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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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一、依法治教概述

1、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4、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

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

中小学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

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

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

结束。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

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

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b.教

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

d.教育司法队伍;

e.教育法律服务队

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

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

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

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

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

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

育机会。

6、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

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

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

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

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

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

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

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

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

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

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

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

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

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

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

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

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

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

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

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

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

证。

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

本性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

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

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

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

的健康发展。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

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

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

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

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

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

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

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

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

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

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8.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

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

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

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

可依。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

和深化教育改革。

?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

的能力和水平。

?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

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

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

和新闻舆论监督、网络监督

等)

9.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

?①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

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

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

志;

?②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

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

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

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

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

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务。

?B、区别:(p12-13)

?①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

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而政党机关和各级国家机

关、甚至社会团体的领导机

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

体。

?②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

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

的,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

定性,而政策则是以决议、

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

现的,更多的强调原则性和

导向性。

?③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

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

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

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

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

?④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

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性、

调控性和灵活性作用。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

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②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③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二、教育法基本理论

(一)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①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

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

和制度。

②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

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

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

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

教育利益。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

概念

★教育法在形式上是一种行为规范;

在其来源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为规范;在其运行上是以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①教育法的特征:

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

确定的效力)

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

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

体的多元性所致)

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

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

②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a.方向性原

则b.公益性原则c.平等性原则d.终身

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规

则。

评价作用——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

法。

教育作用——强化对有关人员的教

育。

预测作用——可预先知道有关行为的

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要求必须接受,否则将

受到制裁。

★法的社会作用:

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二)教育法律规范

1.基本含义:

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

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

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

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

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

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

联系:

①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

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

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

载体。

②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

的区别:

★与教育法的区别

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

★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

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

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

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

★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

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

★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

殊法律文件

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本身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①法定条件(限定条件、资格条件)

-----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②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允许……..

(作为)

不允许…….

(不作为)

③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

肯定式(对……将…….)

定式(对违反……将……)

(三)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

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

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

约和协定等。

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

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

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教育法律:

a.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

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

行)(18章84条)

b.教育单行法律——五法(《义务教

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

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

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

日施行)。

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

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

b.地方性教育法规;包括执行性、补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规。

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

a. 地方性教育规章;

b. 部门教育规章;

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四)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

①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

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③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①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③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

★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3.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①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

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

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

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

施、场馆等);

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

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

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

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

案、教法、教具等发明。

4.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与义

①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

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

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

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

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教育法律规范对教育法律

主体能够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为以

及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

为的许可和保障,又称法定权利。权

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

障的。

义务——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

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

束,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

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

制裁。权利和义务是依存的;是相互

关联的;是相统一的。

5.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

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

关系)

三、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按照一定的社会需

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

教育者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学校

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经主管机关批

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

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

织。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学校一经

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

权利和义务。

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

设置目的、经费来源、调节手段等均

不同于企业。

1.学校的法律地位:

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可

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

行政法律责任。

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法律责

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

能力、责任能力。

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

行政的请求和行政介入;参与制定教

育法规和计划;听证的权力。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教

育法》第26条)

1.组织机构和章程。包括:机

构名称、办学宗旨、开展教

育教学活动的主要任务、机

构内部管理体制、师生员工

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

理制度、举办者的权责和章

程的修改程序等。

2.合格的教师队伍。——取得

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聘

任为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

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

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

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

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

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

3.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①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

条)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

校的中心工作

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

奖励或处分;

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书;

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

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

活动的非法干涉;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

九条)

? a.遵守法律、法规;

? 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

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 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

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 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

解情况提供便利;

? 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

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f.依法接受监督。

义务教育学校的义务:尊重和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按时接纳其入学,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应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推广使用普通话;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将德育放在学校工作首位。

(二)、学生

?学生-----在依法成立的或

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

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

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

育的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

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

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

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

★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

★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

2.学生的权力(《教育法》第42条)

A.学生的基本权利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

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权等

残疾人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等

3.学生的义务:(《教育法》第43条)

a、遵守法律、法规;

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

理制度和规定.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注意的问

题:

年龄特点——中小学生处于儿童少年

时期,其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

人生观都还不成熟。

心理问题——认识能力、情感、意志

和自我意识不太成熟。

生理问题——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

有许多特殊的生理特征。

(三)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行政部门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表现为

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

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

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并

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

务;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

立自主办学的权利,并对政

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

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之

间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包括:所有权关

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等。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领导

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

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同时可通过教代会行使民主

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教育

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关

系。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1.教师的法律地位:

①“教师”的法律涵义: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

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

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

的使命。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

●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

教育机构(形式特征)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高民族素质。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

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

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

的。)

②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

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

(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

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

高。)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

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③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

现自己的法律地位

2、教师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

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

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

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

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

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

①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

②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

利:

a.教育教学自主权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b.学术自由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

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c.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

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

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

指导;

d.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

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带薪休假;

e.参与教育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

f.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

培训。

g.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

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

作出相应的处理。

3.教师的义务

a.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

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b.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

工作任务;

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

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

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

织带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

会活动;

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①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A.教师资格分为: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含中专学校);

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

B.教师资格条件:

a.必须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e. 身心健康。

C.资格考试:

?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

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

?考试类别:六类

?考试时间:每年一次

D.资格认定:

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E.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除外)。但要在上一级学校担任教师的,需要重新申请和考取相应级别的教师资格。②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

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

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

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

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

(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专

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

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

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

解聘。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

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

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

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

称。

★职务系列规定:小学教师职务

中学教师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教

师职务

技工学校教师职

高等学校教师职

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任职条件:

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

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

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

学术水平,能全面履行现职

务职责

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要求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评审规定: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

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教师

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

③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

师职务的一项工作制度。

a.聘任制特征

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

律效力;

教师聘任制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我国的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教师接

受学校的行政管理,不同于纯粹的雇

佣关系。

b.聘任制基本形式

招聘-----公开、公正,择优聘用。

续聘-----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

解聘-----用人单位因故不适宜继续

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辞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

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c.教师培训与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政治态度和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履行职责中所应具备的工

作积极性、事业心和责任感;

工作成绩:工作量、教学效果、教育

效果、研究成绩和论著成果等。

5.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①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

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

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

弃的;

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

系;

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有义务服

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

②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

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

关系;

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

和考核;

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

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

合法权益;

6.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A.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

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

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权

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行维护

B.平等关系:

a、人格上的平等

b、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

的教育观,

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

合起来

c、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

要公正客观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

1、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

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

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

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

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

裁紧密相连。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a、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

性)

b、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国家强制

性)

c、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归责的特定性)

d、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的专权追究性)

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

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

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

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

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

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

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

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

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

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

·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制裁的主要方式——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第77页)

Ⅰ制裁(惩罚):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

Ⅱ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Ⅲ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

1.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师以及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2.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具体责任

a.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补救性的,无制裁性法律责任;

b.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c.学校与校长——制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d.教师以及教职工——裁性法律责任和补救性法律责任;

e.学生——一般采用纪律处分;

f. 家长(监护人)——批评教育和罚款;

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补救和强制。

(三)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

A、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

产的法律责任

B、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

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C、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

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D、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

E、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

良影响的法律责任

F、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G、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H、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I、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法律责任主体、执法机关

及处理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期间所发

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2.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制度不严,

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

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

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

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

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3.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

问题:

?教育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

责是两种法律制度。学校没

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

定的教育保护职责。但学校

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

护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正式实

施)

4.《办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

?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

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

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

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

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关于适用范围——各级各类

学校和教育机构。

?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如

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

职责,有过错的,造成学生

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

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

责任”)

?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学

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

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

序——及时救助受伤害学

生、通知学生家长,向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与受

伤害学生或家长协商解决或

起诉,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

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

偿原则、范围和经费来源

——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

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

偿义务,但不负担户口、住

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

生无关的其他事项。经费来

源:一是学校自筹(预算外

收入),二是教育行政部门设

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三

是鼓励学生和学校参加相应

的保险。

5.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

围、标准和赔偿依据

?责任范围:在学校负有教育

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在校学

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必须是

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

?责任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教育法》、《民法

通则》等相关条款。

?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教育法》、《民法

通则》等相关条款、有关行

政法规和现行的法律、法院

规定来确定。包括:常规赔

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

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

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

给予适当的帮助。

?教师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

的,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

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教师

在其他场合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学生伤害的,由教师

自己负担赔偿责任。

六、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征

1、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

的前提

具有补偿性——对受损害的权力的弥

根本目的——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

定义履行

3.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依法保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诉讼渠道——通过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行政渠道——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方式寻求救济。

其他渠道——通过校内调解、协商沟通、教育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二)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法律关系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申诉、民事中的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申诉。

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由纪检部门、监察机关、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一般为非诉讼申诉。

3.教师申诉制度特征----申诉人为教师个人,受理机关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

?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各

受理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

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

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

保障。

?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

度。是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

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表现

在受理主体是特定的,处理

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是非诉讼行政申诉。是由行

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

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行

政处理的制度。

4、教师申诉范围:

a、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

决定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诉;而对

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范围。

C、教师认为当地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申诉。

5、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受理机关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对口行政主管部

门。

教师申诉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

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协议管

辖、指定管辖等。

6、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a、提出申诉(书面):申诉人基本情

况、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

求(具体要求)、申诉理由(事实)、

附项

b、对申诉的受理:受理、不予受理、

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c、对申诉的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

维持原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重新处理、撤销原处理决定

(三)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受教

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

教育法规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机

关申诉,请求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

是受教育法保证的法定的申诉制度,

是具有特定的权利救济制度。

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6项):对

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对学校侵犯其

合法财产权的;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

利的;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对学校或

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

被申诉人(单位)

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提出申诉、

受理、处理

(四)教育行政复议

①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

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

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

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

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

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

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归

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

法律制度。

②教育行政复议的特点:非诉讼的法

律救济;是一项严格的法律制度;必

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机关

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

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③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对不作为违法的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

·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④教育行政复议管辖: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以及教育

行政机关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院教育

机关管辖

?特定关辖

⑤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15日

内)、受理(10日内)(应予受理/不

予受理/重新申请)、审理(7日内)、

决定、执行

(五)教育行政诉讼

1.教育行政诉讼涵义:教育行政管理

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

的法律救济活动。具有主管恒定(人

民法院)、诉权专属(行政相对人)、

标底确定(具体的教育行政行为)、被

告举证(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和不得调节等特点。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9项):对行

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的;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

违法不作为的等。(p117)

3.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4.教育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讼诉过

程:

·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

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

案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

执行。

(六)教育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

1、教育行政赔偿的涵义和特征:教育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

间,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赔偿的法

律救济制度。其特点为:侵权主体为

教育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侵权行为发

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侵权行为源于违

法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并是一种

法律责任。

2、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

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

关系

3、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违

法行政行为、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

4、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实施侵害的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的组

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5、教育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提

起——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受理

及赔偿、拒绝

七、有关法律条文的学习

1.《宪法》中有关教育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

罪法》

7. 《教师资格条例》

8. 《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9.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

他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有时有的家长还偏信自己的孩子,打电话或写匿名信上告老师,弄得老师里外不是人,老师真的很难当,心理压力很大。老师需要减压,需要学校领导对老师的理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要求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要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新大纲,更新知识结构,使教育教学方法应用到工作实际中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要富有创新精神,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育人统一起来,把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对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治教,认真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教育政策法规整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 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一课程的学习中,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知道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文化、科学领域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等等内容。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成学生成长成才做为教育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这对老师日常管理学生的工作中也提到了细致的要求,显示出了老师的责任与义务。 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但每一棵都有其不同的特质。在教学中要用不同的方法用心浇灌。在教学组织中要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热爱学习。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课。作为教书育人的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人。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2)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及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及职业道德》学习心得 泸州十中朱巧玲今天上午的学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张贻宗老师向我们讲解教育政策法规,主要讲解了常见的政策法规、中小学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处理办法、师德以及明确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的特殊性;二是潘永莉老师和黄文彬老师现身说法,告诉我们怎样才能成为一名有师德的老师。通过上午的学习,我获益匪浅。以下是我关于本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一、教育政策法规的心得体会 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一课程的学习中,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张贻宗老师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解读让我知道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成学生成长成才做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课。作为教书育人的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应用教育政策法规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人。 二、有关师德讲座的心得体会 潘永莉老师和黄文彬老师的现身说法让我明白想要成为一名受人爱戴的老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材料5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我们知道,做为生命体的自然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法学上借用“人格”一词,把社会组织体看成一个“人”(民法上称“法人”),其人格主要是指该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主要以这三种能力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取得主体资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具体权利,体现了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宗旨。而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学校的法律地位,扩大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促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当指出,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在许多国家,都有“公法人”的概念。所谓公法人,一般指行使、分担国家权利或依属于公法的行政法等特别法,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的法人。换言之,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并承担义务的组织,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它与依照民法、公司法等法律设立的私法或合伙组织不同。国外教育立法中或明文规定学校为公法人,或强调其公共性。如德国规定,学校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3篇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一) 20__年5月份,我有幸参加了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认真聆听韩小雨博士的讲座,又一次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 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到的。从名

师的言语之间无不感到他们对学生无私的爱。在学习中,应该以表扬为主,我们面对的是高中学生,虽然他们有一定的基础,但是他们仍然需要教师从生活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并以微笑来鼓励他们继续发展,让他们能够尽早的适应学校生活,提高他们对学习的兴趣。 教师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入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得到发展,我们应多与学生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多给他们一份爱心,一声赞美,一个微笑,少一些说教,要更多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查找“后进”的原因,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在学习和生活细节上关心他们。老师对学生不要体罚,不要训斥,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做一个和气的人,一个严谨的人。学生也有自尊心,而且是很强烈的。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恰当的,就是一种激励;不恰当的,就会成为一种伤害。 在实际生活中要给给予学生独立思

考的机会,刻意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批判性思维。更重要的是,要诚心诚意地欢迎学生的质疑和挑战。教学过程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一位老师学习的过程。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学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 作为一名教师,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培养新一代而作出最大的努力,这样才得以我们的教育事业走向辉煌。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二)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一、正视教育

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许月娣

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许月娣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素质,首先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认识,提高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知识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教育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幼儿教育工作者要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学习《幼儿教育法规》,我的思想认识有了深刻的认识,下面就是本人的学习体会总结如下: 第一,学好教育法规,做到依法执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园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 第二,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园教育是对一个人的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有的教师认为幼儿园就是保育园,幼儿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看孩子”;也有的教师认为小孩子好应付,对教育活动 不积极准备,敷衍了事;还有的教师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填鸭式”教学,把活动搞得非常严肃、死板,束缚了幼儿活泼的天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要走出这些误区,摆正自己在教育活动的位置,营造良好的氛围,注意挖掘幼儿各方面的潜能,使幼儿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树立良好的幼儿观。《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总则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幼儿教师应该与幼儿“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把幼儿作为平等的主体来对待,不要居高临下,无视幼儿的人格与自尊。对幼儿既要关心爱护,又要尊重。 第四,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一是,爱岗敬业,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信念,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踏踏实实,刻苦钻研,成为专业突出的“专家型”幼儿教师。 二是,关心幼儿。幼儿园教育的对象是幼儿,他们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作为幼儿教师,要时时处处关心、爱护幼儿,保教并重,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习惯,促进他们各方面均衡发展。 三是,依法执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遵守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活动前的准备,严格执教行为,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第二是遵循有关的教育规律和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来设计活动内容,突出幼儿的主体地位,一名优秀的幼儿教师都应该做到这两点,做到遵“规”守“法”。 四是,持之以恒。始终如一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工作的保障,决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今天高兴就认真对待,明天不高兴就敷衍了事,应该把幼儿教育作为毕生的追求,认真做好每一天的工作,持之以恒,为幼儿教育事业奉献力量。

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了教育政策法规我对如何做一名人民教师,做一位教育工作者有了一些感想,下面是我的学习体会心得。 1教育法规体会 学习了《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身正为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让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 通过学习,更坚定了我终身学习的理念。教学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学生也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学习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改进教学教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还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方面,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更深的了解。我认识到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当今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为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所以教师一定要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今后一定要在工作中,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师德建设体会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大张小学刘艳丽 通过对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教育法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其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要想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必须知道国家和人民对教师的要求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乎教师行为规范的,哪些是违法的,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教师应该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教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教师进修培训受不受法律保护,法规对学校和家长有什么规定等。 二、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我的研究和学习理念,作为一名教师要想做好传道、授业、解惑的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和专家名师交流,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始终站在教育改革的最前沿,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学手段,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三、在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用真心去关爱他们,发现学生的优点,发展学生的长处,使他们能感受到父母般的温暖,享受到学习的快乐和满足,在这幸福的大家园中过一种幸福的学习生活。决不能单从学习出发去评价学生。因为我们教育的目的是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都能成为社会做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并不是每一个学生考上大学才有出路。让学生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而不是仅为了那几个“尖子”。应该把教育办成发现人才、

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不是淘汰人才的地方! 四、对孩子的教育一定要注意方式,讲究方法。如果方法不当,就可能起不到作用,甚至收到相反的效果。尤其是不能歧视差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学生我地已有深刻的教训)。歧视包括行动上的歧视和心灵上的歧视,比如在教学实践中,不批改差生的作业,或者根据成绩和表现排座位等都属于行动上的歧视;而对差生不闻不问,态度冷漠,则是一种心灵上的歧视。体罚实际上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体上的惩罚,如罚站、抄多少遍知识点等;还有一种是心灵上惩罚,也叫心罚,如语言上的讽刺和打击,对学生的冷漠等。研究发现,心罚比体罚对学生的伤害更大,往往会摧毁它们的意志力,使他们对自己丧失信心、失去斗志,丢掉了拼搏进取的勇气,这是非常可怕的! 五、作为教师一定要始终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教师座右铭,一方面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通过教学反思,促进自己专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按照教师行为规范和教育法对教师语言和行为的要求,加强自身的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成为一个让学生尊重的教育者。 通过教育法规的学习,使我深感自己做得还很不够,一定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教师对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有利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下面给大家分享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一起来看看吧!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1 12月3日下午,许艳艳老师就教育政策法规,对我们新教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 对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大多数人会标签为枯燥、条条框框。但在许老师的图文并进,案例视频下,我们对新教师的职业标尺有了明白的认识:从独角兽的公平正义讲到了为什么要为教师职业树立职业标尺;从范跑跑讲到了生命健康权的选择;从笛卡尔的《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吴非老师的《不跪着教书》和万伟老师的《教师的五重境界》讲到了教育既要有教法和学法,也要有自己的认识和思考;从中信高级工商学校高振东校长讲到了要关注学生的整体生命成长;从惩戒和惩罚的区别讲到了管理学生要适当、有目的、能斟酌利弊。 无规矩不成方圆,政策法规是国家发展的标尺,同样,教育政策法规更是教育发展的标杆。俗话说“教师的工作是良心活”,教师这个职业,本身就受到很多社会道德的约束,但是,对一个新教师来说,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案例中教师的一些自以为合理的“措施”,给学生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比如让捣乱的学生坐在厕所门口,这像是在惩戒他,但坐厕所门口和不捣乱这两者之间并无科学关联,却可能让当事的孩子受到同学的嘲讽,旁观的学生学会了“看笑话”。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让我反思该如何更有效地运用惩戒权。 在许老师的影响下,当天晚上,我就看了电影《地球上的星星》,这个电影讲述了一名患有阅读障碍的小男孩,在经历了学习的挫折,老师的责骂,家长的不理解下,被迫转学。在新学校新美术老师尼克的细心帮助下,重新拾起自信的故事,故事的美好在于“世界从来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作为教师,拥有这样的一双眼睛,应该是必须的。但是,怎么做到呢? 尤其当面对每个班八九十个学生,如何用适合每个人的方法教育他们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教育是不允许悲观思想的,智慧的老师会努力挪开教育路上的绊脚石。一百个读者,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不一样的老师看到的学生,也会是不一样的。 我是一名新教师,渴望拥有一双智慧的眼睛。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2 我有幸参加了县组织的中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全员培训,在这次培训中,认真聆听韩博士的讲座,又一次让我的思想和心灵受到了净化,得到了升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 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从而为自己以后学习与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最重要的是,让我们老师对教育事业充满了激情、斗志与信心,现在,我想谈谈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为一名老师,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学习。 对于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我们平时在大学里接触不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心得体会三篇

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心得体会 三篇 篇一: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也使我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应该要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一个透明清晰的认识,只有这样,作为教师的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传道授业解惑以及培养人才。教师也要具备可树性,知识的更新,也要求我们教师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以及品德行为素养。同时还要兼备教育的政策法规和法律意识,在传道解惑的同时,严格规范自己,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系统学习,我将本章进行了一个整理总结。本书分别从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高校教师职业道德概述、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高校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道德规范、高校教师在学术研究中的道德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的道德选择、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的培养以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品质培养的基本途径九个方面探计了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以及培育等工作的开展。对于指导每一位高校教师甚至对于每一位教师来说,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第一章主要从伦理与教育伦理的内涵、地位;道德与教师职业道德中的“道”

与“德”;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教育伦理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伦理,就是人们在从事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所构建起来人伦关系以及人们在处理这种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理则。它是作用一名教师在从业过程中的“为教之理”,即我们所说的“为师之道”。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只有有了和谐的师生伦理关系,教育活动才能顺利开展,教育效果也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要求我们每一教师自觉遵守教育伦理关系,通过努力为自己建构这样的和谐。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教育法及其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体现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既可能是教育行政问题,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问题;教育对象、教育法调整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广泛性;法律法规的复杂性;法律纠纷解决手段的特殊性。 我们在遵循教育法的同时,一定要坚持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平等,一般包括起点上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以及过程上的平等。 (3)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教育必须为国家和人民负责;坚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时候也享受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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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师对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有利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供你参考!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他就是不

买账,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有时有的家长还偏信自己的孩子,打电话或写匿名信上告老师,弄得老师里外不是人,老师真的很难当,心理压力很大。老师需要减压,需要学校领导对老师的理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要求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要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新大纲,更新知识结构,使教育教学方法应用到工作实际中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要富有创新精神,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育人统一起来,把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对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治教,认真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

最新教育政策法规重点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冲刺题 1、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5、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保护的?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6、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7、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8、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9、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0、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教师有哪些情形,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诈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什么? 答: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13、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哪些组织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答: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 14、为什么要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高中学费标准的调整由哪些部门提出方案,报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17、中小学校收入包括哪几项?

学习《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心得体会

学习《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心得体会 xxxx年5月23日,我参加了县教育局组织的《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学习。聆听了韩小雨副处长的精彩讲座,使我受益匪浅,对教育法律法规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作为一名教师,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老师必修的一门功课。教师既是知识种子的传播者,又是文明之树的培育者,既是人类灵魂的塑造者,又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开拓者,是年轻一代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和光辉典范。因而,教师的言行是构成对学生影响的最现实的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着学生学习状况及其效果,而且影响着学生人格等心理品质的形成和心理健康的发展水平。师德是立教之本,正因为教师职业具有的特殊性和教师使命具有的特定性,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水准高于其他行业。教师在学生心目中,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源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是莘莘学子人生可靠的引路人。教师的道德、人品表现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其一生。所以,教师的师德不只是个人的问题,同时,一个教师只有有良好的师德,才能认真对待教学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才能得到学生的认可。因此,教师以德立教以身示教,与时代同步,锻造不朽师魂! 从事教育就必须为教育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就要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那就是,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在工作中,我都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从不得敷衍塞责。教师的职责是教书

育人,而教书育人有其自身的规律。为此,我一方面想尽一切办法上好课,尽可能引导学生掌握和理解要学习的知识。另一方面,努力参加各种培训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加强和外界交流,通过交流来学习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我还针对学生实际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根据学生实际因材施教,让所有的学生都有所得。我一直坚持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尽自己的力量去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从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为学生的学习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但又要严格指出学生出现的不良行为习惯,让他们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爱。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好依法执教,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教师。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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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心得体会 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我们最应该好好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纲要》。最近,我们又再次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

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现在学生中的优良品德越来越少,不良行为越来越多。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简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九年义务教育到底怎么搞,全国其他地方有些什么先进经验,各级领导应该好好思考一下,不要光是瞎指

挥。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说依不成,对那些违反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人和事不能给予及时处理,导致学校各项工作处于被动,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学校教师的职责应该是教书育人,但现在教师们不能把全副精力用在教书育人上,要用很多时间搞普九档案,要用很多时间去做辍学生工作,还要用很多时间去写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它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是不上学了,学生一回家还得教师三番五次地去请回学校,这是什么事?发生辍学情况,有的是家长在里边推波助澜,纵容学生辍学,国家为什么不采取一些强硬的措施,让所有学生不愿辍学、不敢辍学呢?光靠教师放下自尊去请那些少爷、小姐,这不是个事嘛! 很多教育法律法规里边都提到:营业性歌舞厅和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规定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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