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权 私权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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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权私权之关系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的历史演进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直在人类历史的演进中矛盾发展,这种进程在主观理性领域的释放则体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的不断纠合、对峙、妥协,这条历史轨迹也决定着不同路径下各民族国家的法治实现方式。因此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在某种程度上,人类的发展史,可以说就是一部权利和权力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

1、古希腊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

在古希腊城邦,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其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复合的,公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是相融的。城邦既是国家又是社会,人们参与城邦生活,就是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自我得以实现的最理想途径。人既被看作是“社会动物”又被视为“政治动物”,私人生活就构成了国家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国家生活则使私人生活获得了最高表现和升华,在这种状态中,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密不可分,公权力与私权力当然也失去了划分的基础与前提。

2、古罗马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初步划分

在作为古希腊文明传承者和“姐妹文明”的古罗马,产生了公私法的第一次主观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私法的初步划分意味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的存在领域得到了人们的理性界定。

“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也同样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为实现上述目标,注重实践的罗马人在制度层面上架构权利实现和救济的具体途径,从而使得私权的观念固化于法律规范之中,内化为一种社会性的信念,融会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架构中。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宣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其中,“人”是私权利的主体,“物”是私权利的客体,“诉讼”则是据以维护私权利的救济手段。

3、中世纪时期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

公元5世纪的蛮族入侵,彻底打碎了罗马文明。继之而来的中世纪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重合、公权力对私权利吞噬的黑暗时代。国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孔不入,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社会之中。古罗马一定程度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随即消失,代之而起的是诉诸神意的裁判方法,是专制者的独断和教会的仲裁。在这种“黑幕”之下,一方面是分裂、野蛮和战乱,另一方面是基督教神圣力量的极力扩张。神权、王权和贵族权凭借领主分封制,把政治原则彻底社会化,使得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政治附庸地位和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包容、吞噬和同化。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市民生活的要素,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

4、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完全分离

马克思认为,近代世界是抽象的二元论,即表征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直接分离和二元对立。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野日渐凸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开始形成一种紧张的分立、对抗、制约与平衡的关系,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

近代资本主义是市民社会极显张扬与政治国家消极妥协的自由主义世界。在这个自由世界中,首要的根本构造是“自由的个人”,这些从封建的或绝对主义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的自由个人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原动力。同时,脱胎于政治国家的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这样,市民社会的崛起必然使得财产关系乃至整个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国家的控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界限开始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界限开始廓清。私权利获得自己独立的存在空间与合理性基础,并建立起体系化的权利救济途径与开放型的权力对抗路径。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对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在人类历史上引起了众多思想家的关注,他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利益标准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最具代表性并且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二是黑格尔所倡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三是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

1、洛克“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他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理论范式的总体特点为: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近代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

洛克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则是社会中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建构的。在他看来,人们生活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美好境界,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但是,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大家所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共同尺度,缺少依照既定的标准评判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缺少保障这种判决执行的权力。于是,人们为了克服上述缺陷,解决生活中的冲突和维护其权利而订立了社会契约,缔造了政府。而且,人民为了保护自身而通过多数同意的社会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只是其部分权力,国家只享有这部分权力,而主权依然在民。倘若国家违背契约而滥用权力侵吞市民社会,后者就可以依凭主权收回曾让渡的权力,推翻旧政权。因此,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

洛克式的架构,体现出了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极度怀疑和高度不信任。这种构架的基础便是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本原,因此这种范式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个人权利的崇尚。国家权力的内在规定性必然使其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相冲突,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了国家权威及其权力的限度。这种思想导向的内在逻辑展开便是,既然市民社会的个人权利享有绝对的优先地位,那么为了避免国家权力本身基于其内张性或政治活动可能具有的特定目的会渗透市民社会,进而侵犯个人权利,人们有权利怀疑并推翻现有的权力权威。同时,透过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规范框架,我们可以看到私权利的绝对自由性以及其不需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导向。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架构,意味着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

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关系范式同时也存有很深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在洛克构筑的框架内,国家只是“守夜人”,整个市民社会的兴衰都取决于盲目性、因果性的“看不见的手”,结果是导致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从对私权利绝对保护的维度构置的公权力与私权利配置方案最终导致了私权利内发性的破坏状态。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理论倾向。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黑格尔的理想国家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的工具,

而是对市民社会的保护和超越,因为国家绝对不是一个仅为功利的机构,相反,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黑格尔认定国家或政治的至上地位以及一切问题都可最终诉求国家或依凭政治而获致解决的观点,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而这种逻辑极易被集权统治所利用。在集权统治下,市民社会因被完全政治化而被统合于国家之中,并被彻底扼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任意干预达至极限,私权利沦为公权力的奴隶,对此已经由历史无情地做出了验证,法西斯极权主义在二十世纪正是通过对黑格尔这一理论的极端化而表现为国家绝对至上和国家赤裸裸地全面统合市民社会,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成为血的事实。

3、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论范式,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辩法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他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

马克思运用社会实证和历史实证的方法,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自身历史发展的实际出发,深刻揭示了西方社会现代化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彼此对立的关系性质、经济基础、历史进程及其社会意义。马克思彻底否定了黑格尔提出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指出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因之,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和原动力,是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和存在形式。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种关系从两个角度决定了社会结构的近代形态,也决定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关系:一方面,在私人利益的整合关系中,社会应形成以实现个体私有财产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组织体,形成个人利益相互对抗和协作的社会机制;另一方面,政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私人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它是国家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础。

山丹方言趣谈

人文山丹 山丹方言趣谈 山丹一中赵琼 山丹方言属于北方方言区西北次方言区秦陇语群。山丹方言具有语音系统清晰、方言词汇丰富等特点。随着文化教育的逐步普及和社会交流的日渐深广,山丹方言正在发生着急剧而深刻的变化。作为区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不妨对它来一番趣味性的审视。 山丹方言的声韵调系统是很严整的,也就是说与普通话相比,有很强的规律性。从声母方面来说,山丹话与普通话相比,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sh、r与u及u打头的韵母相拼时变成了f、v。如"叔、书、耍、刷、拴、甩、说、顺"在山丹话里都变成了f声母,"如、入、儒、软、弱、绒、锐、润"也都变成了v声母(普通话没有这个声母)。山丹人有时把人名字里的"顺"、"儒"错写成"奋"、"武",因为在山丹这是同音字。学习普通话时除了要学会shu、ru之类的发音外,还要注意区别哪些字该读shu、ru,哪些字该读fu、wu。有人把舒服(shūfu)、粉刷(fěnshuā)读成shūshu、shǔnshuā,这就错了。还有一个人给同学主持婚礼,把人家夫妇(fūfù),说成了shūshù,这就更不应该了。山丹话声母中有古音遗存现象。如"街芥解戒角,敲腔,项杏瞎下巷鞋涎咸"这三组字,在山丹方言中分别为g、k、h声母,而在普通话中则是j、q、x声母。音韵学上讲现代j、q、x声母来源于古代的g、k、h和z、c、s,这一点正好在山丹话中找到了例证。

山丹话在语音方面还有一些特点,比如有"儿尾"、"子尾"而无儿化韵的特点,轻声词较多的特点等,此处恕不赘述。 在词汇方面,山丹话属于北方话,也就是说处在普通话的基础方言区,所以与普通话的差异不是很大。但是作为西北方言,尤其是人口渊源较为复杂的边远地区方言,其词汇系统也还是很值得研究玩味的。 歇后语是方言土语中的一座宝库,其中也不乏闪光的珍珠。如:拿上麻秆子打狼呢--一家怕一家;借上人家的娃娃赌咒呢--不害心疼;道士拾了个狗卵子--撂也不是了,吃也不是了;端上筛子饮驴--给驴尽心呢;狗皮袖盖子--不是上排场的东西;狗戴凉帽子--照人行事;天窗里吊苜蓿--哄得老牛害相思。这些语言里充满着先民们的睿智和幽默,有着深厚的生活底蕴。 谚语中的深刻哲理也是地方民俗文化的重要精髓。如:你有你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老主意;老手旧胳膊,一个顶十个;跟好鬼,喝好水,跟的个邋遢鬼,喝的是烂恶水;人情不是债,提上锅儿卖;人颠(轻佻癫狂)没好事,驴颠没草吃;活的给一口,强如死了献一斗。这些话语常常出现于一些长者的口里,作为平时讲理说事的重要理据,并且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农事生产等方面的谚语更是数不胜数,一代一代心口相传,渐臻准确精要。如:不怕使三天,就怕抽三鞭;九九一场雪,来年好打麦。这些形象生动的语言透露着劳动人民生生不息的顽强智慧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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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 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权利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利益专有,根据各国国内法制定的不同,其专有的范围也不同。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是infringment而不是tort,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民法为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损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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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 内容提要: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互相独立且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制度,各有其不同的基点和调整空间,然在适用区分上却极易滋生歧义和困惑。本文试图从比较法学和两种制度的意义及机能入手,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度”的深入剖析,以权利行使正常化和相邻不动产间损益因果关系的视角,揭示二者的适用区分,总结一条成功的裁判杠杆。 一、引言 在传统民法上,相邻近的两个不动产的所有人,一方为自己土地的使用方便,须使用他方土地时,有两项制度可供使用:一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已有规定;一为地役权制度,现行民法通则对其虽未有涉及,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予以认可,新的民法典草案也已就此进行了立法规范。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各具其内涵,但均以调和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权利人冲突为目的,在规范目的与制度构成上有着类同之处,涉及到的内容,诸如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权利的扩张、限制和容忍,或有所重迭,或有所交叉,在认识上极易令人滋生歧义和困惑。“相邻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利用的程度有限。如果须超出此程度的利用,则应当采取协商设立地役权的方式” 。然“超出此程度的利用”中的“程度”为何程度,二者之间的界限究竟为何?在两者间是否可勾勒出一个相当客观的标准,使主观认识客观化,节减磋商、争议等成本,用以指导实践中的案件解决,消除司法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平衡性。立法及学者就此问题鲜有述及。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对土地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相邻不动产纠纷层出不穷,但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并未总结出一条成熟的裁判规则,“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司法的盲区源于立法的空白。基于此,本文的基点并不着眼于“地役权”与“邻地利用关系”的概念之争,也不侧重于“相邻关系”或“相邻权”的概念孰更恰当,法律的终极功效在于服务于世界,满足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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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两种立法例 地役权是一个与相邻关系有联系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在当今大陆法系关于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存在 两种立法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合并规范立法例和分别规范立法例。 (1)合并规范及其理由 I 厂J | … 以法国为代表的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采合并规范模式。在这些国家,相邻关系也称为法定 地役,法定地役与约定地役共同称为地役权,规定在用益物权一章中。 (2)分别规范及其理由 I t | | ! 7、 li I; . / ;'/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日本、瑞士等)采分别规范的规范模式。按照分别规范模式,地役权仅 —=7 丿/ i I \\ 指约定地役(及时效取得地役权),规范在用益物权编中;法定地役视为相邻关系,规定在所有权一章 中。这样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相邻关系只是对所有权 ■-I f j 的限制。 由此可见,各国对地役权规定并不完全一致。那么,什么是地役权,约定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不妨按照法国模式,先弄清什么是广义的地役权。 二、广义地役权 ■- < 选* - y||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1 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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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应城东面的白陂澥之畔落籍。因为此地土地肥沃,加上他率领全家勤劳耕种,生活逐渐富裕。随着人口日益增多,于是在村中盖起了一幢幢的房子。其建筑青瓦青砖,飞檐走垛,墙壁内外用石灰粉刷得雪白。在当时那种生活水平下,煞是显眼。过往行人咋舌称赞,但不知其湾名,只见其白粉壁在日光中熠熠生辉,印象深刻,于是称之以白粉壁。其名便逐渐流传开来,方圆百里之人皆知。 古时的白粉壁,风景很美,村居素有粉壁朝霞、石桥夜月、东冈三浪、西郭五峰、白澥渔唱、古寺疏钟、曲港清泉、横堤晚照等八景。现录一首《粉壁朝霞》诗为证:“扶桑日出赤峰开,紫气重重拱照来,粉壁千家红一抹,参差曙色满楼台。粉壁侵晨一色红,轩轩霞彩照晴空。繁华不厌新妆点,清白犹留乃祖风。” 解放后,白粉壁一直是乡公所、人民公社、管理区等行政机构的驻地,常驻人口5000多人,分为东村西村两个行政村,是云梦、汉川、应城三角地带较活跃的乡间集镇。这里的人们商业意识很浓,商品交易活跃。即使在“文革”那个物资匮乏的年代,这里的商品也是应有尽有。改革开放后,这里更加生机勃勃,充满活力。不仅盛产闻名遐迩的白湖莲藕,而且有传统手艺和现代技术相结合的各种小工厂;不仅有走南闯北的行商大贾,也有杨德清上将这样的军政精英。 伍家山位于应城市三合镇境内,为大洪山系余脉。伍家山的得名,其说有二。远在春秋时期,伍子胥率吴军伐楚,曾经过此地,由于军纪严明,秋毫无犯。当地居民为纪念他,将此山命名为伍家山。唐后人们还在山上柏林寺供奉伍的塑像。一说为楚平王时伍家山中居住着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其理论探究 (一)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 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基本关系这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都是公民通过民主法律的程序出让的,即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 但是公权力于私权利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在根本上看来,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可以简化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与协调,简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冲突和协调。美国独立之父杰斐逊则更直接的说:“政府是必要的恶,要用宪法之链束缚,以免受其祸害。”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而至协调的逻辑过程:为避免战争状态,为实现私人权利,人们让渡出权利

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 【案情】 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且该通道并不属于历史形成。因此这并不适应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故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其次笔者认为该案应定性为地役权纠纷。理由如下: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古语云:“人命关天”。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

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民群众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许多公权机关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利,但漠视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意无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当前影响公权与私权和谐的最突出但最不受重视的一个问题。私权优先,就是要求尽最大努力创造条件让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将可能产生的高昂费用和效率问题放到第二位。要坚决反对以费用和效率为名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 四、其他基本权利。人民的私权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除了上述基本私权之外,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人身自由,也是人民私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政府在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问题也还不少。私权优先原则要求公权机关将保障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放到比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公权机关办公条件等问题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相邻关系与地域权的比较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 关键词:地役权相邻关系比较 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两种相似的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但两者亦有明显的区别,本文试从其产生发展和内容上对二者进行比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 (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1) 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国在圈地运动之前,土地是公有的,不存在互相利用的情况。在圈地运动以后,土地变为私有,产生了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地役权。美国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因为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中物权法、债权法的分类,英美法系的地役权制度属于财产法中的不动产法部分。英美法上的地役权,是权利人为某一特定目的对他人土地及其土地上的物质使用或利用的权利,又称为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其权利性质、内容与大陆法上的地役权基本一致。英美法还存在衡平法上的地役权,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有所不同。 (二)相邻关系的制度渊源。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制定民法典时社会法学思想已显露端倪,所有权绝对的观念遭到质疑,所有权人特别是土地所有权人应承受工业化所带来的容忍义务,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与其将相邻权纳入地役权中,不如将地役权纳入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更符合理论逻辑和社会需要。因此,《德国民法典》因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二分法而影响了后世立法。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人在不动产的所有与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对于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又可称之为相邻权。因为多数学者认为相邻关系意在调整不动产利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包括一方的扩张权利与另一方的限制义务,二者不可偏废,所以称为相邻关系比相邻权更为全面,更能体现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实相邻关系与相邻权是同一概念,“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的,因此,不管是否称其为相邻权,其内容基本相同,或者二者只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2) 对于不动产相邻的各方而言,享有相邻权利或负担相邻义务,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相邻权利与义务是相邻各方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非此,不足以实现

北京密云地名趣谈

北京密云地名趣谈 北京密云地名趣谈 作者:李东明 北京密云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造就了地名独有的文化韵味和博大气象。 ■密云地名的“大气” 古有“密云不雨”之语,语出《易·小畜》:“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喻事物正在酝酿,尚未发作。多形容两军临阵,战云密布之态。密云不雨,是云涌如奔的无声轰鸣,是暴风骤雨将至的凝固定格。故古代两幅地名联皆以密云为首,其一:密云不雨旱三河虽玉田亦难丰润;怀柔有道皆遵化知顺义便是良乡;其二:密云布雨引三河灌玉田万年丰润;平谷移山填静海建乐亭百世兴隆。

■密云地名的“古气” 密云地名中的“古气”,是就其诞生年代的古老而言的。密云许多地名有着悠久的历史。巨各庄镇久远庄村,该村为汉、唐村落,以成村历史悠久命名。不老屯,村原名不老古,因传说村中出了仙人王志,村人称其为不老古人,因得村名。古北口,为密云境内最古老的村名之一,夏、商时期,这里便成为古代先民往来的通道,唐时称为“虎北口”,五代时古北口之称见于史籍。以上村名,可谓“古气”十足。 ■密云地名的“皇气” 密云地名的“皇气”,是指那些与古代皇帝及皇家有关的地名散发出来的气息。因密云为京畿重地,故许多地名“皇气”十足。皇帝的儿子,被选定为继位者(即立储)称为太子。密云地区因太子命名的地名即有西田各庄镇的“太子务”,凡以“太子”为专名的地区,大多与官田有关。皇帝外出巡幸驻跸的地方,称之为“行宫”。清代北京地区行宫最多,仅密云

地区就有刘家庄行宫、罗家桥(省庄)行宫、瑶亭行宫,今县城东门外尚有“行宫”之名。 ■密云地名的“官气” 所谓地名的“官气”,是由那些与官府、官员有关的地名聚结而成的。密云地区充满“官气”的地名颇多。河南寨镇有提辖庄,“提辖”是宋、辽时的武官名称,文学名著《水浒》中极具个性人物花和尚鲁智深,官为提辖,人称“鲁提辖”,鲁提辖拳打镇关西的故事世人皆知。提辖庄村,因辽代提辖官刘存规庄院在此而得名。县城东北有村名太师屯,相邻又有太师庄,东邵渠镇有太保庄。太师、太保为古代官名,与太傅号称“三公”,太师位最高,次太傅,再次太保。这三个庄名的形成,当与历史上某个太师、太保的墓地或庄田在此有关。县内还有司马台村,“司马”位次于三公,与六卿相当,掌军政和军赋,隋唐以后为兵部尚书的别称。 ■密云地名的“民气”

相邻关系论文地役权论文: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相邻关系论文地役权论文: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摘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 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 1 两者概念之比较 1.1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从地役权的概念来看,地役权适用目的并不仅仅为了所有权的正常行使,该制度所要求的是权利人为自己的不动产提高相应的利用价值,这说明了地役权的存在基础并不是不动产所有权是否方便行使,或能否正常行使,而是一种额外的获益行为。由此反映出,地役权是以另一方的相应的损益为代价的。 虽说如此,仍有许多学者坚持,将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模糊,或

泉州地名趣谈

地名来历和地域变迁 泉州在福建举足轻重,在全国也颇负盛名。仅跻身于首批二十四个历史文化名城之列,全省头一个撷取此顶桂冠,就有不少话儿可谈。 泉州这名称,最早出现在隋朝初年,距今已有一千三百多年。据历史记载,隋灭陈后,把丰州改名泉州,废建安、南安两郡为县,划归泉州管辖。但那时的丰州不是现在的丰州,泉州也不是现在的泉州,而是福州。其所辖范围,相当于福建全省。所以,那时的泉州,实际上就是现在的福建。 泉州这名称在本土落地生根,是从唐景云二年开始的,距今也一千两百多年了。福州之所以叫“泉州”,是因为那里“地开三尺即见泉”;而泉州呢?据《府志》载:“乃因清源山之流乳泉,湛然澄清而得名”。可见,这来历也很有魅力。 泉州所辖地域代有变迁。概而言之,大抵大时北到闽江下游,南到金、厦等地,连澎湖也曾隶属泉州,称“泉州外府”。但此后固定的范围,大概与今之晋江地区相仿。这是明洪武年间定下来的。明代福建有“八府二州”,泉州是八府之一;清代福建的“九府二州”,泉州府领晋江、南安、惠安、安溪、同安五县和马巷、厦防二厅,就与今晋江地区差不多。

所以,泉州更准确地说就是晋江流域一带。这是历史形成的。晋江,发源于戴云山麓,以“晋南渡时,衣冠避地者多沿江而居”得名,全长四百多公里,东溪和西溪分别从永春和安溪汇聚而来,在南安双溪口汇合流入泉州平原,滋润着五千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哺育出璀璨的历史和文化。所以,泉州和晋江密不可分,它是述说泉州时不能不首先涉及的。 《泉州晚报》1985年4月20日 鲤鱼城的形成 泉州别名鲤城,这是尽人皆知的;泉州之所以叫鲤城,是因为她的城郭形似鲤鱼,这也是很清楚的。 但泉州这个鲤鱼城,是怎样形成的,对一些人来讲,就未必了然。 泉州之有像样的城郭,除却早期的衙城外,始于唐天祐三年(公元907年),距今一千多年了。但那时的泉州城,规模只有三里左右,称“子城”。其范围北至北鼓楼(今公共体育场)、南至南鼓楼(今花巷口)、东至东鼓楼(今南俊巷口)、西至西鼓楼(今会通巷口),是南唐节度使王审知建的。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16.1复习笔记 一、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概述 (1)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存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或使用权关系之中,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2)相邻关系的特征 ①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②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 ③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④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3)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 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团结互助与公平合理,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 ③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尊重历史和习惯,对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各种相邻关系 (1)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①相邻用水关系。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同时也都负有合理使用和保护义务。 ②相邻排水关系。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但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高地的排水所承担的义务,则因排放之水是自然流水或人工流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①相邻通行关系。被相邻土地环绕,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直达公用道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允许通行的义务。 ②相邻管线设置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非通过邻地不能安设其生产、生活需要之电线、电缆、水管、煤气管、下水道等管线时,有权通过邻地的上空或地下安设管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安设。 ③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他方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是,占用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3)建筑物相邻关系 ①因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应与邻居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②相邻建筑物之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通道,

方言趣谈

方言趣谈 中国方言可谓世界一绝。全国书同文,然各地语不同音。 戊戌时期,光绪召见梁启超,梁启超的粤方言将“考”说成“好”,把“高”说成 “苟”,光绪听不明白,彼此不能达意。据说光绪原本准备重用这位25 岁维新新锐,擢为侍从之臣,然因难懂广东方言,仅赏六品顶戴,叫他去办大学堂译书局,也算“专业对口”才“尽其用”。1949 年后,一次政协会上,竺可桢先生发言因绍兴口音浓重,大家听不懂,只好请人翻译。竺先生慨曰:“我说英语能够走遍世界,我说中国话却走不出家乡!”1937年9 月,斯诺夫人从延安去黄陵,中央保卫局给她派的特务员”乃是来自江西的老红军,一口难懂赣语,“ H”成“ F”软音读作硬音,陕西农民听不懂他连珠炮似的南方话,反而得由外国女士来当翻译,真不知谁为中国人。20 世纪20 年代,南方学生上北京读书,兜转沙滩附近租房。房东为求保险,一般只愿租给带家眷者,三两句话谈妥价钱,会加问一句:“您有家眷吗?”南方人以为问的是“家具”,答曰:“家具不是你们提供吗?”房东大怒,还有可能动武,已经谈好的租约就这么稀里糊涂崩了,南方租客还不知道毛病出在何处,不明白对方怎么突然翻脸。 沈从文长期居京,然乡音难改,湘西味儿特重。“文革”结束后,沈从文赴美 讲学,其连襟、汉学家傅汉思教授当翻译,常有听不懂之处,只好按自己的理解“自行”转译。沈从文另一连襟乃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周有光先生,一次他对小姨妹张兆和说:“从文的话我有两成听不懂。”不料,与沈从文一起生活半个世纪的张兆和答道:“我只有一成听不懂!” 20 世纪20 年代,鲁迅在广州中山大学执教,学生听课并不踊跃,语言是一大障碍。起初,选鲁迅课的学生相当多,旁听的也不少。可鲁迅满口绍兴普通话,粤籍生实在听不懂,听众便渐渐稀下来。“原来挤得座无虚席的现象,也渐 渐变成寥寥可数的冷落现象了。”当时国语尚未普及,江浙川湘鄂粤各省教授各讲各的方言,很妨碍交流。上海的暨南大学,“同学要跟教授说话,先以国语, 国语不达意,则改用上海话,如上海话又不适用,那么只好各说各的了。”好在学生适应能力强,无论教授讲什么方言,一个月下来,大致都能听懂,只是最初的一个月,苦了学生要艰难“适应”。 20 世纪初,中国驻纽约总领事离职回国,纽约市商会为他设宴饯行,汉学家夏德教授做翻译。夏德先生身为哥伦比亚大学中文教授,亦不便推辞。然而当这位总领事起身致辞,夏德教授大为恐慌,因为总领事说的是福州话,他一句都听不懂。夏德教授又不能向商会方面解释中国方言太多,他一句也听不懂,于是装出洗耳恭听的样子,默不作声,大记笔记。当领事说完,夏德教授起立用英语译曰:我这次离纽返国,心里充满一喜一悲的矛盾。喜的是即将重返祖国,能见久违亲人;悲的是与纽约诸新交旧识从此握别……如此这般,情文并 茂。当他“译”完,全场热情洋溢,掌声如雷。胡适在美国留学期间,夏德教授将这事讲给他听,胡适绝倒,直至晚年记忆仍新。唐德刚先生认为这一类的笑话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随之而来的房屋拆迁工作成为了重要的内容。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行程序的失当以及中国传统的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加上对公共利益名义的滥用。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目前仍处于无序状态,大量的违法拆迁现象层出不穷。为了使公私权二者由冲突转为和谐,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公权,保护私权,提升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以此来完善我国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权与私权冲突与和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是指拆迁法律规范在调整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他们相互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多方利益,既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关系到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具体落实,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乃至参与。其中,以保证拆迁行动的顺利进行。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拆迁这种民事行为为基础,同时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干涉为后盾,这种特殊性使房屋拆迁关系到城市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这样一来,一方面有关行政机关与拆迁当事人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如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等。另一方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于补偿安置及拆迁期限等问题通过平等协商的解决,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序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和服务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行政机关有必要对拆迁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通过拆迁活动的行政许可来规范城市拆迁活动的有序进行,这样行政机关就和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就形成了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拆迁人之间因房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字:相邻关系地役权联系区别 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及易混淆。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和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因行使权力所发生的冲突,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其中,相邻关系的主体称为相邻权人;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为相邻权,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二、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对他人的不动产物权施加某种限制的用益物权。其中,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供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严格地说,地役权应该改称为物役权或不动产役权,因为不但可以为了某一块土地的便利而设立役权,而且可以为了某个建筑物的便利而设立役权。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比如甲拥有一块东西北三面环湖的宅基地,南面是乙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甲建好房屋出入必须要经过乙的农地才能到达农地南面的马路,乙基于甲所享有的相邻权为甲留了一条一米多宽的小路。而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提出的进一步改良的或奢侈的需求,如为了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甚或为了营业竞争而设置的营业限制地役权等。在前例中,因甲房屋周围风景好,经常有游客到甲的家中小憩,后来甲经批准将自己的房屋修缮改装成农家休闲中心,为了方便游客的车辆出入,需要拓宽道路,还得有停车场。这些需求超过了乙基于甲的基本的必要的日常生活需求所承担的容忍义务。甲在不能取得所需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就只有与乙协商通过地役权合同在乙的承包经营地上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比如别墅所有人甲不得设置屋檐、工作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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