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给法律人的民法学习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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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给法律人的民法学习书单(2018年最新版)

一、民法史与概述

1、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

2、[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3、[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5、[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6、[德]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上海三联书店2006 年版

7、[美]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

8、[美]弗里德曼:《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9、[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二、民法总则

(一)教科书

1、王利明:《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版

2、[德]哈里·韦斯特曼等:《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德] 汉斯·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4、[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

(二)体系书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7、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8、李永军:《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三)专著

9、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10、邵建东:《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 则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11、[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

12、芮沐:《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四)注释书

13、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三、人格权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1、[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王泽鉴:《人格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

4、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

四、物权法

(一)教科书

1、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年版

2、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

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4、[日]我妻荣:《新订物权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

5、[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18 版)》,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二)体系书

6、[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下),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7、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8、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版

9、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上、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三)专著

10、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田士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程啸:《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即将出版)

13、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14、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5、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6、程啸:《担保物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四)注释书

1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

(五)工具书

18、程啸编著:《物权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五、债法总则

(一)教科书

1、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

2、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3、[德]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7 版)》,中国人民出版社2014 年版(二)体系书

4、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5、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5、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下),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6、[日]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

六、合同法

(一)教科书

1、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

(二)体系书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版)》(第1、2、3、4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依次出版

6、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7、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

9、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上、中、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三)释义书

10、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四)工具书

11、程啸编著:《合同法一本通(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

七、侵权与损害赔偿法

(一)教科书

1、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

2、[德]福克斯:《德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3、[德]埃尔温·多伊奇等:《德国侵权法(第 5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二)体系书

4、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 年版

5、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6、王泽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三)专著

7、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澳]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9、[美]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10、邱聪智:《从侵权行为规则原理之变动论危险责任之构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11、[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四)释义书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五)工具书

13、程啸编著:《侵权责任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

八、民法方法论

(一)入门阶段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3、[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

(二)初级阶段

4、[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5、[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6、梁慧星:《民法学解释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三)高级阶段

7、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9、[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 年版

1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5 年版

九、法经济学著作

1、[德]汉斯-贝恩德·舍费尔等:《民法的经济分析》(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 6 版)》,格致出版社2012 年版

3、[美]斯蒂文·沙维尔:《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

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

5、[美]卡拉布雷西:《事故的成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6、[美]兰德斯、波斯纳:《侵权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十、民法思维与案例分析

1、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2、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3、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

4、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719109020.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请求权:概念结构及理论困境(一) 关键词:请求权/相对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请求权竞合 内容提要:请求权概念的创造,是民法从诉讼秩序到权利秩序演进的需要。“请求权”经历了从救济性的手段到建构性的基石的转变,从具体的权利扩展为抽象的概念,帮助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以及以实体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但请求权概念在多种意义上不加区分的使用,模糊了相对权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分野,导致了责任法与时效法的结构性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诉讼标的理论。因此,应对请求权的相关理论重新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Abstract:Thecreationofth econceptofClaim(Anspruch)wasrootedintheneedsarousedbyCivilLaw’sprogressfro mtheorderbasedonlitigationtotheorderbasedonrightsystem.“Claim”experiencedthetransitionfrom asaremedytooltoasaconstructivecornerstone,fromaspecifictypeofrightstoanabstractconcept,assis tingcivillaws’codification,andhelpingthelawsystemfocusonsubstantiverights.Buttheuniversaluseof Claiminavarietyofcircumstancesresultsinambiguityofthedistinctionbetweenrelativerightandabsolu teright,leadstoimperfectionofrulesonLiabilityandLimitationofActions,aswellasmisguidesthetheory onlitigationobjecttosomeextent.ThusClaim-relatedtheoriesshouldbere-analyzedtodefinepreciselyt henatureandfunctionofClaiminanattempttorefinethelegal-relation-basedCivilLawsystem.KeyWord s:Claim(Anspruch)RelativeLegalRelationLimitationofAction 在德国民法上,请求权是现代民事权利体系赖以构建的基础概念,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请求权不但覆盖整个民事实体法的体系,还进一步构成了民事诉讼的核心对象。因此,理论上对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学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前提和基础。尽管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请求权理论进行了大量关注和较深入研究,并结合《物权法》的起草,对请求权的适用规则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但对请求权的概念结构及其功能模式的研究尚有欠缺,这导致理论上的一些分歧与争论。基于此,本文拟对请求权的概念进行分析与梳理,重新定位请求权的性质与功能,以淳化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对象的私法体系。 一、从救济到权利秩序:请求权概念的制度成因 请求权概念是大陆法系发展过程中私权与诉讼分离的结果。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实体性权利,“权利”形态需通过相应的程序(actio)来表现。例如,债就仅被理解为一种法锁关系,“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为履行,其只能通过选择正确的“actio”而寻求国家公法上的强制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权利均需诉讼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交易经常化的实际需求。且在哲学层面上,文艺复兴运动极大地解放了人性,催生了权利意识,这也导致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不再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因为,罗马法是“从诉讼而不是权利的角度考虑问题”,权利并非产生于客观的法的准则,其必须由诉讼控告反映出来。1]而诉讼控告显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着眼点,意在建立行为秩序而非权利秩序,因此,罗马法的法律维护模式具有将法律维护与行政管理合而为一的危险2]。为防止这种危险,摆脱权利对诉讼的依附地位,实现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向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维护模式的转变,将“actio”中的实体权利与对权利的保护程序进行分离成为了必然的要求。法国法最早进行了这种分离的尝试,以权利关系为主线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但法国法上的权利并没有必然地引申到权利的保护上,亦即权利尚未形成自洽的体系,私权的保护不是由实体法中的权利效力决定,而是通过各种诉讼创设的。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的规定,可被解释为对任何权利的保护依据,但实际上,这更多的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并非规定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法国1807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该法典不仅直接使用“诉权”的概念,而且对诉权进行具体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

《国际私法学》第08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2:25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的“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的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你的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对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各国立法和实践除少数特殊性质的法律行为外,一般采用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2、对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 A、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B、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C、适用法院地法 D、依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分别加以确定 3、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作法是采用 A、本人的住所地法 B、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就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如果当事人未作选择则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 A、本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的营业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的住所地法 D、代理人的住所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规定,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顾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 A、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B、代理人住所所所在地法 C、本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本人住所所在地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法律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的根据是 A、法则区别说 B、主权 C、国际习惯

D、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E、证明便利 2、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准据法在当事人间未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有 A、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B、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C、代理人营业地法 D、代理人住所地法 E、本人营业地法 3、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有 A、本人住所地法 B、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C、主要合同准据法 D、为代理行为地法 E、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4、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规定的准据法有 A、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的营所所在地法 C、代理人无营业所时,适用代理人惯常居所在地法 D、但如果本人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国家内有营业所的则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E、代理人无营业所的,也可适用其住所所在地法 5、根据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本人与第三人关系应适用代理人为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但下列情形下应改为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A、代理人无营业所 B、代理人在交易所为代理行为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法理学必背题库习题

法的基本特征(P32 全面具体复习简答论述) 法的规范作用是什么?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由法的统一性可引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属于“应然”的范畴。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概念定义: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P38 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规则定义: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指示和规定。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P41具体全面复习) 法律原则定义: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 法律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特点: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原则交错的时候,按其相对分量来解决; 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无效; 法律价值:是指在人对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平等的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的定义: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法律分类:(具体复习) 1、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把人权转化为法定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2、按照主体可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 ·就集体人权可分为:一般社会群体的权利;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就个体人权来说,按照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读民法思维笔记

换个角度看民法 ——读《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世界上所有的生命都在微妙的平衡中生存。——题记 何谓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运用法律。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或风格是由法律制度和法律思考的形式和内容所构成,而法律教育具有关键的重要机能。 首先是如何学习法律?王老师的专著,民法概要,总则,物权两本,债权三本,天龙八部,民法思维。这几本的作用是不同的,前面四个属于教科书,重点在于制度的体系化介绍,天龙八部属于论文汇集,应该是读完前面几本之后才可以涉足,这样有助于论文的体系化定位(王老师选编论文没有按照民法体系的顺序,这点我有些奇怪),而民法思维,一般也是要在教科书学完之后才开始看,因为这本书总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如果读者对各项可能的请求权基础都有一定程度的掌握的话,自然效果更好。读王泽鉴先生的书,不能仅仅读其中的法学知识,更要琢磨其中的法学方法。择其要者,可概括为四端:其一,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二,法解释学的方法;其三,案例研究的方法;其四,比较法的方法。法学方法犹如游泳方法,如果只谈如何游泳而不能实际下水实践,必然是误人子弟的空谈。同样,如果只学习游泳的理论而不实际下水实践,自己的能力根本不会有什么实际的提升。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既有对于相应方法的阐述,更多的则是实际应用这些方法的思考和论证。读书不仅应领会作者的意思,同时应注意作者的方法。正是这些方法,对于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提升,至关重要。应当重视本学科的方法和专业书籍。 开始要学会分析法律概念,因为分析法律概念从而明确其构成要素,是法律人必须培养的一种能力。同时在学习过程应该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以及判例评析等最终做成解题报告。在过程中要重视实例的研究,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通过将日常生活转变为法律概念,何时何地,谁和谁发生了什么?带着问题去研读案例。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其次是探讨了以请求权为基础的出题模式的逻辑连贯性,即谁是原告或被告?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返还其物?若不能,有何救济方式?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样的?以请求权为基础的理论很清晰的回答了“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问题。据此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由六大类构成: 一、契约上的给付请求权 二、返还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五、支付费用偿还请求权 六、不作为请求权

民法测试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C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2.广义的民法是指(C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A )。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ABD )。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2.民法的性质是(BCDE )。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ABCDE )。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民法的解释包括(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ABCDE)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A )。 A.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B.民事关系客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D.民事关系主体 6.甲在上班路上拾到乙不慎遗失的手表,甲的行为属于(B )。 A.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C.侵权行为 D.无效行为 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C )。 A.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B.事实的行为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C.合法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 D.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ABCD ) A.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E ) A物权关系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侵权关系 E.知识产权关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 核心内容:合同形式有哪些主要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批准形式、鉴定形式和登记形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通过各种形式来表现合同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毋须当事人特别指明。凡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未规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口头形式”的对称。当事人采用文字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和处理纠纷的优点。并可作如下分类: (1)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前者指行为人采用普通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书信和电报等。后者指行为人除采用普通文字进行外,还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法定书面形式和约定书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以文字形式进行意思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并不具有强行性。并且,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我们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是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了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 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 (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 1、违约责任请求权 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3、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类合同请求权 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 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悬赏广告 (二)多方法律行为 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 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四、身份上的请求权

法律基础复习题 (1)

一、多选题每题 共20题,每题2分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中,包括有(ABCE)。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法 E.地方性法规 2、法律历史类型的划分中有(ABCD)。 A.奴隶制法 B.资本主义法 C.封建制法 D.社会主义法 E.普通法 3、法律体现的主要是(AB)意志。 A.国家 B.统治阶级 C.全民 D.少数人 E.多数人 4、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有(CD)。 A.国务院 B.省人民政府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E.全国人大 5、(CD)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A.坚持民主集中制 B.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C.坚持邓小平理论 D.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E.坚持民主选举制度 6、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ABDE)。 A.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C.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D.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E.民主集中制原则 7、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AD)。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公民权与人权 C.宗教自由 D.政治自由 E.信息传播权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AB)。 A.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B.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C.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 D.由全国各族人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E.是政治协商产生的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ABCD)原则。 A.自愿 B.平等 C.公平 D.诚实信用 E.放权让利 10、《劳动法》规定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ACDE)。 A.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原则 B.同工同酬 C.按劳分配原则 D.男女平等原则 E.劳动者民主管理原则 1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ABCD)。 A.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B.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国际公法网考多选题

国际公法网考多选题 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ACD ) 2、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ABCD )。 3、联合国大会的职权有( ABCD )。 4、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ABCD )。 5、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ABD )。 6、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 )。 A、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B、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C、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D、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7、关于斡旋和调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CD )。 8、关于联合国的建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

9、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BC )。 10、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BCD )。 11、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 ). 1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ABC ) 。 13、联合国安理会维持和平部队的主要任务是( ABCD )。 14、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ABCD ) 。 15、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ABCD ) 16、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ABCD )。

17、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D )。 18、作战的基本原则有(ABD) 19、公海自由制度包括( ABCD ) 20、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BD )。 21、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ABD )。 22、合法交战者有(ABC )。 23、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24、联合国秘书长的职权有( ABCD )。 25、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ABCD )。

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请求权基础

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请求权基础: 时间:2014年11月3日 地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会堂 演讲嘉宾:王泽鉴教授 文字整理篇幅所限,为节选。 时隔十年能够再度来访,再见老师、同学,非常荣幸。长话短说,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在开讲之前,我想讲几件这几天遇到的事情。一个就是我今天去张红老师的课堂上听同学们作报告,感触很多,大陆民法的发展,由理论到实务,由学理讲述到案例的研究,我觉得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的方法上仍然有深化的余地。今天讲的是案例研究,这个案例研究跟实例研习是不一样的,希望有助于教学与研究。第二是我在上海高院的时候,高院一个副院长跟我说,他在我的一本书上看到这样一句话,他一直记在心里,我说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一定要用民法第某条后段的类推适用,他说直到今天才体会到依法律实现正义一定要落实到法律解释适用的层次。今天我听同学报告,我对有些法条不是很熟悉,我就找旁边的同学借法条书,他说没有带来,我就感到非常的诧异。在台湾,法科生上课必带小的六法全书,如果我现在问你几个法律条文,你知道吗?比如说宪法第38条、37条;合同法第6条;侵权法112条;物权法245条或者侵权法22条,你能够知道这些条文吗,你知道这些条文的内容吗,你知道这些条文在解释适用上遇到的困难吗?脱离了法条就不能适用法律,就不能以法律实现正义。第三个就是我在北京的时候,一位高院的法官来看我,跟我讨论问题,从他的包里面拿出一本小的法律全书,问这个适用这一条还是那一条,是适用前段还是后段,是解释这个概念还是等等问题,我就非常感动,学习法律能够落实到这个程度。她说最高法院法官学院邀请德国教授来讲课,讲的内容就是“请求权基础在法律解释上的运用”,希望能够提升大陆法院在判决论证上的风格。最后一件小事就是,我今年去德国访学,在柏林大学及慕尼黑大学,我每次去国外的时候都会邀请大陆和台湾的同学一起吃饭或者喝咖啡,他们都说在大陆的教学和德国的教学不是很联系得上,他说带《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这本书,能够让我们在德国学习法律有一个方法,也能够应付上课。这些点点滴滴的小事,我就意识到方法论一定要在大陆得到普遍推广适用,所以今天我就选了这个题目:“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萨维尼说,一切的进步在于方法,不管你能力多高,不管你多么勤奋,最重要的还是在于方法,因为方法才能使我们的学术研究进步。我们都在学习法律,但是我们缺少方法上的自觉以及方法的体系化。伟大的法学家Gesetze说,真正的进步是方法的进步,进步最大的动力来自于方法的更新。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很基本的方法,但是德国自耶林、萨维尼两百多年以来,教学研究一直采用这一方法。由案例研究到实例研习,我举个例子:有法院判决,比如买卖一个东西本来是镀金的,他以为是金的,这个性质上有误解,整个事实都是围绕重大误解来设计。如果用实例研习,那就会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可否请求返还价金?是否会和物的瑕疵竞合?实例并不是解决判例上一个特殊的解释适用的问题,而是放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架构上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我们希望大陆能够从案例研究发展到实例研习。我举个例子说一下,

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一、议论题的类型 如前所述,台湾地区法学教育和官方考试重视议论题,其理由有二:1、此为传统科举的考试方法。2、此类题目有助于训练或测试考生对法律理论的了解,以及区辩法律概念的能力。兹举若干典型试题如下; (1)民法规定权利之行使有何限制,试述之(1984年司)。 (2)何谓代理权之授予行为的无因性,其与代理权之消灭依其所由授予法律关系定之(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间有无矛盾(1995年司)。 (3)买卖不动产之契约,是否应以书面为之(1981年律)。 在议论题中最为常见的则是“法律概念异同的比较”,例如: (1)捐助行为、赠与行为与遗嘱(1969年司)。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995年司)。 (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1995年律)。 (4)除斥期间与消灭是小(1997年司)。 (5)解除权与撤销权(1996年司)。 (6)解除契约与终止契约(1978年司)。 (7)结果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各有何不同?又民法有关特殊侵权行为之规定中,更有所谓中间责任与衡平责任之规定,其间又有何差异,试分别说明之(1997年律)。 (8)分别共有与共同共有(1967年司)。 (9)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1991年司)。 二、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 议论题有助于测试考生的“法律知识”,但较难培养“法律思维”及“解决争议”的能力。早期官方考试题目偏重此类问题,今日仍然有之,例如:何谓权利能力?自然人之权利能力的始终如何?胎儿有无权利能力?失踪人有无权利能力?经死亡宣告之自然人实际尚存者有无权利能力(1966年司)。遗嘱可否撤回?如何撤回?(1995年司),可见此类题目的功能,仍受重视。就“遗嘱可否撤回,如何撤回”题目而言,由“如何撤回”,可以推知遗嘱“可以撤回”。关于遗嘱撤回,第1219条至1222条设有明文。本题占民法一科“25分”,考生若不知“遗嘱如何撤回”将有落榜之虞,从而“遗嘱的撤回性”将决定一个法律人的生涯规划。

民法测试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C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 2.广义的民法是指(C )。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A )。 A.民事判例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ABD )。 A.某市公安局与其辖区内的家具公司订立买卖办公桌合同 B.公民张某向某公司借款 C.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D.刘某房屋倒塌,砸伤过路行人 E.公民王某盗窃所在单位的生产材料 2.民法的性质是( BCDE )。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人法 D.民法是规则法 E.民法是权利法 3.下列属于我国民法的渊源的有( ABCDE )。 A.宪法 B.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E.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民法的解释包括( 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执法解释 E.守法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ABCDE )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B.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C.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D.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E.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A )。 A.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B.民事关系客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D.民事关系主体 6.甲在上班路上拾到乙不慎遗失的手表,甲的行为属于( B )。 A.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C.侵权行为 D.无效行为 7.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B.事实的行为不能引起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C.合法的民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 D.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ABCD ) A.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D.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CE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侵权关系 E.知识产权关系

13春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二

13春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一、二、三 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判断题(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得分:100 1. 从立法权限划分角度,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2.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3. 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4. 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5.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6. 法与党的政策,在经济基础、体现的意志、根本任务和思想理论基础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都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7. 公权利与私权利划分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不同类型,即公法与私法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8.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二是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9. 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改正正义。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10. 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11. 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12.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13. 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4 分得分:4 14.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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