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安全守则

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安全守则
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安全守则

建筑机械设备使用基本安全守则

1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车辆应严格按国家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操作。

2凡是进行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经国家劳动、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有效证件,方可上岗。

3必须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严格执行“四交”、“八查”制度:

四交:

(1)交施工作业环境;

(2)交各种机构和安全装置运转情况;

(3)交安全注意事项;

(4)交随机工属具是否齐全和完好。

八查:

(1)查燃油,压力油及润滑油是否加足;

(2)查冷却水是否加足;

(3)查灯光、喇叭、仪表、线路、电瓶是否正常;

(4)查机架、门窗、玻璃有无损坏;

(5)查转向制动机构性能是否完好;

(6)查各部件连接有无异常;

(7)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车轴螺栓、弹簧钢板是否完好;

(8)查钢丝绳接头、滑轮及起升链条是否完好,钢丝绳及链条是否在滑轮槽内。

4.交、接班完毕后,交接人员均要在“运行日记”上签字,事后出现问题应由接班人员负责。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机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入施工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

7.履带式及轮胎式起重机行走时,前面应有人员指挥带路,避免挂碰高空电源线等。

8.司机在施工中应做到:

(1)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听到紧急信号,应迅速判明情况,采取应急措施;

(2)细心观察仪表工作情况,发现机械有异响、怪味、应立即停车检查;

(3)遇到机械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或雨、雾、大风等影响安全操作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

(4)吊钩不得触地,以免钢丝绳或链条从滑轮中脱出,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圈数不得少于三圈;

(5)在作业时发现水箱缺水,不得马上开启水箱盖,应让水温降低后,方可加入冷却水。

9.机械、车辆施工中“十不准”

(1)不准超负荷作业;

(2)驾驶室外不准带人,室内不准超员;

(3)不准酒后操作机械及驾驶车辆;

(4)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不准擅自把机械交给无证或执照不符者开,驾驶证、操作证随身携带;

(6)不准高速强行行驶,遵守施工现场限速规定;

(7)不准用冷水冲洗热发电机和电气部分;

(8)不准将吊重物悬空和不熄火离开机械;

(9)不准用机械推、拉其它重物及重型机械,必要时按特殊作业处理,有措施方能进行;

(10)不准在发动机运转时加注燃油。

10各种机械、车辆在行驶中必须做到“十慢”。

即:起步慢;对海行驶慢;转弯慢;车多、人挤慢;道路不平慢;上、下坡慢;交叉路口慢;临到作业地点慢;出入库门慢;装吊重大物件、危险品、贵重物品慢。

11作业完毕后,机械、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安全场所,各操纵杆应放在空挡位置,切断电源,拉好手刹,关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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