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按照双方自愿、市场择优的原则,以下情形宜从名录库信用等级为级的鉴定单位中选取:

(一)财政资金购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的;

(二)宾馆、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需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鉴定项目的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行为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可通过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实时报送鉴定合同、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二)现场鉴定工作应当安排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当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三)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按《江苏省既有房屋鉴定标准》中的规定对进行三级审核,加盖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五)配合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行政执法。

第五章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负责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处理和披露。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情况、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人员和设备情况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受到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信息。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报;

(二)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行政执法;

(三)公众举报、媒体报道。

对采集的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异议内容、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等材料。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总分为分,分(含)以上的评为级(信用好),分至分(含)的评为级(信用较好),分至分(含)的评为级(信用一般),分以下的评为

级(信用差)。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得分清零,重新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两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故的;

(四)连续两年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两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二)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等级评为级的;

(四)存在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经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

享。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等级通过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他信用信息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样本20140612New

附件2: 工程名称GCMC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报告编号BGBH 鉴定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BGBH 房屋名称:JZW_MC报告编号:

目录 一、项目概况 .....................………………..(页码) 二、检测方案……………………………………………… (页码) 三、鉴定依据 .............................…….….(页码) 四、房屋现状调查及结构检测.......... ......……...(页码) 五、技术分析 ............................…….…..(页码) 六、鉴定结论 .............................…….. (页码) 七、处理要求及建议……………………………………… (页码) (仅供参考) 附件一、房屋建筑和结构图……..…...……….……….……(页码) 附件二、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页码) 附件三、检测报告………………………………….…..…... (页码) 附件四、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 . (页码) 附件五、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页码)

附件六、地基补充勘察报告或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页码) 附件七、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 (页码) 一、项目概况 二、检测方案(仅供参考) (一)检测方案: 2005年6月业主委托我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派出了以两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位结构工程师为主的检查勘察队伍于2005年6月30日对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资料等。 根据《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及《建筑结构检测技术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宁建工字109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9〕109号 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根据工程实际,对实体进行抽样,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的活动。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具有相应检测资质、较高质量信用、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抽检应突出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含见证检测、平行检验等资料)综合确定。 第六条监督检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反馈给市质监站,并定期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 2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的; 3 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监督站而未通知的; 4 深基坑监(检)测及桩基检测合同未送至市质监站备案的; 5 未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及文件。 第八条混凝土强度、几何尺寸等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符合要求构件所代表的检验批抽取五个构件进行监督抽检。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性鉴定方案

检测鉴定方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2015年04月24日

一、工程概况 XXXXXXXX位于XXXXXXXX,建设单位是XXXXXXX。该工程由XXXXXXX,于2001年开工兴建。 该建筑为一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天然地基,建筑面积为551.3m2。建筑安全等级为4级,按6度抗震设防,基础垫层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10,基础及框架柱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均为C20。 为了解该建筑物结构的质量和结构的安全性,业主委托我单位对该工程基础和主体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我单位于2015年4月对该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检测鉴定方案如下。 二、检测鉴定的内容和方法、仪器和依据 (一)内容和方法 1.采用回弹法检测梁(预制梁)、柱的混凝土强度。 2.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梁、柱的钢筋配置情况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必要时选取适量选取梁、柱凿槽验证钢筋直径。 3.检测钢筋混凝土梁和柱的截面尺寸的厚度。 4.检测构件混凝土碳化深度及钢筋是否锈蚀。 5.查看结构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传力是否直接等。 6.检测整栋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层高。 7.检测整栋建筑物的梁、柱等构件是否有裂缝,并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裂缝是否已造成对结构的危害等。 8.检测围护结构变形、裂缝、渗漏情况。 9.采用钻芯法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检测基础尺寸,查看基础混凝土是否存在开裂、酥松等质量缺陷。 10.用经纬仪检测整栋建筑物是否有倾斜。 11.人字钢架焊接质量、尺寸与偏差、缺陷及损伤与变形检验。 12.根据检测结果及国家现行规范对该建筑物作出结构安全性鉴定。

(二)检测仪器 1.钢筋探测仪器 2.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 3.混凝土回弹仪 4.激光测距仪 5.全站仪 6.水准仪 7.钻芯机 8.裂缝观测仪 9.游标卡尺 10.钢尺 11.其它检测仪器 (三)检测鉴定依据 1.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 2.《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 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 7.《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禅城区(以下简称“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禅城区范围内依法建造或登记的各类居住房屋建筑(含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上均没有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给征收部门的,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履行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对服务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配合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危和治理。 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属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配合进行排危和治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自行定期安全排查,发现建筑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排查治理工作。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物)安全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所属居(村)委会应当依据区、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贯彻实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做好经常性检查和巡查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理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对危险房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第八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将每次排查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和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房屋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并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分工,协助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思路及实例分析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思路及实例分析 摘要:结合笔者从事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实践经验,就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探讨,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技术规范、政策规定,提出了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建议,结合某厂房工程对其采取结构检测,根据现场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提出该厂房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关键词: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鉴定步骤;鉴定评估 Abstract: Combining the safety of the building in the testing practice experience, the safety of the building is the testing of the existing in the work of some common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ccording to his own experiences and relate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olicies,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building safety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combined with a workshop to adopt a structure engineering testing, according to the field detection with the calculation results of this plant structure safety examination and appraisal report. Key Words: building security; testing; appraisal steps; appraisal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现状调查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就必须先对其采取初步调查,包括收集整理相关图纸资料、初勘现场和填写《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格式如附录B所示)等工作。 (1)收集整理的相关图纸资料主要包括:原设计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要时尚应收集处于同一工程地质单元的周边已有房屋建筑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区域性地质资料)、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房屋建筑检测或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等。 (2)初勘现场应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等相关情况。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如建筑年代、施工建设、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损等情况。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3)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如裂缝、倾斜等,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方案,列出检测、检查的部位、数量,并提出需由委托方配合完成的准备工作。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步骤

房屋裂缝鉴定标准

房屋裂缝鉴定标准 买房,一直以来都是非常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词语。当我们在准备买房时,如果发现房屋有裂缝现象,就需要对房屋做出鉴定了。那么房屋裂缝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房屋裂缝鉴定标准是什么 从建设部发布的房屋质量检验标准来说的话,墙面开裂一般如果不超过1毫米则可以说是质量过关是合格品,而如果超过1毫米则说明是不合格房屋,那房屋裂缝的鉴定标准就不达标。 如果整个墙面有无数的无规则裂缝或有有规则的斜线裂缝可以判断质量有问题了,一般裂缝继续增大的稳定性是两年,斜线裂缝属于墙体受力不均匀所致。至于屋裂缝宽度最大限度应是1毫米。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之后,就可以得出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等级,那么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是怎么划分的呢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房屋裂缝的几种情况 1、正常性裂缝 墙壁裂缝如果是室内墙上对应,而且延伸至插线盒等地方,多是因为墙壁上凿开了 串线槽放置电线,而后填补水泥干燥后出现裂缝。墙壁裂缝如果延伸很长,而且墙与地面都有,连在一起,多是大型塔楼在分期浇注时留下的楼板的伸缩缝的问题,这是正常的结构裂缝。

2、温度性裂缝 温度性裂缝属于最常见的房屋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不大。像这种基于环境温度导致的墙面裂缝,只影响房屋室内的外观,不会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可适当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在裂缝处贴无纺布、粘贴PVC网格布或用砂浆堵缝,再用腻子粉找平,然后使用涂料进行粉刷修补即可解决。 3、接缝处裂缝 这种裂缝也是比较棘手的一种裂缝,通常发生在新旧墙体的接缝处。比如建筑开发必须预留的施工洞那一块儿的墙体通常是后砌的,它与原墙体如果不能自然连接成一片,也会产生裂纹。这种裂缝,建议等整个楼体变形趋于稳定之后修复,短时间之内的修复容易出现反复。 4、沉降裂缝 第二种要说的就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裂缝,房屋在建成后,地基一般都会下沉,如果地基沉降不均匀的话,沉降沉降大的部位与沉降小的部位发生相对位移,在墙体中产生剪力和拉力,当这种附加内力超过墙体本身的抗拉抗剪强度时,就会产生裂缝。 以上资料来源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qingdao,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危险房屋鉴定规范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通过该系统的管理、监控实现各种产权房屋改变用途及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行政审核业务管理、危险房屋管理、房屋鉴定业务管理、房屋安全事故管理及档案管理的信息现代化。各房产行政管理单位(操作层)还可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实现对上述档案系统异地查询、统计与分析及相关业务的数据上报。 通过本系统强化对住宅用房、工业用房和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特别是对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对这些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防患于未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系统基本目标 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为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掌握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依据房屋基础信息和安全档案信息,应进行有安全检查提醒功能,包括定期、不定期、重点、季节性检查和抽查的提醒,其他管理业务也要有提醒功能。做到以预防为主、心中有数,不能当事后诸葛。 对处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和列入危房的房屋要建立预警机制,做到层层检查、密切监控、时时跟踪,有备无患。 对突发的房屋安全事故(不论是人为还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的处理要有相关文字资料、图片、录像等进行记录。 规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3、涵盖的主要功能系统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子系统 房屋鉴定管理子系统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

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科长岗位职责(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鉴定科长岗位职 责(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84-50 房屋安全鉴定科长岗位职责(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受所领导的委任,行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职责,宣传、解释、贯彻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负责编制、贯彻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计划。 2、负责安排外出勘测作业,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负责报告编制技术指导、校核;经常深入勘测现场,监督鉴定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落实情况,现场遇突发事故,及时做好人员撤离和群众安抚工作,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出具处理意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3、协调备案管理科拓展业务范围,收发鉴定资料和校对鉴定报告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配合人秘科做好鉴定报告签发、归档、达标和年季度总结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协助所长定期组织对全市学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参与检查各区、县(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指导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5、定期主持召开科室例会,总结检查前段工作,传达贯彻所领导安排布置的阶段性工作;定期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带头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执业考试,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配合财务科做好科室人员工资福利发放;负责科室车辆、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调配。 7、承担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样本55619

附件2: 工程名称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报告编号 鉴定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名称:报告编号:

目录 一、项目概况 .....................………………..(页码) 二、检测方案……………………………………………… (页码) 三、鉴定依据 .............................…….….(页码) 四、房屋现状调查及结构检测.......... ......……...(页码) 五、技术分析 ............................…….…..(页码) 六、鉴定结论 .............................…….. (页码) 七、处理要求及建议………………………………………(页码)(仅供参考) 附件一、房屋建筑和结构图……..…...……….……….……(页码) 附件二、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页码) 附件三、检测报告………………………………….…..…... (页码) 附件四、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 . (页码)

附件五、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页码) 附件六、地基补充勘察报告或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页码) 附件七、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 (页码) 一、项目概况 二、检测方案(仅供参考) (一)检测方案: 2005年6月业主委托我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派出了以两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位结构工程师为主的检查勘察队伍于2005年6月30日对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资料等。 根据《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及《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的相关规定,结合详细的房屋结构现状勘查,与业主协商制定本次的检测方案如下: 1、本工程采用天然地基柱下独立基础,基础持力层为坡洪积层粉质粘土;设计地基承载力标准值为180kPa。通过现场勘察,未发现建筑物有

几种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几种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的缺点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铺天盖地,超高层建筑也蓄势待发,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在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鉴定检测的数据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尚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存在检测鉴定部门资历有限、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实验仪器设备配备不足,检测仪器不够先进,相关领域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鉴定检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由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性鉴定 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 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需要鉴定人员第一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99)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房屋安全鉴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 责任人:承办人(A、B)、总工程师、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齐编发[1991]110号文件)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危房管理和鉴定的政策、法规以及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危险房屋进行注册登记,跟踪管理,开展鉴定业务,评定完损等级;对鉴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研究等。”

(三)(齐编发[2007]74号文件)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相应增加如下职能:“负责对既有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前的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负责对既有公共场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范围、标准 (一)鉴定范围 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各种产权、各种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在鉴定范围之内。 1.遭受自然灾害损害的房屋; 2.遭受爆炸、火灾破坏或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3.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 4.拆改房屋承重构件或加大原设计荷载的房屋; 5.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铺设地下管线对周边相邻房屋的影响; 6.必须保证使用安全的公共场所;

7.已达到或超过同类房屋设计使用年限而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8.司法鉴定; 9.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房屋。 (二)鉴定标准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相关现行技术规范。 四、所需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转让合同;

[管理制度]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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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 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 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

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壹)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于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于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 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于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壹)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仍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能够提供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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