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用途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条安装空调等设备要在指定预留空调位安装,以防止破坏防水层和保温层,造成重大损失,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空调冷凝水管需伸入预留的落水管内。烟道严禁改动位置。地面内有管线、电路,禁止擅自在地面上打孔。发生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行为的,责任业主必须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住户要求安装防护网的,须到物业处登记,并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业主只能安装内置式防护网或隐形防护网,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网。

为确保小区楼房顶及外墙防水不受损害及外墙整齐美观,高层阳台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求按照要求安装的同颜色、同尺寸、同一位置、同材质,以免渗漏水。外窗及外窗玻璃等不得改动。

电梯为业主贵重的设备之一,业主应爱惜使用电梯。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装修使用电梯时,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须走安全通道。

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电梯,电梯用装饰护板保护,护板拆除后,任何住户不得再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等。所有住户应爱护电梯,保持轿箱的清洁,按电梯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电梯,严禁超载使用和故意破坏,违反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3、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违反《昊宸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行为;

5、法律、法规及物业企业为规范小区管理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旨在维护本物业生活、工作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采取得力防范措施,注意锁好自己住宅门窗和车辆,不让陌生人进入住宅,进出时注意不让陌生人跟进。

2、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管理的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的、旨在维护本物业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服从消防部门对有关防火安全方面的管理,严禁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占有或封堵楼梯走道、出口,严禁在设有禁停标志的通道上及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3、业主不得在其房屋内贮存(亦不容许他人贮存)各种武器、军火、炸药、烟花等各种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或政府和法律明令禁止贮存之物品。

4、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规、条例,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旨在维护本物业交通秩序、保持本物业安静、整洁和道路畅通、车辆摆放有序的规定,禁止在小区内乱停放车辆以及损坏交通标识、道路和草坪。

各车位的业主或其使用者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泊本规约准许的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对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昊宸园小区车辆及车位管理规定》、《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车位使用为买卖优先租赁的原则——同一个车位涉及到租赁和购买问题时,购买车位的业主有优先选择权,原则上一户只能租赁一个车位,实行一车一卡管理。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有业主证明并进行登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小区内无空闲车位时,外来车辆禁止入内。

5、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维护楼房之整体美观。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本物业任何外观,不得在本物业外墙、屋顶、露台和阳台私搭乱建,不得安装架设广告、招牌、灯箱或其它任何伸出物,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禁止违章占地,装修时雨水管不得接入污水管,阳台与共用管道检修口不得封闭,计量器具不得私自移位,脱排油烟机必须接入共用烟道,不得擅自封装阳台,不得私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器(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安装)。

6、业主作为本物业绿化的享有人,负有爱护、管理本物业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或在树木上扎绳、打钉等,禁止在绿化地或观赏水池倾倒污水和垃圾杂物,禁止损坏花木及其保护设施和花台。行人和车辆不得践踏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不得损坏公益宣传牌,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设置广告牌。

7、业主和使用人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物业卫生,须遵守:业主将垃圾放入垃圾袋内密封,放置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的垃圾箱内,以便保洁员清运,不得把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或楼梯处;不得在本物业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及瓜壳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地方乱涂、乱画、乱贴及乱竖指路牌、广告牌。

物业内经营的商业单位,必须自行处理其商业垃圾,如不及时自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代为有偿处理。

8、遵守政府关于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及违反规定养犬。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配束犬链和塑料袋,并由成人牵领、看管,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带犬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并且保证所养犬只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一旦犬只咬伤人,饲养业主负担一切责任。禁止饲养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畜禽。如造成相邻业主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9、业主应遵守省、市有关电、水、燃气等管理规定,业主不得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楼宇任何公用部分之水、电、燃气、排水管、暗渠、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需更改煤气管道须经有关燃气部门批准后,由燃气部门实施。

业主不可对任何设施或装置作出影响水、电或燃气等供应的改动,亦不可切割或破坏该物业内的主墙或横梁或地板或楼宇结构或公共天线系统、电话线路或下水管道、燃气管道。

业主若因本身疏忽引致水、气、暖、烟或其它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其财产而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业主须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要求负全责。

10、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含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特殊工种管理规定)。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提前3天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装修申请等相关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在装修过程中严格遵守《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本小区的《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昊宸园小区房屋装修须知》及《昊宸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

业主、使用人及装修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将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业主和装修单位,否则装修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由业主和装修单位在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将保留追讨的权利。业主装修时需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业主的装修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偿清运服务,将装修垃圾由业主放置于小区内统一装修垃圾堆放点,清运费用为5.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

业主的装饰装修材料放在业主自己的室内或地下室内,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装修垃圾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不得在楼道、电梯厅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进行物料加工等活动。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更不得产生噪音影响其他业主休息。

双休日及节假日允许施工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9:00,午间12:00至14:00和节假日、双休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等产生噪声的施工活动。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须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凡购买房屋含有平台的业主,使用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平台不允许搭建栅架或其它建筑物。

(2)平台处不得堆放大型石块或超建筑承重物品。

12、业主不得将其名下房屋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房屋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一旦此等行为发生,责任业主承担一切责任,并支付一切修复、赔偿费用。

13、不得在公共部位设置、安装任何天线。确需安装天线的业主,须到政府专业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到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并遵守相关规定;

14、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

15、商业用房的业主及使用人须遵守商品房买卖房合同中有关房产用途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约定;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从事餐饮类经营活动,所有经营活动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采光障碍,不得占用公用部位,不得对其他业主与使用人带来生活居住方面的不利影响;外来人员与所有货物不得从小区内部通道进出,不得影响小区住宅业主的安全。

16、自觉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以后根据具体情况而制订的修改稿和新制订的各项规定。

17、各业主应对其租客、受许可人、代理人、雇佣人、访客及其它使用者等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它业主负责。如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业主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

18、业主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对象于公共地方内,亦不可占用任何公共地方作私人用途;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19、业主或使用人长期离开其所购房产,应将其通讯地址通知物业管理公司,以便物业管理公司向其送达有关的通知、函件等。

20、业主不得利用该物业内的走廊、楼梯间或其它公共地方晒晾衣物或悬挂或放置任何垃圾桶、家私或其它物品。

21、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装饰装修等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凡属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责任人负全责。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因维修养护或检查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应事前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养护或检查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业主损失的,业主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联系到相关业主的,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办事处或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公司免责。

第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可在本物业内公共部位进行相关的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日常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

2、以规劝、批评、制止、公示、停止服务、提起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免责:

⑴、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⑵、物业管理公司已履行管理服务的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⑶、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公告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⑷、非因物业管理公司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⑸、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位的火灾、盗窃或其他非物业管理公司责任所致的损害。

⑹、其他因无法预测和预见的灾害或事故。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为使业主入住秩序井然,业主应按照建设单位安排的入住程序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昊宸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为1.20元/平方米/月,商业楼为0.50元/平方米/月。

车位买受人及承租人应按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养护费或停车服务费。

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向物业企业缴付半年的物业服务费并交纳其他应交费用,收费标准见《昊宸园小区物业收费项目一览表》。半年后,业主应于到期的末月28日前交纳下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等应缴费用。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每日加收欠费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按日累计计算;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发书面通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二个月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暂停服务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使小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当业主对房屋质量、延期交房、房产证办理等事项有异议时,可通过合理渠道及时反映或投诉,但不得以此为理由迟交或不交物业服务费用。

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集中交房之日起,业主应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集中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收取。部分业主因自身原因延迟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仍须自起算日计算并交纳。

第六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的权利:

1、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根据本规约监督管理者及其人员的工作。但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人员,任何投诉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必要和合适的措施。

10、有权按规定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有权要求对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或改正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业主的义务

1、业主在行使权利和使用其名下物业时,须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政府相关规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尚品清河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的规定和约定。

2、业主依照本规约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按欠费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3、业主须遵守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所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4、业主在行使出售、转让、赠送、遗赠、出租物业权利时,必须要求承受人签署承诺书履行及遵守本规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承受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日期。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或不当行为负连带责任。

5、业主与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6、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做出损害社会公德,损害本物业的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及访客等违反本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由该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7、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毗连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8、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业主应妥善保管物业相关的ID卡、钥匙等物品及密码信息。

9、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结清费用)

第三十一条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互让互谅,互相尊重,相互理解,文明礼貌,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中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遵守《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赤峰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签定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本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座落: 物业区划四至: 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 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草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征求意见稿--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 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 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 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 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 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七)使用电梯,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四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5: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臵:; 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

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

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合同通用版

编号:YK-HT-032056 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合同 Temporary property management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合同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X X X X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XXXX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XXXX 座落位置:长沙市城南西路XX号 物业类型: 商住两用型?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和物业买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

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临时物业管理规约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恒信嘉园小区管理规约 序言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和共同管理权,维护本小区的生活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依法办事、业主自愿、服从多数意见并尊重少数意见为基本原则,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恒信嘉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财产和共有秩序进行管理。 第二条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包括享有平等的建议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质询权及罢免权等;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常设机构单元代表议事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本物业区域内与共同管理权有关的事务,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依照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授权,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小区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监督并检查物业服务质量、协调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相邻权纠纷等。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六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信嘉园 座落位置:清远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7A号 总建筑面积:34057.89 平方米,其中:1号楼10928.54平方米、2号楼6864.24平方米、3号楼7345.57平方米、4号楼8919.54平方米;1-4号楼建筑面积分别占建筑面积的32.09% 、20.15%、21.57%、26.19%比例 住宅总户数:236户,其中:1号楼72户、2号楼40户、3号楼60户、4号楼64户 物业类型:商品住宅 第七条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的区域为本物业区域,其共有部分指全体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及占用道路、空地或绿地形成的且没有明确权属的地面停车场;不为单个业主拥有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楼顶、外墙面,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垃圾房、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地下室、楼梯间、变配电系统、照明灯具、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暖系统、空调系统、电视天线系统,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设置在任何单位内但与其它单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装置;本物业区域内的市政排水设施、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第八条本物业区域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物业管理规约(范文)

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房屋主管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 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0%勺,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50%勺,以所占 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 释。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 (物业项目基本情 况) 目名业项 称: 座落位置: 武汉市区街(乡、镇)号 物业类型:(住宅、别墅、商务写字 楼、 医 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 业)。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了加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深圳市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业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区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倡导绿色、智慧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承担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

资金等费用。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履行下列权利义务。 业主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就制订或者修改本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以及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

2016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最新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规约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物业管理规约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法规和本规约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居住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业主邻里相互尊重、关心、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二、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五、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装修管理规定》、《小区室内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装修的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有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七、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如:毗连房屋内渗漏水),或有碍外观统一、小区观瞻的(如:空调外挂设备不按

小区管理规约

南京市北苑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南京(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的效力 本《管理规则》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规则的效力及于现有的物业继受人。 本规则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制定报业主大会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物业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管理区域(四周及附图)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a)物业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单位经法定程序变更的,直接修改此条)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b)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会所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包括围墙、照明设施等。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业主授权 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则,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小区物业日常管理规约范文

小区物业日常管理规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 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 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市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市镇村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公路;西接电厂;北接花园北围墙;南接花园南路。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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