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清朝官吏管理制度

浅清朝官吏管理制度
浅清朝官吏管理制度

清朝官吏管理制度

清朝的官吏制度沿用明朝制度,有“官”和“吏”之分。官者,由吏部或兵部量才而任命者叫官员,分九品十八级。不需两部任命的各衙办事人叫吏员,例如内阁和各部、院的经承、书吏、典吏等,没有品级,也叫未入流。

一、官吏来源

朝廷文官的来源有“正途”和“异途”之分。经过科考选拔的官员为正途,其他为异途。(武官类似)

1、科举(参看本网清朝科举制度简介)经过塾学堂读书的童生,通过童试,进入官学堂上学的读书人,叫生员,就是俗说秀才,就算走上仕途了。

在官学堂(有县学堂、州学堂、府学堂)学习的优秀生员,有机会被学政选拔为贡生,可到国子监进修。县学堂三年内,经过遴选优秀的,可以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乡试过关的叫举人。举人有进京参加会试的资格。进京参加会试,高中的就是进士。进士还要上殿通过殿试,由皇帝亲点翰林(面试)。点了翰林,就留翰林院进修,叫庶吉士。只有点过翰林的官员今后才能担任吏部、礼部尚书、大学士,登上仕途的顶峰。经过国子监培训的贡生(叫监生)、经过两次会试不中的举人、未点翰林的进士、翰林院散馆(毕业)的庶吉士,都取得做官资格,只是资历不同,在吏部有登记。吏部可以根据资历建议任免职务。2、承阴保荐清朝高级官员过世、战死,他们的子弟皇帝可以恩准他们做官。凡是在地方办理河工、军工、边防事务中有功者,地方主官可以保荐他们做官。明保由藩、臬、学三司参加共议,密保由巡抚决定。 3、纳捐清朝在经济困难时还准许捐官。但级别有限制,前程只捐到监生。京官以郎中为限,外官以道员为限。捐官必先捐得贡生或监生的前程,再捐小官,后捐大官。个别花大价钱,也能捐到大于郎中的官。以上是官员的来源。

二、官吏任用不论是科举还是承阴保荐、纳捐的,只是取得了做官资格,吏部按资历报告皇帝,任命了才是官员。对官员任命有以下方式。

1、授予。任命实官用授予,例如授予六部主事、授予知县等。

2、补。任命时没有官缺,命为候补官员用补,也叫候补。例如候补知县。也算任命了,与实官同等,有的可以担负临时工作,有的就等待实缺。任职后,改变职务有下面方式。

1、转。在同一衙门,转任品级相同,位高一点的官员。例如右侍郎转左侍郎。

2、改。由一衙门,改任另一个衙门品级相同,位也相同的官员。吏部侍郎改礼部侍郎。

3、调。由一种官职改换为另一种品级相当官职。一般指地方官与京官互调相当职位(因为京官位高于地方同级官,调京会降一品任职。相反,会升一品任职)。

4、升。任命高一级的官缺,例巡抚升任总督。

三、任官其他型式有时官员被任用在某一位置,并非实职,可以有八种方式。

1、署职,即见习生。进士初到部、院任职,要试用三年再授予实官。例如:翰林院庶吉士、各部额外主事等,但取得同品级俸禄。

2、兼职。一个部门官员兼其他部门官员,例如:礼部尚书兼兵部尚书。

3、署理。本官官缺,命其他官员代理。例:署理总督(相当代理总督)。

4、护理。主官不在位时,例如出差、进京了,由低级官员代行职责。例:巡抚进京公干,布政使护理抚印。

5、加衔。在实职外加虚衔。例:尚书加太子太保。外放总督,有时为了提高地位,也加兵部尚书虚衔,表示地位是京官。

6、委差。临时委派的大员。例如钦差大臣,学政使、盐政使、裞监等官员都是临时委派,事情完了,回原职。

7、额外任用。皇帝额外任用的官员。

8、革职留任。虽然撤职,仍然在原职务主持。

四、官缺制清朝为了优先满人(及蒙古人)做官,将所有的官位定为汉人缺、满人缺、蒙古人缺。满人缺位的官员,汉人是不能补缺的。可是汉人缺的官位,满人可以补缺。朝廷高官总是满人缺多,地方官(知府以下,是汉人缺多)。各部尚书满汉各一人缺。

五、回避和丁忧制度清朝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省做官,就是邻省也要远离五百里外。直系(父、子孙)不能在一地为官。武官不在内。汉官员父母亡过,要回家守孝三年,叫丁忧。丁忧期满,才能复职。丁忧其间也不能参加科考。满人守孝百日即可。汉官有病请假,需离职。满官不用离职,可以留任养病。

六、封爵清代的爵位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皇族的爵级,分为亲王、郁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共计10级(其中镇国公、辅国公又有“入八分”、“不入八分”之别,故又可计为12级)。由宗人府掌管。二是皇族之外的世爵位有五种,分为公、侯、伯、子、男。还有世职四种,轻车都尉(以上各级又分为三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九级。由吏部掌管。世爵位、世职位都可以继承。其实汉人封爵的极少。例如,清军南下时,大将阿济格、多铎、豪格等都是努尔哈赤之子,故直接封为英亲王、豫亲王和萧亲王。博格是努尔哈赤之孙,故先封贝勒,再加封端重郡王,再进为端重亲王。另一大将图赖不是皇族,就只能封一等公。张勇是汉族,被封为一等侯。清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曾封一等公,在四川镇城市白莲教起义的额勒登保和德楞泰都曾封三等公,名将常遇春曾封二等男。清末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曾国藩部曾封一等侯(清代的汉族文官无封公者,封侯者也以曾国藩为第一人),左宗棠曾一等伯,进二等侯,李鸿章也曾封一等伯。按清朝的官职制度。汉族是不能封王的,唯有清初时例外,就是原为明朝大将,后又降清,成为清朝大将的吴三桂、孔有德、尚可喜和耿仲明,清廷为了招诱更多的明将降清,特地破例封汉族将领为王,吴三桂为平西王、孔有德为恭顺王(后改定南王)、尚可喜为智顺王(后改定平南王)、耿仲明为怀顺王(后改靖南王),故而时人以藩王视之。

七、官职、品级、官阶制度清朝官员身份由职务、品级、官阶来表示。

1、职务,也叫官缺。这是官员的主要表示。它表明官员的职权和义务。清朝有完善的官职制度。它规定了官员的职权范围,及享有的待遇和荣誉。

2、品级。品级表明官员应有的待遇。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官职制度,文职武职完全一致,成为整齐划一的由正一品到从九品的十八个等级。清朝的官职从中央到地方,全部纳入了这十八个等级中。低于从九品的视为未如流,叫吏,各衙门的吏员,由各衙门任用,满五年的吏员,也可以提升为官。官员品级与职务是完全对应的。清朝有职官制,明确了从中央到地方所有衙门内官员的品级(参见本网清朝官职制度)。不同衙门的官员,以品级来区分大小,官员的俸禄是按照品级来支领的。同样品级的官员俸禄是一样的(但地方官员要多一些。清朝京官优于外官,为鼓励外官,外官俸禄略高)。

3、清朝官员除了职务和品级,还有“官阶”。

官阶表明官员应得的荣誉。官阶是与品有关或者说是由品派生出来的另一套等级制度,始于唐代。是用做标志官员身份与级别的称号,亦称“官阶”,很像现代的军官军衔。官阶是用服饰来表示,不同的官阶,服饰不一样,从服饰即可区分官员的品级(见本网清朝官服介绍一文)。清朝官阶与品级完全对应,官居几品即授几品官阶。清朝的文武官阶亦各有18级。文阶18 级分别是:光禄大夫(正一品)、荣禄大夫(从一品)、资政大夫(正二品)、通奉大夫(从二品)、通议大夫(正三品)、中议大夫(从三品)、中宪大夫(正四品)、朝议大夫(从四品)、奉政大夫(正五品)、奉直大夫(从五品)、承德郎(正六品)、儒林郎(从六品)、文林郎(正七品)、征仕郎(从七品)、修职郎(正八品)、修职左郎(从八品)、登仕郎(正九品)、登仕左郎(从九品)。武阶18 级分别是:建威将军(正一品)、振威将军(从一品)、武显将军(正二品)、武功将军(从二品)、武义都尉(正三品)、武翼都尉(从三品)、昭武都尉(正四品)、宣武都尉(从四品)、武德骑尉(正五品)、武德佐骑尉(从五品)、武略骑尉(正六品)、武略佐骑尉(从六品)、武信骑尉(正七品)、武信佐骑尉(从七品)、奋武校尉(正八品)、奋武佐校尉(从八品)、修武校尉(正九品)、修武佐校尉(丛九品)。官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当官员退休,回归故里时,官职品级都没有了,为了保持他的荣耀身份,皇上在在免去他的职务时,要诰授他原来官阶。这样,在礼仪场合,他仍然可以穿同品级的官服,享受同品级的衣、行、住、婚、丧的规格(这些在清朝有严格规定,违制是要治罪的)。朝廷大员亡故时(包括致仕回家的),皇帝还会赠丧仪和新官职表示恩宠,皇帝下旨给予大臣本身的封赠叫诰授,吏部按常例传达的叫例授。也是以官阶形式授予。一般是把他任职中的最高官阶授还他,有的还提高一级,表明升官了。这样可以提高官员丧葬规格。在史中还会见到少数有大贡献的一般官员,不适合高的职务,皇帝也会用授予较高官阶来赏赐,这样他就可以有较高的荣誉地位。清朝因为履行职权只与职务有关,职务与品级、官阶在职官制中是挂钩的,所以任命官员时任命了职务,就取得了相应的品级和官阶。在国史官员的履历中,只

载明所任官职,不记录品级和官阶。官阶因与品级完全一致,几乎被品级代替了,史书中很少提及,但家谱、墓葬中经常出现。有的是一个,有的是两个。两个,前一个应该是他致仕时授的,后一个应该是过世时授的。官职小的,往往只有一个,退休时保留的那个,没有加封的恩典。在清朝,同样的荣誉还要加封给官员的直系长辈和妻妾。在官员故去时,还会对这些直系亲属再次加封。已故的亲属,用诰赠。在世的,用诰封。吏部按例办理的叫例赠、例封。家谱一般也会载入。(见本网清朝皇帝的诰封与官员品级关系一文)注:给五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圣旨用诰命,五品以下的圣旨用敕命。

八、官员的考核制度。清朝的官员每三年考核一次,决定官员的去留升。三品以上的官员由王大臣负责,各部官员由部首负责。各地官员由总督或巡抚负责。

1、议叙(就是奖励)。其一、小的成绩记录一次。可以有若干次纪录。其

二、大的成绩加一级。可以加若干级。考核后,吏部在呈给皇上的官员名单后,注明加几级记录几次。便于皇帝提升官员。官员也以此为荣,有一些场合在职务后标明官员是加几级记录几次。毫无成绩的官员就要免职。例如:给李封圣旨中“……河南司主事加三级李封……”就是说李封是考核加三级的主事。李迥墓志中“……刑部侍郎加二级俸倩……”李迥是考核加二级的侍郎。在给张太君的墓志中,三个大员都有加级和记录。有的文字认为,每三次记录,后面就是一次加级,共分十二级。实际不是这样,记录有点像现在的嘉奖,加级有点像现在的立功,次数不限(有的官员墓碑上居然加十级纪录五次)。

2、处分。官员犯了错误要处分,常见的有下面几种。其一、罚俸。分七等,轻的一个月,重的二年。其二、降级。可以降一级,也可以降几级。其三、革职。有的革职后留任,八年后无过,还可以复职。清朝规定,有了过失,处分可以与奖励(记录次数、加级数)相抵消,过失抵消完了,可以不处分。

九、致仕(退休)制度。年龄在六十的官员要办理致仕,有病年老的官员要办理致仕。官员退休要回原籍,好的官员可领到原官的全俸,一般的官员只能领到半俸。好的官员致仕授予与原官相应的官阶,在重大仪式上可以穿戴,地方上要以礼相待,有了过失,官府不能用刑,只能降级(也是降官阶)。大臣死后,皇帝还要赐官(也是以官阶形式)。有的受处分的官员致仕,要降级(给予低级的官阶),处分大的还会削职回乡为民。以上简单叙述了清朝官员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其实,清朝的官吏制度是很完善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规定,而且非常繁复,这里只能简单说一说。

规定武官副将以下年满六十概予罢斥(一律免职),参将五十四岁为限,游击五十一岁为限,都司、守备四十八岁为限,千总、把总四十五岁为限,立有功勋者可适当延迟。

文官致仕年龄比武官大些,在不同时期也有变化,三品大体在五十五岁、六十岁、二品六十五岁、七十岁这几个年龄上变化。有些高级官员,即使年纪老迈、身体衰弱而屡次请求致仕,皇帝仍不批准,结果最终死于任上的也很多,例如徐元梦、李鸿章、左宗棠、曾国荃等人都是如此。

清朝举人的年龄一般多大?一般是25-45岁之间吧。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与启示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考核机制推行纵横有序、层层考核的制度,在两千余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且严密的制度体系。中国古代考核机制中考核内容合理全面、考核标准实绩与品德并重,在实施过程中与监察、奖惩、退休制度相结合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用人机制,通过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选贤任能、奖勤罚懒、澄清吏治的作用。中国古代官吏考核机制中制度的设置及运作机理仍可以为现代领导干部考评机制的完善提供本土资源的借鉴。 关键词:古代考核机制特点启示 政绩考核制度在古代称为考课,也称考核、考绩、考查,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由专门的人员和机构对在职官吏的政绩、功过和德行进行考核。考核是各个朝代奖勤罚懒、选贤用能、改善吏治的重要制度措施,通过考核,分出优劣加以奖惩黜陟,也是历代统治阶层约束内部成员的基本手段。 一、古代考核机制的特点 早在三代时候已经有考核机制的雏形,战国以来,初具规模,秦汉以降,历代不断加以完善,在两千多年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且运作有效的考核机制。 第一,考核内容合理、完整、系统 传统考核制度在内容上规定上,将责权一致的考核原则制度化,包括: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考核对象进行分类,考核人员和机构的实行责任制和专业化,考核期限明文规定。 首先,按照职务分工制定考核标准和内容。考核的内容从实绩上讲,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另一类是对其他担任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对各级行政主官的考核重点一般集中在民生与稳定上,对教育也十分重视。对专门业务官吏的考核,其考核的内容则根据不同的职事制定不同的标准。如唐朝的“二十七最”,宋代的监司七事考,金代的十七最等都是考核不同职务官员的依据和标准。 其次,考核的对象实行分类。考核对象涉及到京官与外官,文官与武官,高级官与中低级官等的分类。隋唐以前,官吏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自唐朝开始,中央和地方官吏不论职位高低都要经过考核,又分京官考和外官考。宋代三品以上由皇帝和宰臣裁决,五品以上的文官由宰职负责,五品以上的武官由枢密院负责。明清之际,京官、外官仍分别考核,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每六年一次;对外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一次。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 1987年,我和常建华教授合撰《清人社会生活》一书①,其中由我撰写的《清人的宗族社会生活》一章,将清代宗族制的特点归纳为三条,即(1)宗族制度的规制的不断完善与其不能彻底实行的矛盾;(2)一般地主拥有了对宗族的控制权;(3)政府注意调节政权与族权的矛盾关系,并拥有绝对的主动权,迫使宗族处于被动地位。近两年,我对古代宗族史作了初步探讨,同时陆续读到李文治的《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等三篇宏文②,受到很多启发,今因从我国古代宗族发展史的角度,从宗法宗族制度的变化过程,进一步考察清代宗族史,有了一些新的理解,故不厌其繁,草此小文。其中有史料重复利用之处,尚乞读者惊宥。 一、宗族的绅衿化与富裕地主商人化 有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之间是为族人,但他们是否成为一个社会群体,还要看他们是否有组织,这组织在古代就体现于祭祀祖先的宗庙祠堂。在周代,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③,即天子所祀之祖先百世不祧,诸侯五世而祧,大夫祭曾、祖、父三世,士只能祭父亲一世,庶人无庙制,祭祀自然不能超过一世。不同社会集团的人有不同的祭祖法则和宗族组织,社会层次越低,祭祖祖先的权力越小,宗族组织因受到较多的限制而不健全。到了我们所要论述的清代的前一个王朝的明朝,如李文治在《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一文中所说的,明朝政权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祭世代的限制,于是“庶民户皆有权建置祠庙,在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人一个族姓的宗祠或家庙,由祠庙所联系的族众人数大为增加”。这就是说,由于祠堂的被允许在民间设立,宗族组织民众化了④。 清承明制,宗族政策亦然,允许民间建设祠堂,追祀远代祖先。清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聚族而居,因而设置祠堂。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聚,族皆有祠”⑤。他说的闽、赣、湘三省宗祠多,自是事实,此外,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四川宗族建祠堂的也很普遍,北方各省亦有宗祠的建立,尤其是山东,为数不少,不过要比南方少得多。聚族而居的人们建立宗祠祭祖,在清代是一个普遍现象,宗族组织确实是民众化了。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宗祠由什么人掌握,它的性质如何?与古代有何不同?由于宗祠是以祭祖的名义设立的,所以需要从祠堂祭祀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自从明朝解除民间祭祖代数的限制之后,清代民间追祀远祖,所谓“自始祖以下皆立主而祀之”⑥。而且亲尽不祧,故祀至十几代、几十代,正如嘉道间学者李兆洛所说:“今士庶家宗祠,动辄数十世,族之繁者,木主几无所容”。①这些宗族,皆把祖先牌位放在宗祠的正堂,有的宗族考虑到正堂不可能容纳那么多神位,就有选择地在正堂设始祖木主,并另辟享 ①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②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宗法家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另二文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与宗法宗族制》,见《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西周宗法制释义——论西周典型宗法制从属于封建领主制》,见《谱牒学研究》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出版。 ③《礼记正义》卷12《王制》,十三经注疏本上册第1335页 ④早在1944年,高达观在《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一书中,对宗族普遍化已有所涉及,见该书正中书局版第72页。 ⑤《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卷58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文》;卷58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卷23《复方本府求言札子》;卷59《别籍异财论》。 ⑥张惠言:《茗柯文四编·嘉善陈氏祠堂记》。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一、清朝宗室爵位 和硕亲王、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等镇国将军、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奉恩将军。笔亲王至公均为超品,镇国将军为正一品,辅国将军为正二品,奉国将军为正三品,奉恩将军为正四品。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多罗”指一角,“和硕”指一方,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封爵分功封与恩封。功封是因功而封,可以“世袭罔替”——辈辈长子承袭爵位不降级。满族人入关后,有睿、礼、郑、豫、肃、庄、克勤、顺承八家功封的和硕亲王是“世袭罔替”的,俗称八家铁帽子王,后又增加恭亲王,怡亲王、醇亲王、庆亲王。恩封的爵位则是长子承袭时,辈辈经父亲下降—级爵位。但是亲王之子孙降到镇国公为止,不再下降;郡王的子孙降到辅国公为止;贝勒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镇国公为止;贝子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辅国公为止;镇国公子孙降到镇国将军为止;辅国公子孙降到辅国将军为止。亲王年俸白银1万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300两、镇国公600两、辅国公300两。

二、清朝官员等级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浅谈清代宦官制度

浅谈清代宦官制度 历史文化学院 09级2班 朱恩会 209012530

宦官,已成太监,文书上称为很多,例如阉人,阉臣,宦者,中官,内官,内侍,内监等,是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先秦和西汉时期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则全为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据《后汉书·宦官列传序》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用调他士”。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所以决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中当差。 在封建社会消亡之前看,没有与宦官的时代不多,太监作为皇帝和后妃的仆役,支撑着皇家宫廷的金碧辉煌,成就了皇宫内统治者优裕舒适的生活条件。宦官制度是封建专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穷苦劳动人民的残酷压榨。由于太监不仅涉足于王公贵族的日常生活,而且或多或少的接触复杂的政治斗争,所以当中不乏专横暴虐这结党营私蒙蔽圣听,残害忠良。中国古代历代的衰亡大都与太监作乱有关。而且汉,唐,明三朝的覆灭就与宦官专权有直接关系。这些人虽数量不多,但残忍狠毒,狡黠阴险,危害性极强。我想这不仅与外部条件有关,更是由于他们生理残缺所造成的心理畸形。 鉴于宦官势力膨胀危害极大,故历朝都有些许限制宦官的规定。然而在朝代后期,皇帝一旦没有威信或者过于幼小,都会依赖于其一起生活的太监。生活上的依赖一旦升级为心理依赖,后果不堪设想。宦官专权时期往往是一个朝代最为黑暗的时期。宦官主演过一幕幕祸国殃民的惨剧,其中以明朝最甚,成化年间的汪直,武宗时期的刘瑾,

熹宗时期的魏忠贤等,他们权倾朝野,专横跋扈,加剧了明朝的腐败,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鉴于明朝宦官为害之烈,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改革了明朝臃肿的太监机构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宫规宫法。清初规定宦官鬼内务府管辖,具体由敬事房管辖。敬事房亦称宫殿兼办处,设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大小太监之分。发展至清代末期,太监等级更加复杂,在宫殿监中就有总管,首领,掌案,回事和大小太监之分。在各处所中又有领班,大师傅,师傅,带班,陈人,徒弟之别等等。如此层层节制,一级压一级,统治的十分严密,而总监并不大过四级官职。裁明代“二十四衙门”为“十三衙门”,人数大幅度缩减,顺治时设置宦官千余人,乾隆年间增至三千余人,直至清末过此数。宦官升迁由内务府移文吏部决定,宦官犯法,内务府可先拿后奏,尤禁其干政。顺治帝仿朱元璋旧制,铸铁碑立于交泰殿,明文规定凡有不法行为,均凌迟处死。些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虽在清末有慈禧太后宠臣安德海李莲英等屡犯例禁,朝臣为之侧目,终未出现汉唐明宦官专权的现象。 例如,公元1813年,爆发李文成,林清理教起义,宫内太监刘金、刘德才、杨进忠等在入宫前即是天理教徒,他们准备里应外合,一举推翻清王朝。起义失败后,刘金等人被杀害。经此变故,清廷对宦官的约束更加严格,规定宦官一经当差,就不准回本主私宅。违者都要严惩,杖毙宦官时有发生。这时,宦官们的地位很低,管束又严,生活困苦,反抗行为也在所难免。

奏折制度

奏折制度 清代高级官员向皇帝奏事进言的文书制度。奏折是重要官文书之一,也称 折子、奏帖或折奏。它始用于康熙年间,雍正以后普遍采用,乾隆年间形成固 定制度。至清亡废止,历时两百余年。 奏折之称最早见于顺治十三年(1656),因是孤证,而且实物至今尚未发现,故史学界对此有所怀疑。比较确切的是始于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亲信 官员及部分督抚大员密奏见闻,以便互相监视和探听民情,遂有密折文书的出现。密折就是奏折的一种,故史学界大都认为奏折制度起源于康熙朝。目前所 见世存最早的奏折是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伊桑阿的“奏谢 温谕赐问平安折”。康熙四十年以后,奏折的使用就比较广泛。至五十年前后, 内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抚提镇均可使用奏折。雍正帝继位以后,更进一步扩大 奏折的使用范围,规定内外诸臣,对凡属宜守机密或应速递上闻的国家庶政, 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闻,然后再用题本正式奏请批示遵行。于是,奏折作为机 密文书遂被普遍使用,成为定制。乾隆十三年(1784),清廷又谕令停止奏本 的使用,从而使奏折与题本并重。但实际上许多机密要务都是用奏折先行上达,而题本则成了例行公事。因此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终于取消题本而专用奏折。

都不能直达皇帝,须先送内阁阅览票拟后再进呈皇帝裁夺,既费时又易泄密,不利于皇权的加强。奏折则一扫此弊,具奏人可派遣专人或通过驿站直接送入内宫,由皇帝亲自折阅并用朱笔批示,然后再交来人或通过驿站发回原奏人遵行,中间不必经过任何机构或个人转手。既速且密,有利于皇帝个人的专制独裁,故得到普遍推广使用。 奏折按其内容可分为奏事折、奏安折、谢恩折及贺折四类,其公文程式各有不同。最初主要用作请安致贺,以后逐渐用作奏事、谢恩,尤以奏事折为最多。它在康熙时 乾隆二十年(1755)汉文录副奏折 及雍正初年,原无一定规则与程式,也未列入国家的正式官文书之内。京内外官员,不论官职大小,只要得到皇帝的宠信和特许,即使是微末之员,甚至寺庙的主持和尚,也可以上折奏事和谢恩。但到雍正后期,尤其是在乾隆时期,因奏折成了国家的正式官文书,就逐渐形成一套严格的制度。首先是只有高级官员,如文官的京官三四品京堂以上或翰詹科道官员;地方官按察使以上或负有特殊使命的钦差官员;武官须总兵以上等员始有资格用奏折奏事。其次在公文程式、运转关系以及缮写的字体等方面,也都有繁琐的规定,违者就会受到处分。

评析清朝监察制度

评析清朝监察制度 08级历史学 石越 20080301039

摘要:清王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专制王朝,也是我国历史上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最后阶段。他继承和吸引了中国历代封建统治的经验和教训,使专制国家机器进一步完备和发达。最为维护封建专制的监察制度,在沿袭明制基础上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备和发展,但随后清朝的监察制度也由盛转衰。 关键词:评析;清朝;监察制度 一中央监察机构概述 清朝的监察制度始于皇太极正式建立清朝之后,而在努尔哈赤建立大金政权以后,是通过八旗制度行使国家机构的职能,而“八旗旗主共治国政的体制,就使努尔哈赤以后的汗王失去了至高无上的权力”,【1】皇太极建立清朝以后,认为“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正黄旗一贝勒也。”【2】从而使他事事受制,不利于统治,这种情况很难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限制大臣权力,维护皇帝权威,皇太极设置都察院,这是清朝创立监察制度的开始。 都察院设立是“略仿明制而损益之”,【3】的原则,大致参照明代都察院体制,再结合满洲贵族原有的官制进行建制的。在清军入关以后,清朝更加重视监察机构的建设,进一步仿照明朝检察体制,对都察院进行改革,而且对都察院的职权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建议国政权,监察行政权,弹劾官吏权,财政审计权,审判重案权,接受诉讼权和考核官吏权等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建议国政权和监察行政权。顺治曾说:“凡事关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应兴应革,切实可行者,言官宜悉心条奏,直言无隐。”【4】对于监察行政权则要求“对上至诸王,下至诸臣,孰为忠勤,孰为不忠勤,及内外官员之勤惰,各衙门政事之修废,皆令尽言。”【5】由此可见,都察院在维护皇权和处理政治事务过程中的作用之大。 二地方监察机构概述 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少年上还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实行分道监察。清十五道,“原则上按行省划分设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各道人数不一,多者满汉各三人,少者满汉各一人。”【6】十五道监察御史“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各核本省刑名。其祭祀、监礼、侍班纠仪,科道同之。”【7】这些是十五道监察御史共同执掌的权力,同时“还要协管稽察在京几乎所有衙门。”【8】除了中央都察院下设的监察机构外,清朝省级机关设总督、巡抚、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守道、巡道等衙门,其中按察司及其巡道是专门监察地方的监察机构。 总督和巡抚是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又因督抚分别“兼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衔,因此仍然兼有监察职责。”【9】督抚之下,又设有布政司和按察司,其中布政司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按察司则专管一省的司法和监察。按察使的粗做官称为巡道,受按察使的差遣,有“司风宪,综核官吏”的监察官职,职权益重,因而有“监司”之称。 除此之外,清朝还设有六科给事中和五城察院等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为独立的监察系统,,“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颂之。如有失,封还执奏。内外章疏,分类抄集,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焉。”是六科给事中的职权,但是后来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而五城察院则是专门稽察京城地区治安的监察机构。 通过上面介绍,我们看出,清朝就形成了十五道监察御史—总督(巡抚)_

清朝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

官吏选拔制度

中国传统行政制度的得与失---以官吏选拔制度为例 庞大的帝国为了维护统治,往往需要一套庞大的官僚体系,而官僚体系中数量众多的官僚则需要一套有机的制度进行选拔。官吏选拔制度就是在维护王朝统治的需要下因运而生。作为帝国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官吏选拔制度对帝国的统治显得尤为重要。在历史上各个朝代也有确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官吏选拔制度。这些制度有的为某个王朝所独创,有的则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本朝代的需要有所调整和补充。 了解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也从一个侧面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历史的途径。在千年之后的现在,当我们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制度时,也能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官吏选拔制度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先秦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以世卿世禄制为主,在奴隶社会时期这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它使得王朝的统治根基变得稳定,也是的国家的概念得以延续。但是其消极作用也同样突出,家族内部继承特权限制了贫民晋升的途径,而且世卿世禄制度下的继承者的能力也往往层次不齐,这对于一个王朝的统治来说是致命的问题。 到了秦汉时期为了避免世卿世禄制度的弊端,开创了察举制度。所谓差距就是有中央向地方公开招聘人才,通过地方官员推荐,将地方人才推荐到中央担任官员。这种选拔官吏的制度相对于先秦时期以前的世卿世禄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扩大了统治阶级的选官范围,增加了下层普通民众的晋升机会。但是到了王朝中后期其弊端也越发严重,察举制有“为官选人”变成了“为人择官”,降低了官吏队伍的整体素质。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避免秦汉时期察举制的弊端,选拔官吏的制度变

为九品中正制,所谓九品中正制就是由中央政府挑选当地有民望,品行端正的官员做“中正”,由中正们负责推荐人才,加品评后分为九个等级,按照等级泽上录用的原则从中选拔官吏。从九品中正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制度和秦汉时期的察举制并没有多大的突破--都是依靠地方官员的推荐选拔官员---因此这项制度的局限性也同样明显,因为地方的官员或者中正往往会出于私情而选拔和自己关系亲密的人到中央担任官员,这就会埋没了地方真正具有能力的下层贫民。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最终导致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严重不公平现象。缺乏一套公正合理的官吏选拔制度或许也是秦汉以及魏晋南北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到了隋唐时期一种较之前面一些朝代更为合理的官吏选拔制度---科举制诞生了。科举制产生于隋唐时期,完善于宋朝,强化于明清时代,直到清朝最后终结。从隋朝开始直到清朝,科举制延续了一千多年,虽然科举制也存在种种弊端,但是相比以前的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来说,科举制是我国古代历时最长、最完善的官吏选拔制度,它对于王朝统治的延续以及从下层进入上层的拼命来说,科举制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加强了封建王朝的统治根基,促进了中央集权,将以前推荐人才的权利由地方收归中央,维护了封建大一统的统治。另外一方面,科举制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儒学,这也起到了文化教育的功能,时至今日,每个中国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些儒家思想的对自身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的三纲五常以及严格的等级观念为各个王朝所提倡,作为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起到了统一民众观念的重要作用,这对于王

2020年吉林省高考历史考前模拟试卷(一)(含答案解析)

2020年吉林省高考历史考前模拟试卷(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2小题,共48.0分) 1.周初的分封有两类:一类是对周以前各地原有方国进行的册封(“褒封”),这种 分封并不包含实际的授土授民,而只是对旧有政治势力在新兴王朝中的地位做重新认定;另一类是对周王子弟、同族、亲戚和功臣的分封,这是“实封”。由此可见,周初分封() A. 巩固了中央集权 B. 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 C. 稳定了统治秩序 D. 完善了官僚政治体系 2.某学者总结了汉武帝决心实行“独尊儒术”的历史背景,如下表所示。据此可知, 汉武帝实行“独尊儒术”旨在() 序号历史背景 1长期的“清静无为”导致中央政府对一部分农民失去控制。 2一些皇室贵族、官僚和大地主大商人的势力膨胀。 3匈奴的势力一天天扩大,直接关系着西汉政权的生死存亡。 4“挟书律”的废除使各家思想都不同程度地活跃起来。 践行先秦儒家追求和谐的主张缓解面临的各种矛盾 C. 整合诸子百家治理国家的理念 D. 促成“大一统”的局面 3.由唐入宋,人们的婚姻标准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由注重门阀出身到重视科举及第; 财富逐渐成为了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因素。这可以用来佐证当时() A. 政治经济发展引发民众价值观转变 B. 商人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 C. 生产关系剧变促进生活方式多元化 D. 商品经济冲击了自然经济 4.如图为清代前期外交体制架构表。这说明清代前期() A. 内政和外交事务混为一谈 B. 仍然奉行传统的“宗藩”外交 C. 对外交往注重实际的利益 D. “督抚将军”可参与外交决策 5.第二次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规模的扩大、机器的广泛使用,民族企业在会计、采购 销售、工人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改变,西方工厂制度受到了民族企业广泛的关注。这说明() A. 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B. 实业救国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C. 制度创新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D. 企业生产环境日益受到重视 6.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当中国还丝毫谈不上有什么实际科学的时候,中国的知识分 子就已经从自身的社会危机和文化心态出发,直接获得了关于科学的社会价值包括人生价值的概念意义,但对于科学本身的内容和价值较少有理解。可见,当时知识分子对科学的认识()

浅清朝官吏管理制度

清朝官吏管理制度 清朝的官吏制度沿用明朝制度,有“官”和“吏”之分。官者,由吏部或兵部量才而任命者叫官员,分九品十八级。不需两部任命的各衙办事人叫吏员,例如内阁和各部、院的经承、书吏、典吏等,没有品级,也叫未入流。 一、官吏来源 朝廷文官的来源有“正途”和“异途”之分。经过科考选拔的官员为正途,其他为异途。(武官类似) 1、科举(参看本网清朝科举制度简介)经过塾学堂读书的童生,通过童试,进入官学堂上学的读书人,叫生员,就是俗说秀才,就算走上仕途了。 在官学堂(有县学堂、州学堂、府学堂)学习的优秀生员,有机会被学政选拔为贡生,可到国子监进修。县学堂三年内,经过遴选优秀的,可以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乡试过关的叫举人。举人有进京参加会试的资格。进京参加会试,高中的就是进士。进士还要上殿通过殿试,由皇帝亲点翰林(面试)。点了翰林,就留翰林院进修,叫庶吉士。只有点过翰林的官员今后才能担任吏部、礼部尚书、大学士,登上仕途的顶峰。经过国子监培训的贡生(叫监生)、经过两次会试不中的举人、未点翰林的进士、翰林院散馆(毕业)的庶吉士,都取得做官资格,只是资历不同,在吏部有登记。吏部可以根据资历建议任免职务。2、承阴保荐清朝高级官员过世、战死,他们的子弟皇帝可以恩准他们做官。凡是在地方办理河工、军工、边防事务中有功者,地方主官可以保荐他们做官。明保由藩、臬、学三司参加共议,密保由巡抚决定。 3、纳捐清朝在经济困难时还准许捐官。但级别有限制,前程只捐到监生。京官以郎中为限,外官以道员为限。捐官必先捐得贡生或监生的前程,再捐小官,后捐大官。个别花大价钱,也能捐到大于郎中的官。以上是官员的来源。 二、官吏任用不论是科举还是承阴保荐、纳捐的,只是取得了做官资格,吏部按资历报告皇帝,任命了才是官员。对官员任命有以下方式。 1、授予。任命实官用授予,例如授予六部主事、授予知县等。 2、补。任命时没有官缺,命为候补官员用补,也叫候补。例如候补知县。也算任命了,与实官同等,有的可以担负临时工作,有的就等待实缺。任职后,改变职务有下面方式。 1、转。在同一衙门,转任品级相同,位高一点的官员。例如右侍郎转左侍郎。 2、改。由一衙门,改任另一个衙门品级相同,位也相同的官员。吏部侍郎改礼部侍郎。 3、调。由一种官职改换为另一种品级相当官职。一般指地方官与京官互调相当职位(因为京官位高于地方同级官,调京会降一品任职。相反,会升一品任职)。 4、升。任命高一级的官缺,例巡抚升任总督。 三、任官其他型式有时官员被任用在某一位置,并非实职,可以有八种方式。

清朝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

清朝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 (二)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 1.内阁和军机处 内阁和军机处是清代直接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最重要的中 枢机构或决策机构。它们是皇帝权力的组成部分,又不是皇权本身。在体制上,它们属于官僚体系。 大体上说,乾隆以前,内阁起主要作用;乾隆以后,军机处则在辅佐皇权方面出内阁而代之。一般认为,清代内阁制度沿自明代。以大学士分兼殿阁,或者说,大学 士俱加殿阁,有“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学渊阁大学士”和“东阁大学士”,被称之为四殿二阁之制。清 代乾隆十三年(1748),省中和殿,增体仁阁,而以三殿三阁为定制。同时针对以前内阁大学士未有定员的情况,规定大学士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 或一员,或二员,因人酌派。内阁“掌议天下之政”,内阁大学士因办理本章而“赞理机务”,因参与大礼而“表率百僚”,是以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然而,雍 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内阁大学士“必充军机,始得预政事”,其地位每况愈下。内阁大学士辅佐机务的地位和作用,不再是因为其身为阁臣,而是因为其职兼部

务。于是,内阁作为辅佐皇帝的机构,其地位与作用也渐渐为军机处所取代。 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赵翼《军机处述》云:“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漏泄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 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由此可见,从军机处设立的本意来看,军机处最初仅是中枢机构的一个值班制度。在乾隆中叶以前,军 机处尚不是全面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机构。乾隆初年,军机处一度撤而复设,原因是西、北两路的“军务尚未全竣”。然而,从乾隆十九年用兵准噶尔部开始,到乾 隆五十四年撤兵安南,其间军事不断,军国大计在皇帝的“万机”中压倒一切。军机处也就从参与军机,而渐渐成为全面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中枢机构。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有“大臣”、“大臣上行走”和“大臣上学习行走”之别,由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特简。其属曰“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二班,每班满、汉各八人,额外汉章京无定员。 2.清朝的六部及其职能 六部是中央主要的行政机构。清朝承明代旧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管理人事、财政、礼仪、军政、工程。从清代制度看,六部之中,以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 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 (一)慎刑思想 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①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 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清朝政治制度

清朝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的研究似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二)皇位传承制度与皇权的行使;宫廷制度(后妃、外戚、太监及内廷其他诸制)及皇族诸制(如分封、参政、养赡宗禄等等)。由于古代王朝某种程度的皇家私属性,这类制度对王朝政治也有较大影响。 (三)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与职官设置及其行政制度。(四)各少数民族地区之官制及行政制度。 (五)对官吏实行的各种制度,如选任、考绩、奖惩、黜陟、调补、休致等等。 (六)非官僚行政系统之胥吏、幕僚等及其行政,这些人都不是国家官员,但在行政上又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吏治影响甚大。 (七)对官员行政及政策实施实行的监察制度。 (八)以上各种制度的实际落实状况,出现之问题、弊端,制度的调适改进,制度之实行对朝政、国家统治及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清王朝由于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其政治制度还有很多特殊内容,如首崇满洲之政策、八旗制度、其内部处理机要大政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保障满族主体统治的官缺制等等。

另外,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影响,又引进了近代国家的一些政治制度。因而清朝政治制度应研究的内容,又比汉、唐、宋、明等王朝广泛。 (一)清入关前,是清政权兴起而又变化复杂、迅速演变的时期。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努尔哈赤建立政权起,到皇太极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为满族政权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时期,具体表现为该政权完全以八旗领主分封形成统治体制,八旗旗主也即领主,全部是努尔哈赤及其子侄,按照家族宗法分封,汗努尔哈赤类似西周大分封时期的天子,自领两黄旗,封授子侄统领其他6旗,这6旗旗主又如同受封之同姓诸侯,各领本旗旗人,与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只不过不令各旗主在地方建立藩国,而是聚居于中央都城。而且由于努尔哈赤既是汗,又是其他旗主的大家长,因而凭借这种双重身份实行中央集权式的汗权专制统治。皇太极继位为汗,不具备汗父努尔哈赤大家长的身份,对其他旗的中央集权性控制力有所削弱,但其体制未变。在这种体制下,各旗旗主是该旗的最高掌权者,而且世袭,另一方面,他们又处在中央、汗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大政,由汗集合八旗旗主为首的掌权者集体议决。所以,这种统治原则、行政方式,又可称之为是中央集权控制下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清代谏议制度研究 谏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补充,随着专制皇权的不断强化有日渐萎缩的趋势。随着清代皇权的登峰造极和专职谏官的消失,清代的谏议制度似乎无迹可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台谏合一后,科道官匡扶君主、谏争得失的职能并未消失,御史、科道官依然负有谏诤和监察的双重职能。其次,就统治者本身来讲,他也不会取消谏议制度,因为在君主专制的时代,谏议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君主本身的一种制约,还是对有关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一个群策群言的机会。 因为君主一人的能力毕竟有限,即使君主本身再英明睿智,也不可能解决治国过程中的一切问题,所以清帝不断下诏求言,要求科道官针对有关民生休戚、政治得失、君主不当方面的问题直言无隐。谏议制度,从主体上来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专指谏官对君主过失和各种国家管理事务提出看法、建议;广义上则包括文武百官在治理国家某些方面的看法和建议。谏诤涉及的范围很广,大到军政要事,小至君王自身的不当行为,都可进行指陈,其目的在于拾遗补缺、献可替否,指陈时弊、匡扶君主。 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封驳诏书、朝堂议事和上书言事。本文以清代的谏议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时间上包括清入关前的后金时期和整个清代。 由于清代皇权的空前强化,谏官组织日益监察化等原因,学者们的研究多集中于清代监察制度方面,对清代的谏议制度却着墨甚少,对以科道官活动为中心的谏议活动的动态研究亦少,对一个皇权强化时代下的皇权制衡问题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论述。为此,本文将清代的谏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将对这些问题进行

进一步探讨与整合性研究。 第一,将御史、科道官的活动从监察制度中分离出来,对清代的谏议制度做一定位。第二,对科道官在专制皇权强化下谏诤职能的萎缩做了深入探讨,分析其原因和表现。 第三,力图动态地呈现清代专制皇权达到顶峰状态下,科道官员的活动,以及在皇权干预下科道官的活动受到限制后,新的言谏道路的开辟。通过对比科道官员的活动和帝王对进谏的态度分析清代历朝帝王在求言、纳谏、拒谏方面的得失,希冀对一个强权笼罩下的有限谏诤作一客观评价。 第四,分析了晚清的谏议制度与前中期相比带有的鲜明时代性,传统的谏议制度在救亡图存的驱使下,开始向近现代议会民主制转变。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采用历史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分析、综合,由多维视角系统地对以清代历朝帝王和科道官员活动为中心的谏议制度进行动态研究,揭示清代谏议制度的时代性。 本文运用的史料主要来自官修实录、政书、起居注、上谕档、奏稿、文集、笔记等。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史料来论证史实,坚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方针,力图结论的客观准确。 鉴于资料和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本文不可能对广义的谏议制度进行面面俱到的研究,而是选取了几个方面作为研究的重点:第一部分:清代谏议制度的确立。包括清以前谏议制度的简单回顾,清代谏议机构和职官设立之前,努尔哈赤、皇太极统治前期的谏议活动,和都察院、六科的组织机构及谏议职能。 努尔哈赤作为满族兴盛的奠基者,在东征西讨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经验,在纳谏方面亦有独到的见解。他不仅在女真原有的军事民主制基础上创建了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背景:清承明制,其法律制度直接渊源于明朝,其内容和体系与明基本相同。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在清朝法制体系中均得到了全面的继承。但是,为了适应封建社会后期经济、政治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统治的特点,清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实行了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控制。 在思想政治领域中大兴文字狱 在经济上肆意摧残资本主义萌芽 在法律上全面保护满族贵族特权 对境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司法管理 1、入关前简况 天命五年(1621),努尔哈赤发布《禁单身行路谕》,这是满族政权建立后最早发布的一个成文法规,也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明显标志 皇太极以大汗谕令的形式颁布了《离主条例》。规定沦为私奴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人身解放,满族社会已开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 2、立法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 皇太极:仿效“古圣王之成法” 摄政王多尔衮:“自后问刑,准依明律”。 政局基本稳定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从简单的借用、模仿,到融会贯通、得心应手,清朝的统治逐步纳入了儒家法律文化的正统轨道 3、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完成于顺治四年(1647) 其篇目体例一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30门,459条。 《大清律例》 康熙即位后,对大清律及定例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并在每篇正文后增加总注以疏解律义。康熙四十六年完成将《刑部现行则例》分门并入大清律的工作。 但未予颁行 雍正皇帝即位后,以康熙年间的修订为依据,对原有大清律例进行修改。雍正五年(1727)《大清律集解》正式颁行。这次立法活动的重点是对律后所附条例进行分类处理。正式明确了例的法律地位高于律。 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修订完成,正式颁行。篇目结构与明律同 《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是清朝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包括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 “以官统事,以事隶官”,逐一介绍了各个国家机构的有关情况。 则例 则例是指某一政府部门或有关某项政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清朝关于民族事务的法律、法规数量之多、内容之丰富,是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都没有的。

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 导读:本文是关于清朝科举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清代的科举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科举制度曾实行一千三百余年,至清代而臻于完备。今天,全国各地仍保存有许多与清代科举制度有关的文物建筑,如北京的国子监及树立其中的清代进士题名碑,曾作为殿试场所的故宫太和殿和保和殿,散见于各地的举人、进士匾额、牌坊及学宫遗址,以及历史档案中保存的各种考试试卷、考试规则等等。所有这些,均构成了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文物建筑,如今已经成为静态的历史化石,为了将它们还原为一个个活生生的历史场面和过程,以飨导游和游人,我们就必须对清代科举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一、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建立 清代科举制度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所谓科举,也就是“分科举士”。 在中国历史上,选拔官吏成为一种有章可循的定制是在汉代。西汉初年,大官僚的子弟和拥有十万资产的富人商人除外)可以到京师作皇帝的侍从,进而补授其他官职。由于这种制度难以选拔真正优秀的人才,所以后来实行自下而上的推选制度,即察举制。其办法是由各郡国及公卿向中央举荐有学问、有道德、有才华的各种人才,具体科目包括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等。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

品中正制,由中央任命“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各郡的“中正”,负责察访与之同籍的各地士人,评列为九等,作为朝廷除授官职的依据。由于各地的中正均为士族官僚贵族的成员,所以他们在评定士人品级时一般只重视出身门第而不重视才学,结果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情况,阻塞了普通士人入仕的渠道,也不利于统治阶级选拔人才。 作为选官制度,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都是建立在官员对于士人的主观性考察基础上的,必然缺乏公正。到了隋唐,一种凭借客观性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取代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这种制度就是科举制。隋朝建立后,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在地方设立州、县学,其生徒可以“升进于朝”,参加秀才、明经科目的考试,由此而取得官职。各州也可以保荐文章华美的士人,参加考试。隋炀帝统治时期,又创立了进士一科,以考试诗赋为主,科举制度至此确立。 唐朝建立后,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唐代科举有两种:每年举行的称常举,由皇帝临时决定举行的称制举。科举考试分科进行,其中常举考试分为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一史、三史等科目,分别考试文章、诗赋、儒家经典、律法、书法、算学、历史等内容。在以上各科中,明经和进士两科最为重要,而进士科又较明经科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唐代重要的官员大多出身于进士,考上进士者被视为“登龙门”。常举考试由吏部主持进行(唐玄宗时改为由礼部主持),参考的士人来自两方面:一是国子监(国学)和地方州、县学的生徒;二是所谓乡贡,即在家自学有成的士人。后者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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