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

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厅领导指示,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无线电监督检查处、科学技术处、综合规划处、信息化推进处、人事处、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等处室(局)配合,对我厅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申报材料、程序、收费、文本等进行认真梳理,汇编了《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事项汇编》,以供查阅。

本汇编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是省政府法制办文件(闽政法〔2006〕18号),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经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确认(闽政法函〔2006〕68号),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闽政办〔2006〕45号)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

汇编分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审批事项、附录(文本)等四个部分,涵盖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其它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九个方面,共77项。

汇编涉及的文件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若今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依据的文件修订、补充、更改或增加新的事项,按新的文件执行。

编者

二○○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1)

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执法依据 (1)

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依据 (5)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7)

一、行政许可 (7)

1.无线电频率审批 (7)

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13)

3. 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23)

4.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28)

5.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32)

6.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检测 (37)

7. 研制或试验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核 (40)

8.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45)

9.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50)

10.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 (54)

11.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 (58)

二、行政处罚 (61)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61)

2.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61)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61)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61)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61)

6.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64)

7.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的 (64)

8.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 (64)

9、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65)

10.未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65)

11.取得频率使用权连续闲置一年不用的 (65)

12.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66)

13.转借、涂改、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的 (67)

14.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67)

15.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68)

16.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68)

17.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68)

18.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68)

19.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 (68)

20.生产、经营、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的 (68)

21.开发、生产、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和解密软件产品的 (68)

22.营利性销售软件产品测试版的 (68)

三、行政强制 (69)

1.查封设备 (69)

2.对违法电台进行空中警告或技术性干扰 (70)

3.封存或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71)

4.拆除无线电发射设施 (71)

5.增收滞纳金 (71)

四、行政征收 (72)

频率占用费 (72)

五、行政确认 (75)

1.软件企业认定 (75)

2.软件产品登记 (80)

六、行政监督检查 (84)

1、对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4)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监督检查 (84)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监督检查 (85)

4.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监督检查 (86)

5.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监督检查 (86)

6.信息产业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87)

7.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 (88)

8.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的管理监督 (88)

七、其它行政执法事项 (89)

1.“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 (89)

2.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92)

3.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调 (96)

4.无线电管制批准 (99)

5.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和频率备案 (99)

6.税控收款机生产定点单位初审 (100)

7.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四级审批 (103)

8.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初审 (107)

9.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115)

10.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省市临时资质审批 (117)

1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初审 (119)

1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部临时资质初审 (124)

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29)

14.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29)

15.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129)

16.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129)

17.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的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129)

18.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 (129)

19.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

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 (130)

20.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 (131)

第三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132)

一、行政许可 (132)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 (132)

1.软件企业认定 (132)

2.软件产品登记 (132)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 (132)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初审) (136)

5.信息产业科研(民品)项目申报审查 (139)

6.信息产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40)

7.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审核 (142)

8.福建省信息产业名牌产品评定 (144)

9.工程技术(电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46)

10.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152)

11.“三高”地点产权单位备案 (153)

12.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 (153)

13.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协调 (153)

14.无线电管制批准 (153)

第四部分附录 (154)

一、无线电业务审批文本 (154)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155)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157)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60)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61)

地面固定业务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62)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63)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64)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65)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166)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67)

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68)

直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69)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70)

移动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171)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申请表 (172)

福建省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173)

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单位登记表 (174)

福建省无线电发射设备年检表 (175)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176)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 (177)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 (178)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二) (179)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80)

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84)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186)

行政许可延期审查通知书 (188)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190)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文本 (193)

(一)一般程序文本 (193)

行政处罚案卷 (194)

案卷目录 (195)

卷内目录 (196)

立(销)案审批表 (197)

调查笔录 (198)

听证笔录 (200)

封存决定书 (202)

扣留决定书 (203)

设备清单 (204)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内部审批表 (20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06)

委托保管书 (207)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8)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209)

案件讨论记录 (210)

行政处罚告知书(一) (211)

行政处罚告知书(二) (212)

责令改正通知书 (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14)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15)

行政复议决定书 (216)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 (217)

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218)

案件移送表 (219)

送达回证 (220)

结案报告 (221)

(二)简易程序文本 (222)

调查笔录 (223)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225)

送达回证 (226)

备案报告 (227)

三、其他文本 (228)

1.军工电子科研生产许可文本 (228)

2.软件企业认定文本 (228)

3.软件产品登记文本 (228)

4.计算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文本 (228)

5.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文本 (228)

6.信息产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文本 (228)

7.电子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文本 (228)

8.信息产业科研(民品)项目申报审查文本 (228)

9.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审核文本 (228)

10.税控收款机生产定点单位初审文本 (228)

1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一、二级初审文本 (228)

1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四级审批文本 (228)

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文本 (228)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福建省信息产业厅执法依据

1.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行政法规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3.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

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4.部门规章10件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 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主要职责:……(七)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

(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第十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

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二、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详见第6页附表)执法依据

1.行政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

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2.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附表:

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许可11项

1.无线电频率审批

实施主体: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受理机构: 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

许可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

(3)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频率资源许可;

(4)频率使用设计符合资源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原则;

(5)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理由、通信任务、频率需求、使用区域、使用期限、拟用设备等。申请文件应为公文格式,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F);

(3)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4)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网络设计方案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5)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国家安全、公安、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许可程序等:

(1)申请与受理

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驻闽单位向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提

交书面申请,如果申请使用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频率,则由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向省信息产业厅频率台站管理处转报。

具体分工见12页《福建省无线电业务审批职责分工表》

(2)预指配频率

频率台站管理处或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协调,按相关审批程序预指配频率。

(3)指配频率

申请人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通信网络设计、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频率台站管理处或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按相关审批程序指配频率。

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4)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转报厅频率台站管理处。

(5)证件时效

准予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使用批复文件。频率使用有效期最长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10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内需终止使用频率的,应提前1个月办理注销手续。

(6)许可收费: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62页。

(7)审批流程

1)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频率审批流程

2)设区市无线电台频率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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