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

法》的通知

2007年05月21日来源: 公平法律法规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1998-5-7

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

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或科技开发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按照《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四条 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以《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为依据,具体参照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

批准。

第五条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 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七条 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八条 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九条 在高新技术成果申请审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的,由审查认定机关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责令企业改正,属于公司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二)项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55921988.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专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意义和必要性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巨大,以PM2.5和O3为特征的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提出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特别强调了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的要求。 然而我国大气污染来源多样、成因复杂,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从重霾天气的应对向大气PM2.5和臭氧的协同防控转变,控制技术重点需要从以往末端治理为主向全过程控制转变,管理技术要求从城市向区域尺度的空气质量监管转变,这些都对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提出了新的迫切的需求。 二、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上世纪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和英国伦敦煤烟污染事件之后,发达国家经历了漫长的治污历程,通过建立严格的监测-减排-核查-评估等管理机制和支撑技术体系,不断升级空气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实施全过程的污染综合治理,实现

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从国内情况看,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取得了长足进步,开展了污染成因解析、污染源头治理、污染监测预警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建立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相关技术成果在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北京APEC会议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积累了短期保障城市空气质量的宝贵经验。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在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为严厉”的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面对严峻的污染形势和艰巨的治理任务,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能力亟待加强,全面提升我国大气污染科学认知能力、源头治理能力和决策支撑能力。 三、现有工作基础 “十二五”期间,各部门、地方相继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科研的支持,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蓝天科技工程“十二五”专项规划》,实施了“蓝天科技工程”、“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等专项工作,中科院启动了“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在广大科学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形成了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人才队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工作。2014年4月,按照国务院研究部署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部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 “信息化测绘技术服务体系关键技 术研发与应用” 课题申请指南

附件1: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信息化测绘技术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 项目课题申报指南 本项目针对信息社会对测绘服务的需求,建成基础地理信息动态变化监测系统、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分发服务系统和应用开发示范工程,形成基于遥感影像的变化检测、地图缩编更新等创新性技术成果,以及一批实用化的软件、行业标准。项目成果能够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应用,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测绘保障提供科技支撑。 项目总体目标: 针对信息社会对测绘服务的需求,研究解决基础地理信息动态更新、数据管理、分发服务等业务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初步形成一套信息化测绘服务技术,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测绘保障提供科技支撑。具体内容包括:(1)研究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发现、测定和更新技术方法,开发更新生产所需要的实用化软件系统,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程提供技术支撑。 (2)基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GIS软件平台,研究建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集成管理系统,实现海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高效管理、分发和应用的业务化运行,提高我国GIS软件应用的整体技术水平。 (3)研究基础地理信息分发服务技术,建立分布式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系统、网络化的海量影像数据快速浏览系统,为社会提供更加

丰富和方便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本项目拟支持3个课题,课题实施年限为2007年-2009年共3年。各课题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如下: 课题一: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动态变化监测系统研究 研究目标: 根据国家基础地理数据库更新生产的实际需求,研究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发现、测定和更新技术方法及软件系统,包括影像的自动纠正与处理、目标识别、变化发现、综合判调、矢量数据缩编、数据库增量更新等,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提供技术支撑。 研究内容: 1、多源遥感数据融合与信息变化提取系统研究 1)多源地理信息的精确配准 ●新影像与矢量化地图数据的配准 利用广义点摄影测量原理和自动线状地物提取,通过影像自动纠正,实现二者精确配准。 ●多源影像的精确配准 研究不同传感器获得的影像之间、不同几何分辨率的影像之间、不同时相影像之间、原始影像与正射影像之间的配准理论及配准方法。 2)主要地形地物要素的快速识别 拟针对空间分辨率为5~10m的卫星影像和航空影像中的道路、水系、居民地等主要基础地理要素,研究具有已有知识引导的目标智能识别方法。 ●利用已有矢量数据的知识进行道路提取 ●集成多种特征的遥感影像集团式居民地识别 ●利用分类和缓冲区检测在中小比例尺影像中提取水系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9]83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实施日期】2009.04.27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唯一标志】1395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 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83号2009年4月27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6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形势需要,总局制定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 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将于2009年6月1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行新的登记规范是适应登记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施行3年来,对于全国企业登记工作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新要求,规范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申请人权益,方便申请人办事,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年多来,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日益深化,对 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规范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一 些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申请人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对企业登记工作提 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在企业登记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调整改进之处,所以,制定新的内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势在必行。 制定《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指导 思想是: --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定要求。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企 业破产法》等新的法律法规,增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授权总局可以做出规定的,细化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在法律原则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方便企业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申请人和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事务的实 际需求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登记情形和流程,材料要求具体化、 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企业便捷办理登记。 --规范登记行为,服务基层登记。通过规范的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登记 机关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满足企业登记实践需要,服务基层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解决基层反映集中的问题。 规范制度的变化主要涉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方便企业办事需求、规范登 记行为、文字表述简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采集需要、调整表格栏目、

(完整word版)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附件: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三类。重大项目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求,由科技部综合各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确定的年度重点研究任务;面上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出版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资助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科技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科技部负责编制和发布《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3.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 4.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 5.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令(债转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

国家科技部认可查新机构名单

国家科技部认可查新机构名单国家发明奖励评审委员会 1990年公布的国家发明奖项目查新单位名单: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军事医学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即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中国化工信息中公安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天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 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中国农科院科技文献信息中心辽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技术情报中心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四川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陕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煤炭技术信息研究 国家科委《关于公布第一、二批科技查新咨询单位的通知》(国科通[1994]23号)公布的第一、二批科技查新机构名单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文献信息中心 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 上海科技情报研究所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四川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天津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中国航天信息中心 辽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 山东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 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江苏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 黑龙江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航空信息中心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 江苏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 黑龙江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航空信息中心 湖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 广西区科技情报研究所 兵器工业情报研究所 陕西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技术经济研究院 广东省科技情报研究 国家科委《关于复审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的情况和公布第三批科技查新咨询单位的通知》(国科函信字[1997]005号)公布的第三批科技查新机构名单:铁道部科技信息研究

专项规划-国家科技部

附件: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实施,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任务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和需求 科技基础性工作一般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而开展的获取自然本底情况和基础科学数据、系统编研或共享科技资料和科学数据、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制定科学标准规范、研制标准物质等科学活动的统称。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基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识自然现象和发现科学规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达尔文历时20多年科学考察完成的《物种起源》、我国几代人几百位科学家花费50多年完成的《中国植物志》等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成果,对于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国家宏观决策、促 —1—

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都普遍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部署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欧美等国家的探险家对我国青藏高原、新疆等地区的科学考察和对南北极的大规模、多学科的综合科学考察;英国著名的洛桑农业实验站;世界发达国家主导形成的全球碳监测网络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建国伊始,在《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中就把资源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列为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综合科学考察与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开展了南北极、青藏高原、海洋和沙漠等科学考察,建设了一批长期定位观测站,系统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2009年,科技部还组织召开了全国野外科技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国六十年野外科技工作的发展历程和科技成就。—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号 业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依法进行核实。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登记申请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受理和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 科技部网站NQI资料

一、“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第三篇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第九章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基地 五、提升科研条件保障能力 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支撑重大科技突破为目标,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动物、科研试剂、创新方法等保障研究开发的科研条件建设,夯实科技创新的物质和条件基础,提升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强化重大科研仪器设备、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研制与开发,推动科学仪器设备工程化和产业化技术研究;强化国家质量技术基础研究,支持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研发,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加强实验动物品种培育、模型创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全面推进实验动物标准化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国产科研用试剂研发、应用与示范,研发一批填补国际空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科研用试剂,不断满足我国科学技术研究和高端检测领域的需求;开展科技文献信息数字化保存、信息挖掘、语义揭示、知识计算等方面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二、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一、2015年工作亮点 1. 科技体制改革取得进展。2015年是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质检总局充分发挥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深入研究约束创新驱动发展的问题,参与研究审议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议题,积极主动

参与各项政策制定和落实。参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一系列重大任务部署和政策制度设计。在这些重要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融合、支撑稳增长并引领未来等方面的作用。 3. 项目顶层设计取得突破。200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提出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包括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构成国家质量技术基础(NQI),并认为是保障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技术规则,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技术桥梁,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手段。为把我国质量技术基础推进到更高技术阶段,我局配合科技部等15个部委,组织专家认真分析提出"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并顺利通过特邀咨评委员会分组评议,成为优先启动的专项之一。 三、科技日报:“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指南解读 “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重点专项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民生等国家重大需求,突破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的NQI技术瓶颈。”重点专项指南编写组成

重点专项2018项目申报指南-国家科技部

附件11 “主动健康和老龄化科技应对” 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健康是人类最普遍最根本的需求,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我国国民对健康的需求快速增长,人们在希望“好看病、看好病”的同时,更加关注疾病的预防、个体功能的完善、健康状态的良好,以及健康寿命的延长。 本专项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要求,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国科发社〔2017〕147号)、《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6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及《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等战略部署,突出“战 —1—

略前移、关口前移”,聚焦健康风险因素控制、老龄健康服务等关键问题,融合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可穿戴、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健康失衡状态的动态辨识,健康风险评估与健康自主管理为主攻方向,重点突破人体健康状态量化分层、健康信息的连续动态采集、健康大数据融合分析、个性化健身技术等难点和瓶颈问题,构建以主动健康科技为引领的一体化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健康保障能力和自主性;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养老服务标准及评价体系,推进养老、康复、护理、医疗一体化的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连续性服务的生命全过程危险因素控制、行为干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的技术产品支撑体系,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科技支撑。 2018年本专项将在健康生物学机制及健康影响因素的关键基础研究、主动健康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老年常见疾病防控和康复护理技术研究以及主动健康和老年服务科技示范与应用推广4个任务部署24个研究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不超过5.0亿元,实施周期为2018-2022年。 1. 健康生物学机制及健康影响因素的关键基础研究 1.1健康生物学机制及影响因素的基础研究 1.1.1增龄相关的健康状态减损的生物学基础研究 研究内容:利用人类早衰症和非人灵长类动物模型,结合基因编辑和多组学分析,研究增龄相关的人类器官、组织和细胞稳—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11]19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1.29 【实施日期】2011.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办字〔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 近年来,随着金信工程的深入推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不断加快。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提升网站服务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政府网站的重要意义 政府网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服务经济发展、更加高效加强市场监管、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更加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更加严格锻炼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质高效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对提高工商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效利用互联网在使用查询、交流互动、舆论宣传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重要政策措施和行动部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办事服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密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交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促进职能发挥和队伍建设,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服务功能,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着力突出政务特色,在总局统筹规划管理下,努力把政府网站真正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效能政府的重要平台。要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整合为核心、以政府网站为平台”的服务理念,高度关注、深入分析人民群众最根本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不断丰富政府网站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网站的便民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大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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