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地质和资源储量规程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和资源储量规程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和资源储量规程实施细则

郑煤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及资源储量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及煤炭资源管理,规范集团公司矿井地质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矿井地质工作计划

一、集团公司及矿地测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矿井地质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实施。

二、各矿地测部门每年向集团公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上报下年度工作计划。无年度工作计划的,地测工作质量标准化按检查标准降一级。

三、集团公司地测处要定期经常检查各矿地测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效果,负责重点工作的协调平衡,确保重点工作的实现。

第二章生产矿井地质工作联系及预报制度

第三条、地测部门与设计、开拓掘进、回采、安监等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配合。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书)进行。

第四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地测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时间提交: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半年内交付。

二、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设计部门委托后三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况或需要进行补充勘探者,可同有关部门具体商量提供资料时间。

三、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采区设计、综采工作面回采的地质依据。

四、开拓、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提出。

五、回采地质说明书在工作面贯通后5天内提出。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零星或局部地质资料,提交期限按矿总工程师签署意见执行。

第五条、地质部门应加强与掘进单位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部门提交采区或掘进地质说明书以后,应紧密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查编录,及时掌握地质变化,不断进行修改与补充,作出地质预报,与施工部门保持紧密联系。

二、巷道掘进前方遇有老巷、大断层、老空区时,或接近积水、高瓦斯煤层以及进入其他危险区前,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其中岩巷揭煤安全距离如下:一般距煤层10米(垂距)前,发

揭煤预报;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在岩巷掘至煤层20米(垂距),发揭煤预报。

三、遇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疑难问题,或者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地质上判断根据又不足时,地质部门必须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并提出巷探、钻探、物探等准备性意见。

第六条、加强与回采单位的业务联系

一、在回采期间,地质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作面调查,及时填绘工作面图纸,标明工作面的进度。工作面进度的原始资料地质部门应长期保存。

二、工作面调查时,必须认真测定采高,浮煤厚、顶底煤厚以及其他煤量损失的数据。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时或工作面严重丢煤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指明回采中的问题,并向总工程师汇报后对回采单位进行罚款。

三、工作面内部发生变化时如煤层突然变薄或增厚,出现隐伏断层等,应及时与回采部门联系,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四、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规定要求确定,并预先在现场标定出来。停采线处如遇有地质变化或其他因素,不能达到预定位置时,回采部门应事先向地测部门提出,经共同鉴定认为需要变更时,由地质测量部门变更现场标记,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地质预报

一、包括临时性预报、月报、年报,并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

二、各种预报必须有文字和图纸;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

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矿井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第三章矿区勘探

第八条、矿区勘探方案、设计由地测处根据矿区规划组织编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地测处根据要求组织实施;生产矿井补勘方案、设计由各生产矿井根据矿井接替计划编制,编制后报地测处汇总、平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列入当年维简。

第九条、凡是重大地质勘探工程,如资源勘探,补充勘探,防治水工程,供水工程等,其勘探方案、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施工。专门瓦斯勘探工程,井筒检查孔、冻结孔等专项工程,其勘探方案、设计报地测处审查后施工。勘探公司施工工程结束后,必须按期提交竣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成果资料,并将原始资料完好保存;其他勘探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除按期提交竣工竣工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成果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原始资料;各项勘探工程必须经过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和成果资料验收,重大地质勘探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各项勘探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财务决算。

一、凡深部或外围井田范围的资源地质勘探的设计、施工与资料的编制内容和要求,一律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执行,由资料编制单位向生产单位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全套资料。

二、矿区范围内除地质补勘孔外,其余单个水文孔、灭火孔、供水、专门瓦斯勘探等工程,其设计由集团公司、矿、勘探施工单位共同审定,勘探施工单位具体设计报地测处审查后,由勘探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由勘探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勘探报告。

三、井筒检查孔由设计单位或矿方提出井筒检查孔技术要求与方案,交勘探施工单位施工,钻孔竣工后,由集团公司、矿方(或设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勘探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成果资料。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四、外委地质工程,无论维简、国补或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合同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负责,集团公司地测处随时进行抽查。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前1-2天通知集团公司地测处,由集团公司地测处按有关程序牵头组织或参加验收。

五、各项勘探工程报告资料内容的编制要求,参照有关规定与细则执行。移交成果资料份数6份,其中建设单位2份、集团公司地测处4份(年终由地测处负责向集团公司档案室移交资料2份)。

第十条、年度维简计划是勘探单位施工的依据,列入年度维简计划的勘探单位必须保证完成计划,未列入年度维简计划的工程不允

许施工,调整计划需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资源勘探设计、报告,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资源储量管理

第一节、资源储量计算

第十二条、资源储量计算时,煤层厚度利用真厚度,面积利用斜面积;计算应在1/5000或1/2000储量计算图上进行;储量计算时,面积以平方米,厚度以米,容重以吨每立方米,储量以吨为单位;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二节、储量动态及损失

第十三条、储量增减中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或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上的变化,经过审查批准后,即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第十四条、在储量增减量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转入、转出和注销处理。转入、转出只能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之间进行;注销处理只在已开拓区域内进行。

第十五条、采出量可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

第十六条、申请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由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等原因,煤层被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并不能回采的煤层或块段,一律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能报损。

第十七条、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储量,经上级批准后,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储量核减的范围及数字,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在矿井报废时,上交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各生产矿井必须随时掌握矿井、采区、工作面的储量、损失量、采出量等情况,对损失及损失率的动态、各项损失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原因等,定期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全矿井回收率分析总结。

第十九条、储量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面调查与丈量,应每推进不超过30米一次,遇到煤层突然变化或构造复杂时,要适当缩短丈量距离,工作面沿倾斜方向每不超过10-15米丈量一点,并要求:

(一)、工作面丈量的内容必须包括:

①工作面实际进尺、长度、采高;

②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及厚度;

③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④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地质构造、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

(二)、工作面丈量煤厚、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测点上进行。

二、各生产矿必须按规定探测煤厚,煤厚由各施工连队负责探测,

地测部门负责监督并做好记录。探测点距:沿走向10—30米一个点,沿倾向10—30米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要取得煤层厚度、夹矸层数及厚度等数据。

三、调查掌握工作面外丢失的各种煤柱储量、三角煤储量及其它储量地段情况等。

四、及时填写储量计算台帐、损失量台帐、“三下”压煤量等台帐,及时填绘相应图纸。

第三节、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二十条、新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矿井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和采煤方法,充分利用煤炭资源。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设计,违反开采程序,吃肥丢瘦,或任意扩大煤柱边界。必须按设计规定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回收率要求指标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及部门,对提高资源回收率,合理开采煤炭资源分别负责。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对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开采,保证全矿井各类损失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二、设计部门对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

三、在采、掘当中,未按设计或作业规程作业,擅自提前拐切巷、

提前停采、随意迁巷、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浮煤以及各类煤柱损失,由回采、开拓、掘进区(队)长、有关技术人员、当事班组长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负责。

四、地测部门对所提地质资料负责。因地测工作错误,情况不明,数字不准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地测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煤矿在开拓、掘进和回采各个阶段,储量管理人员都应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当发现有违反技术政策和规定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在开拓阶段,储量管理人员应深入现场,认真调查了解各种煤柱尺寸、薄煤层、构造复杂区掘进施工情况等,发现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

二、在回采阶段,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对采高、煤柱回收、顶底煤厚度等,按规定进行调查丈量,绘制分采区、分工作面损失量图,真实反映损失情况,如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即将丢煤时,应及时指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单”报有关领导及部门。

三、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其停采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节、各种储量报表的填报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矿井每季度初月5日前将“三量”报表报集

团公司;每年底应提前着手年终储量图表的编制工作,次年元月二十日前必须将合格的各种储量图表报集团公司。储量报表其它要求,按“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附录四执行。

第五节、各类煤柱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应根据矿井、采区、工作面设计和规定留设各类煤柱。一要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二要尽可能减少资源损失。

一、工作面内留设小块煤柱要按工作面设计规定留设。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

二、采区巷道保护煤柱要按采区设计规定留设。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采区内巷道保护煤柱原则上必须采出。

三、采区内阶段之间煤柱、采区之间隔离煤柱要按设计规定留设。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原则上应采用沿空送巷、沿空留巷方法,尽量减小阶段之间煤柱尺寸。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可不留设采区之间隔离煤柱。

四、全矿性的工业广场煤柱、井筒保护煤柱、大巷保护煤柱、永久性“三下”煤柱、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断层防水煤柱、钻孔防水煤柱等要按设计规定留设。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设计规定部分的损失按不合理损失处理。准备全部或

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要按设计规定回收,因开采影响或自然条件变化而无法采出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处理。回收的设计规定允许全部丢失的全矿性煤柱资源储量按复采处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规定的全矿性煤柱范围需要变动或需要留设新的全矿性煤柱时,生产矿井要行文上报集团公司审核,集团公司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复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一、变动或新增各类防隔水煤柱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之规定执行。

二、变动或新增建筑物、水体、铁路等各类保护煤柱与压煤开采参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料定期分析、总结、保管、提供

第二十六条、每完成一项工程,地质人员都要将获得的资料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整理和总结,并分门别类归档。

第二十七条、有关地质图纸建立、填绘和修改补充制度

一、1/2000、1/5000原图上的各种地质资料和采掘工程资料,每半年由专职绘图人员清绘一次。

二、日常地质用图,一般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填绘。

第二十八条、各类地质资料的定期分析、总结制度

一、矿井地质报告(修改)或延深水平地质报告必须提前2~3

年编制,矿井地质报告8~10年修编一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报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由集团公司、矿档案室存档。

二、矿井(采区)补充勘探必须提前两年进行,勘探竣工3~6个月内提出补充勘探地质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

零星补勘由勘探单位于终孔后一个月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并移交有关部门。

三、采区内最后一个工作面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采区地质总结,矿总工程师审查,矿档案室存档。

四、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30天,提出工作面采后总结,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矿地质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所有地测资料的发放,借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发放、回执手续。

一、地测部门向外提供地质资料、报表等,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供或报出。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需经处长审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签阅后才能报出;矿(队)向集团公司上报的各种报表,需经地测科长和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才能上报。

三、对外提供的矿区地质图纸,其索取单位必须持有关单位介

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或处长批准后才能提供。

第三十条、建井地质资料:

一、立井与斜井施工前,原则上必须打井筒检查孔。在井田内已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其变化规律时,不打井筒检查孔的,须

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资料,认真编录,对地质资料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所在矿应给予协助,遇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

三、工程竣工后,由集团公司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施工期间的地质资料和最终成果,两个月内移交所在矿,所在矿负责向集团公司档案室移交资料。

第六章科学研究

第三十一条、科学研究

一、为了适应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矿井地质手段的改革,不断丰富本学科的理论,必须加强矿井地质的科学研究。

二、矿井地质的科学研究工作,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如改革矿井地质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质成果资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面的研究等。

三、有关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各矿地测部门要在每年年底报集团公司有关科研管理单位,并得到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后填写科学技术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负责单位,协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便取得科研经费,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课题结束应写出专题总结,由集团公司科研管理单位组织鉴定,有推广价值者应予推广。

四、地质部门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注意积累资料,积极开展群

众性的科研活动;鼓励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专业学术讨论;要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矿井地质专业人员业务素质。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地质部门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各类说明书或采区地质说明书、综采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未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三条、地质部门揭煤前未按规定发揭煤预报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检查地质预报每缺一份罚款1000元,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罚款5000元。

第三十五条、资源储量管理一次造成不合理损失2000吨以下由矿方负责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2000吨以上,由公司有关领导及地测处负责追查处理并按1元/吨罚款。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在煤柱留设方面要根据以上条款执行,如有违背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一、因煤柱留设造成资源储量不合理损失2000吨以下者由矿方负责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2000吨以上者由集团公司负责追查处理并按1元/吨罚款。

二、各种煤柱的范围、名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煤柱的资源储量、摊销计算基础和摊销的资源储量数据未标示在煤层损失量估

算图上者,限期整改,超期未整改结束根据情况罚款2000~5000元。

三、变动设计规定的全矿性煤柱范围或留设新的全矿性煤柱未经审批者,罚款5000~10000元。

四、擅自动用断层、水体、老窑、矿井边界、钻孔等各类防隔水煤柱者,罚款20000~50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地测处监督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