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

浅谈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
浅谈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

论文题目浅谈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所学专业工商管理

学生姓名李毅

导师姓名周苑

报告日期2013年8月25日

摘要 (3)

关键字 (3)

引言 (3)

一、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土地制度变革的意义 (4)

(一)土地制度的内涵 (4)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4)

二、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5)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萌芽和起步(1978 年秋——1980 年4 月) (6)

2、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全面展开阶段(1980 年5 月——1981 年底) (6)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完成阶段(1982 年春——1984 年初) (7)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与完善阶段(1984 年初——至今) (7)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8)

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 (9)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9)

(二)逐步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实现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1)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始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土地制度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三农、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引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瞩目成就,但是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构造完备、科学的农村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建立在法律制度支撑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30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对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正绩效性是十分明显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也需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本文从科学界定土地制度的含义、特点入手,阐述了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农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基本思路及对策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土地制度变革的意义(一)土地制度的内涵

如何准确把握土地制度的定义,直接关系到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问题。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理论界对“土地制度”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争议颇多。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三种:一是认为土地制度亦称土地所有制,指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中土地所有关系的总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二是认为土地制度是一定的国家制定的关于人地关系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法制规范,它具有强制约束性;三是认为土地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土地制度是人们占有和使用土地的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建立的理想的土地关系。上述诸多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土地制度的内涵,给人以某种启迪,但其理解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土地制度从概念上可以作出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定。广义的土地制度泛指与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术等有关的一切制度。狭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土地所有、使用与管理的土地经济制度及相应的土地法权制度。

土地制度就狭义来说,首先包括土地的经济制度。土地的经济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制度还包括相应的土地法权制度。土地法权制度是人们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土地关系的法权体现,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形态中,土地经济制度是土地法权制度形成的基础,土地经济制度决定土地法权制度;但土地法权制度又反过来具有反映、确认、保护、规范和强化土地经济制度的功能。完整的土地经济制度包含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所有制度主要解决土地归属问题,它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一国或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土地产权制度涉及到土地如何利用和有效使用问题,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土地流转和转让制度。土地所有制度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土地使用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1、中国是以农民为最大社会群体的农业大国,农村稳定则社会稳定,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主的基础。而三农问题的根本是农村土地问题。如果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那么土地就是农业的基础,而我国只占世界7%的耕地却要养活占世界20%以上的人口,土地资源的稀缺,使得土地成为农村特殊的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制度的安排成功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而且对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围绕土地问题不断探索,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三个社会发展阶段,实现了由土地封建地主所有向土地农民私人所有私人经营、土地私人所有集体经营、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三次转变,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是从50 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农业的增长非常迟缓,农村土地制度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历史性变革,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又日益显现出了它的某些不足,只有通过新

的实践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由此可见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来说,我国农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农地制度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是由农地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所决定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农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资源能否可持续利用又取决于人们对资源的利用方式,而资源的利用方式又受到农地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的制度选择对农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成功的制度安排能够激励生产者以可持续利用的方式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生产快速持续增长。中国农业是典型的资源型产业,它的发展与农地资源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然而近年来,我国农地资源基础的变化已经对农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资源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已成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现行农地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土地承包权的不稳定性和土地收益的不确定性导致生产者在资金、技术、劳力等方面的长期投入缺乏稳定的预期,生产者在追求承包期内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以牺牲资源的长期利益为代价,从而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中国的现实清楚地表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农地制度的创新。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改革实际上是一直以变革土地制度为核心展开的。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目标以后,农村改革仍必须从土地制度改革中寻找突破口,以使农村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发展商品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快建立生产要素市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制度,通过市场运行机制按经济效率原则实现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土地的流转与集中,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4、加入WTO后,对于中国农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一方面,通过与国际市场接轨,参与世界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有利于调整我国农业产业结构,加速农业市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我国农业仍以传统农业为主要特征,生产规模小,经营方式粗放,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加入WTO后必然给中国农业带来很大冲击。在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以后,我国农业和国外农业的竞争就只能依靠其自身的比较优势,而农业的比较优势主要指价格优势,价格优势又取决于成本和效率优势。我国虽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但由于土地超小规模的平均化经营,使农产品缺乏成本竞争力,因此面对国际市场的压力,我国农产品缺乏竞争优势。通过农地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狭小、劳动生产率低的现状,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规模化经营,从而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推动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社会化发展,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进入了新时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历史性变革,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这也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契约,将集体公有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发包给农民家庭自主经营,在农民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单家独户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统分结合、双

层经营,因而它通常被人们表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其产生到最终确立,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萌芽和起步(1978 年秋——1980 年4 月)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历史发展获得了新的转机。安徽、四川等地率先实行“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在农村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历史上有包产到户传统的安徽省再次起了带头作用。1978 年秋,以安徽风阳县小岗村为代表的中国普通农民,在极其贫困的条件下,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目标的改革实践。安徽是个农业省,但在“左”的路线指导下,长期没有解决吃饭问题,1978 年,小岗生产队决定把生产队的土地分了,实行包产到户。由于责任明确,方式灵活,当年就收到了令人震惊的效果,全村粮食产量达6.62 万斤,相当于1966—1970 年的粮食产量的总和。这个合作化以来从未向国家交一斤粮食的生产队,第一次向国家缴了公粮。包产到户得到以万里为首的安徽省委的支持,但也遇到严重的阻力。对农民自发的包产到户,中共中央经历了从不允许、允许例外、小范围允许到全面推广的过程。而在这一阶段,则是从不容许到允许例外。1978 年12 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将包产到户和分田单干划为一类,认为包产到户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方向的。但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这次会议做出的尽快把我国农业生产搞上去的决定,鼓舞了中国农民起来投身于农村改革。1979 年9 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某些副业生产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包产到户”,为一再涌起的包产到户激流开了一条口子,但又进行了严格限制。

2、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全面展开阶段(1980 年5 月——1981 年底)

在“包产到户”遇到种种阻力的关键时刻,1980 年5 月,邓小平与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就农村改革问题发表了重要谈话。他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有的同志担心,这样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他还说:“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邓小平公开支持农民实行包产到户的讲话,对于打破一些人的思想僵化和畏惧心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0 年9 月,中共中央75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规定:“凡有利于鼓励生产者最大限度地关心集体生产,有利于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增加商品的责任制形式,都是好的和可行的,都应加以支持。”“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措施。”“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这是肯定包产到产的第一个中央文件,它从正面肯定了包产到户,统一了人们的思想,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包产到户问题上有了政策依据,对于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除掉了长期套在人民头上的关于包产到户的意识形态紧箍咒,加速了包产到户在全国的发展。到1980年底,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已占到了14.9%。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完成阶段(1982 年春——1984 年初)

75 号文件下发以后,部分地方干部思想上不理解,行动上阻挠改革的进行,出现“下面盼,上面放,中间有个顶门杠”的现象,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1981 年,由于较多的地方实行了责任制,农业取得丰收,这一事实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同年12 月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总结了1981 年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于1982 年1 月,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第一次正式肯定了包干到户也是一种责任制,指出包干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 年1 月,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1 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1984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扫尾工作全面结束。它标志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一项战略决策的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与完善阶段(1984 年初——至今)

1984 年以后,我国农业又出现了徘徊的局面,增长后劲明显不足。事实说明,农村改革急需进一步深化。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改革方面也出台了许多重大举措,并取得了较大突破。首先,延长和稳定土地承包期,增加土地经营的长期预期。1998 年8 月将延长土地承包期30 年的政策被写进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2002 年8 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它是目前为止调整我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意义在于把党和国家在农村实行的一系列土地政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其次,邓小平提出了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的理论,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1990 年3 月3 日邓小平在与中央几位负责人的谈话中,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高瞻远瞩地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农业进行第二个飞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的战略思想。再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是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市场、信息、科技等各种各样的服务。为了推动规模经营,1998 年8 月29 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这些规定,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规模经营提供了保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纠正了过去长期存在的管理高度统一集中和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的弊端,同时发挥了集体和农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的伟大创新,是农民实践经验的总结的和推广,它响应了中国农民发自内心的呼唤,符合农民的愿望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机械化逐步推广,农业产量不断增加,而农民的纯收入,却一直在迂回爬坡。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7---2000 年,农民人均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6%、3.8%、2%,2001 年,情况并没有好转,增长幅度仅略高于4%。这与同期7%的GDP 增长率相差悬殊,这种农民的“增产不增收”的现象,使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的局限性日渐暴露,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集体所有权被虚化

《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另外,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来自国家与农户的“两面夹击”,使农地集体所有制有名而无实。土地集体所有的虚置使集体在经济上并无实质性意义,集体组织只是以土地收入为支撑承担社会行政职能而己。

2、农地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无论从法律意义上还是从经济意义上看,每个集体成员天生有权分享集体土地的收益。因此大多数地方根据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平均分配。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和人口分布不均,因此这种均田承包造成了人地关系结构性失衡。随着人口增减变化,许多地区每隔几年就对土地进行大规模调整,地块变得极其零碎分散,我国目前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5 公顷,这是世界上目前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单个农户从市场获得信息的能力有限,对市场的参与程度较低,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自然灾害、技术创新等风险,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成为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主要障碍。

3、土地流转十分困难,资源配置效率低

首先,集体土地实行人为的静态配置,被排斥在市场之外。目前我国农地集

体所多以村民小组为边界,农地的流转空间受到限制。无论土地的分配还是土地

的转让,都表现出很强的对外排斥性,不利于农地市场的充分发育和包括土地在

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组合。其次,土地流转缺乏有效的制度法律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权能构成在法律和理论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最后,土地经营的兼业化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农村缺乏社会福利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土地就成为农民唯一的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保证。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价格日益上涨。农民把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增值的手段,不会轻易放弃.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许多农民成为兼业农户,只是利用闲散劳动力和闲散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土地经营粗放。由于兼业农民对土地福利保障和增值的需求,即使无力耕种也不愿意转让,因此限制了土地资源按经济原则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

4、与非耕地生产相适应的农地制度安排相对滞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改革开放以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积极进行耕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在包括林地、牧草地、荒地等非耕地资源产权制度方面的建设却相对滞后。非耕地资源大多实行低偿或无偿承包,资源利用的总体效益差。另外,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原因,非

耕地资源存在权属不稳,关系不清的问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直接造成资源产权激励和保护功能的弱化,不能使农民形成长期的预期,从而形成土地利用的短期化行为,使资源难以永续利用.产权界定不清,产权纠纷较多,不利于资源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也不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5、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混乱,不利于农村城市化发展

目前在我国农村中,由于对农民宅基地使用缺乏约束机制,乱占耕地、超标占地的现象十分普遍,宅基地使用也没有按规划进行,致使许多地方出现了“空心村”,土地浪费严重。另外,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也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当地经济的发展,违法越权批地或占地,为乡镇企业用地大开方便之门,使乡镇企业用地呈现出无偿无限供给的特征。同时,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安排缺乏统一规划,布局分散不合理,难以形成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与农村城镇化建设背道而弛。

6、农村滋生了许多特权腐败现象

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理论上说土地应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支配,但在现实中,现行土地政策赋予了乡,镇领导干部研究过大的权力,由乡、村或村民小组的领导者以集体的名义掌握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使得农民在土地上权利往往落不到实处。

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土地制度建设影响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稍有不慎,都给长远的制度建设制造障碍。因此,土地制度创新的理论设计和实践操作要慎之又慎,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取向原则

土地关系的调整和制度的根本经济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能有效配置土地及其它资源的制度,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价值。当前,衡量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效率标准必须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在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农产品,提高土地产出。另外是要通过扩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两个效率取向,必须在将来的土地制度建设和经济环境的改善中统一起来,并成为推进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

2、立足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农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转型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性和层次性。当前土地制度创新条件仍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不高,土地流转在思想观念上还难以被接受,因而,完全按照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是不现实的。相比较而言,经济较发达、农业发展较快的东部沿海地区农业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步伐相对较快,但对于广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必然要顾及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地区差异性,不能脱离农村片面追求理想化模式的现状。否则易于滋生改革中的盲目性行为,导致农村政局的动荡不安,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3、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资源,是构成地球生命最基本的要素,也是创造其它财富的主要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也受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影响。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的资源,其数量上是有限的,质量也不是无限的,如过度利用,终

将耗竭。土地资源的这种特性和在地球生命系统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了追求和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土地制度改革的运作上均应以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保持土地资源的内在潜力、保护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为行为准则,在追求土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土地利用的发展性、持续性,协调性和公平性。这是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和立足点。

4、“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农村社会稳步发展的基础,农村的稳定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是我国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实力的客观要求.目前正值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刻,农业、农村的稳定显得更为重要。农业的稳定从某种程度上要求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因此,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尽量避免因操作失误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尤其是土地经营商品化的进展,需要与经济环境的改善和城市改革相配套。既要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城市的承受能力,一旦离开了稳定这个大前提,任何设计完善的改革方案都不可能变成现实。

5、要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原则

土地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既要适应现实的需要,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操作成本高低是决定土地制度改革方案能否付诸实施的重要条件。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是在吸收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总体思路的要求,稳步进行,每一项措施的实施,既要继续以前的改革成果,又要为下一步改革创造条件,尤其要注意与完善联产承包制的各项措施衔接起来,在实际工作中要尽可能选择低成本的方案实施,否则制度建设费用太高会令人望而生畏,这一点对我们这个“底子薄”的国家尤为重要。

(二)逐步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实现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

1、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关键

劳动生产率低是中国农业的“硬伤”,是“入世”后中国农业发展中需要着力解决的核心问题。而提高中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就必须根据我国自身特点,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关国际经验表明,随着农户经营土地规模的扩大,劳动生产率会不断提高,农户规模与劳动生产率之间也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所谓土地规模经营,就是把一定数量的土地集中经营,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的能力,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从而降低生产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方式。从世界农业发展的实践来看,这种经方式或早或晚都要实行,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经济现象,它反映了在市场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

2、逐步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

在现有土地制度创新模式中,农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创新意义并能迎合各方利益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向适度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由于它和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营方式的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适应农民与集体双层经营的新内容,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并能适应我国农业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总之,改善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政策要坚持国家指导,典型示范,农民自愿和互利互惠的原则。要遵循科学引导,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克服前进中的困难,才能使得土地改革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结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主要是依靠农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力量推动建立的。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准备和系统的制度设计,注定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已经影响到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作出新的选择。本文在对土地制度进行科学界定的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土地制度变革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从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出发,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基本思路及对策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

参考文献

高志坚:《对现代家庭农场制度的探讨---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方向》

张尔升:《土地制度变迁与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

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

王超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央“三农”文件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分析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作为农村经济制度基础和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增长的关键。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特定意义上说,农村土地及其产权关系问题的存在,制约着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乃至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本文以农村土地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为主线,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及多学科综合分析的方法,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重点审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现实基础与应当遵循的原则,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未来的创新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制度变迁分析与启示 The history change analysis of land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nation economic,land peropertiy right institution is the key of agriculture economic growth.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attracting more and more public attention, the autho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history, the reality and the future of rural land policies in China from the view of its innovation, striving to offer novel ideas to tackle issue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countryside and farmers effectively. This paper takes rural land institution as an object of study,takes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and management relationship of rural land as a main clue,uses 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opts the method of combining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reviews systematically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especially since 1978.analyses the innovative mechanism institutive achievement and being faced with difficult position and gauntlet of the present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defines the objective and following principles of rural l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proceeding from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on the basis of these,constructs the innovative models by stag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institu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Key Words: rural land institution,institution change,analysis and enlightenment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

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 ------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何·皮特 第一部分土地管理历史 清朝土地管理是以习惯而非法典;民国时制定不动产登记法规,准备进行土地和调查登记;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中国,但并未获得全中国的土地控制权。 一、农村 (一)地产 20世纪30年代卖老革命根据地发起了土改运动,中农合富农可以保留部分土地,在没收地主的土地的同时也留给他们一些维持生计的土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富农和地主因此丧生。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土地全部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1958-1960大跃进彻底失败,中央分散集体土地所有权,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人民公社(乡镇)下放到生产队(村)。1958年以前,土地自由度较高,每个农民都有一块自留地,1958年全部自留地收归人民公社,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其必须以较低的指定价格向国家出售额定粮食,剩余部分可以自由出售。1978年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私营农作方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类似登记制)上,国家希望建立承包合同系统,但是未能成功实施,原因有二:一方面农民认为农村习惯向整个村子颁发统一合同或者由村集体保管个人合同;其二是土地的再分配,即使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出嫁等人口流动,村集体仍然会非法重新分配土地。原因在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保系统,重新分配可以保证每个农民都有土地。 但是这种制度模糊也有负的外部效应, (二)房产 改革开放之前,每个农民都有自己一套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不用交付租金,人们联系紧密,没一家知道别家住在哪里,所以不用登记(不正规的、习惯的机制)。改革盖房之后,农村房产被非法买个了城市和国外的投资者,这样的叫做小产权房。 另一种小产权房是指农村土地被非法征用,从农业用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但是所有权还是属于农村集体。 《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 《物权法》-土地的登记程序,权利、职责和责任进行规定。 二、城市: (一)地产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论文土地方面的论文: 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解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回顾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并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其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流转;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制度变迁简单说就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效益相对较低的制度的替代 过程。制度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成为制度的供给。在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前提下,制度供给也是有限、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人们会不断提出对新制度的需求,以实现预期能够增加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时,就会发生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对于促进或延缓制度变迁起

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浅析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浅析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主要思路:生产力落后----改革开放----国家制度的改革----土地制度的改革----土地市场的形成----房地产市场的成长壮大----健全土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 一、简述中国近代社会发展改革的历程 建国之初,我国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和巩固了公有制经济,很快便在一片废墟上初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使积贫积弱的旧中国变成生机盎然、蓬勃发展的新中国。但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公有制经济比重超过99%,结果不仅没有促进生产更好发展,而且因为违背生产力发展要求,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民生活困难。 根据马克思主义评价所有制标准“并不仅仅只看所有制成分的比重,更重要的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论断,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在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既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又要允许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为了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为了体现社会制度优越性,在随后的三十几年,我国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加快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初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改革开放极大改变了中国人民的精神面貌,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平等意识、开放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普遍增强。历史实践证明,单一的经济成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只会导致发展缓慢、贫穷落后;开发搞活,千帆竞发,社会主义才充满活力。改革开放激发了一个古老民族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了社会进步。 二、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土地制度是社会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国家体制的建立,随着国家制度的改革而发展,也是影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也经历了初步建立、改革、发展、完善的几个阶段;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分为改革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政策和改革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政策。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修改制定政策法规、建立土地资产的市场配置体系、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土地资产、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等主要内容。 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完善和规范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因为它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经济,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弱化资产、否定资产,到承认资产属性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我国社会发展历程和改革的不同阶段所决定的。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中国土地制度沿革 1、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生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浅谈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

论文题目浅谈中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所学专业工商管理 学生姓名李毅 导师姓名周苑 报告日期2013年8月25日

摘要 (3) 关键字 (3) 引言 (3) 一、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土地制度变革的意义 (4) (一)土地制度的内涵 (4) (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4) 二、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5)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萌芽和起步(1978 年秋——1980 年4 月) (6) 2、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全面展开阶段(1980 年5 月——1981 年底) (6)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完成阶段(1982 年春——1984 年初) (7)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与完善阶段(1984 年初——至今) (7)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8) 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 (9)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9) (二)逐步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实现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1)

摘要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始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土地制度问题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三农、土地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引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瞩目成就,但是我国农村经济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构造完备、科学的农村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建立在法律制度支撑之上具有重要意义。 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30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对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正绩效性是十分明显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也需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本文从科学界定土地制度的含义、特点入手,阐述了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在深入分析目前我国农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基本思路及对策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系统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有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 1956. 9)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 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1956. 9一1966. 5) 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 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 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 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1978.12-1982.12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 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1984年第一次全国性的“卖粮难”的出现,宣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重大改革政策的成功。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落实第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且又有所创新。 第三阶段是大转型阶段(1992. 1一1996. 12 )。 所谓大转型,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开始转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并逐渐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 1993年4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争议与非难。这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政策大转型的重要支撑。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知识分享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变迁及启示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启示 摘要: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当下,我国农村面临着新发展机遇和挑战,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史经验;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而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又聚焦于农村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滞后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制约因素。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能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不能适应以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为内容的农业现代化要求。了解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史是开展我国当前农地制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为线索,深入分析这个历程之中所深藏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因、影响,探索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一、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49-1953年)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占农村人口不到

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和大部分耕畜、农具,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者,只占有20%~30%的土地。[1]可以看出,建国之初,我们的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手中,大量农民只能通过租种地主土地的方式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便很快地开始实行了。 2.第一阶段土改的内容 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农民经营”。[2]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二)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与内容(1953——1978年) 1.第二阶段土地改革的背景

中国土地制度的变化

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 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ν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ν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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