《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中美审前程序区别

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审前准备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都作好充分的准备,防止一方当事人突然袭击,确保庭审活动的集中、顺畅进行,这是各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共同性原则。
从美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正文审前准备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先期步骤,其设计适当与否关系着诉讼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益。
基于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背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同的差异,以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审前程序设计的精巧性和实用性,本文将中美两国现行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做一比较,以期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构成。
该规则已被大部分州所采用故可视为一般情况下,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体现为此三部分内容。
在我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主要包括如下活动:1、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并送达;2、告知当事人台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接受回避申请;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证据井予以审查核实;4、追加当事人,同时,在调解原则指导下,调解活动也贯穿于准备程序中。
总体比较起来。
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结构严谨脉络清晰,而我国审前程序结构较松散。
为研究方便,下面即以美国审前程序作构架展开。
一、讼答程序诉答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起诉状,通知被告提出答辩状井送达”有类似之处,其具体内容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内容和形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法院接受诉状并由书记官签发传票交予原告律师由其向被告送达;被告接到诉状副本及传票后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抗辩,包括程序上的抗辩及实体上的答辩,前者指申请法院做出即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程序上抗辩一般基于该法院无管辖权或原告未能提出适法的诉讼请求等程序上的事由;如果被告未提出引抗辩或虽提出而未被接受,则可提出实体答辩,即针对原告主张事实、证据、请求,提出相反的事实和主张。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

民事庭审流程详细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步骤民事庭审是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了解庭审流程和步骤非常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庭审的流程和步骤,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民事庭审。
一、起诉阶段1. 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依据、证据等。
2. 立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并立案。
3. 传票送达:法院对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其到庭参加庭审。
二、开庭准备阶段1. 准备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需准备好各自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申请证人传票:当事人如需证人作证,可向法院提出证人传票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发出传票。
3. 调解准备: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可能会进行调解,当事人需准备好相关调解材料。
三、开庭阶段1. 法院宣布开庭:开庭前,法院会宣布开庭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和律师需准时到庭。
2. 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法院在开庭时会宣读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争议事实、证据。
3. 调查举证:法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举证。
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请出示证据等。
4. 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会依次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当事人应按照事实和证据讲述案情。
5. 调查核实:法庭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例如调取相关证据、鉴定、调查等。
6. 证人作证:如有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会宣读证人证言,并给予双方当事人质询的机会。
7. 辩论:庭审进行到这一步,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进行辩论,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驳斥和反驳。
8. 收集和审查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会收集和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评判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9. 结案陈述:开庭的最后,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进行结案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四、宣判阶段1. 审议: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案件审议,法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裁决。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浅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作者:刘凤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涵义和基本特征,以及它的价值基础和功能基础来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从起诉和答辩的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的完善、增设释明权制度、增设审前会议制度等这四个方面来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替代纠纷解决释明权制度作者简介:刘凤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基础教学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24-02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概述(一)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这两个概念,我国目前对审前程序的研究中,基本上是将审前程序和审前准备程序予以等同,认为二者并没有实质的差别,所以作者也采用了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这一概念。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应该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方式进行的固定证据和争点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二)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特征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相当独立、相对完整和具有自己独立价值的程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形式上的独立性。
审前准备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有些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审前准备程序的阶段,有的案件可能会进入开庭审理程序,有的可能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就已经终结,比如,在准备阶段纠纷和解的。
第二,诉讼主体的充分参与性。
现代民事诉讼体现的主要就是主体的平等、自愿原则。
程序主体在平等、全面的信息交流之后,会对案件的结果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估计和预测,有些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考虑,最后可能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纠纷得以解决,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院在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中应该充分的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主体可以从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对案件包括对于证据固定和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来进行口头辩论。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流程和规范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事诉讼法的流程与规范。
一、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如果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则会安排开庭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审理前的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进行登记、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对当事人进行送达等。
这些准备工作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法院会对辩论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
最后,在最后陈述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意见,法院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最后的判断。
四、判决法院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判决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理由,并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作出规定。
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期限。
五、执行判决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执行,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最终的决定。
六、规范要求民事诉讼法的规范要求包括程序公正、公平、公开等原则。
程序公正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平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程序公开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将相关材料和过程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准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吸收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
根据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看程序的启动、延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如果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如果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法等国。
民事诉讼步骤

民事诉讼步骤一、立案阶段民事诉讼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提起诉讼,或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口头诉讼。
在立案阶段,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会受理案件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受理阶段在受理阶段,法院会将案件登记在册,并将其分配给具有管辖权的法官进行审理。
法官会通知被告,告知其被起诉的事实和依据,并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
在受理阶段,法院还可能会进行案件调解,以鼓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三、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当事人需要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这包括书面证据(如合同、凭证等)和口证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并提供证据材料。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四、庭前调解阶段庭前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法院会制作调解书,作为民事调解协议的证明。
如果调解不成功,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五、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庭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争议事实的辩论,介绍证据,并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裁决或判决。
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质证、调取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
法院会作出判决书,对案件作出裁决。
判决书会明确诉讼请求的支持或者驳回,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和赔偿事项。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判决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七、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未能自愿履行判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告履行判决的阶段。
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财产等,以强制被告履行判决。
八、终结阶段民事诉讼程序到达终结阶段,是指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完成。
案件终结可以是因为判决生效后被完全执行,或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因为法院驳回起诉状等。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

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民事案件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庭审可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
一、开庭前准备。
1. 法庭准备,庭审前,法庭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核实当事人身份、准备庭审记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好辩护词、证人证言等。
二、庭审程序。
1. 宣布开庭,法官宣布开庭,宣读案号、案由等相关信息。
2. 询问当事人,法官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认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依次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可以陈述事实、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等。
4. 证人出庭,如果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法庭会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5. 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也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
6. 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法官也可以就案件问题进行质询。
7.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8. 宣布休庭,法官宣布庭审休庭,安排下次开庭时间。
三、庭审后程序。
1. 法庭调查,法庭对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可能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询问相关人员。
2. 审议期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议,研究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3. 宣判,法庭根据审议结果宣布判决结果,当庭宣判或者择期宣判。
4. 发布判决书,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判决结果。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庭审的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充分准备,配合法院进行庭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在促进案件集中审理及解决民事纠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已经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规定了审前准备的内容,并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了部分规定,但是这些内容还不够具体明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差异,其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存在问题;完善一、审前准备程序概述(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定义。
审前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狭义上也就是为了使民事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而设定的让当事人开庭前确定争议焦点和证据收集的诉讼阶段。
广义上概念的外延较宽,仅从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定义;狭义概念外延相对狭窄,定义角度是从实质内容进行的。
从目前世界各国审前程序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看,后者应为审前程序的应然状态,也概括出了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功能。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
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从而维护程序正义和效率。
具体如下:第一,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及相关证据。
在审前程序中及时明确争议焦点,方便下一步集中审理案件争议事实,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第二,使争议焦点和证据固定不变。
审前程序是以证据开示为核心、以证据失权为保障的,能够有效固定证据与争点。
如果任凭双方当事人随意变更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显然不能保证正式开庭时争议的集中审理。
二、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相关规定(一)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专设一节“审理前的准备”对民事审前程序作出规定。
依该规定,审理前的准备主要由法院主导,这样的规定只有程序性意义,对证据的收集交换以及争议焦点的确定等实质性的内容却只言片语。
审前程序并非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其主要是为庭审阶段做准备工作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过于强调诉讼准备的作用,因而忽视审前程序过程中可以直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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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研究【内容提要】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阻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进展来看,其共同进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预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预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特不重要的时期。
但我国的民事审前预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预备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本文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前预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运行的一系列诉讼程序的总称。
其结构合理与否直接阻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进展来看,其共同进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预备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预备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特不重要的时期。
但在我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预备程序,现在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
所幸的是,随着司法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进展,民事审前预备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
笔者不揣浅陋,试在考察各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认真分析其设立旨意和诉讼价值的基础上,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并结合我国实际以及借鉴汲取西方各国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构建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有所裨益。
一、国外民事审前预备程序比较研究(一)国外民事审前预备程序的立法模式就国外情况来看,各国民诉法都设置了审前预备程序。
依照当事人和法官在审前预备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这两种模式的要紧区不是看程序的启动、连续以及终止取决于谁,假如取决于当事人,则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假如取决于法院,则称法院职权主义审前模式。
1.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实行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的国家要紧有英、美、法等国。
纵观西方各国民事诉讼进展历史,诉讼模式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十九世纪中叶往常形成和制定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民事审前预备程序也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整个审前预备程序结构的重心都置于当事人一方。
直到今天,这一诉讼模式一直被坚持和进展,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英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它要紧包括以下四个时期:第一时期是传票令状的送达时期,原告以传票令状通知被告应诉,并要求被告承认送达,将送达收据送回法院。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承认送达或未作防备表示,法院可依照原告的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第二时期是诉答时期,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和事实主张作出答辩和驳斥,未作驳斥的视为默认,原告对此不需再举证。
被告若反诉,则需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反诉状。
在现在期当事人双方交换的诉讼文书必须载明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主张,如此使法院审判更为集中,也可减轻对方举证压力;第三时期是证据发觉时期,即当事人双方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或其他诉讼当事人披露的时期,一方若不开示,对方可申请法院裁定强制发觉,当事人仍不服从,则法官可命令勾销当事人的请求或答辩书,同时做出其败诉的判决或以轻视法庭行为予以制裁;第四时期是庭审指导,是指当事人就一些事项,如修改传票令状和诉讼文书,请求作诉讼细节,请求宣誓答复等向法院申请指示的过程。
(注: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2页。
)英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具有对抗制的一般特征,即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相对性。
当事人在这一时期起主导作用,传票令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送达,证据发觉等都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进行,法院一般不去干预,仅起客观指导、监督作用。
英国一般案件都要通过审前预备程序,才会正式进入审理登记,但有些案件,当事人无实质争议,则可协商申请法院不使用诉讼文书审理而庭前解决,如此能够节约时刻和费用。
在英国,审前预备程序特不重要,它能够为审理排除障碍,使审理能顺利集中进行,更重要的是能够排除大量不经审理就能解决的案件。
高等法院中案件最多的王座庭只有百分之二的案件进入审理时期,百分之九十八的案件在审前预备程序中就得到解决。
英国专设主事法官来负责审前预备工作,能够排除预断,促进程序公正。
(注: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0页。
)美国也是特不典型的具有代表意义的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其民事审前预备程序要紧包括以下内容:诉答程序(Pleading),即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程序,具体是由原告把诉讼状及法院书记官签发的传唤状送达给被告,简单讲明请求什么,救济什么。
被告必须在期限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自认或否认。
这是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否则法院可应原告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或制裁。
发觉程序(Discovery),(注:亦译为“证据开示”程序,见刘荣军:《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阻碍》,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2页。
)即当事人相互猎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一项程序。
通过发觉程序,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所拥有的证据,进一步明确和整理争点,同时固定要紧证据,如此能够有效防止庭审中的突然突击。
法律对发觉的范围仅限于不享有保密特权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或证据。
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以当事人为主进行的发觉程序到了八十年代,被严峻滥用,造成诉讼效率过低、费用过高的不良后果,为此1983年修改的《联邦民诉规则》加强了书记官或主事法官的职权,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召开审前会议,旨在指导、治理当事人进行发觉程序,防止当事人拖延诉讼。
美国审前会议召开的次数及时刻没有严格规定,但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中,法官则以最后审前裁定列出审前会议所协定的争点范围、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其他同意事项。
庭审活动不得超出最后审前裁定的范围。
美国审前会议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当事人和解。
美国96%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在审前通过和解方式或不经审理的判决得到解决,只有不到4%的极少案件才进入庭审时期。
(注:〔日〕浜野惺译:《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运作》,日本法曹会1999年版,第105页。
)美国负责审前程序的主体,在各个联邦地区各不相同,有的有magistrate(下级法官)负责,有的引进英国主事法官制度,由主事法官负责。
法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保留了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英美两国大体相同,但也有其特色之处。
诉讼开始后由预备程序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召开审前会议,协商对案件进行分流,对简单、不需审前预备的案件直接排期开庭;对相对难解决的案件,再预备一段时刻,再协商决定是否需进入审前预备程序;对复杂案件,差不多过两次协商还未达到可判决状态,则指派预备程序法官监督和治理当事人进行审前预备。
法国这种审前预备程序专门有特点,比较巧妙地处理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和法官适当介入治理的关系,而且大大加快了审前预备程序进度。
(注: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尽管英、美、法各国审前预备程序具体做法不同,但综合起来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其一,当事人是审前预备程序的要紧诉讼主体,该程序的要紧诉讼活动权利义务归属当事人;其二,当事人在审前预备程序中的预备是全面而充分的,一旦进入审理时期,他们将不能举新的证据;其三,负责审前预备时期的审判主体和负责庭审活动的审判主体分开,能够使审判法官保持中立,公正、客观地审查和推断证据;其四,预审法官无权调查、收集证据,不能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只能行使组织和监管职权。
2.法院职权主义的审前模式实行法院职权主义审前预备程序的要紧有德国、日本、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日、奥等国在制定或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鉴于法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审前预备程序模式存在拖延诉讼的现象,不适应时代的需要。
德、日、奥等国为了加快诉讼,提高诉讼效益而加强了法院的干预,从诉讼一开始就由法院依职权指挥诉讼运作,以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取代当事人主义模式,将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合并在一起。
(注:参见白禄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差不多法理——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浅见》,《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40页。
)对德国等国在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实质精神的基础上,为了加快诉讼进程而改革诉讼运作方式,加强法院职权作用,在法社会学上称作后现代化现象。
(注: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参加法社会学国际协会第31届学术大会之后的考虑》,《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7期,第5页。
)它和中世纪封建社会职权主义诉讼制度有本质区不。
德国民事审前预备程序为了幸免当事人有意拖延诉讼,取消了审前程序,实行“一步到庭”。
但因当事人审前预备专门不充分的情况下就立即开庭审理,并同意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可随时提出证据,反而造成重复开庭,拖延了诉讼。
这不仅不经济,还易导致当事人搞“突然突击”,使诉讼失去公平、公正,其结果有悖于改革初衷。
为了克服这一弊端,1976年出台了《简化诉讼程序法》,对民诉法作了一次全面的修改,重点改革“一步到庭”,把法庭审理分为审前预备和主辩论期日(法庭审理)两个时期。
依照修改后民诉法为了充分进行审前预备,法官能够采纳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或书面预备程序(以当事人之间限期交换书证)两种方式,任选其一来进行审前预备,以保证一次开庭集中审理终结案件。
而且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改为适时提出主义,加强了证据失权效力的改革措施,从全然上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辩论权,加快了诉讼。
日本最初民诉法同德国一样没有明确区分审前预备程序和法庭审理程序。
而经修改以后,现行的民诉法(1996年修改颁布)明确规定了辩论及审前预备程序。
案情较复杂的由法院直接决定进入预备程序;无法确定的,进行最初口头辩论,辩论不能终结的视为案情复杂,进入预备程序。
日本民诉法设立了三种预备程序:一是预备性口头辩论,要紧对一些公害、药害案件审理时采取公开性预备口头辩论;二是辩论预备程序,是法官或书记员召集当事人出席的不公开、非正式的对话;三是在一方出庭情况下,法官通过电话联络和证据调查等工作的一种审前预备程序。
此外日本新民诉法确立了证据适时提出的原则。
从以上介绍能够看出,不管德国依旧日本的民事诉讼,都经历了一个从没有明确审前预备时期,导致多次重复开庭到设立审前预备程序,提高庭审效率的改革过程,这也是一个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多次尝试、理论的累积深化以及法律的修改等方式不断努力改革或改进审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