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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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京建法[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为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

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本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第一节房源筹集与分配第二节使用与退出第四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第一节住房建设与分配第二节使用与退出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住房权利,完善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及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申请准入、审核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坚持以人为本、基本保障,政府主导、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对象,包括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

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条本市根据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规模、保障面积、配套设施条件、租赁补贴标准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事业。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国家有关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七条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监督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使用监督、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工作,主要包括规划计划编制、政策及标准制定、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和执法检查等。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北京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北京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保障性住房分类
公租房 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
两限房
公租房与廉租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 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 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 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 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0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定位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 济适用住房,两限商品房,解决林区、垦 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 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 保障性安居工程。 今后5年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目标 已明确,2011年新建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 “硬任务”已具体划分为各地的建设任务 目标。
两限房
两限房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 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两限房 指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 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 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 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 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廉租房 建设模式
一、政府与投资机构合作,通过建设-转让 (BT)的模式提供廉租房 。
二、政府与房地产商合作,通过土地“拼盘开 发”方式提供廉租房 。
三、政府按揭 。
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政策
一、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 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 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 适当调剂。 二、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 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 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 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七、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 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 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 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

北京市保障房政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章总则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建函[2011]2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建函[2011]2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
批复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昌平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建函〔2011〕234号)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将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

二、家庭出售其它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原房屋按合同交易价格核定为家庭资产,但应扣除申请家庭合理的还贷、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及租房、看病等相关费用;家庭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此复。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结束——。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目录公共租赁房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申请指南 (11)政策预期 (13)廉租房 (1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4)申请指南 (20)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9)公共租赁房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品质提出了基本要求,力求强化技术服务指导,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提高建设品质。

并特别提出“对于执行《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个别条款确有困难的改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建设依据”。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整体规划审计、单位设计、室内环境、室内装修、应用技术等方面制定导则,明确基本要求方向。

让我们快速了解一下:住宅型租赁住房-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2.45人/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户,旧城地区:0.3、一类地区:0.5、二类地区:0.6、三类地区:0.9•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参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京政发〔2015〕7号)配置宿舍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业单位等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1人/床(单人床/高架床)或2人/床(双人床/双层床)•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间,可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栋或宿舍楼群为单位配置,4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1人/床(单人床)或2人/床(双人床)•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车位/间,旧城地区:0.1、一类地区:0.15、二类地区:0.2、三类地区:0.2改建:车位/间,旧城地区: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一类地区:0.1、二类地区:0.15、三类地区:0.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栋或公寓楼群为单位配置,2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规划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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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目录
公共租赁房 (2)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
申请指南 (12)
政策预期 (13)
廉租房 (15)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5)
申请指南 (21)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3)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5)
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公共租赁房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
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 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 ]131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
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
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
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
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
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
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
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
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 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
先配租。

第十二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
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
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
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 2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
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
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 3 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
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
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5 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
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
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
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 年8 月1 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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