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问题之评析【摘要】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做了大幅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定义的修正、增加证据种类、细化证明标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一系列的规定。可以说本次刑诉法关于证据问题的诸多新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以修改后的证据定义和证据种类为视角,对我国证据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评析。

【关键词】证据制度;证据定义;种类;证据规则

毋庸置疑,证据制度是任何诉讼法律制度的核心,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完善必然逃离不了对证据制度的从新审视与完善。诉讼追求公平公正,追求客观真实,追求将案件的事实大白于天下,而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的恰恰是证据,它会直接影响所需要证明的案件的事实真实与否,也会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任何判决,任何诉讼请求的成立都必须以证据为支撑。由此可见,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的架构中处于相当重的位置。本次刑讼法对证据问题相关规定的修改可以说是一大亮点,下面本文将仅从修改后的证据定义和证据种类为切入点,谈谈本次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问题的几点个人之见。一、证据定义:从“事实”说迈向“材料”说关于证据问题的定义,在中外法学界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事实说”、“根据说”、“材料说”与“统一说”等等。我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

张付杰律师:新证据规则八项变化

张付杰律师: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八项重点 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相较旧规定,以下八项重点需要特别注意: 1、完善自认制度 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的行为。新《证据规定》用7个条文(第3至9条)全面规定了自认制度,相较旧规定,进行了以下完善: 1)明确了自认制度可适用的场合 新《证据规定》第3条第二款对《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庭审理”作了扩大解释,规定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也可认定为自认。 2)规定了自认推定规则 新《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否认,经法官询问后仍不置可否的,可视为自认。所谓的“视为”为法律上的拟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推翻。故,在新《证据规定》面前,庭上闭口不言,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将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3)推定诉讼代理人有权限 新《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代理人没有自认权限外,推定代理人有自认权限,不论该自认事实是否导致当事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而在此之前,代理人虽有自认的权限,但对于自认导致实质上承认对方诉请的情形,必须要求获得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时,该条还规定,当事人现场对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4)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新《证据规定》第6条区分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自认规则。其中第一款规定,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自认,仅对自身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

如何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使用

如何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属“视听资料”的证据类型,要将微信语音作为证据使用,就要符合视听资料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则,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不侵他人隐私的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微信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先决条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此,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微信语音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二、注意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资料 我们要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微信语音的原始记录。微信的“收藏”功能实际上是将语音传送到服务器,由腾讯公司保管。如果将微信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相当于证据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当事人可以对此证据不予质证,在诉讼中将处于非常不利地位。 三、微信语音中记载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对争议的问题应有明确的提及。 微信语音必须清晰连贯,不能让人感觉有断开剪辑的现象,这是证据完整性的必然要求,因为存有疑点的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得结合其他证据来佐证,这就加大了举证责任的难度;同时,使用微信账号的主体在语音中应当可以被明确,不然该微信语音证据就可能与本案无关。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定(优.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证据认定的若干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了规范法官在审判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任务。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按本规定处理。 本规定中所指新证据,包含可视为新证据的情形。 第二条法官应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 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或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时,对案件审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法官可以作特别说明。 第三条举证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的抗辩,亦未拒绝质证,可直接进行质证。就某一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提出异议,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动提示。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时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表示不同意质证的,法官应当就该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双方意见。 第五条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再向法官提交证据的,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属于新证据且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取双方意见。 法官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属于新证据的,一般不再组织质证。 第六条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须对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在听取双方意见过程中,法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告知当事人就该项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意见与对该项证据的质证并不相同。 第七条在针对某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听取双方意见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进一步收集证据进行反驳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新的举证期限。 第八条就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而听取双方意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的事实调查阶段进行,亦可以单独进行。 第九条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认为属于新证据的,应当将认定的结果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进行质证。 法官认定不属于新证据的,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不同意质证的,不再就该证据组织质证。 第十条审理过程中,若法官暂时无法对该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条件作出判断的,也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先进行质证,但法官应告知当事人质证并不表示认可该证据是新证据。 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官应告知该当事人,如法院认定属于新证据的,其现在不同意质证,将被视为放弃质证权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方便更 改 1 / 1word.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本文由收集整理3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 (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 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

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 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 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得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得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得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得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得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产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得,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得事项外,诉讼代理人得自认视为当事人得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得自认明确否认得,不视为自认。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得,代理人得承认视为当事人得承认。但未经 特别授权得代理人对事实得承认直接导致承 认对方诉讼请求得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 理人得承认不作否认表示得,视为当事人得 承认。 改 ?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得自认,对作出自认得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她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得,不发生自认得效力.其她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得,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得自认。增?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 得于己不利得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 承认得,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就是否 构成自认。 增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得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得规定。 自认得事实与已经查明得事实不符得,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增?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得,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得; (二)自认就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得.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得,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就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 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得,不能免除 对方当事人得举证责任。 改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得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得事实; (四)根据已知得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确认得基本事实;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得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 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 确认得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得事实。 改

证据材料阅读使用说明

材料阅读使用说明 读前话:由于我是拿着东西录音的,麦孔在近我的一边,对方一般在一米远以外,所以听到的我的声音会偏大声;我激动时候会有点口吃;但是我的态度一直很正常温和。绝对不属于不服从管理,有的也只是对方太过分时候的反驳。麻烦仔细听,请谅解。冤情深重,为官的搞针对搞陷害,大家一定要主持公道呀。 内容: 一,文件的名字。如“0710与李所争”表示事件是与李所争执,时间日期是2013年7月10日。 二,文件的名字。同理,如“07100319与李所争”表示事件是与李所争执,时间日期是2013年7月10日凌晨三点19分。 三,题目写明了各文件具体内容与提示需清楚听的点,及其主要反映了什么。 四,特别对“放大08071550市政治局来宣布对我解除合同。。。。”录音作详细说明。 五,分析一下这个录音:①从01:57分正式开始会议,之前他们都是在说笑,特别在刚开始时候讨论强戒所现在还有些什么水果呀,嘻嘻哈哈的,让我有种一定是好事情的错觉,我在00:20秒的时候还插了一句说“现在还有菠萝。”;②在04:05分我问杜文峰是怎么进行调查的,有什么证据,他回答说不要管他怎么调查,他是来宣布这件事情;我继续说我提供了很多证据、录音和材料,他却很大声地说他不是来和我吵架(首先,我说话偏大声;其次我们分隔在强戒所二楼会议室圆桌的两边,手机就在我面前,麦对着我,所以显得我说话很大声)而是来宣布这个事情的。③04:35分我说他们不尊重我,一是因为整个过程我提交了很多材料他们没有重视和找

我调查;二是他们没有拿出具体的事实材料.④04:40分,我想说的是他们作为一个机关单位,做事情一点都不合程序和法规。⑤在05:15分时杜文峰再次说我违反了所规法规,我追问他我具体违反了什么,还逐一问与会的所领导,杜文峰说就凭我现在的态度就不行,但是我之前的态度呢?自己去市局跑了两趟,打了多次电话没人接,多次叫他们切实调查找我调查也可以他们也没有(可以听06:15分),而杜文峰不管我的知情权,还是很笼统地说我违反了有关规定;⑥08:50分他们说我不再是公安局人,要立即收回我的证件;⑦10:45分,杜文峰说是为了整治他们的队伍,不知道他们这种违规操作是不是要被开除呢?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看过和保留有强戒所的视频证据呢?⑧从10:45分开始杜文峰开始长篇大论地说他的协勤招聘分配纪律等,到15:00分的时候我不得不打断他的说话,因为我们几乎是15:53分正式开的会,第二天要刮台风,而我们所是16:30分下班,当时已经是16:10分了,我还要时间追问理由与说我的观点。⑨在15:22分时候杜文峰大声叫我不要说,他说他不会听我的理由也不允许我追问,说他们是一个管理部门,我可以找劳动局申述;⑩在16:00分时候我问在场的各位领导有没有什么可说的,16:21分杜文峰说他们认为我违反了规章制度,无数领导批评我,但是我问是哪些领导具体说了什么,我具体违反了什么,没有人回答;①①17:11分,杜文峰说我只是他们招聘的一名合同工,他们觉得我不合适可以解雇我,很可笑,我也是正规考进来的呀,都是要交体检分培训分的呀!那我问他们具体是什么不合适他们又不敢提供证据,杜文峰说无数领导批评我,我想问他们具体批评我什么?合不合理?有没有证据?因为话都是人说的。①②17:30分我点名问在场的领导我具体违背了什么他们是否真批评我什么?张书金副所不正面回答,只是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证据种类立法规定 1、本证与反证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众所周知,证据不管在何种诉讼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着诉讼的结果。但是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种类立法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些许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三、行政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和解协议书作为证据使用

和解协议书作为证据使用 和解协议书作为证据使用例如【1】 问:我与公司在年初打了一场官司,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经理提出要与我和解,和解的方案看起来很公平,因此我就和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签字确认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 可没想到此后公司换了经理,也不承认调解协议了,还跟我说公司从没有收到过法院邮寄的调解协议。 请问,遇到这种问题,我应该怎么办? 答:诉讼双方当事人只要签字确认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即生效,所以你可以持你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便你公司事后反悔,也并不能否定调解书的效力。 退一步讲,即便法院在调解书送达问题上确实存在程序瑕疵,导致调解书无法实质生效,但当事人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中承诺承担责任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自认,依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你的诉讼请求一定能够实现。 诉讼和解协议书范文【2】 甲方: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不服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___]__民初字第____号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并均作为上诉人提出上诉;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户名: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汇编

证据法法规法条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境外证据在国内使用的规定

境外证据在国内使用的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

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WORD文档 使用说明: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来源于https://www.360docs.net/doc/328421840.html, 本WOED文件是采用在线转换功能下载而来,因此在排版和显示效果方面可能不能满足您的应用需求。 如果需要查看原版WOED文件,请访问这里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文件原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328421840.html,/da47a0dfbb5d3ce97c403a97.pdf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PDF转换成WROD_PDF阅读器 下载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 昌晖 2002 年 4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大大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定》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确定了许多新的证据规则,为当事人举证确定举证期限就是其中之一。《规定》颁布以后,笔者通过所在单位对《规定》的学习和讨论发现,审判人员对《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的条款在认识上比较混乱,对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举证期限争论较大,形不成统一意见。这种状况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会使审判人员不敢放手使用这一证据新规则,从而对《规定》的适用效果产生

消极影响。在此,笔者就对举证期限在审判实践适用中的几 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开庭审理日期如何确定 在适用举证期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庭审理日期,由于《规定》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可以开庭,如果此时举证期限尚 未届满,当事人在开庭后还可以举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 在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对于开庭后当事人提交的 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受。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规定》对开庭日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综合分析《规定》第 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看出,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开庭审理之日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这是因为: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 提出新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则对“新的证据”作出 了具体解释,即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指的是一审举证期限届 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 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既然开庭时 提交的证据只能是新证据,而新证据又是在举证期限内没有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那开庭日期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在被告答辩期届满后就开庭,而此时举证期限尚未届满,那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的证据究竟属于何种证据?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应当属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有关二审新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目前是第139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 十、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13.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问题解答1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与举证责任的性质和分配原则相适应,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的申请启动权和为了证明而履行的申请义务、举证义务均在当事人,实现查证工作和作出裁判的决定权则在法院。二审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有权决定鉴定与否,前提是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提出了鉴定申请。对此问题的讨论分歧主要在于二审法院为查明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还是直接进行鉴定,我们认为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由二审法院决定。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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