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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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1.10

名称比值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第3.1.11条室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条厕所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

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3.2门诊用房

第3.2.1条门诊部的出入口或门厅,应处理好挂号问讯、预检分诊、记帐收费、取药等相互关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第3.2.2条候诊处

一、门诊应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可合科候诊。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3条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40m,进深净尺寸不应小于3.6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三、计划生育可与产科合用检查室,并应增设手术室和休息室。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三、候诊处面积每病儿不宜小于1.50㎡.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五、

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宜设专用挂号、收费、取药处和医护人员更衣换鞋处。

第3.2.7条外科换药室宜分无菌室和一般换药室。

第3.2.8条门诊手术用房由手术室、准备室和更衣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3.30m×4.80m.

第3.2.9条厕所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120人设大便器1个,小便器2个;女厕每75人设大便器1个。设置要求见第3.1.14条。

3.3急诊用房

第3.3.1条急诊部应设在门诊部之近旁,并应有直通医院部的联系通路。

第3.3.2条用房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抢救室、诊查室、治疗室、观察室;护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

二、可单独设置或利用门诊部、医技科室的用房及设施:挂号室、病历室、药房、收费处;常规检验室、X线诊断室、功能检查室、手术;厕所。

第3.3.3条门厅兼作分诊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4㎡.

第3.3.4条抢救室宜直通门厅,面积不应小于24㎡;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第3.3.5条观察室

一、宜设抢救监护室。

二、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者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m.

3.4住院用房

第3.4.1条出入院

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

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

一、必须配备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要求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 标准 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 总设计要点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 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 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 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 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 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 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 急诊部要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停靠,并与门诊部、医技部联系方便,也可考虑与门诊部组成一体。 医技部、工娱疗室设计要点 医技楼与门诊、急诊及住院部之间应设有便捷的交通联系通道,方便各部分病人使用。医技楼内应考虑设置医护人员工作区域,与病人活动区域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 工娱疗室设置位置应最大限度方便住院病人到达,并应与门诊部、急诊部及医技部的其他功能适当分隔,可考虑与住院部组合为一体。参考方案按每床1~1.5平方米设置工娱疗室的净使用面积。 住院部设计要点 护理单元按设置40张病床考虑。护理单元内设置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该区域应与病人活动区域设置必要、可靠的隔离措施。护理单元内的病房以每间4~6张床为主,附以少量单床间。参考方案中将单人间病床数控制在护理单元总床位数的10%以内。 各护理单元内宜设置兴奋室一间,供急性发病病人住院使用,其墙面、地面等部位均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理单元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病人餐厅及活动室。参考方案按每床

综合医院建设的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 总平面 第2.2.1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隔,另设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8 电气 8.1 一般规定 8.1.1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 表8.1.2 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及要求恢复供电的时间

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8.1.3 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 8.2 电源 8.2.1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8.3 安全保护 8.3.1 1类和2类医疗场所使用隔离特低电压设备(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设备(PELV)时,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或无纹波直流60V,并应采取绝缘保护。 8.3.2 1类和2类医疗场所应设防止间接触电的断电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T、TN、TT系统,接触电压不应超过25V。 2 TN系统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400V应为0.05s。 3 IT系统中性点不配出,最大分断时间230V应为0.2s。 8.3.3 当采用TN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1类医疗场所中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的终端回路,应采用最大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在2类医疗场所的下列回路应设置额定剩余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 1)手术台驱动机构供电回路; 2)移动式X射线装置回路; 3)额定容量超过5kV·A的大型设备的回路; 4)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回路。 8.3.4当采用TT系统时,应按本规范第8.3.3条的规定执行,且所有配电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3.5 除本规范第8.3.3条第2款所列的电气回路外,在2类医疗场所中维持患者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范围内的电气装置和供电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用IT系统。当采用医用IT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个功能相同的毗邻房间,应至少安装1个独立的医用IT系统。 2 医用IT系统必须配置绝缘监视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内阻应大于或等于100kΩ; 2)测试电压不应大于直流25V; 3)在任何故障条件下,测试电流峰值不应大于1mA;

医疗建筑设计要点

一、医院建筑的现状及概况 二、医院建筑设计策略 三、医院建筑设计要点 四、医疗建筑发展和设计的趋势 、医院建筑的现状及概况 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到21 世纪初,中国医院达到了空前的建设高潮,几乎100% 的省市级医院都经历了新建或改建,媒体也相应报道“中国医院建设的大跃进”。据不完全统计,02 年全国卫生事业费350.4 亿元,占国家总财政支出的1.59% ;医疗设施基础投资231.5 亿元,占基建投资总额的1.31% 。在省市医院刚刚建成还没有回过神来时,县级医院的建设又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国家将投资3500 亿元建设县市级及以下基层医疗设施。 医院建筑规范规定,我国医院共分为七种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别为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床七种,实现中,许多医院都做到了1500 床甚至更多!有些时候会用日门诊量 来衡量医院规模,一般日门诊量与病床数是3:1 的关系。规模与使用成正比,占地大,选址不容易,带来选址偏僻;交通流量大,隐患较多;运营成本大幅增加,相关研究显示,800 床规模最佳,说明我们的规范相对滞后。

二、医院建筑设计策略: 医院建筑是一种功能型比较强的建筑类型。设计一般提倡模块式设计 ( templating ),顾名思义就是“抽屉式”设计。主要考虑: 1、合理的医疗区域分布,医院规模指标控制要利用城市的良性发展和提高医疗效率,还要满足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和位置定点; 2、适当提高医疗建筑的密度有利于提高建筑综合使用效率; 3、改善空间的实用性和通用性可以提高医疗建筑的综合运营效率; 4、优化结构系统和建筑形式,给病人和医疗工作者创造赏心悦目、心情愉悦的就医环境和工作场所。 三、医院建筑设计要点 1、设计的原则:建筑师要能够设身处地理解来医院的人,无论病人还是医护工作人员,都是有身体压力和 心理 压力的,所以我们对医疗空间的设计应该是以尽量让患者和医者都觉得简单、顺捷、舒适、自然、 放松为基本原则。 2、医院的组成部分:综合医院建筑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诊疗部)、保 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七大系统构成。其中中央供应室是属于保障系统的。现在医院一般会增加体检中心。 医院七大系统的组成关系图(如图)。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图集包括150张病床、300张病床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 总设计要点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 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 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 150张病床、300张病床、500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 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5平方米设置。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 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 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8~12平方米之间。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 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 急诊部要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停靠,并与门诊部、医技部联系方便,也可考虑与门诊部组成一体。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081105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讨论稿) 2008年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限部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2008年

关于批准发布《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通知 建标〔2008〕号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八年月日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二OO八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疗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及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9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流程科学、运行经济、安全环保。 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70-199床、200-499床、500床及以上三种类型。 第九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精神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满足重性精神疾病急性期服务需要的床位规模宜为每万人1.48张。 第十条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得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与扩建得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与服务24小时得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得确定,医技科室与专科病房得设置,应按照批准得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得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得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得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与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二章基地与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与医疗卫生网点得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得生产与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得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得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得处理,应作出妥善得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得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与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与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得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与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得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得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

医院设计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最新版样本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 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 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 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 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 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 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 并远离高压线 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 洁污路线清楚, 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 交通便捷, 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 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 应作出妥善的安排, 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 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 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 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 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 且不宜小于12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 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 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入口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 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4—××—××发布20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照有关国际和国内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括10章和个附录。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给水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处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43号;邮政编码:100009;电话:64076399、64076617;传真64076617;电子邮件:dxy6080@https://www.360docs.net/doc/352490264.html,, dxy6080@https://www.360docs.net/doc/352490264.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 北京市卫生局、海淀区妇产医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担的章节排序) 于冬王铁林张行健辛春华黄晓家沈晋明王漪王健刘强 主要参与人:(按姓氏笔画) 马遂、刘大为、刘富凯、任武爱、朱秀安、许钟麟、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目录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 2007-11-2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便;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 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

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试行)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8) 建标字第 263 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8年10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 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规整;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GB 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 条文说明 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的行业标准,至今已经26年。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模式的转变,建筑技术的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 条文说明 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规范增加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医疗工艺设计是根据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参数等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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