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2016-04-28

新疆国税12366 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问题: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

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8.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和6月的税款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9.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10.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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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国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的特服电话,是以电话、传真、短信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以交互式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为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指南、政策咨询、发票查询、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信息桥梁。笔者结合当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情况和基层服务工作实践,就完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工作参考。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情况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方便纳税人,服务社会。总体功能有: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与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围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在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近 -1-

10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开通,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使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全面地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等规定,优化了税务机关征管资源配臵,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规范了税收执法与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税务行业良好形象。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逐渐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二、“12366”服务热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热线服务和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集中表现在: (一)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知名度不高。同一个地区国地税机关开通情况不一,有的地区虽然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但服务功能不健全,税收政策解答不及时、不完整;有的通讯效果不好,杂音大、语音小,导致大多数纳税人咨询问题习惯到税务部门面对面咨询,热线拨打量不高。近期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咨询、网上答题等方式对我县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运行情况做了全面的咨询回访调查,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纳税人遇到涉税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咨询方式是“办税服务厅”和“联系税收管理员”,一少部分人选择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通知”,其次是“税务网站”“税务专业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规定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 规定 1.当年首次入职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减除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对“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3.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多少? 答:可以扣除的减除费用为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4.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

营改增政策中收入确认及发票开具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产的当天。先开具符合规定的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纳税申报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以当期销售额和5%征收率计算当期应

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三只眼:小编看着是不是反过来说呢?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和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售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售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不需做纳税申报),开具内容为“预收购房款”,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12366问答】营改增政策答疑(一) 2016-04-28 新疆国税12366 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问题: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

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一、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二、征税范围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生活服务税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鉴证咨询服务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如健康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从税目注释的规定看,商务辅助服务涉及的项目不仅包括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也涉及为居民生活提供服务(如经纪代理税目中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和婚姻中介,安全保护服务中的住宅保安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12366热点问题集粹 2009年第2期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7月 目录 一、营业税 1、我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为什么不能按照总包收入减去分包金额计算营业税? 2、请问,我承包本企业内部职工食堂,也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企业要求我自行申报营业税是否有依据? 3、出租房屋,收到承租方预付的下个年度房租,是否征收营业税? 4、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缴纳营业税合法吗? 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6、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何时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7、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8、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计税时应归于代理业还是其他? 9、民办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时,是否交税,税率为多少? 10、民办学校收取的培养费是否要交纳营业税? 11、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我公司是货物运输代开票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缴纳,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2、请问,2006年购买的轿车,折旧年限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年限处理吗? 3、请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福利或用于宣传推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4、请问,我公司直接拨付工会的工会经费只有银行的进帐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5、2008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6、我单位是货物运输企业,2008年度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2.5%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预征率什么时候执行?以前按3.3%征收的税款可以按差额退税吗? 7、请问,2008年我单位因政府规划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但搬迁工作仍未结束,今年汇算清缴是否需要全部并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取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收入能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10、环保局每月收取的噪音超标排污费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 11、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能否申请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12、企业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时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据实计算并加计扣除? 13、请问:(一)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二)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请问该佣金的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三)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请问,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记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14、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优惠? 15、本企业一辆运输车辆因事故报废,应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报送哪些材料? 16、音像制品销售不出,超过三年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7、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18、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19、某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有部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0、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21、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2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2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委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对跨年度工程,如果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何确认收入?

营改增对各个行业的影响(背景、现状、影响一一分析透彻)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小组成员:j09031207王xx j09031209 廖x j09031212 郑x j09031217竺x j09031225 俞xx j09031226 金xx j09031231 余xx

一、背景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二、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各个行业的影响 那么营业税改增增值税对试行的行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小组通过收集资料和分析,对上海目前正在试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进行了研究。 1.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增值税能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现代物流型、生产型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 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 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 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强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主要是规范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实现了全省范围内涉税事项办理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建立了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文明用语等为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和推广了“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广了多元化申报纳税,开通了人工值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网站,全面确保“办税公开”,有效地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区局纳服热线总体运行现状 实际上区局并没有专门的12366热线电话,从实际工作经验上看,经常办税的纳税人遇到问题一般会打电话到区局办税厅咨询。区局办税厅并没有配备专门接听电话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前台办税与电话咨询同时进行的情况,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遇到一些办税厅工作人员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只好建议纳税人拨打相关科室电话,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12366”存在的问题 (一)条件有限,功能有待完善 现在,公安“110”和工商“12315”热线职能中都具备随时接警、随时出警和处理案件的能力。而目前市局“12366” 尚不具备即时处理涉税案件的条件,如一旦纳税人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受阻,拨打“12366”进行紧急求

助时,热线接听人员也只能按照现有报批程序办理,中间环节较长,贻误查处时机,从而会影响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逐步加大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相当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偏差,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张笑脸”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及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张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还有的干部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认为宽松管理、政策放松就是服务,把“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对立起来,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三)热线拨打量上升缓慢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前几年热线总体拨打量较少。经过多方努力,去年区局的拨打数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量仍不大。这其中固然有纳税人咨询具有不稳定性和纳税人习惯于到地 税部门面对面咨询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四)缺乏有效的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完整版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 策指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为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应税行为(包括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业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以及“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业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按规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公式中所述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部分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五、销售额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2019年12月)

1、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申报个税时是否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合并在一起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企业请老师分别在不同月份来讲课,但报酬在同一个月支付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涉税风险纳税人与新办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5、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奖品是其他酒店的抵用券、消费券,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所以,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发放的消费券、抵用券,如果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也在这种情况下悄然转变,受到经济节奏的带动,我国各项制度也逐步走向规范化,尤其是在税收制度改革中,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这一划时代举措,我国的税收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公正。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各行各业都已经实现了税收体制改革,银行业也在其中,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各大银行对营改增认识不足,对税收体制的突然变动没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导致了在税务核算和纳税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笔者以商业银行业为例,分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并结合我国税务体制的实情提出适当的应对措施,为商业银行的更好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问题和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超乎了人们的想象,似乎在短短的几年我国就从计划经济进入了市场经济。经济发展过快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旧有的各种体制例如政治体制,企业管理体制以及税务体制等都不再符合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拿税务体制来讲,最大的缺陷在于银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任何抵扣,银行实质

上同时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部分税额,这种不合理的纳税体制导致银行纳税负担过重,严重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同时作为和银行业有密切关联的各大企业也得不到任何抵扣,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为了为何纳税的公平性,我国相关税务部门开展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理论上是维护了纳税公平,但是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由于目前采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等都没有发生变动,是否在营改增之后能够依然沿用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营改增简述 我国经济体制基本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经济体制的转变并没有导致税务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动,增值税和营业税始终处在共同运行的状态,这样的纳税体制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给经济带来了以下不良影响:(一)增值税机构不健全,税收中性的特征没有展现出来。 (二)各商业银行重复纳税现象明显,很多银行迫于纳税压力不得不对自身的产业结构进行整合,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三)经济发展导致经济活动频繁起来,纳税体制不健全税务部门没法依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企业进行监管,不仅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压力,偷税漏税情况也日益加重。 受到上述三方面的影响,我国不得不对纳税体制重新编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近年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并结合实际阐明了“营改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当前环境下快速推进“营改增”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效应问题对策建议 一、“营改增”在我国的试点和推广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地方收入(营业税)和中央收入(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分别针对服务业企业和制造业征收。因此,“营改增”改革既具有调整地方、中央政府间财政体制和优化税制等宏观意义,也对具体产业和企业的组织经营产生直接的一系列微观影响。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营业税尽管采用低税率的设计,但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的弊端。随着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服务业的分工也愈来愈细化,重复征税的压力严重阻碍了交通、金融、研发、创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为化解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良措施,如差额征收营业税等举措,但难以打通服务业和制造业之间的税收“屏障”。特别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单纯依靠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措施不仅难以打破产业间的税负叠加问题,而且导致同一产业的不同分工环节之间的税负分布扭曲,产生了新的不良影响。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由于其能有效地解决传统税种重复征税的问题,迅速被其他国家广泛采用。如今,已有近200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开征了增值税,并且征税范围大多覆盖了所有的货物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 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2]71号文件,明确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并且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税改步伐进一步加快。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其原因是,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是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最为成熟的地区,在此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引领第二批沿海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最合适推进的8个省、市进行“营改增”,以不断加快我国

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不动产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1、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以上两款,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热点问题详解

编者按:为了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问题予以及时、权威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从2009年起,每月从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各种途径受理的问题中,整理出一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回答难度较大的问题及其答案,经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相关单位审核后,陆续在本栏目予以公布,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能否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也确实是讲,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起,一律执行25%的法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多久?假如差不多按旧法提取1年折旧,现在该如何衔接? 公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电子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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