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白蚁预防包治期 10 年,装修房屋为 3 年。包治期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灭治,并配合进行灭治工作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预防和灭治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合同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审核确认签章后,预防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五条为保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 10 年的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费中提取 20% 作为 10 年防治期内的复查包治费,并提取 5% 为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管理、监督工程验收等费用。

第十六条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市城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持有市城管办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一)从事白蚁防治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应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或具有白蚁相关的生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股东)

2 注册资金 50 万元以上;

3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 1 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和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

4 成立白蚁防治单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员须有 3 人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不少于

5 年。

二)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2 机构成立批准文件;

3 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体证明;

5 专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

6 验资证明。

三)凭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四)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市城管办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凡从事白蚁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城管办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对白蚁防治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有关白蚁防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复查由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灭治的资料档案。复查结果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签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按规定签《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是否有《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药物管理

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

第二十八条药剂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统一组织、管理、供应。药剂应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制药剂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凡进行防治施工,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施用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七条处以下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白蚁防治管理主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 点内容解读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https://www.360docs.net/doc/375978514.html,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来源: 字号调整:小中大 打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2012年2月7日上午9:30,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了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 会上,薛峰及谭权就记者所提出的问题也做了回应。针对城市更新进程问题,谭权指出,不管是在计划方面还是在规划审批方面,都已经做了整合简化,特别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 针对城市更新面临的拆迁和补偿问题,谭权指出,政府一贯鼓励市场运行,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搬迁,此外,针对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也会对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以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对于更新主体的确定,谭权表示,在本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他指出,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则由区政府进行把关,市政府进行后期监管落实的积极配合。 同时,对于记者提出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时,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全文)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高层建筑的常见结构形式及特点

高层建筑的常见结构形式及特点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主要有: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等。 框架结构,是由纵梁、横梁和柱组成的结构,这种结构是梁和柱刚性连接而成骨架的结构。框架结构的优点:强度高,自重轻,整体性和抗震性好,柱网布置灵活,便于获得较大的使用空间;施工简便,较经济;框架结构的弱点:抗侧移刚度小,侧移大;对支座不均匀沉降较敏感等。根据分析,框架房屋高度增加时,侧向力作用急剧地增长,当建筑物达到一定高度时,侧向位移将很大,水平荷载产生的内力远远超过竖向荷载产生的内力。一般适用于10层以下、以及10层左右的房屋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又称框剪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是指由框架和剪力墙共同作为竖向承重结构的多(高)层房屋结构体系。它是在框架纵、横方向的适当位置,在柱与柱之间设置几道钢筋混凝土墙体(剪力墙)。在这种结构中,框架与剪力墙协同受力,剪力墙承担绝大部分水平荷载,框架则以承担竖向荷载为主,这样,可以减少柱子的截面。剪力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建筑平面布置的灵活性。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则充分发挥框架和剪力墙各自的特点,既能获得大空间的灵活空间,又具有较强的侧向刚度。所以这种结构形式在房屋设计中比较常用。这种体系一般用于办公楼、旅馆、住宅以及某些工艺用房。框架一剪力墙结构,一般用于25层以下房屋结构。

剪力墙结构,是由纵向、横向的钢筋混凝土墙所组成的结构,即结构采用剪力墙的结构体系。墙体除抵抗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外,还对房屋起围护和分割作用。剪力墙结构优点是整体性好,侧向刚度大,适宜做较高的高层建筑,水平力作用下侧移小,并且由于没有梁、柱等外露构件,可以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缺点是由于剪力墙位置的约束,使得建筑内部空间的划分比较狭小,不能提供大空间房屋,结构延性较差。因此较适宜用于宾馆与住宅。全剪力墙结构常用于25~30层结构。 筒体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墙围成侧向刚度很大的筒体的结构形式。筒体在侧向风荷载的作用下,它的受力特点就类似于一个固定在基础上的筒形的悬臂构件。迎风面将受拉,而背风面将受压。筒式结构可分单筒、筒中筒体系、桁架筒体系、成束筒体系等。筒体可以为剪力墙,也可以采用密柱框架;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数量不同的筒。筒体结构多用于高层或超高层公共建筑中。筒式结构则用于30层以上的超高层房屋结构,经济高度以不超过80层为限。

城市更新项目判断题

[题型]:判断题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但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答案:错误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除重建。答案:正确 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答案:错误 城中村、旧屋村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同意。 答案: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中村依本办法补缴地价进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均可以由建设单位取得完全产权,但不可以自由转让。 答案:错误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 答案:正确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答案:正确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 答案:正确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可以分期实施。 答案:错误 城市更新项目减半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案:错误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答案:正确 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答案:正确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答案:正确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答案:正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概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加剧 目前的现状可以归纳为“三个并存”: ★暴力拆迁与报复拆迁并存; ★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并存; ★侵害被征收人利益与个别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并存。 3、新出台的法律与原有的房屋拆迁条例发生冲突,制定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已成必然。2004年《宪法》第20条、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第42条、第148条,对房屋征收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区改造51#地块一期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道东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拟对道东棚户区改造51#地块一期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为使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期地块四至:油库铁路专用线以北,康居苑南区以东,淮河东路以南,沱河路西侧行洪沟以西用地范围内(不含清真寺和租赁站个人用地)。具体征收区域详见征收界限图。 二、征收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 三、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市**区**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签约期限分为三个时间段(包含节假日)。 第一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二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第三时间段:2015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五、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估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在宅基地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0年3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3、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0年3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一层可按100%、二层(含二层)以上可按30%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4、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且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2008年5月1日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航拍图上有标注,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街

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海生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深圳国际生物谷坝光核心启动区海生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制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 编制时间:二○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1 - 1.1【目的和依据】.................................................................................................................................... - 1 - 1.2【实施机构】........................................................................................................................................ - 1 - 1.3【适用范围】........................................................................................................................................ - 1 - 1.4【征收补偿方式】................................................................................................................................ - 2 - 1.5【征收补偿内容】................................................................................................................................ - 2 - 1.6【价值时点】........................................................................................................................................ - 2 -第二章项目概况............................................................................................................................................... - 3 - 2.1【征收范围】........................................................................................................................................ - 3 - 2.2【征收规模】........................................................................................................................................ - 3 -第三章货币补偿方案....................................................................................................................................... - 5 - 3.1【房屋货币补偿】............................................................................................................................... - 5 - 3.2【征收奖励】....................................................................................................................................... - 8 -第四章房屋安置方案....................................................................................................................................... - 9 -第五章资金概算方案..................................................................................................................................... - 11 - 5.1【资金来源】...................................................................................................................................... - 11 - 5.2【资金构成】...................................................................................................................................... - 11 - 5.3【资金概算假设前提】...................................................................................................................... - 11 - 5.4【资金概算结果】.............................................................................................................................. - 12 -第六章附则 .................................................................................................................................................... - 14 - 6.1【本方案未规定情形】...................................................................................................................... - 14 - 6.2【特殊情况处理】.............................................................................................................................. - 14 - 6.3【名词解释】...................................................................................................................................... - 14 - 6.4【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 - 15 - 6.5【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 - 15 - 6.6【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账户】.............................................................................................................. - 16 - 6.7【法律责任】...................................................................................................................................... - 16 - 6.8【方案解释】...................................................................................................................................... - 17 - 6.9【生效和废止】.................................................................................................................................. - 17 -第七章附件 .................................................................................................................................................... - 18 - 附件一《海生路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界址点坐标附表》..................................................................... - 18 -附件二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 - 18 -附件三资金概算测算过程................................................................................................................... - 18 -

粤价[2002]370号--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370号 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七、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企业收费及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 【修正废止】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本)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XX县城市总体规划,结合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XX县3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全部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征收范围:创业路以北、101省道以西、三八河以东的合围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XX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附属物的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除个人商业门面以外的非住宅类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个人商业门面(含“住改营”)按沿城市主次街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予以确认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现状,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票、抽签等随机方式决定。被征收人对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蚌埠市房地产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住宅类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1﹕1.05的比例提供安置房,并且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互补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款的30%。 3.个人商业门面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0.85互不找补差价安置;或按被征收门面房核定面积1:1互补差价安置,以用于安置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互补差价。被征收门面房价值高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被征收门面房评估价低于安置门面房评估价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付差价的60%。 4.在产权调换安置中,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中标价结算,超出1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结算。

多层及高层住宅框架结构每平方米主要材料的含量

多层住宅及高层框架结构 每平方米主要材料的含量土建造价师必知的一些换算 1、多层砌体住宅: 钢筋:30KG/m2 砼:0.3~0.33m3/m2 2、多层框架: 钢筋:38~42KG/m2 砼:0.33~0.35m3/m2 3、小高层11~12层: 钢筋:50~52KG/m2 砼:0.35m3/m2 4、高层17~18层: 钢筋:54~60KG/m2 砼:0.36m3/m2

5、高层30层H=94米: 钢筋:65~75KG/m2 砼:0.42~0.47m3/m2 6、高层酒店式公寓28层H=90米: 钢筋:65~70KG/m2 砼:0.38~0.42m3/m2 7、别墅:混凝土用量和用钢量介于多层砌体住宅和高层11~12层之间; 以上数据按抗震7度区规则结构设计 二、普通多层住宅楼施工预算经济指标 1、室外门窗(不包括单元门、防盗门)面积占建筑面积0.20~0.24 2、模板面积占建筑面积2.2左右 3、室外抹灰面积占建筑面积0.4左右 4、室内抹灰面积占建筑面积3.8

三、施工功效 1、一个抹灰工一天抹灰在35平米 2、一个砖工一天砌红砖1000~1800块 0.13Y/块 3、一个砖工一天砌空心砖800~1000块 4、瓷砖15平米 5、刮大白第一遍300平米/天,第二遍180平米/天,第三遍压光90平米/天 四、基础数据 1、混凝土重量2500KG/m3 2、钢筋每延米重量0.00617×d×d 3、干砂子重量1500KG/m3,湿砂重量 1700KG/m3 4、石子重量2200KG/m3 5、一立方米红砖525块左右(分墙厚)

6、一立方米空心砖175块左右 7、筛一方干净砂需1.3方普通砂 1、水泥:普通水泥比重为3:1,容重通常采用1300公斤/立方米。 2、建筑垃圾:1.5~1.8T/M3 1、天然花岗岩:2500-2800kg/m3 2、 C35混凝土:2400-2500kg/ m3; 24KN/ m3 3、水泥砂浆:1800-2000kg/ m3; 20KN/ m3 4、一般贴面石材:1000kg/ m3以上 5、一般石砂垫层:1400-1700kg/ m3 6、粘土砖、灰砂砖:1600-1800 kg/ m3 7、粘土空心砖:1000-1400 kg/ m3 8、新型轻质砖:150-250 kg/ m3 9、普通粘土:1500-1800 kg/ m3(视含水量) 10、泥炭等腐质土:200-300 kg/ m3(视混合比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快推进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龙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老旧住宅区,不具备纳入城市更新项目条件的,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龙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公益为主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租售并举,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由区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运营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人才住房,可由人才住房专营机构持有或回购;项目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可由区政府持有或回购,产权登记在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单位名下。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