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化和容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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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

LHSR03-2014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规范Quality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Shanghai

2014.02

目次

前言.................................................................... n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 (3)

5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4)

6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5)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明确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控制指标,促进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浩、申继军、沈建章、胡亮、林波

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对象分类及等级划分,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指标,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类河流、湖泊,以及河流、湖泊的堤岸、在港船舶、水上公共设施、沿岸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岸边道路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对象的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2《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

2.3《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

3术语和定义

3.1 规划区(planning area)

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3.2 堤岸(emba nkme nt)

防汛墙、驳岸临水侧和无防汛墙河流的河岸护坡。

3.3 水上公共设施(water public facilities)

供公众使用的水上设施及其组成构件,例如:浮筒、航标、上岸梯、上岸缆, 桥梁的桥墩、桥堍、桥洞等。

3.4 岸边道路(the shore of road)

指河流、湖泊旁防汛通道、人行步道。

3.5 岸边公共场所(the shore in public places )

指河流、湖泊旁的公共广场、公共绿地。

3.6 岸边公共设施(the shore of public facilities)

指设置岸边道路、岸边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交通设施、服务设施及其它设施。

3.7 水生植物(aquatic plants)

水生植物是指生长在水中或水域周边潮湿土壤中的植物,包括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如凤眼莲(俗称:水葫芦)、浮萍等。

3.8 漂浮废弃物(floating waste)

水面上漂浮的杂物、垃圾和影响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漂浮水生植物等。

3.9 滩涂沉积物(mudflats sediments)

滩涂裸露期间,附着于滩涂上的杂物、垃圾。

3.10 在港船舶(ships in port)

在港口、码头、装卸站、锚地等区域,锚泊、停泊的各种船只。

3.11 缺陷(defect)

因各种外部作用而形成,影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的各种污染物。

3.12缺陷当量(defect equivale nt)

以人的最小感觉厌恶度衡量的各种缺陷所对应的缺陷物理量。

3.13 缺陷物理量(defect quantity)

缺陷的长度、面积、体积和强度等。

3.14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the intercept facilities for floating waste)

用于拦截水面漂浮垃圾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围栏、聚集筏、拦截网等。

3.15 漂浮废弃物拦截区(the intercept area for floating waste)

季节性大量水生植物爆发期间,在不能封航的情况下,为进行垃圾以及水生植物拦截,在河流两侧形成的固定的大型拦截的区域。

3.16 人文景观区水域(the waters of cultural landscape area)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绿化和市容

管理局公布的主要河道、主要道路沿线水域、

景观区域及其周边水域;本市公共绿地附属的湖泊;以及本市历史名人故居和纪念馆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7 定点服务区水域(the waters of designated service area)

本市举办、承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大型体育赛事所在地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以及本市举办、承办的各项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来宾、重大赛事的训练场馆、定点医院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本市3A级以上旅游

景区、四星级以上宾馆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8 窗口出入区水域(the waters of the access area)

本市机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高速公路、客运铁路、国

道省道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9 居住生活区水域(the waters of residential living area)

本市一类、二类、三类居住区及其相关生活配套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周边水域,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20 科教商卫区水域(the waters of scienee and education and commercial and health area)

本市各类高等学府聚集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三级医院等周边水域。

3.21 工业仓储区水域(the waters of in dustrial warehouse area)

本市物流仓库、中转码头、工业园区、保税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22 农业生产区水域(the wat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rea)

本市各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4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

按照水域所处位置的区位功能,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分为特级、一

级、二级、三级,具体划属原则如下:

4.1特级水域主要包括:人文景观区水域、定点服务区水域。

4.2 —级水域主要包括:窗口出入区水域、居住生活区水域、科教商卫区水域。

4.3二级水域主要包括:工业仓储区水域、农业生产区水域。

4.4三级水域主要包括:未能划属于前三级水域的本市其它水域。

4.5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的规定

4.5.1某处水域可划属多个等级时,按照其等级最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等级,确定该处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等级。

4.5.2根据某处水域周边环境实际发展情况,或者规划完成情况,其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等级应进行相应等级调整。

5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5.1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5.1.1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和动物尸体污染。

5.1.2滩涂无沉积物污染。

5.1.3除水生植物整治集中拦截、集中打捞作业区域外,其余水域的水面无条状、片状的水生植物污染。

5.1.4特级水域、一级水域的沿线各河口,应落实相应的拦截措施、保洁措施,防止漂浮浮废弃物、水生植物流入。

5.2水面环境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一”要求

6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6.1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

6.1.1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6.1.1.1水上公共设施无废弃物、水生植物吊挂,周边水域的水面无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聚集。

6.1.1.2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相关设施,无垃圾、水生植

物吊挂,无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外溢。

6.1.2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区的环境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二”要求

表二

6.1.3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环境卫生质量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6.1.3.1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不允许出现3处及以上吊挂垃圾、水生植物的污染。

6.1.3.2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同时出现吊挂垃圾、水生植物的污染。

6.1.3.3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内的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满溢后,污染

面积不得超出1 m 2。

6.1.3.4每个水面保洁标段内,同时发生满溢污染的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不得超过该标段内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总数的10%。

6.1.3.5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内的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满溢后,污染

面积不得超出4 m 2。

6.1.3.6每个水面保洁标段内同时发生满溢污染的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不得超过

该标段内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总数的10%。

6.1.4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质量要求。

6.1.4.1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无乱招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

6.1.4.2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残缺、无油漆脱落。

6.1.4.3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应采取覆盖措施,并确保其完好、适用。

6.1.5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控

制要求应符合“表三”要求。

表三

允许存在的缺陷。

6.1.6.1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不允许出现800 cm 2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现象。

6.1.6.2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同时出现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现象。

6.1.6.3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不允许出现800 cm 2未保持外观完好的现象。

6.1.6.4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同时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出现未保持外观完好的现象。

6.2在港船舶

6.2.1在港船舶环境卫生质量要求

在港船舶应保持甲板部位的整洁,无垃圾和其他杂物堆放

623在港船舶外观容貌质量要求

6.2.3.1在港船舶应保持船体外观应保持整洁,无乱招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

无明显覆灰。

623.2在港船舶应保持船体外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迹、无油漆

脱落。

6.2.5在港船舶外观容貌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6.2.5.1单艘在港船舶船体外观容貌不得出现4000 cm 2的未保持船体整洁,或者未保持船体完好的现象。

6.2.5.2在港船舶景观灯光不得出现因外观损坏,或者因不能正常使用而引发的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

6.3码头、堤岸、岸边道路、岸边公共场所、岸边公共设施

码头、堤岸、岸边道路、岸边公共场、岸边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控制指标,根据码头、堤岸、岸边道路、岸边公共场所、岸边公共设施所属水域的等级,按下列对照表参照《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以下简称:《道路标准》)、《上海市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5 —2011》(以下简称《公厕标准》、相应等级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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