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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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检院收费标准要点

山东省特检院收费标准要点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收费标准明细表承压类焊工收费标准锅炉检验收费标准锅炉介质、离子交换树脂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等收费标准各类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注:(1)对一、二、三类压力容器若按标准计算收费不足50元,按50元收取监检费用。

(2)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场安装费总额的2%收取。

(3)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依据质检锅函[2007]17号文件,实行双方协议收费。

安全阀维修及校验收费标准2、如需到现场校验,按上述标准1.5倍收费。

3、对接触有毒、易燃介质的安全阀,其收费按上表加收20-30%计费。

4、静重式安全阀每台60元。

在用液化气体槽(罐)车检验收费标准注:1、无损探伤项目按相应项目价格计算。

2、无损探伤打磨费另计。

3、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及其它附件的修理、更换费用另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高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持证上岗,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以委托培训方式对全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注:1.收取的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的办公经费、资料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费用、考试发证、实习实验、水电消耗、管理费、税金等。

相同作业种类内每增加一项,增项费用150元。

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考试合格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考试机构报送材料的进行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数加收检验费。

2、起重机制造监督检验收费:在山东省未出台收费标准以前,参照全国其他地区的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议收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49号)各市物价局: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挂网工作即将结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即将开始。

为规范这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零售价格。

二、药品的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确定零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中所列的品种,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零售包装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为: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实际采购价格×(1+15%)四、按照上述作价办法计算出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瓶。

药品中标零售价格尾数按四舍五入方法取舍,百元及以上的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的保留到角;一元以下的保留到分。

六、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有关药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原则处理: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暂不调整。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 —— 3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1统一代码证书费浙价费[2003]332号,浙财综字〔2005〕70 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证书工本费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IC 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 卡工本费 40元 2 条形码检测费 80元/批次 〔1992〕浙价费联128号 3 计量标准考核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包括计量授权证书) 10元/证计量标准考核 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30%收取 4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10元/证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鉴定试验项目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5万元以上的,最高5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比较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在1—5万元的,最高3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简单或仪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500元/品种以下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200元/品种以下 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 2000元/系列 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 200元/批量 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每个品种按国内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5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 10元/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100元/型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80元/型号 6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收费 〔1992〕浙价费联55号 计量认证证书 10元/证 计量认证 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 7计量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浙价费〔2004〕8 号 8 计量检定收费详见文件9 计量校准和测试收费 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10 计量授权考核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 4 —计量检定授权考核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 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等计量授权考核 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市级800元/质检机构,县(市)级500元/质检机构授权复查考核按上述收费标准30%收取11 计量人员考核发证费20元/人.项〔1992〕浙价费联55号1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89〕77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价费字〔1992〕496号、〔1994〕浙价费联17号、浙价费〔1998〕501号、浙价费〔1999〕449号 国家下达检验任务,经费由财政保证的不得收费;社会委托检验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 13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详见文件浙价费〔2004〕165号、浙财综字〔2004〕65 号 14 采用国际标准验证确认费 100元/产品〔1992〕浙价费联128号15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收费 详见文件价费字〔1992〕532号 目前我省暂时不收1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公告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17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受理费 详见文件 〔1992〕浙价费联128号 18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收费800元/套浙财综字[2002]82号、浙价费〔2002〕195号— 5 —。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1)

产品检测收费办法(VD.5)(修订日期:2010-05-06)泰尔认证中心二○○七年一月目录收费办法说明 (2)检测收费标准 (3)1. 通信线缆类 (3)2. 通信电源类 (7)3. 配线架、柜(含光设) (9)4. 通信电缆用接续套管 (11)5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天线 (11)6移动通信手持机充电器 (12)本次修订内容红色部分为变更内容:增加适用于xDSL传输的引入电缆产品收费办法;变更了宽带接入用综合配线箱的收费办法;变更了局用同轴电缆的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说明1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 特制订本收费办法。

2 本收费办法所规定的检测费不含差旅费及仪表托运费。

外出进行产品检测的差旅费及测试仪表托运费, 由被检单位承担。

3 进行单项检测时(包含不合格产品需要复检或补做单项),按单项检测收费再另加收手续费200元, 设备启动费200元核准。

4 同一用户同时检测多种型号的同一类产品时, 按下列优惠办法收费:一种型号检测收费: 检测费×100%二种型号检测优惠收费: 检测费×90%三种型号及以上的检测收费:检测费×80%5 遇到无法应用本办法核算费用情况时,由泰尔认证中心会同相关检测机构主任与用户协商。

6本办法自2007年1月6日起执行。

检测收费标准1. 通信线缆类1 .1市内通信电缆电缆按对数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一:表一1.2 通信光缆通信光缆按类别的不同,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二:表二注:※1:如用于室内,燃烧性能增加6000元。

※2:燃烧试验另外加收4000元。

※3: 蝶形光缆中低烟无卤阻燃聚烯烃护套做烟密度和腐蚀性试验时每盘增加3000元。

1.3 数字通信用电缆按对数和100Ω/150Ω电缆屏蔽及非屏蔽的不同, 其检测收费标准见表三:表三注:宽带电缆25对以上18000元。

1.4 同轴电缆1.5 阻燃耐火软电缆1.6 地埋管1.7宽带用市内通信电缆1.8电话网用户铜芯室内线1.9 无卤阻燃成端电缆注:实施规则中的电缆和绝缘线芯成束垂直燃烧和电缆燃烧烟密度,另加收费用4000元。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鲁价调发[2003]9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调发[2003]95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非典”疫情防治工作,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特通知如下:一、对按各种药方所配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省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按各种药方配制的中药,每副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元。

二、凡在本省销售的16层纱布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活性碳口罩每个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9.80元;过氧乙酸(浓度16%--18%、一元溶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2.00元;次氯酸钠84消毒液(470ml)和利克消毒液(500ml)每瓶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销售其他口罩、消毒液等不得借机涨价、哄抬物价。

三、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抗病毒类和调节免疫功能类化学药品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应在本单位2003年4月22日的价格水平上保持稳定。

产地出厂价格或批发价格提高,本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如调整零售价格,必须向省物价局申报。

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提高零售价格。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4月22日的实际价格水平、进货票据等留存备查。

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的服务队伍,依照卫生部门规定的消毒规范对社会开展预防性消毒服务,按照“资源、互利”的原则,卫生防疫服务费(含消毒剂)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元。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备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备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精神,我局组织专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等30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进行了认真测算,并在征求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核定,现报你委(部)备案后试行。

附件: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等30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〇〇八年八月日附件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等30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一、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圆股钢丝绳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四、泵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五、蓄电池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六、防爆电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七、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九、化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橡胶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一、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粱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二、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五、建筑外窗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六、水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七、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八、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九、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铜管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一、铝、钛合金加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二、输电线路铁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四、水文仪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五、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六、救生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七、燃气器具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八、危险化学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九、防伪技术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十、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备注:检验收费表中的“批”,是指对一个产品的审查发证应检验的全部产品数量。

一、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圆股钢丝绳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四、泵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五、蓄电池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六、防爆电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七、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九、化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橡胶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一、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粱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二、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五、建筑外窗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六、水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七、混凝土输水管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八、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十九、建筑防水卷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铜管材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一、铝、钛合金加工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二、输电线路铁塔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四、水文仪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五、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六、救生设备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七、燃气器具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八、危险化学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二十九、防伪技术产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三十、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25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259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259号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各市物价局:为了加强山东省药品市场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掌握药品价格政策,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决定对在山东市场销售的药品实行价格备案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定价药品(一)药品价格备案的范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及山东省增补品种;国家一、二类新药;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上述药品,国家计委已定价的甲类目录品种剂型规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需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省外生产进入山东省销售的地方政府定价药品,按我省制定的价格备案。

(二)办理药品价格备案手续须提供的有关资料1、省内生产的药品,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以及与定价有关的GMP证书、中药保护证书等。

同时填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申请表》(表式附后,必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2、省外生产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备案资料外,还须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文原件或价格备案表原件。

3、进口药品国内代理商或代理人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时,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药品说明书及进口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文件原件或价格备案表原件。

(三)药品价格备案的程序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工作由山东省物价局价格处按规定办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2]205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2]205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教育收费公示情况检查的通知(鲁价检发[2002]205号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各市物价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教育收费透明度,治理乱收费,今年5月,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新学期开始之际,决定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中学、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都在本次检查之列。

二、检查重点:(一)是否已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二)公示内容是否经过审核;(三)公示形式是否做到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合法。

三、检查时间:2002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四、检查分工:省局负责对驻济高校及各类省属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其他学校由各地按《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施办法》中有关明码标价的管辖权限规定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要限期整改。

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

检查报告请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检查所基层科)。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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