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3-7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本科专业,其弹性学制为4-8年。

第九条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某一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课程,考核及格,取得学分,可获得所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除下列情况外,一般不准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因复学或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5、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确实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插班生;

6、定向生未经定向地区(单位)同意者。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有关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

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两校同意,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发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一级的审核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的审批意见、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第三章成绩考核、记载办法与鉴定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按规定学完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而未取得所选课程学分的,需通过重修取得。

第十五条对跨学期安排的课程,应分学期考核,不及格者按学期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考核成绩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期末考试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学校医疗机构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公共体育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课程外,其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后第一、二周参加补考。公共必修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其他课程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安排。非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因特殊原因缺考者,不再单独组织补考,必须重修。

2、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留校重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和补做,可申请留

校重修,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结业。

3、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或补做,必须重修。

4、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修读期间,每门课程重修不限次数。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一次重修。不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或办理了重修手续但不参加重修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

5、学生如果认为某门课程成绩不理想,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历次考核最高的一次计算。

6、重修课程须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7、任意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不记入成绩登记表,须重选或选修其它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或导师、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四章编班、退学与试读

第十九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主要课程,并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达到其学年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由本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在标准学制年限前一年获得毕业资格的也可以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自己某阶段学习有困难,可申请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过程中,原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休学或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6、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操行评定累计两次不及格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受各种处理离校的学生,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对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凡属第二十一条第6款须退学的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以后,可申请试读。具体规定如下:

1、在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后15天内,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试读一年。

2、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间无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试读期满,考试或补考及格、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可以恢复学籍,随试读时所在年级按正常学生继续学习。

4、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试读一次。

5、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仍须按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费。

6、试读期间若有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行为者,立即作取消试读资格处理,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继续在校学习。

7、获批准试读的学生,接到试读通知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放弃试读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者或因有其他违纪行为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者,不能试读。

第五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需隔离、休学或退学的有关疾病,参见《广州大学学生疾病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

5、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6、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期间因各种原因须中途暂停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准许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停学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不得连续停学两年,停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及休(停)学证明书向学院申请复学,由教务处批准;

2、因伤病休学者,应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最近三个月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批准复学通知书到学校报

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5、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考勤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考勤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1、上课(理论课和实验课)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军训、劳动和社会调查按每天四节课计算。

2、学生的考勤工作,由各学院安排学生干部负责。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于每周星期一把上周的考勤表交到学院统计并保存。各学院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3、公共任意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指定一位科代表负责。考勤的学生每周向任课教师报告。任课教师将学生考勤的情况向各学院报告。

第三十三条请假

1、学生因故必须请假时,要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医院或者学校医疗机构证明。事假和公假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请假:两天内由班主任或者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3、请假的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向学院销假,否则按无故超假缺席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院,回校后在一周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处分

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屡教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达到该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

2、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20学时内(含20学时)由学院通

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45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在46-50学时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达到51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各学院要把旷课达到21学时以上(包括21学时)的学生名单及时报到教务处,由学校统一作出处分决定。

4、对犯错误的学生,学院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德、智、体、美合格,取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

学业优秀的学生,修满弹性学制最低年限时毕业(标准学制为4年的,最低年限为3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最低年限为4年)的,须在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学校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并办理有关手续。已落实就职单位的,可以给予派遣;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结业

1、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已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或修满标准学制年限申请离校时,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①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②没有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③没有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分类课程(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最低总学分者;

④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

⑤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2、学生在弹性学制最低年限内基本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但尚有4个学分(含4个学分)以下的课程未修,可以申请结业。

第三十七条肄业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

但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学位

获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申请

①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须提出毕业、结业申请,经审核才能毕业、结业。

②要求当学年毕业、结业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上学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③各学院接受该学年度预计毕业学生的毕业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处,进入毕业审核程序。

④申请毕业、结业的学生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结束,教务处组织终审,符合资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⑤预计毕业且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在终审时因最后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在考核后颁发毕(结)业证书前向学院提出转为结业或留校继续修读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可结业或留校重修。

⑥除达到弹性学制最高年限者,凡未提出毕业、结业申请者,视为留校继续修读。

第四十条延长年限

1、在标准学制规定年限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或未达到获得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校重修直至弹性学制的最高年限。

2、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不再延长在学年限;达到弹性学制规定最高年限仍未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不再补发学位证书。

3、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过所有课程,且按标准学制交纳了学年学费,但未获得毕业最低总学分而留校继续修读的学生,按所选学分交纳重修费,不再交纳学费,但不安排在校内住宿。

4、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完所有课程,且按标准学制交纳了学年学费,已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但未获得学位授予资格,要求暂缓毕业,留校继续修读以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按所选学分交纳重修费,不再交纳学费,但不安排在校内住宿。

5、只因大学英语(实用英语)统考成绩问题未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而推迟毕业的学生,可不修读课程,只交纳考试费,回校参加统考,不安排

在校内住宿。

第四十一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在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请人代领,代领者必须有证书本人的代领委托书和有效证件。同时,代领者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二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未获得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或重考(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为重做)一次,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经重修、重考、重做后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安排重修、重考、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重修、重考、重做须缴纳规定的费用。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

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大学英语》课程的教学,特作以下规定:

1、普通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5%作为该学期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2、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课程第四学期的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3、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以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加平时成绩的10%作为该课程第二学期的成绩,但最高不能超过100分。

4、本科第四学期《大学英语》、专科第二学期《大学英语》学校不组织补考。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于2004年9月1日起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2000级至2003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2004年修订)

为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实行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我校实行学分制。

为了使学分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课程

第一条课程设臵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1、必修课程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这类课程主要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2、选修课程

指为了拓宽知识面,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必须修读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二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按下列比例安排:

本科必修课为60%~70%,选修课为30%~40%。

根据大学生成才规律和自学能力,学生每学年选修课总体上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由少增多的原则安排。

第三条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修读的范围划分,又可以为公共课和专业课:

公共课一般指全校各专业都必须修读的课程;专业课一般指为培养专门人才所需要,为某一专业开设的课程。

第二章学分

第四条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以某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1、课内教学(含必要的实践实验),原则上18学时为1学分。学分计算大于0.0小于0.5取0.0,大于0.5小于1.0,取0.5。

2、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论文(设计)等原则上1周1学分。

第五条总学分

总学分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主要依据,原则上四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五年制本科毕业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

第六条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同时符合分类课程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三章考核

第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考试课按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按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九条考试工作要按照《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考核不及格者,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补考或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其学分绩点与非补考、非重修一样计算。

第十一条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

第十二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四章学分绩

第十三条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第十四条绩点

即:课程考核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其余类推;另一种成绩记录办法与绩点的关系是: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 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学分绩与平均学分绩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考核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数;

2、学期平均学分绩等于某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累计学分数。

3、毕业平均学分绩等于毕业时全部已修课程累计学分绩除以这些课程的累计学分数。

第十六条学分绩权重

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定以下学分绩权重系数:

本条规定从2004级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为学习优秀生,可作为评定三好学生和奖励学生的优先条件之一,对于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较好者,定为优秀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弹性学制与间修制

第二十条学分制管理也把学习时间划分为学年和学期。我校把每年9月至翌年8月设定为一学年;根据现有条件,每学年分为两学期,每学期按20周安排理论和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考试等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4学年(部分专业如建筑学专业为5学年),弹性学制为3~7年(部分专业如建筑学专业弹性学制为4~8年)。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济有困难或其他非学习上的困难而不能继续学习的学生,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具体规定按照《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注册与选课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每学年旧生返校第一天,都必须注册交费。欠费且未获准缓交者,计算机系统设定为不能选课。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课。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严肃认真的制订个人选课计划。在一学期内,所修学分一般为20-22学分左右。

第二十五条从2004级开始,在各学年内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少修或多修学分。多修学分要受平均绩点限制,

1、所修学分平均绩点未达2.0的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标准学分修读。

2、平均绩点2.0~3.0,可增修3学分,3.0~3.9可增修5学分,4.0以上可增修10学分。所选课程的学分含重修课程学分。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多不超过32学分;

3、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允许其减选学分,以降低其学习负担,但一学期所修学分最少不能低于15学分;

4、学生需要增选或减选学分,必须由本人申请,选课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非新生须在每学期的第十八周前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选课前必须仔细阅读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故需改变选修课程科目或退选,须本人申请,主讲教师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备案,且只在开学初两周内进行。学生擅自改变修读课程,所修课程无效;必修课擅自退选,则该课程以“0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准补考。

第二十九条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若自行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未按时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听课者,作旷课处理。缺考者不准缓考,按不及格处理。

第三十条面对全校的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2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少于15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

第七章免听、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者,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听(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可以申请免听两门课程),但仍须参加平时的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和交纳作业,随班正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若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在选课时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学生本人须交纳一定的考试费用)。

第三十三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教研室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条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三十五条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八章主辅修

第三十六条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其他专业为辅修。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除学好主修专业外,积极选读辅修专业。

第三十七条各学院、各专业要按规定和条件尽量接收或有限额的接收辅修学生。

第三十八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习不受时间限制,只要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即可取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辅修专业一般为25~30学分。

第三十九条学生不能因为修读辅修专业而改变修读主修专业的总学分和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四十条学生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对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学生,均不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可以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教务处公布该学期辅修专业名称和课程安排后,学生若要求修读辅修专业时,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上一学期的学习中,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辅修专业学费。

第四十五条第一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要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

第四十六条学生不能因修读辅修专业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学籍由开出辅修专业的学院管理。

第九章双专业

第四十八条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同一学位系列中的其它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同一学位系列两种专业的毕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已修满本专业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在校

本科生,可以在期末选课时提出申请,填写《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于下学期初交纳第二专业学费,即可修读第二专业。

第五十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应该修读第二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未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专业的任选课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限选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证书。对未取得第一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不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只有获得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修读双专业的学生须按正常学费交纳两个专业的学费。但对第一专业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专业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时,可免交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十章双学位

第五十三条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位系统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我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允许申请修读我校或其他院校的第二学位。申请第二学位须在期末选课时提出申请,填写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报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经本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于下学期初交纳第二学位学费,即可修读第二学位。申请修读其他院校第二学位的申请程序按所申请的其他院校修读第二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其他院校在校本科生修满10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均按我校学分绩点规定计算),允许申请修读我校第二学位。

其手续是: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我校有条件且同意接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修读。

第五十六条来我校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系统地修读该专业的全部课程,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可免修该课程,并可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七条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须执行我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按正常入校学生交纳学费,但对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第二学位承认其成绩和学分时,可免交免修课程的学费。

第五十八条学生未修满第二学位规定的学分,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所得学分一般作为第一学位的任选课学分;经第一专业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某些相近课程的学分也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限选课学分。如已达到我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可颁发辅修证书。对未取得第一学位证书的学生,均不颁发第二学位证书。只有获得第一学位,第二学位也完成了应修读的学分,才可准予获得第二学位。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在学籍和考试管理方面提到的有关事项,按《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除特别加以说明的条款外,本细则于2004年9月1日起从2004级学生开始执行,2000级至2003级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广州大学办公室 2004年7月13日印发

学籍管理规定

连云港常青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学校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二条学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一)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通过联合办学的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高中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五年(2+3)。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学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新生实行秋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六条学校校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 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92614

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开展,强化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如下。 入学及注册 第一条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相关的北航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对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提前向校外学习中心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新生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籍。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院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暂时不能参加学习,须经本人申请,报校外学习中心转现代远程教育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须及时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准确填写学生登记表中的各项内容,以便于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和进行在校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未能如实准确填写内容而造成电子注册工作和后续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的,其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到校外学习中心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交费和注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院注销其学籍。 学习年限及课程选修 第六条大专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2-3年,学分有效期为4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习时间为4-5年,学分有效期为6年。学习期限以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注册生效后起算。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八条学生选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开课前一周进行选课。 2、所选课程的授课时间应尽量避免相互冲突。 3、学生选课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 4、对所修读的课程有先修课的,须完成先修课学习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5、每门课可接受的选修人数根据教学客观条件确定,如有必要可限制选课学生人数。 6、所选课程可在两周内进行调整,两周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以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灵活、富有弹性的现代化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意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事先提出申请,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正当理由延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材料按原招生渠道退回招生主管部门。 第二条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

进行健康经检查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区、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实其已经恢复健康的书面证明,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籍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保留新生入学资格,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室批准。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凭交费凭证注册,由教务处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未经注册,不能取得新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新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规范县城老隆公办中小学学籍管理,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城中小学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学合理划分入学区域。根据县城中小学校布局和适龄少年儿童分布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县城中小学校入学区域。第三条实行新生入学公示制度。为保证学位安排公开、公平、公正,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每年秋季入学前,公示期限为三天。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名单和新生的有关情况分两批公示,一批为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名单,另一批符合入学条件但没有在老隆地区幼儿园就读的新生名单,对符合入学条件的一年级新生由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小学毕业生名单由原毕业学校公示。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升学实施方案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1、《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2、《适龄儿童出生证》;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儿童体检证》(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证)。(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在免试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县教育局采用的小学毕业生升学方案办理入学手续。 (三)转学压滤机滤布厂家 1、转学学生需要出具以下材料: (1)《学生转学联系函》; (2)《居民户口本》(包括地址页、适龄儿童少年个人户口页、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页 3项内容); (3)《房地产权证》(或购、租房合同等材料); (4)转学所需的其他学籍资料。 2、转学程序: (1)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带齐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 (3)转入地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 (4)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局的接收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5)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第五条非户籍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转学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检,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学年缴纳学费并分学年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报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等)必须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期成绩。学生首次考试及补考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科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的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形式根据学科特点以闭卷、笔试、或者实践为主;考查课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为主。考查课课程考核应该于考试课考核前一周内结束。 第九条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方式。 第十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实验报告等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在20%-40%;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含作业、提问、实验、测验等)和阶段考试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独立开设实训课程,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占50%,综合实训占30%;非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成绩评定构成及比例为:平时作业、提问占20%,平时实训与理论课考试占80%(两者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学科特点,由各系制定)。 第十三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均以一门课程进行考核,按五级分制评分,不合格者需要补考。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列入留、降级科目。成绩以五级分制评定。体育课成绩以学生出勤和课内教学以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学生本人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体育课可灵活考核。擅自缺课致使体育课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十五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互相折算关系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教师要求更改学生成绩,需要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核查试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询,需要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得参与核查过程。核查工作需要通知任课教师,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同意,方可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打印,并装入学生档案。毕业生有其它原因需要查询或者出俱成绩证明,由教务处提供。 第十九条一门课程延续几个学期,则每学期均按独立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具备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1/4者; (二)平时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超过本学期总量1/4者。 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系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将名单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该于考试前一周内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景德镇陶瓷学院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一般高校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治理工作中,坚持健全治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的原则,因材施教、鼓舞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进展。为此,依据教育部修订的《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结合我校具体情形,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高职)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我校录用通知书和录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用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各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每学期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参照第三十四条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工处按相关规定审批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一样不超过六年。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五年。“专升本”学制为二年,最长学习年限一样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学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够申请缴费延长学习年限。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

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 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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