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资金管理:货币资金是公司所拥有的处于货币形态的经营资金,是公司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条公司在货币资金收支活动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和监督货币的收支,纠错防弊。

第三条现金管理

(一)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使用现金: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津贴、补贴等。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项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除此以外的特殊情况使用现金实行特批制度。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库存现金限额确定为1000元人民币以内,每日终了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将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三)现金收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与开户银行协商确定送存时间。

2、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提取现金。

4、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及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现金、银行存款账目,要做到逐笔记载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公司在一个银行开户,最多只能开设四个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基本账户。

6、要严格控制现金收、付范围,应用转账支票结算的不准用现金结算。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7、不准巧立名目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挪用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要严格制止利用收、付现金出现的不法行为。

8、员工因公出差需借用现金,按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9、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办理的收款凭证,除加盖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章外,收款人必须加盖个人印章或签字,付款凭证必须由有关领导签

字批准、报销人签名、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10、每日终了,出纳员应将现金、空白支票、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第四条员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采购结束后,必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及还款事宜。

第五条员工借款的归还期限规定如下:

(一)出差借款自最后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车船票日期算起,在七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二)零星采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七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第六条员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办法,已发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具体还款程序如下:(一)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费用报销单据交财务部,由制单员审核并进行会计处理后,经稽核人员审核无误后,有出纳员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二)借款人还款时,出纳员将现金清点无误与借款单存根核对相符后,开据现金收据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

第七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办理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等七种结算方式。

各项结算方式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三)公司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批准,不得多头开户。

(四)需办理预付款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五)财务处负责往来账目核算的会计,应对预付款项了如指掌,及时催促经办人结算往来账目。

(六)要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未使用的空白凭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对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中注明,并附在登记簿上。支票丢失、被盗,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并向银行和有关单位办理挂失手续。

(七)签发支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八)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情况,对于支票结算业务,应在摘要栏注明支票号码、日期,并做到日清月结。

(九)每月月底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出现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十)银行印签(章)必须由两人分管,财务专用章和出纳名章由出纳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其授权的财务主管保管,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使用时掌管印签(章)的两人均要

审核收付业务及其凭证,审核无误方可在有关凭证上盖章。

(十一)财务处对银行结算票据要实行备查登记管理,对所有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均要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办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