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09-8-25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8月25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粤水质监〔2009〕3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我厅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

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应实施质量对比检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的一部分,是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水利工程实体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按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并将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以判断施工单位自检数据真实性和施工质量是否合格

的一项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五条对比检测的对象包括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钢筋、水泥、砂石骨料、粉煤灰等主要原材料和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预制构件等中间产品以及实体质量中的填土、堆石,砌石、砼、地基及基桩质量,对比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施工单位按规程规范要求自检数的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可视为对比检测的一部分。

第六条对比检测取样应由受委托的对比检测机构自行承担并在监理见证下进行,数量较少、路径较远的也可以由监理单位监督取样送检。取样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当本地检测机构接受施工单位自检的部分项目的质量检测委托时,项目法人应尽量选择另外的检测机构进行对比检测,也可选择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对比检测。

按规程规范要求应由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工作已全部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与施工和监理单位无隶属或者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且其检测方案已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批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该工程的质量检测视作对比检测。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对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有关规定的,项目法人可不再另行委托进行对比检测工作,但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工作仍需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检测机构从事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前,应与委托方签订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比检测报告是水利工程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提出该工程质量对比检测的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经批准的对比检测的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比检测的方案应包括检测的项目内容、取样方式、数量和时间等。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盖章齐全清晰。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比检测报告结合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进行分析,按分部工程及时提出分析意见,并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

对比检测成果应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比检测报告应作为工程验收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当检测发现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等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时,检测机构在报告检测委托单位的同

时,应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对比检测报告的3天内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解释答复。如仍有异议,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等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协调处理;仍协调未果、无法处理的,可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质量对比检测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质量对比检测及项目法人委托的专项检测发生的检测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取费标准暂按建安工程费用的0.3%计算,并在工程概(估)算独立费中专项编列,实施时不足部分可在基本预备费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9月25日以粤水建管〔2012〕163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其他水利程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第四条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誉、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本省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施工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按以下规定选择评标办法。(一)适用合理低价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重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库、灌区、水闸、江海堤围、机电排灌工程与水发电工程等); 2.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不足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大型水利纽工程、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灌区、大型引调水工程、江海堤围、大型泵的除险加固和续建改造工程; 3.中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型灌区、城市防洪、滩涂治理、河道治、中小河流治理、小流域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农村小型利、农网改造等水利建设项目,投资额不限。 (二)适用综合评估法的范围: 1.工程批准的概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新建或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 ?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在工程完工之后并不是可以直接对工程进行交接的,一般来讲都是双方都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但如何才能判断水利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

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 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河湖管 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界桩、标示牌 设立及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的设计、测绘、埋设和管 理。 1.0.3 界桩是由河湖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河湖及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 1.0.4 标示牌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告知水利工程管理 与保护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 1.0.5 界桩、标示牌埋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 1.0.6 界桩、标示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设计 2.1 界桩
新设界桩应分为基本桩与加密桩。基本桩为控制性界桩,在管理范围界线的 主要控制点埋设;对管理范围边界的拐点和复杂段可适当增设加密桩。 2.1.1 结构
界桩可由桩体与基座组成,桩体应镶嵌于基座中;无法设置基座时,应适当 增加桩体长度和埋设深度。 2.1.2 材质
1

根据河湖及水利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和管理需求的不同,界桩桩体可分别采 用钢筋混凝土或易于从当地获得的青石、花岗岩、大理石等坚硬石材制作;也可 在不可移动的坚硬岩石表面制作雕刻界桩。
对界桩桩体,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 C25,石材强度应不低于 40MPa。界桩 基座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 C20;界桩埋设点为岩石时,可直接开 凿基坑,将界桩桩体镶嵌于岩石基坑内。 2.1.3 外形及尺寸
(1)基本桩 基本桩桩体外形宜采用棱柱体。地面以上桩体高度不小于 500mm。采用长 方体(修边)外形时,有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000mm(长×宽× 高);无基座桩体尺寸应为 200mm×200mm×1200mm(长×宽×高)。见图 1。

地面
图 座
顶视图
顶视图
地面





地面
地面





地面
立面图 有基座
2
立面图 无基座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省水利学会发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省水利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省水利学会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省水利学会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学会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学会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省水利学会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发文日期2005-09-28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 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基本理论,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有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下文是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 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研究.doc

[摘要]水利工程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工程,其质量安全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进行必要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确保质量安全的关键,高效规范的质量检测管理系统更是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本文通过分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运作过程,明确地表明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的重要性,是未来发展的必要环节,建立完善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研发 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国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资金支持,水利工程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对防洪抗旱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水利发电又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质量检测直接决定着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后期必不可少的环节,要重视监测结果,并进行科学分析,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效果,实现最大的效益。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发展现状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系统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检测业务的数据记录、报告编制、审核批准等过程全部采用手动填写,这样的过程造成了检测过程中的纸张浪费、文字信息笔误以及时效性差等问题,现在高科技的检测系统,所有环节实行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全部都进行信息化的处理,具有时效性、缩短过程中的拖沓等。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控制、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手段。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鼓励相关企业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规范管理系统操作,有效分析数据,得出科学合理的数据结果,进而分析水利工程项目的综合效益。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研究内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涉及多个环节的控制与管理,是检测水利工程整体效益的重要指标,下面以某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为例,其系统主要采用Java语言编写,类似于自动化的办公系统,系统页面采用平面化设计语言,引入手机桌面的操作界面,用户可以添加快捷功能等,实现数据的可视化操作。主要模块包括检测业务办理、财务管理、办公管理、统计报表、试验台账等的分析。 2.1检测业务办理检测业务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模块:发起工作、待办事宜、检测以及合同查询、工程管理子模块等几个方面,贯穿了 工程检测的委托、任务分配及确认、试验检测、监测数据录入以及检测报告生成、报告审批以及发放归档等。现代化的检测操作过程流程简单,节省了人力物力,数据和资料的整理更加规范化,提高了检测工作的效率。 2.2财务管理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的财务管理系统用来设置项目的收费,以便委托时根据系统内部设置的收费项目进行核算,系统 内部可以对单个检测的参数费用进行设置,亦可以对多个参数费用进行设置。总之,主要分管系统内部的检测费用,方便委托单位随时可以查看费用明细,提供了便捷性。 2.3办公管理质量安全检测系统内部还包含办公系统,主要用于内部工作人员的日常办公,在系统内部,可以实现文件共享、即 使收发各种通知公告,登录该系统的人享有各自的权限,方便内部操作人员的信息交流与文件传输,实现高效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办公系统的自动化与智能化。 2.4台账统计查询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系统内部的台账系统分管各种台账,系统内部可以根据报告的编号、实验项目编号以及名称等及 时检索各种台账信息,包括委托单台账、试验台账、报告台账、不合格报告以及台账等,根据检索出的信息,可以随时进行导出和打印,为信息的查询提供了方便,实现了信息化的高速办公,方便统计各种台账信息,并进行统一的分类与归纳整理,需要用到随时取出,提高工作效率。 2.5设备管理系统内部还可以对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测的各种实验仪器以及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质量安全检测所涉及 的项目繁多,需要使用的仪器以及设备很多,如果雇用人力进行管理,效率低下,系统内部的管理实现了智能化、高效化的管理,及时检查老化的需要维修的设备,定时更新添加的仪器设备,直接通过该系统可以进行有效的检索,方便查询,检测人员在仪器和设备的归还和使用上要做好登记工作,工作人员及时录入信息,以避免对其他人员的使用造成干扰。3结束语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日益增多,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要满足更多的人类生活需求,并 为人类创造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因此,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检测的结果直接反映着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水平。但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测需要借助于质量检测管理系统,以便对项目相关的检测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

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 曾建锋

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曾建锋 发表时间:2019-08-21T14:43:00.46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9期作者:曾建锋[导读] 要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就必须坚持认真进行质量检测。文章针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510610 摘要:工程质检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要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就必须坚持认真进行质量检测。文章针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工程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的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而进行的活动。工程质量检测就是经过“测、比、判”活动,从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作出处理,对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作出安排。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的会审,是否保证了工程的质量。(2)原材料、外购材料、半成品及工程实体的质量检验,提供正确的检测数据,做出评价结论,并参与工程质量事件的分析处理。(3)工程所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检测。技术审定和推广工作。(4)通过科学检测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质量检测在水利工程中的作用 1、试验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技术保证。首先是出厂自检,如钢筋、水泥、机电设备等,企业产品的出厂质量控制由企业自检;其次是工程施工现场检验,这些措施可避免造成质量隐患及直接经济损失。 2、检测结果是对质量评定、验收的证据。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验收,离不开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一切以数据说话,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是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3、检测是质量监督管理的手段。试验检测不仅是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的主要手段,而且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技术手段。 4、检测结果是改进质量的科学依据。应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科学地了解整个水电工程的质量水平、存在的问题、缺陷及如何进一步加以改进,提出改进措施等。 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存在的问题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不完善 在水利工程检测工作中,很多质量检测单位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与法人资格,而是依赖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能完全保证质量检测结果的公平公正。尽管部分质量检测单位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但是没有相应的政策与法律支持,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并且,政府的法律法规则主要针对独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管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能为自身工作与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无法保障质量检测的职业质量与职业道德。因此,必须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市场化与规范化。 2、水利工程的资料与数据准备不全面,传递能力弱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都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认识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重要性。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以及监督都非常重视,但是工程的检测环境、检测设备都存在很大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水利工程的资料与数据没有进行妥善的管理与整理,甚至造成数据与资料的缺失,耽误水利工程数据与资料的传递,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配备不完善,专业素质与技能有待提高 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中,缺乏质量检测人员监管制度。在不同等级的质量检测管理机构中,很多质量检测人员没有人员编制,并且能够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数量很少。缺乏对于质量检测人员定期的教育与培训,难以保证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更新与发展,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人员需要通过培训与教育以符合质量检测技术要求,提高自身对于质量检测设备的操作能力与质量检测数据的网络处理能力。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缺乏第三方的检测与监督 当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没有权威的文件保证其检测市场的有序进行,造成施工单位质量意识淡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大多是在施工单位的内部进行,或者是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在质量的检测过程中缺少第三方的检测与监督,不能完全保证质量检测的公正。此外,检测单位在受施工单位委托进行质量检测过程中,部分检测单位诚信缺失,难以保证检测的公平公正。 四、加强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能力 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能力低下对质量管理工作有不利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其质量监督能力,增加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并且让从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人员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上岗证,如此才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检测和监督工作的质量。 2、提升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 不同方面的检测人员有不同的素质要求。领导者要求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优秀的管理组织能力;项目经理必须是有多年工程建设从业经验的人才;监理工程师则要求有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检测人员应该有大量水利工程建设经验,最好是直接参与过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这些方面的工作。检测人员应按照如上要求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才能保证其检测工作质量过关。 3、加强对检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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