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调价格合同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单位工作总结】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承包双方签订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

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

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

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2%~5%计取,具体百分比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垂虹杯、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国家优质奖等优质工程时,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

根据省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⒊工期奖: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工期奖

的计取方法,计算工期提前天数时,应以合同工期为准。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的条款不得简单填写为

“按文件规定”或“按实调整”,应明确调整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

更等。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

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

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⑵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10%以内(少数高价材料涨跌幅度可适当降低),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超过部分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为方便计算,不对所有清单项目中的预算工资单价进行调整,而是只增加一项总人工费补差,并按中标价中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计算随人工费增加而增加的管理费和利润。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价差按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减去调整前的预算工资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⑴暂定材料价格,结算价按实际价调整。

⑵暂定项目费用,结算时能参照计价表的,按计价表计价后调整,不能参照计价表的,按实际费用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本文:

内容仅供参考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⑵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现场签证单, 设计修改通知,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后办理签证,以签证为依据,按2003 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3 版《山东省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使用的相关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结算定额标准:执行2006《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06《山 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计价,价目表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执行44 元/工日。 材料价格取定:墙地面砖、各种管材(钢管、PVC 管、PPR 管等, 电工管除外)、石材、门窗、栏杆扶手、外墙面砖、吊顶材料,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盘柜、电线电缆、排气扇等各种电器设备及主材,通风管道、消火栓箱等消防设备,卫生器具及洁具、水箱、阀门等水暖卫主材,参照价目中未包括的材料、新型材料均由发包人供应 38 并付款,承包人按实(含采保费)列入结算,不列入承包人降价优惠费率的计费基数之内。 钢材和砼等由乙方自行采购,其中钢材只限于采用青钢、济钢、 莱钢三厂家总厂的产品,钢材、砼价格执行标准:相应时期《烟台工程标准造价管理》中的参照价×95%。 其他未定价材料执行相应时期《烟台工程标准造价管理》中的

参照价,列入承包人降价优惠费率的计费基数之内。 工程预、结算其他标准: (1)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总造价×88%(甲供材料及甲方定价 材料不下浮。钢材、砼执行相应时期《烟台工程标准造价管理》中的参照价×95%,不再执行乘以88%的系数。其余所有项目一律计取下浮系数)。 (2)建筑、装饰、安装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执行44 元/定额工日。 (3)定额取费中的环境保护费、工程排污费、总包服务费不计取,社会保障费由甲方向劳保机构缴纳后返给乙方。 (4)工程类别:执行费用文件相关规定。 (5)有关措施费的规定:模板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按胶合板计 取(胶合板模板制作系数0.157);现浇砼梁及内墙脚手架不计取;超高费、模板支撑超高费按70%计取。 (6)施工过程中如遇计价办法和标准浮动,本工程计价办法和 标准仍按本协议执行,不作调整。 (7)执行《烟台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发布的当期信息价的 材料价格及双方商定价格的均视为已含运输费及采保费;甲供材料乙方可计取1%的采保费;所有材料(包括除消防器材、配电箱、开关插座之外的甲供材料)的检验实验费均由乙方负责。 (8)天然地基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电梯、中央空调、锚 杆、__、防水工程、弱电工程(承包人负责管路预埋)、消防系统和

办公用品价格补充协议范本

办公用品价格补充协议范本 买方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xxx 电话: 传真: 卖方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xx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除非文本另有不同要求) 1.1文中“双方”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2文中所涉及费用均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1.3文中“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2.合同标的 2.1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 2.2产品描述(产地、型号、规格) 见采购标书(以标书内容为准) 2.3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上述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3.合同价款 3.1单价及总价 见采购清单 3.2供货价格 A、在同等产品中,我方愿按最低优惠价格提供产品给贵单位; B、按照标书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的优惠价格执行。 3.3价格调整 每一个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实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如价格调整浮动至4%时;即可实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的将计为下一个季度(个别产品除外)。 3.4执行更新价格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后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3.5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4.支付方式 4.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实行验收,每个季度(或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发票及甲方订单,经甲方将 产品订单与产品验收单对照核实后,确认发生费用与乙方提供的发票 相符,甲方按实际发生的一个季度(或月)货款一次性付清。 4.2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货款总额 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将设备运到甲方指定 地点,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 ­­­­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余款(货 款总额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作为质保金待设备质保 期满后一周内支付。 5.包装及运输 5.1乙方应为商品提供适宜商品运输的包装方式,产品采用密封性形式,包装上应注明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对于因为包装 不良所发生的损失及因为采用不充分或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 何锈损,乙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或损失。 5.2乙方负责无偿将商品运送至甲方订单所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3商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对商品实行检验并办理相关商品移交手续。商品移交后,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 方承担。 5.4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6.1交货地点: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及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XX可调单价合同范本

XX可调单价合同范本 ***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原合同编号: 本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原合同编号:本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条合同单价款 3。1原合同单价款::。由于市场实际价格变更,增加合同单价金额人民币。 第二条合同说明。 4。1本协议作为原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4。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签定时间:年月日 乙方: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签定时间:年月日 【篇二】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分类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简介 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

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改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本协议是对分包工程合同的补充,如与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有不同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一、承包范围: 二、工程质量: 本工作必须达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标准,以最终获得的证书为准。 三、工期要求:(包括节点工期) 四、工程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暂定)其中人工费占价款的%。 小写:¥元。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在施工中总价包死,不再调整。 2.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固定单价工程量按照。 3.采用计时单价方式,计时单价由乙方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送甲方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确认签字。 4. 乙方必须遵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管理制度,不得拒绝甲方安排(如:安全、文明施工;塔吊基础制作和配合安、拆;塔司伙食费;对拉螺栓制、安;土建、水电、钢结构等预留、预埋;各种交叉、配合;农民工管理配合等等)。施工工期的所有影响因素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增加费用。 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的,甲方按照乙方完成合格工程的 %进行结算,乙方无条件退场后日内付清。 五、工程款支付:

1. 付款方式: 2.因工程质量及工期延误,造成业主、监理或项目部对甲方的处罚,甲方将按罚款数额的倍对乙方进行处罚,在支付当期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乙方必须于每月25号报送甲方上月农民工工资领用单、当月考勤记录并在民工生活区公示3日后,甲方方可进行支付本月工程款,否则有权拒付。 4. 支付各期款项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应建安发票(发票必须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款项。 5. 甲方项目部、分公司签署的结算资料仅做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只有经甲方公司成本管理部审核,甲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成本管理部盖章后的分包结算书才能成为本工程的有效结算资料。 6.所有款项均在业主支付甲方该部分工程款后支付。 六、合同价格的调整: 对设计变更中单项费用在元(含)以下的不做调整,在元(不含)以上的做调整①价格调整的程序:若发生影响合同价款的事由,乙方需在7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②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根据业主签证下浮 %确定。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及其他依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七、工程延期: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除上述原因外其他任何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乙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八、违约责任及罚责: (乙方除承担本协议的罚责外还承担该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罚责,如有冲突,与本协议为准)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安排赶工措施,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要求的,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范文

编号: 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 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范文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

调整合同增值税税率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已签订《》合同(简称“原合同”)【合同额(含税):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合同增值税税率: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 鉴于以上条件,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对以下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此补充协议: 1、经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共计元。其中11%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10%税率的发票元(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2、2019年4月1日前,甲方已收发票未支付的款项,甲方按照已收发票金额支付。如乙方所提供的发票有误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票被退回,则甲方按照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及最新税率调整应付款。 3、2019年4月1日(含)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 9 %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4、按原合同不含税金额及相应税率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后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不含税金额元,税额元) 调整金额:¥ - 元(含税) 明细如下:

5、2019年4月1日(含)后,合同产值计量方式: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1+9%);原合同未明确税率、税金的,以乙方提供发票所注计算; 2019年4月1日前已确认未收票的产值,按照本条所列方式调整增值税额,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进行支付。 6、原合同最终产值计量方式为:原合同不含税价(单价或总价)+税金【2019年4月1日前的税金按乙方提供的发票中的税金计算,2019年4月1日(含)后的税金按9%计算】。 7、如国家税收政策再次调整,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8、本协议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执行原合同约定。 9、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10、本补充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变更概述 1.1工程变更的分类: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其他变更。 1.2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必须变更,应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 (3)影响应作进一步分析。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2)承包人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工程变更的确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4.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5.1工程变更的范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2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5.3变更估价

2021年关于单价合同四篇

Albert Einstein: Logic will get you from A to B. Imagination will take you everywhe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 眉可删) 关于单价合同四篇 单价合同篇1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

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范本

********工程 材料价差调整补充协议书

业主:***** 承包人: 时间:*****

补充协议书 ********(以下简称“业主”)和***************(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根据******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我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双方经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补充协议依据 1、***** 2、与本工程的相关的会议纪要、合同文件。 二、合同材料调差范围 本合同调差的的材料仅包含****下发的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材料。合同中临时项目涉及的材料及文件中规定的不调差材料不参与调差。在变更工程量中新预算单价的工程量不参与调差。三、调差的材料品种及风险幅度(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前: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工程量完成日期在***年***月***日以后: 1、钢材(r=±*) 2、水泥(r=±*) 3、地材(r=±*) 4、油料(r=±*) 四、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材料超运距费、材料转运费等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C):△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1)基准信息价(Co): 基准价(Co):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当季(月)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信息价(Ci):工程中每期中期支付报表申报当月项目所在地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工程项目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基准信息价应取信息价的平均值。 2、数量(V):按承包单位当月(当季)所完成工程中期支付报表中签认的实际清单工程量加上定额损耗量的50%计算。其中混凝土中的水泥、地材耗量以定额(《***建筑工程定额》

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乂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 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 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 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 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将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同歙介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而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限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际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工、项目总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

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1)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不可抗力发生、开发及设计变更、承建双方未尽责任与义务。 例如;《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规定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有关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的分析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

可调价格合同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单位工作总结】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承包双方签订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 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 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 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风险范围包括: ⑴按包干范围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包干风险费用根据工程工期的长短,按合同价的3%~8%计取; ⑵不计包干风险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 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计取了包干 风险费用,不宜调整,未计取包干风险费用,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

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写

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写 导语:合同价款变更补充协议写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本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合同编号为“合——XX8”的《建筑业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原合同钢结构部分单价甲乙双方未确认原因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补充为: 1、工程承包范围: 2、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全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补充的条款这外原合同的其余部份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x年月日 甲方: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XX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造价: 1、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4、8%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2%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XX年7月31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15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 约定价差处理办法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不可调价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二师新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第二师铁门关市物流园区公共服务中心 工程地点:第二师铁门关市 工程内容:图纸所有包括的所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质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 1 -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5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14年10月 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63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柒仟叁佰贰拾肆万肆仟陆佰伍拾肆元(人民币)¥:7324.4654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 2 -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库尔勒市建国北路23号 - 3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