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916129115.html,

在中国,谁拥有“双重国籍”

作者:陈霄

来源:《人民文摘》2012年第06期

明星?企业家?留学生?抑或新富阶层?在中国,谁会在意双重国籍?谁又拥有双重国籍?目前,尚无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毋庸置疑的是,在中国,部分人拥有了双重国籍,并且要求给双重国籍松绑的呼声渐高。

制度的“灰色地带”

今年“两会”期间,有媒体报道称,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叶建农在小组讨论中提出,双重国籍越来越多地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现象。他为此建议,针对双重国籍问题,中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事后,叶建农表示,他原是在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草案时,为了说明执法的重要性,才举了双重国籍的例子:“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现实中双重国籍正在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大行其道。”

叶建农并非针对该问题的一番话,经媒体报道后,立即点燃了公众的关注热情。事实上,近两年的“两会”,在正题之外,代表、委员的国籍问题一直是不期然的关注点。网上曝出代表、委员中有许多人持有外国护照。在民间,要求代表、委员们晒晒户口的呼声越来越高。

但面对质疑,沉默的绝大多数则激发了更多猜想。

双重国籍在中国是否真实存在?哪些人持有双重国籍?明明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为何成了制度的“灰色地带”?

富豪:财富安全隐忧

已近花甲之年的李国富移民澳大利亚已经15年了。

多年来,他已经习惯在广东以澳籍华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生意,作为外商,他享受了来自税收、审批等各种政策优惠,这使得他在广东的生意如虎添翼。回想起来,李国富至今仍佩服自己当年果断作出的移民决定,此时身家已达10亿元的这位富豪,在上个世纪末就对自己日益增长的财富抱有隐忧:“人在一无所有时最无所畏惧,拥有的越多,对风险的恐惧越强烈。”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吴璟杲、韩旭? 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给国家和国际社会造成很多问题。双重国籍使双重国籍人必须同时向两个国家履行义务,又由于两个国家都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发生纷争,同时也给第三国带来一定的麻烦。因此,减少、消除和防止双重国籍现象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也是国际社会长期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自20世纪末期,双重国籍问题再次成为国籍法上争论焦点。1随着国际局势的缓和及全球化的推进,国际移民的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与联合也更加紧密,双重国籍成为大量发生的客观事实。许多国家的国籍观念日趋开放、灵活,在立法上也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主任;吴璟杲,中山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南华工商学院法律系讲师。 1肖永平、郭明磊:《论国籍观念的演进与国籍法的变革》,《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1页。 173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 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 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小国家,大魅力——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小国家,大魅力——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欧洲国家的国土面积对于中国而言,几乎都算得上是巴掌大的小国家了。但正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些地理上毫不起眼的小国,却个个堪称精致细腻,不但被上天眷顾赐予秀美或壮丽的自然风光,同时也不缺少古老历史与文化底蕴。因为国土面积小,有些国家几乎半天就可步行逛完,这种小而丰富的异国旅程,自有一种难以言说的情趣,是别处所不能给予的,反倒令人情有独钟。估计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中国富豪选择移民欧洲小国家的原因! 随着美加澳等传统的移民大国调整政策,提高门槛,欧洲一些小国正在成为新的热门移民目的国,其移民政策相对宽松、办理周期短、福利条件和子女教育等优势,让它们渐渐成为了最适合移民的小国家。 那么,哪些小国家是最适合华人移民的呢?让澳星移民来告诉您: 1、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基茨和尼维斯是一个由圣克里斯多福岛与尼维斯岛所组成的联邦制岛国。在1983年9月19日脱离英国独立,首都为巴斯特尔(Basseterre)。英联邦成员国,位于东加勒比海,国家的轮廓就像个棒球棒加一个棒球。面积267平方公里,其中圣基茨174平方公里,尼维斯93平方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英语为官方和通用语。居民多数信奉基督教。制糖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 移民优势: 1)、全球最早设立的快速入籍计划,至今几十年历史、法案保障、安全可靠。 2)、英联邦国家、更安全可靠; 3)、无居住要求,一步拿到永居身份; 4)、申请条件简单,最低捐赠25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即可全家移民,对申请

者没有最高年龄限制、没有净资产要求、没有教育背景要求、没有商业经验要求、没有居住(移民监)要求。 5)、世界一流护照: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护照技术先进、被全球各国接受、可免签或落地签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所有欧盟及申根国家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台湾可签3年多次往返每次逗留2个月签证。如申请美国签证,很容易获发为期10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6)、圣基茨与尼维斯联邦公民可以在东加勒比共同体任何国家永久居住。 7)、收获多:一次申请,即获得英联邦国家的永久公民、任意多本护照、一辈子东加勒比海地区绿卡。 8)、双重国籍:国籍终身有效且承认双重国籍,不用放弃现有国籍。 9)、申请速度快,3—6个月即可取得海外身份; 10)、成功率高 2、安提瓜和巴布达 安提瓜和巴布达位于加勒比海小安德烈斯群岛的北部,由安提瓜岛、巴布达岛、雷东达岛组成。位于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背风群岛的北部和加勒比海和大西洋之间的安提瓜和巴布达。岛民风淳朴,气候宜人,没有飓风和地震,是加勒比海治安最好的岛国。 移民优势: 1)、无语言、学历、资产来源、管理经验要求; 2)、零风险,先批准,后投资; 3)、文件简单,最低20万美元或购买40万美元房产,全家即可获得移民身份,申请快捷,3个月完成申请;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的政策>>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 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有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 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卑鄙手法之一。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

涉外警务名词解释

. 加国的国际性协议。条约为名称的国际书面协议。 1.警务:是指警察的行为,在英文19.是指我国政府国际条约的名称:是指对一项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11.双边条约:国际书面文件的命名。和外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和,译为警察工作;一些国家和 20.我国地区译为警政;我国一般译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双边条约: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的条约一般称为双边条约。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为警务。21.:是指在一国境,多边条约: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两个以上由多个国12.外国人2.警察勤务家签订的条约一般称为多边条警察为完成法定任务,而履行职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约。责、行使职权的执法过程。是具有其它国家国籍的22. 3.涉外警务:即公安机关和警察人全球性条约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跨州际签订的条约,称员依法行使警察职权,对具有涉人。为全球性条约。是指外因素的事务实施行政和刑事管13.外国人的法律地位:23.区域性条约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辖活动的总称。或者说,涉外警:由同属于一个地理区域的国家签订的条约。境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务是公安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24.亚区域条约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由同属于一个区事项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是公安域的部分国家签订的条约。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涉外管理的总和。 25.涉外因素4.:又称为外国因素、国国家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法律制度。国家名义签订的条约。又称为平等待国民待遇:际因素,主要是指法律关系各要14. 26.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素中存在外国的成分。政府级条约:两个国家之间以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和5.涉外管理遇和本国公民所享有的 27.警察人员在行政和刑事管辖活动部门级条约:两个国家主管部待遇相同。门之间签订的条约。最惠国待遇中,对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是指在国家15.28.外交特权间贸易、航海、关税、投:主要是指外交馆舍、外国机构、外国国家有关事务的人员的不可侵犯,免纳关税和资、组织、管理,也包括对中国公民、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捐税,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机构所涉及的涉外事物的管理。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于或者不少于给予任何:是针对一般性办案 6.特殊性程序免,等等。这种第三国公民的待遇,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际29.并且出入境:是指一国的公民为进待遇以互惠为基础,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法入另一个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是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回本国而跨越两国或第三国国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家定加以规定的。 界的活动。驻华使领馆。16.差别待遇:又称为区别待30.遇,是指一国政府给予外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是指我: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基本法律7.国公安机关依据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有关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离开、返回我外警务的法律,又称为全国性的方面低于本国公民。 国国境活动所实施的调节、控:涉外警务条约法律规。17.是指中国制、指导和管辖。同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法,: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机行政规8. 31.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缔华侨: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涉及涉外警务的国结的,法规,在职权围特定的规性行政 32. 文件。华侨短期入出境:是指华侨因际书面协议。回国探亲、访友、旅游观光、国际条约18.简称条约。::是指我国参加、签订国际法规9.从投资、贸易、升学等原因而入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广义上说,是指国家之间出境的行为。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法,就相互权利33.和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的总称。护照:侠义的护照仅指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在国际间旅行国际公约10.:是指由国际专业组织书面协议。从侠义上说,居留使用的有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 法律关系。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 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 权的重要依据。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 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 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 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 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 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1980年9月10日 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 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 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 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 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 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据港媒2013年报道,已移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大多不报告,而保留中国居民身份证,享有国内福利和退休金,估计有800万人。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中国国家安全部已下令取消了持有他国国籍的100多万人的户口。虽然中国目前正在反贪污运动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双重国籍者进行查办。今年7月15日公安部发布严查双重国籍的通告,还给出了专门的网站,供知情者对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士进行举报。但是很显然 我国现在还有着几百万的公民拥有他国国籍。

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 (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世界成为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印尼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明确了一人一籍的原则,并将之写入法律。

上市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研习(106):股东双重国籍问题 【案例情况】 一、顺威股份 (一)关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黎东成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511014**16,于 2005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迄今为止,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何曙华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67082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杨国添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319460918**12,迄今为止,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亦未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麦仁钊原为中国公民,于 2002 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并于 2007 年取得加拿大国籍,加拿大护照号:BA66**69。2010 年 10 月 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大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编号:44606201000044896 号),确认其户口已注销,居民身份证已收缴。 经办律师认为:(1)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黎东成、杨国添及何曙华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2)经麦仁钊书面声明,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 2011 年12 月 5 日出具的确认?未发现其违反国籍 法及中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证明及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记录等资料,麦仁钊取得加拿大国籍后至办妥中国户籍及身份证件注销手续的相关期间,不存在同时利用中国户籍、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进出境及进行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等情形;并且,麦仁钊目前中国户籍已注销,其中国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性文件已予收缴,客观上已不存在利用中国居民身份证件从事相关活动的可能性。基于前述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之规定,麦仁钊历史上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形。 二、光线传媒 査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 1 月 1 日出生,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历任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 2009 年 7 月 31 日至 2012 年7 月 31 日。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圣才出品】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国籍 1.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与国籍法 血统主义 原始国籍 出生地主义 国籍的取得 混合主义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自愿申请入籍 国籍 继有国籍 婚姻 国籍的丧失 收养 国籍的抵触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民待遇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 差别待遇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的程序 概念、特点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特点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关系 外交保护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 用尽当地救济 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请求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对象 引渡 可引渡的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引渡的程序 引渡和庇护 引渡的效果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 中国的实践 中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庇护的性质与对象 庇护 域外庇护 国际法上的个人

(1)国籍 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标准。它是指一个人属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示这个人与该国稳定的法律联系。广义的国籍还涉及法人、船舶和飞机的国籍。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是: ①国籍是一项人权。 ②国籍是一国确定公民身份的根据,并以此确定其公民不同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行使属人管辖权。 ③基于国籍,个人对其所属国负有效忠的义务(特别是不论平时或战时有服兵役之义务),并服从其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在国际上享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按照国际法,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 (2)国籍法 国籍法是指一国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问题的法律。 国籍法属于国内法,各国在国籍立法上的原则、内容不同,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冲突。为了避免或减少冲突,国家相互之间签订了不少目的在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公约。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此称为原始国籍。世界上大多数人以这种方式取得国籍;因入籍(也称为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此称为继有国籍。 ①原始国籍。原始国籍的取得有三个标准: a.血统主义,指依血统关系,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按照这一标准,

陶正华中国放开双重国籍,有弊无利

陶正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放开双重国籍,有弊无利 陶正华摘要:华资、华人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放开双重国籍对其没有大的好处。特别的,如果整个国家的精英阶层大部分都持有英国国籍、美国绿卡,反而有损我们的民族凝聚力。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远不是想象的那样安宁、祥和,不放开双重国籍,鼓励华人在当地安居就业,虽不是最优选择,却现实而明智;若为人才流动,可原则不动,政策微调。 问: 有人认为放开双重国籍,能给个人的生活、工作提供便利,可以进一步吸引国外人才回国效力,您怎么看? 答:一些人呼吁放开双重国籍,一个比较重要的理由,就是这对个人的生活、工作有很多便利之处。我接触过很多人,他们在取得了外国国籍之后还要求保留中国国籍,主要是为了生活、工作方便,比如说回国之后,可以不再办理签证,可以不要交签证费,小孩子上学有保障。另外一方面,出国的时候,有外国国籍,则会少去签证所花费的时间。 这些便利不能说一点道理没有,但严格说起来,从经济上讲,放开双重国籍实际上对本人来说并没有多少好处,因为很多华资、华人由于拥有外国国籍身份,在中国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如果骤然变成内资、内地公民,这些优惠就都没了。首先从公司角度来说,我们改革开放以来招商引进的外资中约2/3都是华资,这些华资对我们的经济发展可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样,我们也给予这些外资极大的优惠。很多地方政府提供给外资的土地不要钱,免收若干年的所得税,减免各种营业税收,等等,其中的很多政策都是超国民待遇的。最明显的,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率高出外资企业一大截,这明显有利于外资企业发展。如果放开双重国籍,大家都是内资企业了,这些优惠不就没有了嘛。虽然现在内外资所得税率统一于25%,但仍然有若干外资企业能够享受15%的待遇。所以,

关于“爱国与国籍是否有关”的辩论

辩题:爱国与国籍有关/无关 主持人 当下,很多明星学者甚至政府高官由于种种原因,改变了自己的国籍,移民其他国家,因此受到了对其爱国与否的质疑,现在我们纳米14班第二小组在这里展开辩论,讨论爱国与国籍有关还是无关,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正方,他们的观点是爱国与国籍有关,右手边的是反方,他们的观点是爱国与国籍无关。 首先,进入开篇立论环节。在本环节中,双方各有3分钟时间对己方观点进行立论陈词。现在,我们首先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 正方一辩 我方认为国籍与爱国有关。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公民加入某国国籍,意味着具备享受相应的国家所提供的一系列权利、福利等的资格,受该国法律的保护。既然,该公民属于某国,且拥有与地地道道的本国人一样的便利,那么,相应地,该公民就应该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懂得付出。其中,爱国是必不可少的。爱国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是每个人都必不可少的一种精神,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热爱自己的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既然拥有了某国的国籍,就应该爱着各国家,毕竟,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再享受该国提供的一切便利时,就应该学会以这个国家的利益为重,爱这个国家。 主持人 刚才正方一辩对自己的观点做了有理有据的立论陈述,现在我们来看看反方是如何破题立论的,有请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 我方认为国籍与爱国无关。 国籍只是一个法律依据,更改国籍只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因为自己不爱自己的国家,所以即使是持有别国国籍,照样是对自己血统所在的国家有爱国之情的。不管是为了出国方便还是子女教育还是什么别的理由,更改国籍肯定是为了个人利益而非仇视祖国,是否爱国与个人拥有的国籍并无太多关联。在中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时期,无数外籍华人为抗战慷慨解囊、捐钱捐物;在汶川大地震中,外籍华人出钱出力者也不胜枚举,他们对于中国的爱并不逊于国内的人们。爱国与否是由血缘与情感决定的,和国籍没有关系。 主持人 感谢双方的精彩陈述,下面我们进入攻辩阶段,首先由正方三辩提问。 正方三辩 请问反方一辩,例如在加入美国籍时是要按惯例对美国宪法宣誓的,宣誓人要发誓“完全彻底断绝并彻底放弃对我迄今为止所隶属或作为其公民的任何国家或君主的效忠和忠诚”,并“真诚地效忠美国”,这样的话,“爱国”该如何成立? 反方一辩 发达文明都普遍认可一个道理,那就是人活着有追逐幸福和自由的权利。不管移民的人是明星也好,是平头百姓也罢,都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他们移民不论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国际法判断题

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从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1.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公认。() 2.各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公认,意味着所有国家一致地承认。() 3.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它们都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5.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强行法也就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6.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和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7 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确认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的永久主权,为国家主权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 8.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9.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意味着一切形式的使用武力都是不合法的。()10.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实施的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11.在国际法上,“依据权利”的干涉,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人道主义”的干涉等,是合法的干涉形式。()1.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2.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承认是一种双方面的行为。()3.对新国家的承认与对新政府的承认实际上是一致的。()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5.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只产生部分的法律效果。()6.法律上的承认即意味着建交。() 7.只要是国家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8.条约继承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9.国家对国家财产继承的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1.国籍是区别一国境内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标志。( ) 2.双重国籍是受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双重管辖的人。( ) 3.我国国籍法采取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4.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5.对无国籍人应给予外国人的待遇。( ) 6.双重国籍现象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规定不同产生的。( ) 7.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准许外国人入境,但必须经过签证手续。( ) 8.任何国家均可主张它的国民有在外国领土内居住的权利。( ) 9.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离境。( ) 10.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 )

全球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附详细申请条件

全球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附详细申请条件 当今世界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明确承认(或称完全承认,或积极承认)、间接承认(默认)和有条件承认(或称例外承认)三种,永铭国际将在下文中为您独家盘点那些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或地区,以及永铭国际相关项目的申请条件,让您清清楚楚移民! 亚洲部分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香港(在香港地区存在双重国籍情况,但是双重国籍不被中国政府承认)、韩国(有条件承认)、菲律宾、越南、泰国、斯里兰卡等国家或地区。 韩国: 1.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 2.投资50万美金或5亿韩元以上韩国政府指定的济州岛度假型房产(现房)或者投资70万美金或7亿韩元以上韩国政府指定的济州岛度假型房产(期房)。 欧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或地区 目前承认双重国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有限期承认)、意大利、荷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承认多国国籍)、匈牙利、塞浦路斯等国家或地区。 英国: 1.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 2.按要求购买英国国债: (1) 购200万英镑,投资满五年; (2) 购500万英镑,投资满三年; (3) 购1000万英镑,投资满两年。 葡萄牙: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以上,无犯罪记录; 2.在葡萄牙购买价值50万欧元或以上的房产; 3.第一年需住满7天(持黄金居留证期间),之后每两年需住满14天; 4.申请人再转永居后,其购置房产可变卖。 匈牙利: 1.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 2.投资购买25万欧元以上的匈牙利国家特别债券,为期5年,到期后无息返还或通过政府认可融资方案投资12.5万欧元(100万人民币) 塞浦路斯: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 【目录】 一、国籍的定义 二、国籍的取得 三、国际的丧失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 五、我国的国籍立法 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 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 财产。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因为,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而国家只有根据国籍才能实施外交保护,这就需要确定当事人国籍,以使适用于一国国民的条约发生效力。因此,在国际化趋势下,确立起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一般财产的国籍就尤为重要。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移民国外,加入外国国籍后,你还能继续享有国内的社保吗

移民国外,加入外国国籍后,你还能继续享有国内的社保吗 作者:孟子君律师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而近一段时间以来,第三次移民潮也进入高峰期。据相关网络报道,中国千万元以上富豪中有近大半已经移民或者正在办理移民手续;温州私人企业主中也有近30%以上的人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移民中。原来大家熟悉的中国演艺界人士,很多都悄悄或公开移民并加入了外国国籍,比如以歌唱“红歌”而著称的蒋大为,已经是加拿大人,而小品大鳄赵本山也紧跟其后,准备加入加拿大国籍。从这些报道中,感觉移民的应该都是富豪或者社会精英,应该是“不差钱”的。但实际上移民的人不止是上述富豪或者社会精英,因为相关部门没有一个官方的正式统计数据,所以我们也不能对移民人群做过多的分析。但我们从网络或者电话咨询的一些问题中,看到了如“我打算移民国外定居,并加入外国国籍,我的退休金还能继续在国内让人带领吗”,“我已经移民国外,我的社保和医保还能够继续缴纳吗”等等问题。从这类咨询的问题中,我们看到一个现象,那就是这些已经移民或者打算移民国外的人群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关心自己的社保、医保问题。其实,依据网络资料,中国是一个低福利、高税收的国家,人均福利水平排名在世界100名之后(当然这个福利人均水平中可能未统计公务员等体制内的单位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晚,欠账很多。已有的社保、医保制度中,涵盖的主要是一般社会阶层的打工人群、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等。退休制度实施的是“双规制”,从社保上领取退休金的人群目前还只是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上述人群中符合缴费满15、达到退休条件的人。这些人中,有条件移民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的,一般是富豪或者富豪的亲戚(如父母)。移民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后,一般都会享受到比在中国高很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因此,这些移民人群中,一般不会在乎已经在国内缴纳的那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问题(个人账户中一般不足几万元)。如果在乎的,应该就不是所谓千万富豪或者社会精英了吧?那么,如果你移民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了,你以前的社保、医保或者退休金该怎么办呢?还能够继续在中国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了呢?达到退休年龄和领取退休金条件的,还能够在中国领取退休金、报销医疗费呢? 依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只要你移民国外并加入外国国籍,享受该国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即丧失中国国籍,不属于中国公民,也不能在继续享受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公民只要移居境外的,就没有权利再领取社保金中的失业保险金。这里的“境外”按照目前一国两制的架构,还应该包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回归前后香港同胞的国家认同

[收稿日期] 2007-11-09 [作者简介] 郭艳(1975— ),女,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主要从事两岸关系研究;徐博东(1944—),男,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教授,主要从事台湾问题研究。 回归前后香港同胞“国家认同”的变迁及其对解决台湾问题的启示 郭 艳,徐博东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北京 100101) [摘 要] 国家认同是国民对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产生的归属感。在客观环境和主观操纵的双 重作用下,“国家认同”逐渐成为港台两地同胞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问题。考察香港同胞“国家认 同”的现状,不仅能够检视“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效果,而且由于港台两地存在的诸多相似性,有助于我们了解台湾同胞的“国家认同”状况并预测其发展方向。[关键词] 国家认同;香港同胞;中国人;台湾问题[中图分类号] D 675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4917(2008)0120057205 对于一个疆域明确、主权完整、历史文化传统有相当共识的社会而言,“国家认同”本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对当前的中国来说,香港历经156年英国殖民统治后回归祖国不久,而台湾历经日本50年殖民统治后继而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至今仍与祖国大陆处于分离状态,港台两地同胞经历过如此特殊的历史际遇和经历着如此特殊的现实生活后,原本归属于中国的强烈感情逐渐褪色乃至发生某种变异,便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了。“国家认同”的整合问题决定着中国能否完成在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对回归前后香港同胞“国家认同”的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探寻出对解决台湾问题有参考价值的东西出来,并加以实践,以强化两地同胞的中国认同,无疑会有助于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完成。 一、前言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不仅需要在与他人的社会交往中建立起自己的身份,明 确“我是谁”,更需要在有“他群” (the other groups )存在的情况下,建立起归属于社会群体的集体认同,明确“我们是谁”。在现实中个人常常同时归属于多重社会群体,由此身份认同也存在多个层次,如一个人可能同时拥有家族认同、族群认同、姓氏认同、地域认同、宗教认同、阶级认同和国家认同等 等。这些身份可能互不相关,但也可能存在重叠或 隶属关系并因此产生冲突。一般来说,人们会对之加以协调。但是,当涉及到国家这一认同对象时,问题就有所不同。人们在认可现代国家的过程中,首先得接受这样一种信仰,即国家是政治的首要单位,人们必须在他们的多重认同中确立国家认同的优先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认同是一个多层面的、可变的心理状态,除反映自己的主观态度外,也经常是外力作用的结果。因此,虽然人们的“国家认同”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认同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如社会面临重大转型的情况下,原有的认同会受到冲击和影响乃至发生变异。以此观察,可以发现港台两地同胞的中国“国家认同”原本不是个问题,但随着香港回归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以及港英殖民政府的刻意操作,台湾岛内自李登辉主政之后特别是民进党上台执政以来受到“台独”势力的长期污染,港台社会历经了重大的政治变局,“国家认同”逐渐成为港台两地同胞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问题。如今,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整整十个年头,再次经历了重大变迁,而台湾与大陆目前虽然仍处于分离状态,但两岸之间的各项往来日益频繁、深入,考察香港同胞“国家认同”的现状,不仅能够检视“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的效果,而且对未来 2008年3月 第6卷第1期总19期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eijing Union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 ocial Sciences )Mar.2008 V ol.6N o.1Sum N o.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