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香港子(或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随着国际业务的增多,许多境内公司准备走向国际,在香港设立业务窗口,面临着是设立香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形式的选择,这就需要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进行考虑,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分析如下:

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对于想把香港子公司利润留在香港当地的企业来说,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缴纳税差8.5%的部分。

二、香港子(或分)公司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

1、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相互之间的盈利及亏损不能抵减后申报。对于香港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后申报。

2、如果境内公司不设立香港子公司而是设立香港分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就是说香港分公司的亏损金额也不能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亏损都不能与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抵减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境内公司预计未来香港子公司盈利,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享受香港16.5%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子公司如果向境内分红的话,仍需要补缴税差8.5%的部分。

三、设立香港子公司以避免向境外付款所代扣代缴的税款

有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所代扣代缴的税款。因为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非居民企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取得税后净额,不承担任何税款,全部代扣代缴税款由境内公司承担。为了减少境内负担的费用总额,一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以此避免从境内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所涉及的税款。

例如: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10000万元,假设按核定利润率18%计算,按增值税率6%、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堤围防护费率0.072%、企业所得税率25%,上述综合税率达到约12%,境内企业所承担的代扣代缴税款高达约1200万元。

四、并非设立香港子公司,就可以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业务与资金调度等需要,有些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大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该香港子公司应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应视同居民企业管理,并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实际管理机构如何认定

国税发[2009]82号规定,香港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认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

1、香港子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香港子公司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香港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香港子公司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并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要使用中文,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香港子公司所得在香港是否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后,因同时也是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法团公司,将具有双重居民身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4条第3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一方的居民。因此,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在大陆的香港子公司取得所得应在大陆缴税,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五、如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如果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遵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就是说如果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话,必须按境内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些境内企业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避免代扣代缴税款)根本实现不了。

六、举例分析

例1:在香港子公司未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其**年度亏损10000万元,假设其实质全部是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费用,则可以减少境内向境外付款对应的代扣代缴各项税款约1200万元,但由于香港子公司亏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则境内母公司仍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例2:在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其**年度亏损10000万元,假设其实质全部是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费用,按境内税法规定仍需要承担向境外付款对应的代扣代缴各项税款约1200万元。同时由于二、1所述原因,香港子公司亏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则境内母公司仍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根据XX的情况,即使设立了香港子公司,由于实质控制权在大陆,也被认为是大陆居民企业,所得在大陆缴25%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是大陆居民企业,向境外付款必须代扣代缴各项税款。

基于设立公司的方便性和成本考虑,还是设立分公司。

如果XXHK能够独立于大陆XX,未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则可以享受16.5%的利得税低利率。同时向境外付款时无需代扣代缴各项税款。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do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我国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居民公司身份的标准,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它可以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照中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纳税。具体地,参加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按照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参加合作的中方投资者,则按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

3.外资企业。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在税收上构成中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外国企业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类企业、公司或经济组织是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属于外国的居民法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 1.生产、经营机构。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 3.营业代理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下列经营业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 (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虽然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2011-06-28 10:44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2008年新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 [2006年12月20日] 一、税率优惠的区域和产业 (一)减按15%税率征税的区域和产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4、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国家对开办初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定期减免税基本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均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一些特定行业、项目,还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减免期最长是“五免五减半”,最短是“一免二减半”。 (一)两免三减半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涉外企业申请“两免三减半”的具体程序及附报资料 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2003]36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预计当年为获利年度时,应在获利季度后30日内或在年终决算确定获利年度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企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告(通告2010年第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105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17973

31051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 度申报表(B类) 纳税人识别码: 征收管理码: 纳税季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企业名称港、澳、台邮政编码 电话号 码地址 开始生产、经 营 日期 经济类型及 代码名称 经济类型 及 代码名称 开始获利年度 银行名称 及帐号 项目帐载金额企业依法申报金额备注 核定应纳 税所得额 的计算 1、收入总额 2、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应纳税所得额3=2*1 经费支出 换算 应纳税所 得额 4、经费支出总额 5、换算的收入额 6、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7、应纳税所得额7=5*6 应纳企业 所得税额 的计算 8、适用税率(%) 9、应纳企业所得税额9=3*8或7*8 10、实际征收率(%) 11、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1=3*10或 7*10 12、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2=9-11 应纳地方 所得税额 的计算 13、适用税率(%) 14、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4=3*13或7*13 15、实际征收率(%) 16、实际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6=3*15或 7*15 17、减(免)地方所得税额17=14-16 应补(退) 所得税额 的计算 18、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19、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 20、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20=11-18

21、应补(退)地方所得税额2=16-19 22、应补(退)所得税额22=20+21 声明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代理申报人签字:企业盖章:填表日期: 税务机关收到日期:接收人: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 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应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 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年度会计 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来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精)

公司融资法律简报 2007年8月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通力律师事务所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 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 随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 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平台。尽管这将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 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也具有一定积极的影响。 背景 2007年3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将取代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于1991年4月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于1993年12月13日(“现行税法”。 在新税法下, 除部分例外规定外, 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同时增加并统一了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所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并取消了适用于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很明显,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将会受到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不利影响: 竞争力的降低: 在现行税法下, 内资公司通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而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则可享受15%至24%的优惠税率, 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期。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和投资回报。而在新税法下, 除过渡期外, 内资企业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应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竞争力也将不复存在。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来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 作者: 俞卫锋 / 刘赟春 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未来外商投资的积极影响 税收负担增加: 在现行税法下, 虽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 但是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远低于法定税率。虽然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被调整至25%, 由于在新税法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有限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为他们在中国的业务而交付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避税难度的增加: 在新税法下, 居民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概念被引入, 其包含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际控制和管理机构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将就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所得支付企业所得税。此外, 新税法还设定了转让定价监督机制, 这种机制将进一步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 尽管存在上述消极的因素, 新税法同样对外商投资存在一些积极的影响。

2020年整理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doc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参考):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 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 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 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 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 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8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6.30 【实施日期】199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法 第一条 第一款 、第二款 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外,统称为企业。税法 第二条 第二款 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5 房地产业 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7 纺织业 1.00% 8 纺织业-- 袜业 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 2.00% 15 家具制造业 1.50% 16 建筑安装业 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19 金属制品业 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2 居民服务业 1.20%

零售业 1.5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批发业 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其他采矿业 1.00% 30 其他服务业 4.00% 31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制造业 --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水暧管件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食品制造业 1.00% 塑料制品业 3.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畜牧业 1.20 医药制造业 2.50% 饮料制造业 2.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娱乐业 6.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23 24 25 27 2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

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按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分设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加入WTO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1)法律效力不同,一个是暂行条例,一个是法律;(2)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同;(3)总体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和范围大于内资企业;(4)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方法不同,主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等的列支规定不同;(5)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另外外资企业还可自行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 2.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导致实际税负不公平,从而产生负面效应。与内资条例相比,外资税法赋予了外资企业更为优惠的政策,在税前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均优惠于内资企业,从而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差距。根据全国企业抽样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22%,实际负担水平高出外资企业一倍,这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同时,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巨大损失,客观上也造成了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必要性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问题,实际上直接关系着加入WTO后我国如何引进外资的问题。伴随着国内统一市场和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需要从战略高度考虑怎样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真正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能否将以往束缚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的所得税制“拿掉”,这是市场经济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而且从发挥我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企业的潜力来说,也是一大战略。回顾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到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因此有理由相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应该不会对外资的进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靠减免税、低税率去吸引外资的概念存在误区。理论研究和实证都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1 餐饮业2.00% 2 道路运输业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 房地产业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 纺织业1.00% 8 纺织业--袜业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2.00% 15 家具制造业1.50% 16 建筑安装业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 金属制品业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 居民服务业1.20%

23 零售业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 批发业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 其他采矿业1.00% 30 其他服务业4.00% 31 其他建筑业1.50% 32 其他制造业1.50% 33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34 其他制造业--水暧管件1.00% 35 商务服务业2.50% 36 食品制造业1.00% 37 塑料制品业3.00% 3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39 通用设备制造业2.00% 40 畜牧业1.20 41 医药制造业2.50% 42 饮料制造业2.00% 4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00% 44 娱乐业6.00% 45 造纸及纸制品业1.00% 46 专业机械制造业2.00% 47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企业所得税背景资料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发展史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这二十多年间,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建立涉外所得税制度(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出台的,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同时,完善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中,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分为三步走,先后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并即将完成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统一则于1994年一步到位。这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合理

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中国所得税起源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清末宣统年间(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未能公布施行。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从同年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开征。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只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很好地实施。1937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1874万元,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4.2%和0.9%。1946年,国民政府的所得税收入为5386亿元,分别占税收总额和财政收入总额的4.1%和0.8%。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前的30年间,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四)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一)源泉扣缴的对象 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 (2)利息所得; (3)租金所得; 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6)其他所得。 (三)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确定原则(条例7条)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分配企业所在地;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单位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3、租金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六)扣缴义务人怎样履行扣缴义务 1.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和特征 纳税筹划的定义。纳税筹划又称税收筹划、税务筹划及税收策划。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减少纳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般是在涉税事项发生之前进行规划;要求遵守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的特征:不违法性;事前筹划性;目的性;全局性;风险性。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步骤和基本原则纳税筹划的基本步骤:①在研究纳税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等的基础上,明确纳税筹划的重点。需要了解以下问题:纳税人的经营环境、纳税人经营管理的特点、纳税人发展战略、纳税人财务状况、领导对待纳税筹划及纳税风险的态度等等;②熟悉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是进行纳税筹划非常重要的一项前期工作; ③制定纳税筹划方案。a. 可行性分析:制定纳税筹划的整体思路并进行可行性分析。b. 草拟方案:依据税法的要求,根据自身状况,草拟筹划方案。税务计算:按照设计的方案对企业应纳税额进行计算。c. 变量分析:对影响纳税筹划的各项因素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变量分析。d. 综合评估:评估各方案对纳税人整体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 e. 设计可行方案:考虑可能的路径,设计出相应的方案;④筹划方案的抉择与优化。方案的抉择往往有以下几个标准:减少税收、执行成本

更低、执行更便利;⑤筹划方案的实施与控制。方案实施之后,需进行筹划的控制,反馈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状况变化,随时调整筹划方案,控制筹划风险,以期达到预期目的。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①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它是税筹划的首要原则和基本前提;②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道德延伸。纳税筹划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在一定阶段、一定环节是否能够构建一个合法、合理的节税空间;③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上交的税款与企业的留存收益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上交的税款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付出的成本;④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进行风险与收益的评估。纳税筹划的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以及企业自身状况密切相关。现实中, 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认定、实施往往是一项长期的决策。因此,企业必须对风险和收益进行适当的均衡分析,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争取税后收益的最大化。 二、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现状分析 (一)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2012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FDI) 总额达到1117 亿美元,比2011 年减少3.7%,出现了自2009 年全球金融危机最严重时期以来首次下降;2013 年首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92.7 亿美元,同比下降7.3%,这是自去年5 月份以来我国利用外资连续第8 个月同比负增长。外商直接投资呈现稳中缓降的趋势,反映了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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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与摊销 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如果软件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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