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党校法理学作业题及答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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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

2、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法理学包括三个核心概念和两个基本问题。

?核心概念是法学、法律与法治。

【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法治】指主要依靠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规则的方式,还指民主、共和政制。

?基本问题是:1)法律是什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则体系。狭义的法律是代议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

2)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在社会行为规制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有着道德、组织等手段所不能比拟的作用。主要作用有:维护政权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引导价值取向。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法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法学边缘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法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等难解难分。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方法:①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⑤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观点。

2)法学特有的专门的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因此价值分析方法就成为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表现形式主要有: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方法;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第二讲

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

四大派别:新分析法学;新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

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

1)从法律引证角度,自50年代以来,不仅司法判决中引证的非法律材料的总量增加了,而且相对于这些判决中所引证的法律材料的百分比也增加了。

2)从学科角度,法学界内,以“法律与**”为主题的学科以及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比如,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其他学科如统计学、心理学、社会生物学的知识也大量侵入传统的法学领域。

3)从法学教育角度,课程、教学方法的变化。

结论:虽然法学至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确实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1)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一方面,有相当多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本、专科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另一方面,又有相当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却没有受过或者没有系统受过法学教育。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存在,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又不利于国家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2)法学教育机构设置的无序。一是一些学校、一些单位根本不具备办学条件也在大办法学教育,从而导致学生质量下降,文凭贬值;二是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超过了实际需求,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三是一些学校办学中存在着商业化的倾向,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我国政法院校开设职业伦理教育的实例并不多,伦理教育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有些院校虽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了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但是授课方式单一死板,授课内容也回避了社会中的现实问题。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社会公众目前对法律权威的失望,在某一方面说,就是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失望。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还远未形成,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大家献仁献智进行研究。

建立良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路径选择:

1)法律教育需要重新定位;

2)重塑法律职业的理性伦理精神;

3)强化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

4)深入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第三讲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

1)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了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是完全上的社会意志。而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的意志。

2)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的形成和衍变的。而法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创立的。

3)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的支持和氏族首领的威望、威信来保障实施。而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支持,而且要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有警察、法庭、监狱作为物质支持。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部落成员。而法的适用范围是地域,即国家权力管辖范围所及。

5)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维护的是共同利益,维护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而法是以实施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的。

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结论是站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做出的。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发展,随之有了剩余产品,紧接着有了私有制阶级国家,与之相伴随,才有了法这种实物。

2)法的形成是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最先的习惯或习俗可能都是因人而异的,因事而设的,都是个别的。对人和行为的指引者提供指引的力量来源于个别的人、事、物,就是个别调整。后来发展为约定俗成的惯例后,成为一般性调整。

3)法的起源还经历了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三部曲”过程。从个别具体的习惯到适用于一类事物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再到立法者前瞻性的制定出适用于未来的规范的成文的法。

4)法的起源与其他社会规范还经历了从混沌一体到逐步分化的过程。从最初来看,指导人的各种规范是糅合在一起的,不区分什么道德规范、法的规范、宗教规范,后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各类社会规范才有了相对明晰的分工,有了道德规范、法的规范、宗教规范。

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质的不同而对古今中外的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法由于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主要体现剥削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可统称为剥削者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根本有别于剥削者类型法的最新类型的法,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和借鉴。法律继承的特点:“扬弃”,既克服又保留。】?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有: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4、试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

【法治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加的过程;同时也是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治向现代型法治转化的历史过程。

1)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传统背景来看,怎样协调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对立。中国传统法律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它存在于中国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以及生活过程当中,因此,与中国社会的有机体是密不可分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不考虑这个起点,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

2)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来看,怎样协调本土和国际。我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所制约,法的现代化过程必然要经历一个从初级到高级,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漫长的。

3)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来看,怎样协调内发与外源这两种动力机制。重构新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决不能建立在过去的小农式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而是必然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创设法理型的现代法律秩序系统。

4)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发展模式来看,如何融合进化与建构两种途径。采取自上而下的进化论的自然演进,还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变革,从上层来推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然后动员下层民众逐步去契合这种理想。

一般情况下,正如西方世界一样,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政治权力的启用,而这一情形在东方国家表现的尤为明显。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法治建设的任务极为艰巨,还需要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的国家权力的存在,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法的法治化的政治权力来推动法治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的担起正确引导法律发展、走向的时代责任。只有这样,建

设现代法治,才有现实的可能。但这一过程又要防止国家权力过于庞大、扩张和腐化。

一条具有浓郁中国色彩的社会主义法的现代化道路在探索之中,我们希望在国人的共同努力下,能寻找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能实现我们理想的模式和道路。

第四讲

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

?法的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然后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是适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前提。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原则是法律行为和法律推理的指南,它并不明确的规定一种事实状态及其法律意义。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原则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最大特点是抽象性、模糊性。

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传统的二元论

剥削阶级法的本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张恒山教授关于法本质的“新社会契约论”。

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是怎样的?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或这样回答: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有诸多说法,如:两要素说: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旧三要素说: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目前采用新三要素说,即由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如果-则-否则

条件预设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任何规则都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必须做什么做出的规定,允许做什么属于授权性行为,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属于义务性行为。权义复合型规则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法律后果部分的省略是不允许的,

尤其是法律制裁部分。

【肯定性:是法律支持的,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予以保护甚至还给予奖励;否定性:法律对行为的一种反对的态度,否认该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保护甚至要对行为人实施制裁惩罚】

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在法治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并且常常对法治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关系: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

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的指导,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或这样回答:]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原则,在法治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并且常常对法治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原则没有法律规则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原则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它们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做出裁决,即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也不同于法律规则,它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概括,对理解适用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

第五讲

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普法教育的途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大众传媒、司法实践、送法下乡

1)提高社会公众的素质。

社会公众是法治的主体,也是实现法治最活跃的因素,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其状态都是以人们的活动和行为为依归。

2)提高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

3)通过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及神圣的法律仪式,唤起公众对法律的感情。

一方面法治要以人为权利主体,制定反映社会发展,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和要求的良法,使全体公民觉得法律就是自己的,另一方面,通过有效树立崇法、尚法观念的有效仪式,唤起人们的尊重与信服,培养人们对法律的神圣感情。

4)通过道德培养社会公众守法的自律心态。

要实现法治,关键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自觉信仰和普遍遵从,要使人们“自觉”守法,必须依靠对人们的教化。

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驱使部门执法利益化问题;

2)部分法规规章不够健全完善存在有法难依问题;

3)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

4)行政执法环境较差,存在执法难以保障的问题;

5)行政执法权“出租”严重,致使权利泛滥的问题。

?解决问题有效对策: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质量和执法人员的水平,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高我党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

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5)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环境。

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

司法权的属性包括政治、法律和社会三个层次。

1)司法权的政治属性,指司法权作为政治权力居于所赖以存在的政治系统之中并体现出价值取向。

2)司法权的法律属性,指司法权作为执掌法律之权的价值取向。

3)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指司法权因在起源之上的社会为起点,而在目的上又以社会为归宿所表现出的价值取向。

司法权的政治属性是司法权的政治本质,是司法权属性的最高体现;司法权的法律属性是司法权的理性本质,使其固有属性;司法权的社会属性是司法权的社会本质,是其自身得以存续的价值归宿。三种属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会因所在国家政治系统的演进,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阶段等不同情势而有所侧重,然而正是这种不同程度的侧重才使得我们更清晰地把握司法权的本质及其诸多特点。司法权的三个属性之间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统一在司法权的形成、发展和变革之中。

4、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

广义的法律监督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狭义的法律监督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除立法

之外的法律实施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监督内容是这些活动本身的合法性。

广义概念包含了专门的特定国家机关在内的狭义概念,广义和狭义两者都以法律实施以及人民行为的合法性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其中,社会主义民主是法律监督的基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导原则,法律监督的核心是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力;要通过法律规定,规范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和制约关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权力存在。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特别是违宪监督应设置专门性机构。

第三,无论怎样的一种监督机构的设置,都需仰仗于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

第四,无论怎样的一种监督的启动机制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或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

第五,无论怎样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如果缺乏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情况的监督,则监督就不仅是不完善的,而且可能是虚置化的。

第六讲

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答:联系:1)执政党政策是法的核心内容;2)法是贯彻当合国家政策的法律武器;3)应正确认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法与执政党政策具有高度一致性。

区别:1)法和执政党政策体现的意志不同;2)两者结构不同;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2、试论法与道德的冲突。

法与道德作为两种社会控制方式,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两者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互助共生,和其它的社会规范一起共同促进人类社会和文明的发展。道德可以说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可以说是道德的载体。作为社会的基本规范,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人的社会生活的经纬,法律和道德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产生方式的不同,表现形式的不同,违反后果的不同,调整的对象各异,权利义务的特点也不同,两者的关系比较复杂,所以两者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冲突。

法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

为法与“理”的冲突

法与“情”的冲突。

冲突的原因

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

2、社会发展,道德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

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

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

解决冲突的基本措施:

1、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

2、在法律移植中,尽可能注意外来法与本民族道德的协调

3、宣传法律的评价方式

4、学会接受法治必要的代价

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知识所丰富、充实;

法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科学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渗透性影响;

法的调整范围随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为一般基础;

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收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

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

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首先,全球化的应然性目标并非简单地追求全球一致。而在于突破现有的基于国家、民族、主权等等有可能阻碍全球和平共荣、互利互惠的壁垒,进而通过人类的和睦得到经济文化交往以及和平的竞争达到主体价值的充分实现,是我们生活的这个星球成为作为主体人的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点应该也最符合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最总实现人的类本质。(需要有全球化的眼光)

其次,全球化带来了人类社会演进规律的变化及与之相应的法治文明发展路径的变化。社会生产力的飞跃式发展必将推动经济关系以及经济关系运行规则的改变,也就是相应的法律规则的改变,当前的世界基于经济全球化的决定性,全球性的政治、文化、生态和信息交流等等问题的相关性日益突出,致使传统的空间边界越来越无足轻重了,人类需要创造并且正在创造着一种全球协调化运作的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管是资本主义法治还是社会主义法治,可以说都面临着应对全球性的法律重估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把握国际与国内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法律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动态关系,在积

极的借鉴和吸收他国更先进的法律文明遵守国际性游戏规则,并努力参与规则的制定,恪守国际承诺的同时,保持本民族优秀文明传统,强化对公民的制度性关怀,从而实现本地区的局部飞跃和阶段性跨越。(持一种开放的心态)

再次,全球化的问题需要全球性协作机制的解决。对当前困扰人类社会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或者危机的解决,仅仅靠以往的单一国家的法律调整已经远远不行了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国际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摆在全人类面前一项重大课题。不论是为了实现全球贸易规则的一体化还是恰当的规范飞速发展着的科学技术,都需要新的法律手段,也不管是处理污染维持生态平衡还是要惩治全球犯罪预防艾滋病、裁军、反核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全球性的法律规制,有赖于国际法律体制的健全和协调。(积极的参与)最后,在“全球化”的事实与人类关于“全球化”的认识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紧张关系。它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它还是一个未被驯服的自然力量,并没有形成稳定的秩序结构,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全球化并不是一副静态的世界图景,而是有着无限多样的表象与属性,充满内在矛盾和可能性结果的一个变化过程。(需要我们有敏锐的思考力和比较前沿的前瞻力)

第七讲

1、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的谬误;

2)法的主要局限的评价“法律至上论”。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第四,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2、如何理解价值的含义。

1)价值是主客体的统一。“相洽互适性”

2)价值带有很强烈的主观意志、愿望或爱好的色彩。——着眼点在主体

3)价值最终要以客体的形状、属性或作用为基础。——落足点在客体。

把上面三点结合起来考虑,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而不是客体决定的,价值不是对物及客体的描述,而是对主体活动的概括,物是为人的需要服务、为人而存在的。都不是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而只能在人实践的时候占有或利用物的时候,利用物的属性的时候,才能理解。由此可见,客体与价值的关系不是实体与属性的关系,而是主体及其属性同其活动的关系。主体的需要选择了客体的属性。所以,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变化

发展对于一定主体的需要产生的某种适合接近或者一致。

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关系。

1)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是一种现实性属性。

一方面,尽管法的工具性价值让人们将自己的社会理想和社会目标诉诸于法得以实现,同时,也尽管法的工具性价值为法的作用发挥提供了可能性,但此时法所蕴含的人们的社会理想和目标也仅仅停留在理想或目标层面,对于满足价值主体——人的现实需要而言,还是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法律被作为一项社会工程进行运转时,法的价值属性和能量才能外化为现实价值,从而真正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而这个“外化”的过程便是法的作用发挥的过程,因此,对于满足价值主体的切实需要而言,法的价值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才是一种现实性属性。另一方面,法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出人们对法赋予的某种精神、信仰,而法的作用则更多的是体现出人们对法赋予精神信仰的同时,法所实际呈现的社会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法的价值只是一种可能性属性,而法的作用才是一种现实性属性。

2)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

第一,法的价值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人的需要。不论将法的价值作为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基石和前提来看,还是将法的价值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意义来看,法的价值的存在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

第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人的需要。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方面。第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于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在这六个方面中,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让行为人最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法律的预测作用可以让行为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有效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律的评价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独有的突出的客观性和普遍的有效性对行为作出准确、及时的评价;法律的保护作用主要在于保障行为人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法律的强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在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纵观这六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法的规范作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即是人的需要。第二,社会管理作用大体在于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存条件、基本生活秩序、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规制发展的不良后果等四个方面,可以说,其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的兑现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要件。

如果说法律的价值属性(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和价值位阶)是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前置条件,那么,法律价值的兑现则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性要件。

4)法的价值位阶为法的作用发挥提供理论引导。

4、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法的价值是多元的。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元的法律价值之间会产生冲突。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主要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当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的基本和终极价值而言,是且只能是正义,其他则属于基本价值之下的子价值或次级价值(如:安全、自由、平等、利益,秩序、民主、公平、效率等)。诸多的子价值之间,其位阶顺序并不是完全等同的。一般而言,排列在先的价值优于后面的价值。但是价值的位阶不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或民族、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阶段会有所不同。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价值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或多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不得不伤害另一种价值时,应坚持必要和适度原则。即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程度降至最低。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 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同日,赵某离职。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 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公司除赵某外均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可见赵某既未向公司提出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冲突事宜,也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造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赵某有重大失职。 劳动合同法设置二倍工资的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劳动者要取得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二倍工资首先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采取欺诈手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西南大学《法理学》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参考答案:正确 2:[判断题]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3:[判断题]法律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 参考答案:错误 4:[判断题]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审判采取辩论式程序。参考答案:错误 5:[判断题]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 参考答案:正确 6:[判断题]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7:[判断题]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参考答案:正确 8:[判断题]法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参考答案:错误 9:[判断题]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参考答案:正确 10:[判断题]法总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参考答案:错误

1:[判断题]公安局是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错误 2:[判断题]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证据要求不同参考答案:正确 3:[判断题]法律不能惩罚人的思想 参考答案:正确 4:[判断题]司法局是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错误 5:[判断题]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 参考答案:正确 6:[判断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正确 7:[判断题]我国国家主席是政府首脑 参考答案:错误 8:[判断题]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参考答案:正确 9:[判断题]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参考答案:正确 10:[判断题]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 参考答案:错误

1:[判断题]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参考答案:错误 2:[判断题]犯罪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 参考答案:错误 3:[判断题]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正确 4:[判断题]法治就是法制 参考答案:错误 5:[判断题]法治与民主人权相联系 参考答案:正确 6:[判断题]法制与民主相联系 参考答案:错误 7:[单选题]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文化传统 D:公民素质

法理学练习题100道(含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该规范属于( A )。 A. 委任性规范 B. 准用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间接性确定性规范 2、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适用( A )。 A. 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B. 从旧兼从轻原则 C. 前法优于后法原则 D. 从旧兼从重原则 3、下列( A )属于我国正式意义上法的渊源。 A.经济特区法规 B.法律学说 C.党的政策 D.司法解释 4、一国现行法总是分为不同部门而又成为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的系统,这个系统在法理学上称为( B )。A.法律制度 B.法律体系 C.法系 D.法学体系 5、在我国,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由(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最终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C.中共中央作出最终解释 D.中央政法委作出最终解释 6、在我国,( B )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各部委 7、下列哪个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C )。 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8、法律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也往往相似,可以相互借鉴的是( A )。 A.维护阶级统治的那部分法律 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那部分法律 C.所有的法律 D.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9、违法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 C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10、下列活动中属于法的创制的有( B )。 A.法规汇编 B.法规清理 C.法典编纂 D.法条竟合 1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B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理学历年真题(2012-2000)

法理学历年真题(2012-2000)

法理学简述题 ◆{2012}(非法学)64.简述执法的基本原则。 ◆{2012}(法学)31.简述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1}(非法学)64.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2011}(法学)3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2010}(非法学)64.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2010}(法学)31.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2009}(非法学)64.简述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特征。 ◆{2008}(非法学)64.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的基 本特征 ◆{2007}(非法学) 64.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2006}64、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8分) ◆{2005}65.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内国家监督的内容。8分

◆{2004}64、为什么说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 规范? ◆{2003}50、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10分 ◆{2002}41.简述法的指引作用的种类。5分 ◆{2002}42.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5分 ◆{2002}4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及其要素。5分 ◆{2001}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 的区别。5分 法理分析题 ◆{2012}(非法学)67.2008年7月,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第S次会议审议了该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第N条规定,公交车乘客不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导其让座:对于拒不让座者,可以拒绝其乘坐,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 在草案讨论过程中,甲认为该规定具有合理

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联系中找到:乙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其根据可以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找到。 请结合上述材料,从甲、乙观点中选择您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进行分析。 ◆{2012}(法学)34.(15分)某高校新生小张在自学法理学知识后,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分析,并写了如下四点学习体会: ①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文件,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该法应属于我国的根本法。 ②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因此物权法属于民商法部门。 ③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法律归责的角度理解,该条规定属于准同性法律规则(规范)。

《法理学(Ⅰ)》第一次作业答案

《法理学(Ⅰ)》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3.0 分,共6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是(D )的体现 A.上帝意志 B.公民意志 C.人民意志 D.阶级意志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A ) A.一般理论 B.应用学科 C.专门学科 D.技术学科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C )决定的 A.历史传统 B.民族精神 C.物质生活条件 D.统治阶级意识形态 4.法的基本成份或基本元素称之为(B ) A.法律关系 B.法的要素 C.法的渊源 D.法的效力 5.一般认为,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D )。 A.法律关系 B.法律权利

C.法律制裁 D.法律概念 6.法的主要内容是( A )。 A.权利义务 B.法律责任 C.法律制裁 D.法律后果 7.以下各项中,属于部门法的是(C )。 A.行政法规 B.行政规章 C.行政法 D.行政复议 8.生命权,健康权应当属于(B ) A.特殊权利 B.基本权利 C.普通权利 D.第二性权利 9.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A )。 A.《法经》 B.《秦律》 C.《九章律》 D.《北齐律》

10.凡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D )。 A.法律关系的客体 B.法律关系的内容 C.法律关系的主体 D.法律事实 11.以下属于私法的是(B )。 A.刑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12.民法法系通常将法律分为(B)。 A.制定法和判例法 B.公法和私法 C.普通法和衡平法 D.成文法和法官立法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之一是(D)。 . A.经济基础不同 B.政治基础不同 C.思想基础不同 D.调整范围不同 14.法理学所称的效力,通常是指法(D)。 A.对人的效力 B.对事的效力 C.时间效力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 第二章 1、法的含义和特征 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 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 1、法的规范作用 P59-62 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 (1)指引作用。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3)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5)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 P66 易出论述题 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 1、法与社会的关系 P70-72 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 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 P80-81 比较名词 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3、法与道德的区别 P81-82 (出比较名词或论述或案例) 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一般是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 (1)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的,道德是自然演进生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道德存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 (3)存在形态不同。法律存在形态是一元化,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道德是多元化,自由的,多层次的。 (4)强制的侧重点不同,法律强制外在行为,道德强制内在行为,社会舆论、谴责。 (5)内容不完全相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领域更宽。 (6)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是靠人们的觉悟,社会舆论、谴责人们的行为实施的。 第六章 1、法的分类(选择题)P95-98 (1)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依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依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依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 第七章 1、法律概念的含义和种类 P102-103(选择题) 所谓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 (1)主体概念。如公民、法人、代理人、原告人、诉讼第三人 (2)客体概念。如物、动产、标的、作品等 (3)内容概念。表现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一部分是表现权利的,如所有权、专利权、立法权、请求权等,另一部分是表现义务的,如债、赔偿责任等。 (4)事实概念。表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即法律事实的概念。如出生、死亡、违约、侵权等概念。 例题:下列属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是(A B C D) A合伙人 B 中止犯 C 代理人 D诉讼第三人

法理学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 一、单选 1、“法律现象”是法学研究的________。 A 认识对象 B 认识主体 C 认识内容 D认识逻辑 2、 法理学与整个法学的关系是______。 A包含关系 B交叉关系 C 反对关系 D矛盾关系 3、 _______是研究法理学的根本方法。 A唯物辩证法 B辩证逻辑 C形式逻辑 D语义分析 4、________作为法理学研究、构建法理学体系的起点和归宿。 A 国家 B 权利与义务 C方法论 D唯物主义 5、仅限于对法律规则本身的内容进行解释的方法是________。 A理论分析方法 B 实证分析方法 C规范分析方法 D 经验分析方法 二、多选 1、我国当前对法学体系的分科主要有_________。 A“六分法” B“九分法” C“二分法” D “五分法” 答案:AB 2、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_________。 A根本方法 B基本方法 C具体方法 D 规范方法 3、法理学的内容具有_________。 A基础性 B一般性 C根本性 D普遍性 4、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________。 A 理论方法 B 实践方法 C 具体方法 D 抽象方法 5、理论方法是思维自身的逻辑方法,包括__________ A思维方法 B思维工具和 C思维手段 D 思维对象 二、简答: 怎样理解法律学的学科地位? 三、论述: 试述法学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1.试述法学体系的内容和结构。 2.简述法学的概念。 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4.怎样理解法理学的学科地位? 第一章 一、单选 1、法律的定义揭示了法律_______。 A“为什么” B“是什么” C 功能 D 形式 2、古代最终以_______解释法的定义 A神性 B悟性 C人性 D德性 3、马克思主义定义法律的基本依据是: A历史唯物主义B唯物主义 C经验主义D机械唯物主义 4、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_______。

《法理学》历年真题 主观题

2002-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作业题库

川大网院13秋《法理学》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 ( C ) A.法律条文 B.法律文件 C.法律现象 D.法律责任 2.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 D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国际条约 D.宪法和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 ( B ) A.根本法 B.基本法律 C.特别法 D.任意法 4.法的内容最终由()决定的。 ( B ) A.统治阶级的愿望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民族文化水平 D.历史宗教传统 5.()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C ) A.道德规范 B.宗教规范 C.法律规范 D.原始规范

6.法的渊源又称为()。 ( A ) A.法的形式 B.法的起源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律文化 7.目前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 A ) A.制定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国际法 8.()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B ) A.政策 B.宪法 C.刑法 D.基本法 9.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 ( B ) A.地方人民政府 B.地方权力机关 C.地方法院 D.地方检察院 10.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 A ) A.行政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商法 11.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统称为()。 ( B ) A.法律责任 B.法律意识

C.法律文化 D.法律价值 12.以下哪个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印度 13.迄今所发现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A B C D ( C ) A.《秦律》 B.《摩奴法典》 C.《汉谟拉比法典》 D.《十二表法》 14.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产生于()时代。 ( C ) A.奴隶制 B.封建制 C.资本主义 D.社会主义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属于()。 ( C )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审判解释 D.检察解释 16.以下各种关系中,不是法律关系的是()。 ( A ) A.谈恋爱 B.商店购物 C.出门打的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刑法导论 2008 年08 月21 日10:46 I ?关于刑法的体系,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B.刑法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狭义刑法体系仅指“刑法典”的体系 D.广 义刑法体系包括①“刑法典”;②单行特别刑法;③附属刑法 2?关于刑法典正确说法是:() A ?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B.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章 C ?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后,只颁行过一个单行刑事法,此后对刑法修订全部采取“修正案”形式D.目前已有6个修正案(截止于2007年12月底) 3?罪刑法定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含义是:() A ?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成文法,排斥习惯法B.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 C ?刑法不得溯及既往 D ?刑法不得规定过分的、残酷的、不确定的刑罚 4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说法是:() A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的原则不是立法原则 B.犯 罪与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C.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理念是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D ?不违反行政法、民商法的行为当然也不违反刑法 5?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刑罚的轻重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B ?罪行指客观行为及其侵害性C.刑事责任指行为人主观意 识的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 D ?罪刑相适应仅仅是指刑罚的轻重与罪行轻重相适应 6?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刑相适应原则?() A .对累犯从重处罚 B .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 C .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 D.对不满 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地在我国,结果地不在我国 B .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 .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 (犯罪地确认、属地原则适用)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 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乙某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B.对乙某根据保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C ?对乙莱根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D?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9.(普遍管辖原则)张某系美国公民,因为多次组织从哥伦比亚向美国贩卖毒品,被美国有关当局通缉。张某于2000年5月到中国旅游。美国方面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通报中国警方,请求中国警方将张某逮捕。 经查张某从未向中国贩卖过毒品,也未在中国贩卖过毒品。我国依法可以对张某采取下列措施:( ) A ?对张某实行逮捕 B ?立即驱逐岀境C.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D ?应美国请求实行引渡10?甲某身绑炸药混上我国某民航班机。在飞机起飞后,甲某露出身上的炸药,手持火柴,胁迫机组人员 将飞机开往韩国。机组人员与甲某周旋,称需要加油,在国内某机场紧急迫降后将甲某制服。甲某的行为: ()A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既遂)B.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未遂)C ?构成爆炸罪(既遂)D.属于国际 犯罪 II ?下列哪种情形可适用属地原则确立我国刑法对案件的效力?() A ?甲某劫持一架美国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我国南京市机场迫降 B.甲为杀害乙,从日本邮寄投放了毒药的糕点给住在南京市的乙,乙收到后发现糕点霉变未吃。 C?属于俄罗斯的一列国际列车行驶在我国领域内时,外国人甲盗窃外国人乙的数额较大财物。 D?甲潜入泰国驻华使馆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12?中国公民甲在日本盗窃了美国公民乙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此案的甲:()A?日本国可以属地原则为依据适用日本刑法审判B?中国可以属人原则为依据适用中国刑法审判 c ?依据中国刑法必须追究乙的刑事责任D?依据中国刑法不应当适用中国刑法追究乙的刑事责任13?我国船舶“长城”号停靠在巴西港口时,中国籍船员甲乙二人打架斗殴,甲致乙死亡。 巴西法院判处甲某故意伤害罪,处4年有期徒刑。甲某假释回国后:() A ?我国法院依法有权对:甲某该项罪行再次审判 B ?我国法院对甲某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c ?我国法院不能对甲莱该项罪行再次审判,因为这违反“一事不两罚”的原则 D。我国法院对甲某再次审判时,不需考虑甲某在外国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 14.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城内犯罪或国内犯)应适用属地原则(即根据犯罪发生在中国)确立中国刑法对该罪行的效力,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B.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地原则 C.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根据属人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均可以确立我国刑法效力时,适用属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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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一、简答题 1、法律文化的概念和结构 所谓法律文化,狭义上来说,具体指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从广义来说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它包括 法律规范、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实施和运作过程、法学研究等。 法律文化的结构分为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其中表层结构包括 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及设施。深层结构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 2、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 、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 、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3、英美法系的主要特征 、1、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2、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 、4、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 教育。

、5、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 4、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多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5、现代法治的基础 、1、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 、2、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 、3、崇尚法律的理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 、4、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6、法治政府的含义和内涵 、1、广义:指全部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律的统治、管理和规范之下。 、2、狭义:是指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机力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单位根据宪法和法律产生和建立,其职权和职责由法律来规定,其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来确定,其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评价,其权力的行使过程及结果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控制。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式特征 、1、一元、两级、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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