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第十五条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第十九条《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一条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005-09-29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03-01【生效日期】1993-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商务部工作计划样本2020(标准版)

编号:YB-JH-0973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商务部工作计划样本2020(标 准版) Frequently formulating work plans can make people’s life, work and study more regular, and develop good habits, which is a habit necessary for success in doing things

商务部工作计划样本2020(标准版) 摘要: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使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比较有规律性,养成良好的习惯,因为习惯了制订 工作计划,于是让人变得不拖拉、不懒惰、不推诿、不依赖,养成一种做事成功必须具备的习惯。本内容可 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篇一】 一、管理方针、管理目标 1、指导方针 以适应市场求生存,以创信誉求市场,以开源节流求效益,以增强实力求发展。 2、工作目标 瞄准全年经营计划,强化商务班子建设,不断完善项目承包,研究招标投标程序。 3、工作思路 以研究市场分析市场为基础,分析客户定方向,分析对手找方法,分析自己找差距,综合分析定措施,不断学习、分析、调整、适应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机构设置:

1、机构设置图 2、商务部岗位图 三、各部门管理职能及计划措施 (一)商务部 1、管理职能 (1)加强各单位商务班子建设,提高经营能力。 (2)开发新市场、新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3)按“两加强一理顺”完善内部承包机制,强化内部承包管理。 (4)加强对外投标、对内招标管理。 (5)加强预结算管理,提高经营利润。 (6)加强成本计划设计管理工作。 (7)商务经营活动管理到位,项目论证及时,市场渠道畅通。 (8)拟定公司经营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保证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 (9)调整年度经营指标,保证单位间的平衡发展。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e3001944.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2020商务总监工作计划

2020商务总监工作计划 销售总监是公司上级领导与销售人员和具体工作之间的纽带,销售总监与销售团队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与品牌,对销售人员而言,销售总监代表着管理、指令、纪律、执行力以及提高收入、晋升职位的代言者。所以销售总监作为一名销售负责人,就必须对公司、对客户及销售人员尽职尽责。 承上启下的销售工作,除了要忠实履行本岗位职责,更要有清醒的市场意识、经营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要求自己有掌控、驾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强烈的使命感。 工作责任主要表现在:督促销售人员的工作、制定销售计划、销售团队的管理、定期的销售总结、定期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的评定、上下级的沟通、销售人员的工作扶持、大客户定单的制定、销售人员工作的分配以及协助技术部工作等等… 其实我个人认为,每位销售人员都会有自己的一套销售理念。一开始,我是不能够即时知道每位销售人员的特色在哪里,需等完全了解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优势,如果某个别销售人员存在可挖掘的潜力,我会对其进行相应的督导,我们相互学习,帮助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从而来弥补其不足之处。 作为销售负责人,需要做的工作很多: 1. 分析市场状况,正确作出市场销售预测报批; 2. 拟订年度销售计划,分解目标,报批并督导实施; 3.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人员配备; 4. 汇总市场信息,提报产品改善或产品开发建议; 5. 洞察、预测危机,及时提出改善意见报批; 6. 关注所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沟通解决; 7. 根据销售预算进行过程控制,降低销售费用; 8. 参与重大销售谈判和签定合同; 9. 组织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10. 向直接下级授权,并布置工作;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ateTime:2005-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商务部年度2021年工作计划

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 商务概念的提出是改革的产物,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贸易部 mdash; mdash;商业部、外贸部 mdash; mdash;内贸部 mdash; mdash;内贸局 mdash; mdash;商务部.是内外贸一体化的概念.下面是关于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1 (一)、深化流通业态调整,满足多元消费 1、尽快对重要商业街区进行业态调整.我区重要商业街区较多,随着人们商品消费、生活方式日趋国际化,的国外品牌商品和服务理念进入中国.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讲品牌、讲高档、注重情调已成为消费者特别是青春一族追求的目标.目前,重要商街西单、西外等的传统业态,已不能满足高质量、高品位、高水平的消费群的要求,业态调整势在必行.特色商业街、特色商业企业、品牌街、品牌店无疑是摆脱传统零售业窘境的选择,加快调整业态,突出企业个性已成定局.此外,商业街区的专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组织建设,无疑也是推进业态调整的重要保障.按照区区域划分的调整方案,加快商业街区业态研究和指导意见的制定,顺利完成街区管委会商业管理职能的完善,是我们急需完成的工作. 2、完善社区商业网络建设.社区商业网络建设仍是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的重要任务.加强社区商业建设,继续对100家早点规范店开展检查、规范工作,完成奖励兑现;密切与节水办、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加强对7家便民浴池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2家菜市场提升;在长安街、展览路等新建小区和空白点处积极引进5个安全蔬菜销售点,确保完成为群众办实事的折子工程.满足百姓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保证为居民提供低价位、多品种、高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生活必需品,方便百姓生活. 3、小商品市场的规范与提升是明年市区两极政府的重点工作.加强区域商品交易市场的整顿应遵循 ldquo;调整、引导、提升、规范 rdquo;的原则,对区域内专业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进行调整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区商品交易市场的调整规范目标.在20XX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区政府工作精神和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实行信息发布制度,扩大宣传范围;采取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其他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1996-04-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 56号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五条“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 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 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 关手续”改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 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 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将第九条 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公司商务部工作计划(新版)

公司商务部工作计划(新版) Frequent work plans can improve personal work ability, management level, find problems, analyze problems and solve problems more quickly.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公司商务部工作计划(新版) 导语:工作计划是我们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制订工作计划不光是为了很 好地完成工作,其实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更快地提高个人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篇一】 一、管理方针、管理目标 1、指导方针 以适应市场求生存,以创信誉求市场,以开源节流求效益,以增强实力求发展。 2、工作目标 瞄准全年经营计划,强化商务班子建设,不断完善项目承包,研究招标投标程序。 3、工作思路 以研究市场分析市场为基础,分析客户定方向,分析对手找方法,分析自己找差距,综合分析定措施,不断学习、分析、调整、适应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机构设置: 1、机构设置图 2、商务部岗位图 三、各部门管理职能及计划措施 (一)商务部 1、管理职能 (1)加强各单位商务班子建设,提高经营能力。 (2)开发新市场、新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3)按“两加强一理顺”完善内部承包机制,强化内部承包管理。 (4)加强对外投标、对内招标管理。 (5)加强预结算管理,提高经营利润。 (6)加强成本计划设计管理工作。 (7)商务经营活动管理到位,项目论证及时,市场渠道畅通。 (8)拟定公司经营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保证可持续发展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

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商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完整版)

计划编号:YT-FS-4164-58 商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完整版)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Through Scientific Prediction, Weighing The Objective Needs And Subjective Possibilities, The Goal To Be Achieved In A Certain Period In The Future Is Put Forward 深思远虑目营心匠 Think Far And See, Work Hard At Heart

商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完整版) 备注:该计划书文本主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学地预测,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必要途径。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 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促 进外经贸发展,积极扩大内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全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创新工作 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做出商务工作应有的贡献。商务局将认真落实市委经 济工作会议各项要求,围绕“四个重点”抓招商,发 挥三种优势促外贸,推动两项工程促民生,积极促进 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四个重点”抓招商 一是围绕重点载体抓招商。以我市铝加工园区、 豫联园区、工业示范区、民营经济创业园、北山口耐

材园区和其它镇办工业园区为招商引资重点承载平台,充分利用好已整合的土地资源,科学布局,大力吸引项目进园入区,发挥集聚优势,做大经济总量。二是围绕重点产业抓招商。以铝深加工、能源开发利用、轻工产业、旅游综合开发、城市建设、三产服务等作招商引资主攻方面和重点领域,筛选优势资本和项目,组织论证,科学建立年招商项目库,积极对接招商,延伸产业链条,加大资源整合,调优产业结构,调高产品档次,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围绕重点客商抓招商。立足我市优势产业、项目,进一步瞄准国际、国内500强和大财团、知名品牌,开展小分队招商,集中力量攻关,促成一批战略型、产业型项目进驻。四是围绕重点地域抓招商。调整思路,以驻外办事处为平台,以长三角、珠三角、台港澳为重点区域,抢抓住东南沿海产业梯度转移和资本输出的难得机遇,主动出击,积极跟进,不断拓展招商引资新渠道。 二、发挥“三种优势”促外贸 一是发挥出口大户优势。以我市明泰铝业、恒星

【律师解读】简要解析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简要解析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中国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发布了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适用办法》共16条,可谓是条条精炼,用力精准。同日,商务部亦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保护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贸秩序——权威专家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1]笔者结合《答记者问》及以往相关领域实务经验,第一时间相应就《适用办法》简要解析如下: 一、本《适用办法》的立法意图

根据《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由此可见: 1、确实,美国目前具有不少“长臂管辖”性质的法律与措施,尤其是美国的“次级制裁”,对中国的企业及自然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2、第一条原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可见,笔者认为,有关出口管制与制裁领域的监管,更多得且主要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而非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

二、本《适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1. 法条规定 根据《适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2.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从上述第二条,笔者认为,本《适用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以下3个构成要件: 1、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且 2、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且 3、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5-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2020年商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2020年商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促进外经贸发展,积极扩大内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做出商务工作应有的贡献。商务局将认真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各项要求,围绕"四个重点"抓招商,发挥三种优势促外贸,推动两项工程促民生,积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四个重点"抓招商 一是围绕重点载体抓招商。以我市铝加工园区、豫联园区、工业示范区、民营经济创业园、北山口耐材园区和其它镇办工业园区为招商引资重点承载平台,充分利用好已整合的土地资源,科学布局,大力吸引项目进园入区,发挥集聚优势,做大经济总量。二是围绕重点产业抓招商。以铝深加工、能源开发利用、轻工产业、旅游综合开发、城市建设、三产服务等作招商引资主攻方面和重点领域,筛选优势资本和项目,组织论证,科学建立年招商项目库,积极对接招商,延伸产业链条,加大资源整合,调优产业结构,调高产品档次,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围绕重点客商抓招商。立足我市优势产业、项目,进一步瞄准国际、国内500强和大财团、知名品牌,开展小分队招商,集中力量攻关,促成

一批战略型、产业型项目进驻。四是围绕重点地域抓招商。调整思路,以驻外办事处为平台,以长三角、珠三角、台港澳为重点区域,抢抓住东南沿海产业梯度转移和资本输出的难得机遇,主动出击,积极跟进,不断拓展招商引资新渠道。 二、发挥"三种优势"促外贸 一是发挥出口大户优势。以我市明泰铝业、恒星科技等出口大户为重点,加强服务,加强扶持,努力提高出口规模;二是发挥集群优势。充分发挥好巩义目前400多家进出口获权企业的群群优势,加大政策引导,加强业务培训,争取资金扶持,促使我市的企业产品出口,提高外贸总量;三是发挥比较优势。从我市与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比较优势出发,以我市仓西实业等的境外投资项目为依托,创造有利政策环境,带动我市相关产品出口,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 三、推动"两项工程"促民生 一是继续强力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在全市已建成215家农家店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增加建店数量,提高农村群众消费水平;二是深入推动"家电下乡"市场工程实施,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水平,让惠民工程更加深入人心,惠及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发文日期】2005-03-21 【实施时间】2005-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 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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