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与分析

土地资源案例评价

关于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与评价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尤其耕地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耕地资源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污染和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各地滥设开发区、商贸区盲目占用耕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可耕地大幅度减少,也影响了农民的生计和社会的稳定。在人地之争中,因土地资源而引发的各类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和形式多样的特点。尤其是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一趋势更加明显。1990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409件,蓟县法院受理128件,占全市该类案件总数的近1/3。蓟县是农业大县,所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此,以蓟县法院10多年来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为例进行综合调查分析。为了使调研情况更具有现实性和决策参考性,我们还向县有关方面发出了近100份问卷调查提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性建议,期待着能够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对1990年以来蓟县法院受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分析

从1990年至今,蓟县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土地资源案件128件。其中,土地权属纠纷67件,占52.3%;违法占地24件,占18.8%;侵权11件,占8.6%;不服经销土地使用证14件,占10.9%;其他土地案件12件,占9.4%。

现分别就上述几类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概括分析。

(一)土地权属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形成的时间较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不同法律关系相互混杂交错。以蓟县山区为例,自1951年土地改革后,很长时间一直未进行过统一确权发证工作。1992年全县开始统一确权发证后,过去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各类纠纷大量暴露出来,因而造成此类案件在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由于历史沿革较长,期间又经多次演变,有的案件唯一历史依据就是1951年的土地证,而土地证所载面积又与实际占用面积不符。如有的经过调整,却无合法手续;有的持有合法手续,却又没有具体的四至边界尺寸。所有这些,都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同时,这类案件也是土地主管部门反映较

为棘手的案件。其难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因纠纷形成时间较长,造成“取证”困难;二是相当一部分纠纷在历史演变过程中因无明确文字记载,或者有的经手人已经去世,对“认定”造成一定困难;三是有的当事人对该类纠纷的处理很不配合,处理机关相当被动。

(二)违法占地建设案件

对于违法占地建设案件,新旧土地法对违法占地建设案件都有明确规定。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旧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因此,这类案件因权属明确,事实也比较容易查清。

(三)土地侵权案件与非法占地案件

旧土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赋予被侵权人两个可选择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新土地法已将此条删除。从蓟县审理的11件侵权案件看,均为新土地法颁布以前的案件,土地侵权案件因土地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可以由被侵权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年来,蓟县发生多起农村村民抢占集体土地耕种的现象,有的村干部怕伤人而不愿以被侵权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管理部门也以新土地法没有对侵权案件授予管理职能为由而认为无法管。这类现象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土地管理工作并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新土地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难看出,村民抢占集体土地耕作就是一种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注销土地使用证案件

蓟县于1992年开始依法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年更加广泛地发证,目前已发证15.5万户。由于当时雇用的工作人员对业务不熟,出现了许多错登、漏登等情况,引发了大量因土地证而诱发的纠纷,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和诉讼资源。目前,这类纠纷引发的诉讼还有上升趋势。

(五)国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出现的纠纷

近年来,随着国家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及《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出现了一些农民未经批准在自己的承包地内搞建筑而引发的违法案件。有的农民以自己响应国家号召发展种植和养殖业为由,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村民杨某以投标方式与村委会分两次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共承包土地3936平方米,承包用途为种植业,后又改为养牛场,承包期为十五年。2003年8月杨某未经批准开始动工修建围墙、牛棚及看护房,并投资近30余万元养殖奶牛、肉牛,蓟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巡查中发现杨某的建设未经批准,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杨某所占土地为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于是认定杨某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对杨某作出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杨某则认为自己响应国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政策,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发展养殖业,完全符合国土资发(1999)511号《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精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破坏基本农田的问题,随后提起诉讼。

二、蓟县法院审理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作法

(一)严格审查行政主体是否适格。在法院审理的土地资源类行政案件中,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涉及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又往往容易职权混淆,且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存在着“凡是全县涉及土地的纠纷都归我管”的思想,结果导致超越职权行为的发生。行政主体的资格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坚持严格审查行政主体资源是否适格,主要是为了确认行政主体在执法中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二)公正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由于土地资源与人类各项活动息息相关,所以公正、客观地审查事实证据尤为重要。目前,因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往往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对此,我们注意了以下两点:一是尊重历史。在行政机关难以举证且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维护历史形成的实际使用现状的行政行为一般予以支持。二是面对现实。由于土地纠纷均涉及土地的

面积,四至、长宽尺寸及相邻边界等,它比其他行政案件较为特殊,因此,对被告所举的现场勘测图我们均在开庭前作现场复核勘查。这样,既有利于掌握争议焦点,平息原告对被告的抵触情绪,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三)注重程序审查,严格界定纠纷处理时限。在审判实践中,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注意查清案件的事实,而忽略处理的时限,从而造成有的纠纷一拖几年,极易诱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程序的审查中,我们注重按照以下两个方面严格掌握:首先,对有法定时限的,严格依照法定时限审查被告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如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处理时限为6个月;《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时限为3个月。其次,对没有法定时限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界定其处理时限为60日。通过对法定时限的严格审查,使土地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了程序的重要,因而积极遵守法定时限,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四)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有效地改善土地行政执法环境。在严格依法监督、积极促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主动送法上门,广泛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使行政机关打消了怕当被告、怕诉讼的思想,有效地促进了执法环境的改善。1、定期培训。对土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轮训,帮助他们掌握从立案、调查取证、履行程序到实际处理等办案方法,使其消除顾虑,大胆管理。2、以案讲法。利用典型案件公开宣判,开展以案讲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同时,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适时提出司法建议。3、普遍走访。每年年初,定期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走访,征求意见,了解土地工作的安排,有预见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行政审判与蓟县土地市场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类行政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一)修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

1、《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第七十七条应予增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是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设定了罚则,而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及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则无法可依,造成土地执法中的空白,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查

处。对此,建议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或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章节中的第七十六条应予修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收的主体不明确,当事人拒不执行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法可依。二是此规定不符合我国农村当前的具体情况,缺乏实际操作的实践基础。因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删除这段话。

(二)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凭调解书申请土地登记。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跨乡、镇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属于国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这条规定中“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存在矛盾。一些土地管理人员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的是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调整的是天津市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在天津市范围内就应适用该条例,对村与村之间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处理。这种理解有不妥之处,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应当适用上位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将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授权于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属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其与上位法相抵触。建

议修改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集体与集体所有土地的争议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行政执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先调解后处理。(2)注意法定期限。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如纠纷复杂,不能做出处理则必须履行报延手续。(3)注意对证据的选择使用。不能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对各自有利的资料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处理中所采用的证据才是做出处理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多案件因上述三点不完备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4)对于已时过境迁而仍以1951年土地证为证据主张自己权利的,可依《天津市确定土地权属办法》第49条的规定,确认其所持契证无效。(5)对没有合法权属证件的,应参照历史沿革和长期使用现状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6)对土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的,应依《天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以最后发生变更的合法依据确定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解决违法占地建设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注意的就是新旧法交替时的处罚主体及时效问题。(1)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前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罚,以后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处罚。(2)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在新法实施后才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其处罚主体应为乡级人民政府处罚。(3)由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有一定的隐蔽性,有的违法事实发生几年以后才被发现,实践中对违法建设行为超过两年是否还能处罚存在一定分歧。我们认为,违法占地建设案件只要违法建设未被拆除,其违法行为就处于持续状态,违法建设行为仍然存在,只有违法建设被拆除,该违法行为才终止。

3、解决土地侵权与非法占地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在解决土地侵权与非法占地纠纷时应注意两点:(1)个人与个人之间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被侵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个人与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之间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侵权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按非法占地给予处理,以使非法占地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4、妥善解决注销土地使用证纠纷的对策

应及时停止发证工作,对已经发证的重新核实、检查;发现错证、漏证及时更正;对错证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及时注销,重新发证,以维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严肃性。

5、妥善解决国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中出现的纠纷的对策

对于此类纠纷,如果单纯地依法行政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打消农民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使农民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产生怀疑,并引发新的矛盾。如果对此类违法行为放任自流,则不但是土地管理部门的失职,也会给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造成混乱局面。我们认为,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要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国家政策的顺利开展。第一,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把此类土地违法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二,对发现未经批准正在自己承包地内违法建设的在建工程,应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及相应解释,对在建工程予以强行拆除。第三,对发现时已建成完工并已投入使用的,依法对其处罚,但在执行中宜变通为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复耕保证书,交纳复耕保证金,合同期满按要求恢复原状,退还复耕保证金。

综上,尽管我们的土地资源管理日益规范,但存在的问题却决不可小视。我们应正视现实,找准症结,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和宣传力度,大力开展土地基本国情教育,加强合理用地和约束用地的制度建设。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耕地占用案例分析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中国地理学家普遍赞成土地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认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要素在内的自然综合体”。 保护自己的耕地应采取什么措施?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耕地严重稀缺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我国政府提出了耕地保护目标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生活实例一】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了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耕地保护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眼点睛】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另一起耕地破坏案例是发生在2007年12月的新丰县。 【生活案例二】

土壤调查报告

珠晖区土壤资源调查 调 查 报 告 学院:安全与环境工程学院 专业:安全工程 组长:马晔 组员:李梓榆马小林宋旭仇乐王月日期:2016年5月3---5月17日

前言 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更好的学习理论,我们进行了为期9天的土地资源调查实习.这段时间中我们组6个同学在衡阳市珠晖区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土壤样点,并在对此进行探究。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质,是多种自然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并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壤为植物生长发育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包括机械支撑作用,水分、养分、空气和热量的供应与协调。土壤容重、孔隙度、质地等物理性状是影响土壤水分、通气状况和肥力的重要因素,同时对林木根系、土壤稳定性和抗蚀能力有重要影响。土壤水分和养分含量是影响植物生长发育的重要条件之一,它们的含量水平及其植物有效性受气候、地形、土壤物理化学性质和生物活性等因素影响。土壤中(尤其是表层土壤)的养分在地表径流和渗流的作用下,会部分地进入附近水体,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分析土壤理化性质和养分含量,有助于了解土壤的现实肥力水平和生产潜力,进一步认识植被与土壤的相互作用规律,为调查区的林分改造和植被恢复提供背景资料,并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土壤质量对附近水体的潜在影响。 学习野外认识岩石特征、地貌类型、观察和描述土壤的方法及五大成土因素和人为因素与土壤形成关系,熟悉土地资源调查的工作方法,能够独立完成外业调绘、土壤图件和调查报告的编写。 据了解,污染土壤的重金属主要包括汞(Hg)、镉Cd、铅Pb、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以及有一定毒性的锌Zn、铜Cu、镍Ni等元素。主要来自农药、废水、污泥和大气沉降等,如汞主要来自含汞废水,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废气沉降,砷则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过量重金属可引起植物生理功能紊乱、营养失调,镉、汞等元素在作物籽实中富集系数较高,即使超过食品卫生标准,也不影响作物生长、发育和产量,此外汞、砷能减弱和抑制土壤中硝化、氨化细菌活动,影响氮素供应。重金属污染物在土壤中移动性很小,不易随水淋滤,不为微生物降解,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潜在危害极大,应特别注意防止重金属对土壤污染。一些矿山在开采中尚未建立石排场和尾矿库,废石和尾矿随意堆放,致使尾矿中富含难解的重金属进入土壤,加之矿石加工后余下的金属废渣随雨水进入地下水系统,造成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 主体 土壤是在岩石风化的基础上受五大成土因素即气候、地形、母质、植被、时间以及人为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只有认清这些土壤形成因素对土壤发育和土壤性质作用,才能够在生产实践中通过控制土壤形成因素并发挥有力的因素的作用,是土壤的的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了解岩石特性、土壤发生发展规律及土壤性质与外界条件之间的内在关系,摸清土地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是我们人士土壤本质,促进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和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科学基础。通过地质学、土壤学和土地资源调查与制图综合教学实习,能很好的把理论与实践问题结合,并对自然景观、开阔视野、拓展知识,同时锻炼学生们的独立工作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不怕吃苦、艰苦奋斗的精神。

土壤与土地资源调查实习报告 王洋

《土壤资源调查与评价》实习报告 系别:地球科学与资源系 专业班级: 2012级土地资源管理五班 学号: 033120512 姓名:王洋 指导教师:霍习良王殿武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5年8月1日

一.实习目的与任务: 1.观察不同地貌类型的成土条件,土壤类型和土壤的利用状况。 2.认识不同条件下的土壤形成的条件、土壤剖面特点。 3.学会观察和描述土壤剖面的方法。 4.通过实习掌握土壤调查的方法以及野外工作步骤。 5.根据调查的结果分析土壤形成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改良利用的具体措施。 二.实习准备 1.工作底图、调查工具、交通、经费的筹备 2.实习动员会:安排各项工作 3.资料及业务准备 三.实习地区概况 1 白洋淀:白洋淀是中国海河平原上最大的湖泊,位于河北省中部。旧称白羊淀,又称西淀。是在太行山前的永定河和滹沱河冲积扇交汇处的扇缘洼地上汇水形成。。这里水产资源丰富,淡水鱼有50多种,并以大面积的芦苇荡和千亩连片的荷花淀而闻名,素有华北明珠之称。现有大小淀泊143 个,其中以白洋淀、烧车淀、羊角淀、池鱼淀、后塘淀等较大,总称白洋淀。面积336平方千米。白洋淀属东部季风区暖温带半干旱地区(干燥度1.40),大陆性气候特点显著(大陆度64.3)。四季分明。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少雪。 2.易县 2.1气候条件:属于暖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区,平原区年均温11.4~1 3.5℃,≥10℃的积温4065℃,无霜期186天,年降水量564mm;山区平均气温9.4~9.7℃,≥10℃的积温3880.7℃,无霜期160天,年降水量668mm。

土地流转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分析和突破 案例1: 2000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将自己位于本村北大路旁的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村李某父亲,之后李某之父一直耕种该承包地。2001年6月李某之父又用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本村陈某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互换双方及王某三方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在此期间三方共守约定没有出现争议。2004年,李某之父因病去世。2008年秋,因机场建设需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征用了李某从陈某家互换来的5亩承包地,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但陈某看到政府补款时,他称承包地互换违法,阻挠李某领取该地的补偿费。为此,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确认与陈某的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该5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 【法庭审理与判决】 原告诉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及该法第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进行转让和互换,即本案2001年6月原告之父用转让而来的这5亩承包地互换了被告位于南头的5亩承包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互换双方当事人即原告之父、被告及王某又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此互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后原告家耕种该土地7年之久,期间没有出现过任何争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原告作为承包地的实际占有者占用土地7年之久后,在承包地依法被征用时是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告辩称,原告之父虽然与被告签订了互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据此原告之父和被告之间的互换行为应当依法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合法进行登记的互换行为是无效。既然行为无效,再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

案例分析

1、王某系某大型企业的职工,进厂工作近十年,1988年厂里分房时,经厂行政会议研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几经交涉未果,王某以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该起诉被人民法院驳了回来。 问:1、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对否?为什么?2、王某到底能否起诉该企业?为什么? 答:1、张某不能起诉该厂。2、因为被告不合格。 我们知道,案情中所讲到的企业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属一般行政,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该企业分房时未将其列入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但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书。田永认为学校该行为违法,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法院能否受理田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分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但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若行政相对人针对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这说明: 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制度属于国家制度,而非学校的单位制度; 2.学校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此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3、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该老太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而不是公务行为,因而与所属公安机关没有关系。 请问:你的意见如何? 为什么? 答:这里仅限于评析本案中的民警李某的身份,即此时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状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资利用状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资利用状况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化需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越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这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农村土地资利用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土地资的合理有序可持续利用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为更好的了解农村土地资利用状况,优化农村土地资的利用,为新农村建设提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建议,暑假期间,我对××村的土地资利用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分析研究,并总结归纳如下。 调查目的:通过对××村土地资利用状况的实地调查,以小见大,比较客观地把握农村土地资使用的现状,主要是找出当前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弊病,从而为优化土地资配置,提高土地资利用率,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并提出切实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建议。 调查时间:2009年8月9日——1日 调查人员:××× 调查地点:××××

调查方法:实地考察、访谈、查阅资料 调查内容:土地资使用状况(包括土地类别、有效使用情况、土地规划现状等等) 一、××村土地资使用状况及特点 ××村是一个土地资相对匮乏的村庄(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口712人,拥有土地面积近80亩,其中耕地面积641亩,林地约0亩,建设用地(包括道路、桥梁、河滩等)19亩。 经调查,××村的土地使用情况有以下几个特点: 1耕地面积少,地少人多 该村耕地共分三等,分别为 一等(平整黄土地)、 二等(洼地、沙土地等)、三等(岭地、拓荒地等),(注:图不一)各类土地都比例如下图所示。全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9亩/人,且三等地占了近1/4的比例,良田面积偏少,再加上一些不当经营状况,住房挤占耕地,使耕地面积越发紧张。 单位:亩 2 地块多,单块面积小,缺乏集约性 虽然人均耕地面积很少,但地块较多,平均每户耕地多于块,这就使得单块耕地面积太小,不适合农机的推广使用,集约性差,严重束缚了劳动力。

国土管理案例分析

5、土地诈骗案例(一) “追了一年,终于如愿拿到属于我的土地款了。”清新太平派出所内,来自阳山清莲镇的陈顺吉及其他50名阳山的老乡喜出望外,陈顺吉更是向太平派出所所长卢梓星送上两面鲜艳的锦旗,上面写有“天降神兵破案神速”,感谢太平派出所的民警为他们这群在外拼搏的外乡人追回了30万元的土地订金款。 10月31日,被害人徐炳坤、陈顺吉等人到太平派出所报案,称在2008年10月份期间,被清新县太平镇龙湾炮楼新村的成某以帮忙购买位于太秦路煤气站旁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并办证的名义,先后收取徐某、陈某等人1000到3万元不等的订金共约30万元。 “去年开始,那个成老板先是承诺我们只要交上订金,他就可以为我们办好买地的手续。”陈顺吉告诉记者,他当时打算购买面积80平方米的土地,对方收取了3万元订金后,却再也没有下落,一年来他多次联系成老板,但后来对方居然跑了。 除陈顺吉外,在太平同时受骗的还有徐炳坤等50多人。而他们的身份,几乎都是来自阳山清莲镇的村民,由于长期在清新打工谋生,在当地购地建屋成为他们的迫切需求。然而,意外的事情却发生在了他们身上,1000到3万元不等的订金交出去后,购地的事情却成了泡影,订金也打了水漂。 卢梓星说,接到报案后,太平派出所高度重视此案,派出所主要领导马上要求尽快立案侦查,并指定两名业务精干的办案人员作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该所受理该案后,马上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先

后调查了50多名群众,走访了多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同时,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成某的追捕力度。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9日早上,将潜逃回家的犯罪嫌疑人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嫌疑人成某对伙同罗某等人以帮忙买住宅用地的名义诈骗群众财物达3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循线追踪,于11月9日上午在太平镇一饭店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归案。当天,公安机关对2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追捕犯罪嫌疑人成某、罗某后,民警为减少群众的损失,除继续加大力度追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外,还加大追赃力度。经过艰苦工作,追回30多万元赃款。 太平派出所所长卢梓星表示,由于随着清远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地皮一年比一年贵,与土地诈骗有关的案件发生不可避免,当地人成某正是抓住外来移民买房的迫切和贪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造成了陈顺吉等50人先后受骗。 “买地要到街镇的国土资源所咨询,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确认,这才是正规渠道和方法。”卢梓星提醒。 6、土地诈骗案例(二) 勾结他人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160余万。南关区一干部获刑15年,征地补偿利益链串起了南关区建设局干部王国升、吉林省建业拆迁公司项目经理朱凯、富裕村村书记张振辉及农民王志全等10人。此案的侦破使102国道南关区征地拆迁补偿的一系列土地诈骗案件浮出水面,挽回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2008年2月13日,新年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作业:对你所在村的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可有所侧重)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土地利用现状是自然客观条件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它的形成与演变过程在受到地理自然因素制约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改造利用行为的影响。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不同的社会需求以及不同的生产科技管理水平,不断改变并形成新的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对规划区域内现实土地资源的特点,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利用程度、利用效果及存在问题作出的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只有深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才能发现问题,作出合乎当地实际的规划。因此,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必须对土地利用现状作深入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资料,找出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P1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P2示例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P1 土地利用现状评述内容(所有小点为超连接) 一、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分析 二、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的动态变化分析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分析 四、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 五、土地利用生态条件分析 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分析 主要对气候、地貌、土壤、水文、植被、矿藏、景观、灾害等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和人口、城市化、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主要农产品产量与商品化程度、基础设施等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分析、比较、明确本规划区土地利用的有利与不利因素。 二、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的动态变化分析:

根据土地详查、变更调查、土壤监测和人口、土地、农业、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析、比较规划区域各类土地面积、人均占有量和质量,以及土地利用近10年的变化情况,研究引起土地利用变化的原因,评价土地利用变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分析: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研究各种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地占全规划区总面积的百分比,分析各类土地比例关系及各类土地在全区范围内的分布是否合理,总结土地利用的特点和规律。 四、土地利用程度与效益分析: 1、土地利用程度分析 主要有以下计算指标: 土地利用率=[(土地总面积-未利用土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农业利用率=农业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土地总面积*100% 水面利用率=已利用水面面积/水面总面积*100% 建设用地率=建设用地(居民点、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土地总面积*100% 土地垦殖率=(耕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耕地复种指数=(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 土地复垦率=(废弃土地复垦利用面积/废弃土地总面积)*100% 人均城镇用地=城镇用地/城镇人口(平方米/人) 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人口(平方米/人) 路网密度=公路里程/土地总面积(公里/百平方公里) 2、土地生产率分析: 单位土地经济密度=国民生产总值/土地总面积 单位面积产量(产值)=某作物产量(产值)/某作物播种面积 单位农业用地总产量=农、林、牧、渔总产值/农业用地面积; 单位耕地面积产量(产值)=作物产量(产值)/耕地面积; 单位水面水产品产量(产值)=水产品产量(产值)/水面面积; 五、土地利用生态条件分析 建立有人工调控的自然、社会和经济复合的土地生态系统,并在其运转过程中使自然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相互促进,从而使土地发挥最大、更好的利用效益。 六、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和建议分析 (1)人均耕地拥有量、耕地增减状况、原因,如何保护耕地; (2)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生产率与利用率与同类地区比较处何种水平,

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班级高一(2)班 学号 25 姓名李文瑞 摘要:分析土地资源的种类、状况,针对其概况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关键词:土地资源分布可持续利用 一、概念: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被人类利用 的土地。土地资源既包括自然范畴,即土地的自然属性,也包括经济范 畴,即土地的社会属性,是人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二、分类:土地资源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在中国较普遍的是采用地形分类 和土地利用类型分类: (1)按地形,土地资源可分为高原、山地、丘陵、平原、盆地。这种分类展示了土地利用的自然基础。一般而言,山地宜发展林牧业,平原、盆地宜发展耕作业。 (2)按土地类型利用,土地资源可分为已利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工矿交通居民点用地等;宜开发利用土地枣宜垦荒地、宜林荒地。宜牧荒地、沼泽滩涂水域等;暂时难利用土地枣戈壁、沙漠、高寒山地等。这种分类着眼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着重研究土地利用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已利用土地资源的方式、生产潜力,调查分析宜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以及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方向途径,查明暂不能利用土地资源的数量、分布,探讨今后改造利用的可能性,对深入挖掘土地资源的生产潜力,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提供基本的科学依据。 (3)土地资源利用类型,由于中国自然条件复杂,土地资源类型多样,经过几千年的开发利用,逐步形成了现今的各种多样的土地利用类型。土地资源利用类型一般分为耕地、林地、牧地、水域、城镇居民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渠道、工矿、盐场等)以及冰川和永久积雪、石山、高寒荒漠、戈壁沙漠等。按《世界资源,1983》一的可比资料,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土规模较大的国家相比,农业用地比重偏小。 (4)从土地利用类型的组合看,中国东南部与西北部差异显著,其界线大致北起大兴安岭,向西经河套平原、鄂尔多斯高原中部、宁夏盐池同心地区,再延伸到景泰、永登、湟水谷地,转向青藏高原东南缘。东南部是全国耕地、林地、淡水湖泊、外流水系等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土地资源评价论述

土地资源评价综述 摘要:随着人口不断增长,日益显现出人地关系紧张化的态势,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评价。土地资源评价是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本文对土地资源评价的依据、方法、类型进行论述,提出展望,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土地资源评价依据方法类型展望 土地评价是查清土地质量状况以及掌握它们动态变化信息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依据,也是合理、持续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 一、土地资源评价依据 1、气候条件是构成土地利用方向及生物潜能转化效率的决定因素 土地都分布于一定的地球空间,对土地上部生长的生物起决定性制约作用的自然因素首先是气候。因为气候中的光、温热、降水量等要素,可以决定生物组合的类别。气候对土地影响的另一方面是它支配农作物的熟制和产量,也就是决定了生物潜能的转化能力。 2、地形、水文和水文地质条件是决定土地利用适宜性的重要依据 任何类别的土地都分布在固定的地理位置上,地势不同,相应的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土体物质类型、生物的立地条件等都会有差异,进而影响到植物生长的适宜陛。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实际上已构成了土地利用适宜性的划分依据。 3、土壤及其下垫物质是构成农业土地肥力及工程建筑质量的物质基础 土地的重要组成就是土壤及其下垫物质,包括风化壳、土壤母质和基岩。就大农业而言,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和水分,主要由土壤所供给;植物生长的立地条件,也主要靠土壤支撑和条件,可以说,土壤及其下垫物质是农业土地的核心。人类的衣食住等物质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土壤,一个地区的富裕和贫困的分异,固然与当地的气候、水资源等条件有关,但土壤生产力的高低,也是重要因素。土地利用的生产力(包括产量和质量)的差别,主要受制于土壤及其下垫物质的质量。对于非农土地的利用,也与土壤及其下垫物质的性质有关。 4、土地经营管理的难易及水平是衡量经济效益高低的主要指标 第一,土地自身的障碍因素是决定对其改良难易的重要属性。第二,土地分布位置的 差异性会带来经济效益的不同。对于非农用地的评价,经济效益同样重要。土地分布的相对位置和交通状况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更大。 二、土地资源评价类型 1、土地资源生产潜力评价 土地生产潜力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问题,包括生态学、植物学、农学等,研究包括生物生产量的内部机制及其与生态因子的相互关系。土地生产潜力系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生产某种生物产品(如粮食、经济作物等)的内在能力,一般用单位面积产量来表征。它是反映土地质量高低重要指标,因而也就成为土地资源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阶段的土地资源生产潜力评价方法及过程总体上看来是大同小异的,都是结合GIS软件并借助“机制法”来估算土地生产潜力。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方案(DOC)

一、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中央把防治土壤污染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新时期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并明确要求“把防治土壤污染提上重要议程”。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要求“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2003年12月3日,曾培炎副总理曾批示要求“环保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就我国部分地区土壤地球化学状况恶化,查清异常原因,并提出综合治理的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并要求“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 近年来,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一些地区的土壤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状况不清、原因不明和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十分突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掌握土壤污染情况,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前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环保系统监测、科研队伍为主体力量,同时联合中科院、高等院校和其他科研院所等土壤学界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参与调查工作。环保总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全国生态现状调查、全国典型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探查、菜篮子种植基地、污灌区和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调查等大型调查项目。2005年,环保总局在沈阳、南京、广州等三市组织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试点工作,为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环保系统拥有覆盖全国的环境监测网络,目前全国共有2289个环境监测站、46984名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拥有相当数量的大型仪器设备,加上一大批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研究力量,完全能够满足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项目总体目标

鄂尔多斯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分析

内蒙古财经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院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社会调查报告 鄂尔多斯地区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与耕地的保护 姓名 专业 班级 学号 指导教师 导师职称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教师签字 2016年9月10日

鄂尔多斯地区土地利用现状 及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基于鄂托克旗的调查 前言:“艰辛如人生,实践长才干”,作为大学生,我们最终要走入社会,融入社会。况且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2016年7月放假之后的第十天,28日至8月8日我开始了大学生暑期社会调查报告活动。只不过与别人不同的是,我想通过亲身体验,切实访谈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自己周围所生活的环境,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找出自身对社会问题的不足和差距所在。结合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地区的实际概况,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鄂托克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毛乌素沙漠腹部,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年平均气温6-8℃,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以畜牧业为基础,是驰名中外的阿尔巴斯白绒山羊原产地。工业上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有40多种,主要有煤炭、天然气、天然碱、耐火粘土、石膏等,其中石膏储量居全国之首。除此之外,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内生长着距今1000—3000万年前素有“植物大熊猫”之称的四合木、半日花、沙东青等国家级重点保护珍惜植物群系。国家级恐龙足迹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奇特、种类多、世界上首屈一指,近年来草原、寺庙、温泉等旅游资源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 近年来随着鄂托克旗改革发展进程加快,城镇空间拓展迅速,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不容忽视,生态脆弱性加剧了土地治理问题的必要性。:首先,土地面积大,宜牧土地资源丰富,宜耕土地贫乏,宜林地少。鄂托克旗牧草地1535272.76 公顷,占全旗土地总面积75.38%,其中阿尔巴斯苏木草场资源最丰富,占全旗牧草地资源的37.09%。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小,宜农土地贫乏,宜林地少。其次,人均土地数量偏大,单位面积土地生产力水平低、波动性大。全旗人均土地面积21.23公顷,人均牧草地面积16.00公顷,人均拥有的各类土地资源数量处于自治区较高水平,但单位面积土地生产力水平较低。再次,土地利用布局受自然环境条件的制约,形成显著的区域分异特征。东南部毛乌素沙漠地以林牧业防风固沙为主;中部梁洼地是全旗社会经济的中心,基本建设水平较高,土地利用结构趋向多元化;西北部山梁地以牧业利用为主,工矿业较发达;西北部沿河阶地是农业用地的集中分布区。在对当地国土资源局的询问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剧。近年来,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步伐加快,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需求进一步增长,土地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大。其次,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愈发脆弱。毛乌素沙地边缘地区,植被相对稀疏,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不断强化的资源开发冲动诱发生态环境问题的风险不断加大。特别是一些露天矿的开采,对局部地区的植被已造成严重破坏。而且随着资源开采强度的持续加大,这类生态环境问题将不容忽视。再次,土地利用中普遍存在着原始性、掠夺性和破坏性。农牧民私自垦荒、套荒、撂荒、广种薄收、大水漫灌、粗放经营、靠天养畜、超载过牧、滥采乱挖,导致土地资源的破坏与浪费,退化加速、加剧。最后,土地利用深度不够,农田、草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土地的荒漠化

土地沙漠化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2:土地沙漠化 “1989年以前,中国森林资源始终是采伐量大于生长量,毁林开荒、森林火灾和病虫害也是森林资源减少的重要原因。森林破坏不仅使木材和林副产品资源短缺,珍稀野生动植物濒危灭绝,还加剧了自然灾害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加重了水土流失,加速了全球性气候变暖和水库的淤塞等,使陆地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草原退化是草原开发利用中最突出的问题,目前有0.87×108 hm2退化,占中国草原总面积的1/5。且每年仍有133×104 hm2的草原继续退化。草原退化原因主要是牲畜的发展与草场的生产能力不适应,草原建设和管理落后以及滥垦过牧造成的。另外,草场的病、虫、草、鼠害加重了草原的退化,草原退化又进一步导致这些灾害的加剧,形成恶性循环。 中国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土地沙化最严重。据调查,“三北”地区11个省区有15.8×104 km2的土地存在沙化的潜在危险。 问题: 1、分析经济发展对土地沙漠化的影响 经济与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体,发展是人类生存的永恒主题。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居住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手段的不断进步,人口增长迅速。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在经济发展初期,人类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开垦荒地、过度放牧、乱砍乱伐,造成草被覆盖度降低,地表裸露增多,为风蚀提供方便。而且,早期的工业化国家走着“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发展模式,导致土地破坏严重,引发干旱草场的荒漠化进程加快,对降水量依附性强。在年降水量低的年份,这些压力会造成草场急剧退化,不仅植被的生产力在当年降低,还会造成翌年更新困难,所以极度干旱年份往往荒漠化日趋严重。 2、分析土地沙漠化的根本原因 土地荒漠化是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变异形成荒漠化的过程是较为缓慢的,而人类的各种活动的刺激加速了荒漠化的进程,成为荒漠化的主要原因。 (1)自然原因 自然因素主要是指异常的气候条件(尤其是严重和长期的干旱条件)造成植被退化,风蚀加快,从而引起荒漠化。干旱、半干旱及亚湿润干旱地区深居大

-历年真题-土地案例分析总结

土地估价报告中容易出错的地方 封面 1 、封面缺少关键词;2、封面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3、报告编号明显有问题,例如2007年出具的报告编号为[2005]*****; 第一部分总述 4、第一部分中罗列的项目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要求不一致; 一、估价项目名称: 【要点】全称,一般形式为某某单位位于某某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包括评估目的 5、估价项目名称不正确,没有明确估价目的和土地价格类型; 二、委托估价方: 【要点】说明委托方的名称 三、受托估价方:(注意!!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的新规定,现已讲评级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要点】(1)评估机构的全称;(2)机构地址;(3)机构注册证书;4)法定代表人。 6、不完整或者错为国土资源部或某省厅颁发的某级资质证书; 四、估价目的: 【要点】(1)为什么评估;(2)谁委托估价的;(3)应用方向。 7、评估目的只能是一个,不能不同的评估目的共用一份报告; 五、估价依据: 【要点】(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2)技术规程及当地的有关地价评估的文件及规定;(3)委托方提供资料;(4)评估人员调查收集的资料。 8、缺少《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9、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一——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1月12日发布; 10、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国土(籍)字第180号《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已更新为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附录的《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 11、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文件、通知,应该写明; 12、评估中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依据中缺少当地的《基准地价评估报告》或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 13、估价依据中错误之五——不应该是基准地价评估报告,而是当地政府颁布基准地价文件; 六、估价基准日:【要点】估价期日是估价基准面日,是一个时点。 14、写成一个时间段;15、缺少日、月; 七、估价日期:【要点】估价日期是评估报告的起止时间,是一个时段。 16、写为一个时间点,只有起点,无截止点或相反; 八、地价定义: 【要点】(1)估价期日;(2)土地用途;(3)开发程度;(4)土地使用年期;5、土地价格类型(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抵押权价格)。 【要点详解】(1)叙述开发程度时要说明:a、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b、红线内开发程度和红线外开发程度。红线内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几通”和宗地内场地平整,红线外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几通”。(2)叙述土地用途时要说明:实际土地用途和设定土地用途。(3)叙述土地使用年期时要说明:已使用土地使用年期和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及设定土

土壤与土地资源调查

土壤与土地资源调查 1.土壤调查:根据调查的目的和任务,阐明其土壤类型、形成原因、分布规律以及肥力特征,然后提出合理改良利用该土壤的依据和措施 2.土壤制图: 在土壤调查的基础之上,根据一定的数学法则用线划符号通过制图综合把测区的土壤类型及分布状况缩绘成平面图的过程。 3.工作底图和土壤草图 工作底图是绘制土壤草图的地形图或遥感资料。土壤草图是野外直接在工作底图上绘制出来的。 4.比例尺的种类、特点(适用范围)及影响因素 比例尺种类适用范围 祥比例尺:1:200-5000,制图单位:变种 大比例尺:1:1万-2.5万土种(复区) 中比例尺:1:5万-20万亚种(复域) 小比例尺:<1:20万土类(复域) 影响因素:①农业用地方式耕地、园地、绿地、牧草地 ②地形切割程度和土壤复杂状况 ③调查面积大小 5.怎样选择工作底图 ①在外出调查之前,需根据调查任务的要求,向测绘部门收集有关比例尺的最新地形图。②每幅相同图件至少要准备双份,供草测和清绘适用。③为根据规程的具体要求准备好地形图,还需了解各级不同比例尺地形图的特点及我国地形图的分幅编号,以及测图单位、方法和时间,以把握住图件的质量。 6.准备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①图件的准备②遥感资料的准备③调查工具的准备 7.各成土因素需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A.气候因素研究 调查内容 1.近代气温;光、温、水 3.古气候:第三纪,温暖,湿润,形成红土状堆积物 第四纪:早,炎热,湿润,古城黄土 中,干热,离石黄土 晚,寒冷,马兰黄土,颜色为灰棕色 调研方法 1、地理景观研究法(分析资料)气候带→气候型→气候亚型 2.小气候的观测与调查 3.相关分析法 B.地形因素研究 调查内容 ㈠大地型地貌 1.高原:由于内营力作用使大面积抬升,形成高原(>1000M) 边缘山地,剥蚀山地,坡状高原 2.山地:地壳运动上升再经外营力风化,剥蚀,形成山地(>500M) 山地由海拔高分为低山 500-1000,中山10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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