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协议书

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协议书

甲方:云南警官学院

地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留学人员):

性别:住址(户口所在地):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为满足云南省人才培养计划和本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出国申请,以身份赴(国家)(访学机构)留学深造,期限为自年月至年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共计月。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专业为并同意乙方

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在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中,提供相关政策性咨询及指导;

2、为乙方提供相应帮助和方便并保持与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的联系。

3、乙方出国留学的国际旅费和留学期间国外生活费由支付。

4、乙方留学期间,甲方保留乙方公职并发工资。

第四条: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专业及计划,并保证按照第一条确定的回国日期按期回国,并回校工作满年;

2、保证遵守甲方关于乙方不得延长留学期限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协议确定的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

3、在留学期间,遵循社会主义荣辱观,严禁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和公安工作秘密;

4、留学期满回国后,自入境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告入境日期(交送护照上盖有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并向甲方外事部门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国外导师鉴定信,到学院政治部交还出国(境)证件,领取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进行审查并存档;

5、在国外留学期间至少每季度主动向甲方汇报一次在外学习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其承诺的义务,同意向甲方缴纳保证金。甲方将合并乙方出国期间国内的工资作为履行承诺义务的保证金,具体日期从乙方赴所留学国

之日算起。乙方按期回国工作,并经甲方确认有关证件后的两个月内,将乙方在出国期间的保证金发还给乙方本人。

第六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出国之规定以及本协议所规定条款,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或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停发工资;超期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另外,甲方有权不发放乙方出国期间的保证金(工资),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情节为:

1、擅自延期一个月回国的,不发放其上述保证金的30%;

2、擅自延期二个月以内回国的,不发放其上述保证金的60%;

3、擅自延期三个月以上的,不发放其上述全部保证金。

4、乙方学成回校工作不满8年,提出工作调动或辞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国家及学院为其出国留学(培训)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国家和地方留学基金委提供其留学期间的所有学费、生活费、办理出国手续费及往返国际旅费)和保证金。与此同时,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20 万元)。若由此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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