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下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煤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按照规定组织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

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1。

第三章申请形式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根据实际,按照以下形式向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颁证(变更)申请:

(一)首次申请:指新成立的煤矿企业或新建煤矿。

(二)延期:指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具体分以下三类:

1.煤矿企业延期: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按重新申办形式办理。

2.煤矿直接延期:指根据《实施办法》和《管理通知》等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经福建煤矿安监局同意,可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福建煤矿安

监局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5)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直接延期申请。否则,一律按照重新申办或延期的形式办理。

3.煤矿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或福建煤矿安监局不同意直接延期的。

(三)重新申办:指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时延期已被福建煤矿安监局依法注销,重新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申请。

(四)变更:指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分以下两类:

1.简单变更:包括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单位地址等。

2.建设项目变更: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十五条我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按照“企业申请、征求意见、受理、审查、颁发”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煤矿企业(煤矿)根据本单位实际,对照申办形式,如实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3、4),并准备相应的申办文件、图纸和资料等申请要件(见附件5)。

(二)征求意见。福建煤矿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意见。煤矿企业(煤矿)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接到煤矿企业(煤矿)申请征求意见后,应对煤矿企业(煤矿)的申请资料进行检查,签署意见。其中:属煤矿首次申办、延期(含直接延期)、重新申办和建设项目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煤矿现场检查(复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见附件6);属简单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

(三)收件和受理。经征求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同意的,由煤矿企业(煤矿)向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受理。福建

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受理中心按下列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福建煤矿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福建煤矿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申请直接延期的煤矿,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煤矿企业(煤矿)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查(复核),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7)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决定书》(见附件8)。对认为需到现场审查的,组织人员到煤矿现场审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见附件9)。其中属简单变

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

(五)颁发(延期、变更)决定。福建煤矿安监局组织审查(复核),并征求局机关内部各处室的意见,由安全监察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并形成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予以颁证(延期、变更)的决定。

1.对决定予以颁证的,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决定不予颁证的,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抄送煤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

第十六条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煤矿企业(煤矿)存在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可在申请时进行归并办理: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延期时,可与简单变更归并办理;

(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含直接延期)时,可与简单变更归并办理。

(三)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届满前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延期、变更可归并办理。

第十七条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的延期和变更等有关事项,按照以下形式办理:

(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多个独立采区)存在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论证能保障安全的,生产区域可申请直接延期或延期。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多个独立采区)仅存在建设区域,或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论证,认为不能保障安全的,应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变更或延期和变更归并办理等形式申请延期。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福建煤矿安监局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注销。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照重新申办形式提出申请颁证。

(四)煤矿企业和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后,需按照简单变更形式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等事项;煤矿实施资源整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按有关资源整合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一矿、一生产系统”的要求,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存在多个独立采区的煤矿,原则上所有独立采区一并提出延期申请。确需部分独立采区进行延期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独立采

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提出申请的其它独立采区,必须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其它独立采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现状评价,并参照建设项目申办形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原则上按照“一证(采矿许可证)一矿”颁发。因历史原因造成煤矿企业在同一本采矿许可证内存在多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科学划分各矿井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煤(岩)柱,明确矿井范围拐点坐标,制订安全措施,落实责任,保障安全。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矿井边界证明材料。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严禁矿井超越已划分边界。对超越已划分边界的,在办理征求意见时,一律不得签署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未按时取得延期被我局依法注销的煤矿(不属建设项目)申请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省能源集团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并明确该矿各主要生产系统与注销前保持一致。煤矿经过安全现状评价合格后,可按照重新申办形式提出颁证申请。

第五章领证和补证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煤矿)接到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后,煤矿企业(煤矿)应派人至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领取人应携带煤矿企业(煤矿)出具的委托书(见附件10)和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登记(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需留档)后,方可领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补办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在所在地的市级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见附件11),经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携带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向福建煤矿安监局申请补办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按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提交相关补正材料;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核查)时,应认真配合有关人员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采用虚假图纸、密闭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逃避现场审查。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1号)和《福建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煤安监综合〔2014〕14号)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负责对煤矿企业和煤矿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具征求意见。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对现场检查(复查)结论及意见负责;配合、协助福建煤矿安监局组织的现场审查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对本地区(单位)煤矿企业和煤矿做好办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福建煤矿安监局依法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福建煤矿安监局定期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并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名单。

(二)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受理工作。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对煤矿企业和煤矿提交的申办文件材料和图纸,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决定负责。对已受理的申办文件材料,应及时转交审查人员并做好档案登记。对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福建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报告。

(三)福建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负责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制定受理、审查和颁证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和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在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文件材料和图纸进行审查;指导并帮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其他相关工作。

(四)福建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颁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注销、有效期等有关事项仍按照《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和注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闽煤安监综合〔2014〕14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4〕16号)以及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正式执行后,原《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闽煤安监〔2011〕72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3〕29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9月1日执行。

附件:1.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说明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4.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件目录

6.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7.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8.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决定书

9.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

10.委托书

1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附件1

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说明

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种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根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班(组、队)长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技术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财务、经营(供销)、培训、教育、工会、办公室等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根据实际配置的其他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福建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评奖惩)制度;

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7.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分析会议制度;

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2.水害预防必知必会、有疑停产撤人和报告奖励制度

13.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5.安全奖罚制度;

16.领导带班下井及“三联单”制度;

17.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8.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9.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20.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2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22.探放水制度。

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评奖惩)制度应符合《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闽煤安监监察〔2014〕2号)、《福建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监察〔2014〕18号)等有关规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符合《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闽经贸能源〔2010〕672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三联单”制度》(闽煤安监监察〔2013〕25号)等有关规定;劳动定员应符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应符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规定。

(三)工种操作规程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关于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

三、关于煤矿企业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煤矿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煤矿如属多个独立采区的,每

个独立采区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

五、关于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的有关规定,对所属煤矿和本煤矿进行排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企业在申请时应提交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下属煤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

六、关于煤矿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企业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等有关规定,并经专家评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

七、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和人数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执行,其中:煤矿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不少于4人,其中属多个独立采区的,每个独立采区配备的瓦斯检查员不少于4人。

八、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样本

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样本 本材料是主管部门为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申报材料样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规定,只作为参考。企业要结合经营范围和实际,参照样本,认真填写申报材料。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 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资金年度投入计划,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要求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做出规定。(以下格式供参考)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件号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科(处、部)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件号 任命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任命**同志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处长,任职时间从*年*月*日起。 总经理(签字):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明细表 7、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1、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制定,应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学时、教材、师资等) 2、安全培训教材目录 3、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结果 4、继续教育符合要求 8、工伤保险证明

扫描工伤保险原始单据后上传。工伤保险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为准。 9、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包括: 1、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3、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4、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6、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7、班组长(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8、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9、普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安全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3、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企业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制 1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十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办事程序: ①登陆陕西建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c6024899.html,,cn) 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页面 ③进入办事指南相应业务窗口 ④登陆业务系统填写并提交上报资料,并通过系统内打印业务申请相关资料 (对于无业务系统的:填报下载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⑤携带装订成册的资料到便民服务中心大厅办事窗口递交材料 ⑥材料受理后等候审核 即办件:在大厅等候并留意LED屏显示审核结果; 期办件:企业回去等候并留意便民服务中心网页公示公告栏 ⑦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手续到便民服务中心大厅领取证书。 流程图:

材料要求:

(一)要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https://www.360docs.net/doc/3c6024899.html,→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填报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 5、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7、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汇总表(或陕西建设网公示本企业三类人员合格名单),并且三类人员数量达到标准(具体见三类人员标准附表)。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及考核结果)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危化)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办人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填写。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应按照如下原则编写: A危化安许证变更B字〔C〕D号 A—表示发证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字。如:北京市为“京”,河北省为“冀”; B—表示编号的种类。如属于“申请编号”则为“申”字,属于“受理编号”则为“受”字; C—表示年份。如2012年受理,即填写“2012”; D—表示四位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申请书中“申请单位”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是指非法人申请单位隶属的上一级法人或委托法人单位。 四、本申请书表格的填写方法: ⒈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 ⒉非法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分别填写“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外,还要填写“申请单位

上级单位”和“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意见”栏; 3.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等管理型企业,不需填写本申请书表格中“生产场所地址”、“从业人员人数”栏。 五、本申请书表格中“成立日期”栏,填写申请单位上级单位或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日期。 六、本申请书表格中“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或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过的名称全称。 七、本申请书表格中“经济类型”栏填写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的类型。 八、本申请书“变更事项”中“变更内容”栏,填写变更前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或者隶属单位(或者企业)的名称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 九、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栏的“产品名称”,应填写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该产品名称或者其主要成份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GB/T23955-2009)的中文化学名;“生产能力”,应填写该产品的设计生产量;“工艺系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等。 十、本申请书表格中“备注”栏的“生产原料”,应填写生产该产品所需要的主要原料名称;“验收文号”,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投产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的编号;“投产日期”,应填写该产品的生产系统正式或预计投产的日期。 十一、本申请书表格中“申请变更范围”和“备注”栏,不能满足需要时,申请单位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表一致。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求

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关申报资料的说明 一、新申报(新注册)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一式三份) (二)保险证明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1、工伤保险开户证明; 2、工伤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时间自资质批准之日起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之日,所有月份); 3、工伤保险缴费人员(至少提供申请表中所列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社保网上打印); 4、不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三)附件材料(单独装订,一式三份,双面复印) 1、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1)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党委、工会、团委等部门,按“一岗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根据企业资质要求设置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建立真实好用、可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施工方案审批制度等;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可以有所不同,但至少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行等。 (4)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至少具备塔吊司机、架子工、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施工升降机司机、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中5个工种以上的操作规程;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5个以上本专业工种的操作规程。专业承包企业根据专业特点应提供1个以上工种的操作规程。 3、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work safety license 编订:JinTai College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 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 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 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 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 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图纸。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 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 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

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 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 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 3.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 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六、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 工商登记名称;申请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取证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应当按照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联系电话”栏 应当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七、申请书表格中的“矿山类型”栏,应当填写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年修订】 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 产监督体系,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 和责任制为基础,以落实反事故措施、反违章、推行标准化工作为原则,做到 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检查落实、考核落实,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 步加强。 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 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 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 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 面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 填报日期: 贵州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按本表内容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凡填报不规范、字迹潦草、印章不全的,省建设厅不予办理。 二、企业填写本表时(签名盖章除外)必须用计算机打印。 三、“企业名称”填写申请单位全称,该名称须与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主管部门”系指所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 五、“填报日期”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时间为准。 六、表上所有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 七、申请表中栏数(页数)不够的可增加,但格式必须一致。 八、所附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所用纸张,应与申请表(A4纸)大小一致,不一致的复印件应折叠与申请表大小一致,申请表应与所附材料分开。 九、企业申请时,需交验证件、凭证原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个人资格、职称、上岗证、操作证),并提供复印件1份以及申请表电子版WORD文档1份。 十、本表可在贵州建设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c6024899.html,))下载后用A4纸打印。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附《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 定 1.建立、 2.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5.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9.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9.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3个

3年" 1.特别重大故事。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 100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10人以上30人以50人以上1005000万元以上1亿元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 10人以上501000万元以上5000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101000 里所称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限制人身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 其常委会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 "平等主体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3 1.婚姻、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 1.众所周知的 2.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 4.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2.重要设备、材 100 3.勘察、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 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 1.完成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下文是,欢迎阅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 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 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 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 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 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 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编号:SM-ZD-9983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653号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可以承担中国境外通用航空业务,但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向审批机关登记”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登记”。 五、删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删去第四十条。 六、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填写说明 1.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 4.申请书中,"企业名称"指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经办人"是指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 "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企业名称"处应盖企业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企业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用签字笔在"企业意见"栏内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经济类型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电话 传真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从业人员 人 技术人员 人 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 人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销售额 万元 出口额万元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20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首次发布,2014年7月29日进行修订,自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共计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以下是关于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 、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人员的人数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持 A 证); 2、项目负责人人数最少应当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项目经理人数(持 B 证),且必须持相应资质等级的注册建造师证;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由以前应当达到项目经理人数的80% ,增至100 %; 4、三类人员数量要求参见资质标准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备表》。 备注:现在在建筑系统里所说的ABC证,其实是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要求的三类人员考核证件的简称,A 为主要负责人,B为项目经理(即建造师),C为专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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