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

编号:

教案

第1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8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1、知识目标:熟悉法的概念、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能力目标: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

教学目的

和要求法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

3、情感目标:让学生树立初步法律意识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法的概念。

重点

难点:法的概念。

难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学进程

启发式提问:原始社会是否有法?(含课堂教

学生讨论:什么是法?法与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如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何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不同?通过提问学生和教师讲解,让学生明白法律的特殊性。从而导助手段、师

出法的概念。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

二、法的概念:书设计)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分组讨论:法与道德有何区别?

三、法的种类

页码: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3、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4、经营协调关系

5、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思考:经济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何意义?

在网上或者报刊杂志上找一则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关的案例,字数不作业布置低于二百字,下次课交流。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结合历年所学专业知识和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采用讲授法、实例分析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提问法,调动

学生学习和学好本课程的积极性。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编号:

教案

第2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9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二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1、知识目标:熟悉法人的概念、掌握法人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2、能力目标:通过对法人的理解,让学生认识到法人的民事权利能

教学目的

和要求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情感目标:让学生明确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

重点:

1、法人的概念

2、法人的构成要件

重点

难点:

难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复习导入:

提问: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新授:

第二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教学进程

一、法人制度

(含课堂教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1、法人的概念

助手段、师

生互动、时2、法人的构成要件

(1)依法成立间分配、板

书设计)

(2)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页码:

(三)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既然三鹿集团是企业法人,为何田文华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业布置

2、签字盖章的权利?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一定要让学生结合案例,明确责任和义务;区别不同年龄阶段所要承担的责任。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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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15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二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1、知识目标:熟悉代理的概念、及种类、无权代理。

2、能力目标:通过对代理的理解,让学生区分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教学目的

和要求代理;表见代理。

3、情感目标:让学生明确表见代理、复代理。

重点:

1、无权代理及效果

重点

难点

2、表见代理及效果

难点:

代理的案例分析

复习导入:

提问:1、法人的条件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新授:

第二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二、代理制度

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助手段、师1、代理的概念

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2、特征

(1)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书设计)

(2)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其法律后果直接又被代理人承担

页码: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1、代理权的产生

2、代理权的终止

(三)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

1、代理权滥用及法律后果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承担

民事责任。

(2)恶意串通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

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及法律后果

(1)代理人给予追认:无权代理变有权代理

(2)代理人否认: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作业布置P.18案例分析1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1、甲厂业务员王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

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王某的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C有权代理,合

同无效

2、张某和李某受甲鞋店委托,去外地买一批皮鞋,其时,张某与某乡办鞋厂勾结,购进

一批劣质皮鞋,李某并不知情。张某得到了好处后,送了一条香烟给李某,李某因为张某

是其师傅,也未过多问。此案件中,应由()负连带责任。

A张某、李某和乡办鞋厂B张某与乡办鞋厂C张某与李某D李某与乡办鞋厂

3、甲有三个女儿A、B、C,甲生前委托乙采购儿童服装50套,后甲死亡,乙得知这一事

件后仍将服装购买。服装买回后A、B均表示满意,唯有C表示反对,乙以甲的名义购买服装的行为属于()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A滥用代理权B无权代理C有权代理D表见代理

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辞去委托D代理人死亡通过3题练习题,让学生掌握这两个知识点,学生也容易混淆,通过对比和总结,学生发现了两者的区别,掌握较好。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页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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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16日

课目、课题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1、熟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2、能力目标: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设立变更、解散、清算和法律

教学目的

和要求责任

3、情感目标:让学生明确毕业后自己开公司的注意事项。

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事务管理

重点

2、合伙企业法的设立条件及事务管理

难点

难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复习导入:

提问:1、无权代理的后果

2、代理权滥用的后果

新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学内容、教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学方法、辅

助手段、师

(一)概念和特征生互动、时

(二)基本原则间分配、板

书设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5点

(二)设立程序

三、事务管理

页码:

四、解散和清算

1、清偿程序

2、偿债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2、财产份额的转让

3、事务执行一致同意

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债务清偿

5、合伙、退伙及效果

三、有限合伙企业

1、法律适用

2、设立的特殊规定

3、事务执行

4、解散、清算无限连带责任

作业布置P.42案例分析1、2、3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现在的学生毕业后想自己开个小公司的很多,性质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又有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合伙企业之分,让学生明确之间的区别,尤其是法律责任更为重要和实用。学生学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习中积极性很高。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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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22日

课目、课题第三章公司法

1、知识目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能力目标:训练自己应用公司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教学目的

和要求3、情感目标:导学不是“倒”学;导者,引导,指导也,导游也。

重点:1、公司的特征

重点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难点

难点:设立条件

复习导入:

提问: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新授:

第三章公司法

教学进程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含课堂教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一)公司的概念助手段、师

(二)公司的特征法人资格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书设计)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出资额全部财产

(二)特征:人资两合

二、设立

页码:

(一)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二)设立条件:50以下、公司章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权力机关

2、一般决议:过半数

3、特别决议:三分之二

*哪些是特别决议P。50

P.70思考题1、公司的特征?作业布置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我们所用的课本过于简略,理论方面探讨得少一点,也没有涵盖最近的公司法修改,建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阅别的教材、专著促进学习。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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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23日

课目、课题第三章公司法

1、知识目标:熟悉组织机构和一人公司。

2、能力目标:掌握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教学目的

和要求3、情感目标:让学生了解公司章程的范本。

重点:组织机构

难点:股权转让

重点

难点

复习导入:

提问: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新授: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学内容、教

1、人数3--13学方法、辅

助手段、师

2、职权

生互动、时

3、一人一票,过半数间分配、板

书设计)

(三)经理职权

(四)监事会3人职权

四、一人有限公司

页码: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

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因无

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作业布置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每届任期两年。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监事会有3名成员:他们是董事长,总经理

和职工代表。该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下载2014年新公司法,参考网络上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课后自我总

范本,了解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有难度,但可以让学生分结分析

组完成任务。教学效果更好。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教案

第7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29日

课目、课题

1、知识目标:熟悉股份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设立方式。

2、能力目标:掌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教学目的

和要求3、情感目标:自主学习新公司法,比较为何这么修改。

重点:

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重点

2、设立方式

难点

难点:发起人的责任

复习导入:

提问:1、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2、股权转让

新授: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学内容、教

(一)概念认购的股份全部资产学方法、辅

助手段、师

(二)特征有限资合生互动、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间分配、板

书设计)

(一)设立条件

1、人数2--200

2、公司章程

3、名称、组织机构......

页码: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35%。

三、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或

者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

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作业布置P.71案例分析1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总结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

课后自我总

但学生反映不积极,学习被动。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教案

第8次课学时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30日

课目、课题第三章公司法

1、知识目标:熟悉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2、能力目标:掌握特别决议的事项、高管的职权。

教学目的

和要求3、情感目标:让学生各种法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处理好它与各种

相关法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重点: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职权

重点

难点:

难点

区别合并、分立后的分类责任

复习导入:

提问:1、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2、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新授: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学内容、教

(一)股东大会学方法、辅

助手段、师

1、会议形式

生互动、时

2、临时提案权间分配、板

书设计)

3、股东会决议

普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的事项有三项: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页码:

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此外,上市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经理5--19人过半数

(三)监事会不少于3人

五、股份转让和发行P.61

第四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合并

二、分立

三、解散

P.71作业布置

案例分析2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整理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并进行比较,

课后自我总

便于掌握。学生学习主动记笔记。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教案

第9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10月10日

课目、课题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知识目标: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的概念、特征、分类。

2、能力目标: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程序、出资方式、

教学目的

和要求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3、情感目标:比较中提高学习能力。

重点:三种形式的比较

难点:1、中外合资企业法

重点

2、中外合作企业法

难点

复习导入:

提问: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新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学内容、教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学方法、辅

助手段、师

(一)概念生互动、时

(二)特征中国法律间分配、板

书设计)

二、主要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页码:

(三)外资企业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程序

三、注册资本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四、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P76五、出资方式无劳务

六、组织机构无董事会

七、期限、解散、清算

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作企业属“契约式”企业

二、投资回收、收益分配、

三、期限、解散、清算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一、设立条件、出资方式

二、组织形式、期限、解散、清算

作业布置P.86-87案例分析1、2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三种形式,比较其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出资方式、期限、解散和清算。既简单又混淆。学生当时觉得浅显,但放一起时很容易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混淆。望学生回家能复习巩固。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编号:

教案

第10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10月13日

课目、课题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知识目标: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立法原则、种类。

2、能力目标:掌握要约和要约邀请。

教学目的

和要求3、情感目标:生活中应用很多,与财经应用文联系。

重点:1、要约

2、要约邀请

重点

难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难点

复习导入:

提问:1、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原因?

2、合作经营企业的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新授:

第六章合同法教学进程

(含课堂教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学内容、教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合同立法学方法、辅

助手段、师

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生互动、时

二、合同的种类间分配、板

书设计)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程序

页码:

(一)要约

1、概念发生要约的人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内容不同

(3)后果不同

作业布置增加案例,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概念看似简单但理解很难,提高文字的理解能力。给学生看了自己拟的售房合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速记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 一)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 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 三)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 公民(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3) 国家 (4)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2)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 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 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 ,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 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 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 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法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与经济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中职 经济法基础教案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法的产生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 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3、调整对象 4、地位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 1978年十五大 XX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三、经济立法的概念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基础》复习题集(第5134篇)

2019年国家初级会计师《初级经济法基础》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是( )。 A、甲公司出租地下停车场 B、乙公司将房屋抵押给银行 C、丙公司承租仓库 D、丁公司购买办公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契税征税范围 【答案】:D 【解析】: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选项D正确。 2.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一定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为( )年。 A、3 B、5 C、10 D、20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账簿和凭证管理 【答案】:C 【解析】: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下列各种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A、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方 B、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 C、房屋赠与中的赠与方 D、土地、房屋投资的投资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契税纳税人

【答案】:B 【解析】: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4.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征收契税的是( )。 A、张某受赠房屋 B、王某与李某互换房屋并向李某补偿差价款10万元 C、赵某抵押房屋 D、夏某购置商品房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契税征税范围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D: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契税;(2)选项C: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限为( )日。 A、10 B、15 C、20 D、30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1节>劳动争议的解决 【答案】:B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应税项目的是( )。 A、粮食白酒 B、调味料酒 C、药酒 D、电池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019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办院校的教职工比照《公务员法》执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后勤人员:机关车队、食堂、保洁等,都属于这个项。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初级会计考试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年满16 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能够例外) ,有劳动权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2.用人单位有用**** 利水平和行为水平。 (1)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二)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车辆中,以每辆为车船税计税单位的是( )。 A.摩托车 B.客货两用汽车 C.低速载货汽车 D.专用作业车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BCD: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车船税计税单位。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银行汇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而且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B.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D.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申请使用现金银行汇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D: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 均为个人的,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 人名称,在“出票金额”栏内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真题及答案 3、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 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是( )。 A.贷记卡 B.专用卡 C.转账卡 D.储值卡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选项B: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 金功能;(2)选项C: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3)选项D: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4、下列有关单位人民币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初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B.单位人民币卡可以透支消费 C.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可以存人现金,但不得支取现金 D.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可以存入销货收入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选项ACD: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人存人单位卡账户;(2)选项B:单位卡不得透支。 5、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2017年11月份因自身原因给甲公司造成了4800元的 经济损失。由于张某无力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额,甲公司拟逐月从其工资额中扣收赔款。已知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为1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从张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元。 A.100 B.320 C.1280 D.1500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本题中,每月如果从张某的工资中扣除20%,则张某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为1280元,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甲公司可以从张某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1600-1500=100(元)。初级会计实务考试试题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与答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小题,每小题1.5分,共2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 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一定期限。() A.1年 B.3个月 C.2年 D.6个月 参考答案:A ?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的是() A.盘盈的固定资产 B.通过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 C.外购的固定资产 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参考答案:A ?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 B.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 C.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 D.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 参考答案:C ?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 参考答案:A ?5[单选题]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住宅项目,实际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0平方米,各税率为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 A.18000平方米 B.24000平方米 C.36000平方米 D.12000平方米

参考答案:D ?6[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免征增值税的是() A.粮油企业销售面粉 B.农民销售自产粮食 C.木材加工厂销售原木 D.超市销售糖果 参考答案:B ?7[单选题]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是()。 A.转让专利权 B.转让建筑xx使用权 C.转让网络虚拟道具 D.转让采矿权 参考答案:B ?8[单选题]境内公司向乙境外公司支付1000万股息,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乙公司预提10%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代缴代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正确的是() A.1000×10% B.1000×(1-25%)×10% C.1000×(1-25%)×50%×10% D.1000×25 参考答案:A ?9[单选题]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藉个人中,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A.怀特2015.1.1入境境,12月31日离境、中间三次离境,每次20天 B.汤姆2015.2.1入境,次年3.1离境 C.海南维2015.1.1入境,12.31离境 D.麦克2015.1.1入境,12.31离境,中间离开25天 参考答案:B 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必须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内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10[单选题]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设立账簿的期限()。 A.10天 B.15天 C.20天 D.30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社会保障关系 四、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二)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非指定法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有体物 2、经济行为、3经济信息、4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类1、行为2、事件 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二实施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 三、代理 1、代理的特征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第三章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特征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物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季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四)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 3、登记注册 第四章公司法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117个核心考点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行为能力:5.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 (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A: 规章:4. 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3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其中2001年第2个综合题有3分的考点来自本章的"表见代理"。 本章于2000年进行了重大调整,增加了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重要内容;2003年指定教材对"经济法的形式"、"法律行为的分类"等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2004年指定教材对第一节"本书的基本体系"部分进行了调整,但不属于考试内容。 复习本章时,考生应特别注意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在《合同法》、《担保法》综合题中的应用。 本章考点精析 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2)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4)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中授权不明的责任界定;(6)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8)诉讼时效期间;(9)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0)仲裁和诉讼。 一、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2004年调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例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2003年) 【答案】√ 【解析】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2)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例题】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 【答案】× 【解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97年多选题) ①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②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③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④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⑤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例题】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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