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N种死法 失信是最快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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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N种死法 失信是最快的一种

企业有N种死法失信是最快的一种

近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研究"首席专家,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淑芹在河南省工商联举办的企业诚信建设活动上作相关报告时说,企业有N种死法,失信虚假是最快的死法。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学者则称,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信用经济。

以诚信为标准,王淑芹对企业人士的称谓做了细分,有三种:资本家、商人和企业家。

她说,资本家,是压榨和剥削的代名词,指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人;商人,是完全利益驱动,有利就做,视利润为第一位的人;企业家,则是因具有社会使命感而做企业,不仅追求利润,而且富有社会责任。

有了这个概念区分,她指出当今世界各地的市场经济,其实也就是企业家们的信用经济。

"信用经济是以信用为交换媒介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过程中,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的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兑现。"她说, "我信任你守信,从而实现财富增长。"

她告诉企业家们,信用经济的赊销、赊购、预付款、贷款、融资等交易,都是有条件让渡的价值不同步实现的交易形式,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关系,所以说,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交易。换言之,没有债权人对交易安全的确信,信用交易将无法实现,交换离开信任就无法进行。

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有什么具体的表现呢?她认为谷歌是信用经济的最明显体现者之一。

1998年,还在斯坦福上学的拉里·佩奇和谢尔盖·布林(两位谷歌的创始人)找到大卫·切瑞顿(斯坦福计算机科学系教授),就在后者家中的门廊展示了他们的创业项目。切瑞顿教授和他的朋友安迪·贝托谢姆当场开出了一张10万美元的支票,支持这家还没有走出宿舍的小公司,也就是后来的谷歌公司。

"信任成就谷歌,投资人和创始人之间的信任,为切瑞顿带来近10亿美元的股票回报,也帮助谷歌公司赚取第一桶金,并实现在2015年市值达到3677亿美元。"她说。

中国民企信用先天不足

王淑芹称信用、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企业盈利需要有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包括先进技术、具有协作精神的创造力团队、良好信誉等。"王淑芹说,诚信是优秀企业必备的品质。缺乏诚信,企业不能长久,短命企业,而且不可能壮大发展成优秀的企业。百年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都有自己经营的特色,但诚信经营是共同的。

而企业如果失信虚假,则是在主动找死,并且是最快的死法。这方面她以中国三鹿为例。由于它造假不诚信,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在媒体曝光后,该公司于2008年破产。

信用经济如此重要,中国企业的信用表现如何?根据她的说法,中国民企信用与国企相比,还是有差距的。

"经济实力是信用的经济保障。国有企业经济实力强大,乃至有国家作为后盾,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在大家心里信用就比较高。大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不够强大,因为经济实力是实现信用的物质基础或客观基础,即信用能力,所以信用就不如国有企业。"她说。

她认为,信誉、名声是信用的人格保障,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在中国具有天然信任度,具有优势,而民营企业的信誉、名声参差不齐。另外,国有企业在人们心中往往是集体的代称,而民营企业多是个体化,人们对集体的国有企业比个体化的民营企业更信任。

有了这些先天不平等,王淑芹建议当今民营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不仅要弥补资本上的弱势,还要改变在诚信上给外界传递的弱势感觉。

制度建设是诚信建设关键

王淑芹说,目前,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欺诈失信行为的严惩相比,我国的外围法对欺诈失信行为的惩罚规定,存在着刑罚程度偏低以及后果论定罪问题。欺诈失信成本和风险低下的现实,在客观上就产生了"纵容"非诚信行为的道德悖论。

她建议我国应该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惩戒防范机制。

好在国家也开始在制度上努力了。去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已经把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作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重要举措。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表

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表 名称 注册号/统一 法定代表社会信用代 人(负责基本情况码 人) 住所 (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列入日年月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企业名单原因务期日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申请移出理由□已更正公示的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姓名身份证(件) 号 被委托人信息 委托事项□提交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材料 □签收受理回执 公章: 申请企业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办理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条件和流程: 1.企业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列入之日起已满5年; 2.企业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表; 3.企业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5.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自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申请移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6.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审批表》一并存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2017)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可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掌律1对1法律咨询APP 隐私保护放心直连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批以欠债为荣的不诚信之人,据数据显示,中国式“老赖”人数已经超过500万。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单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方案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XX〕8号)《X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XX—XX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XX府发〔XX〕11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XX安办〔XX〕74号)要求,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XX〕49号)等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治安,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现就深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属地为主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诚信制度 1.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 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函〔XX〕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2.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各乡镇、园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作出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直至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安全承诺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被执行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诉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执行案号:法执字第号),鉴于(写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事实) , 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项、第二条之规定,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申请书 申请人:桂某某,男,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某某集镇某某村某某湾24号。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印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某某北路3号2楼3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印务设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调[2013]第300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明确表示公司有厂房,有设备,也有车辆但就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第六项和第二条之规定,特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将被执行 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

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 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制订背景 办法》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作出依法规范。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 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黑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黑名单制度同样符合国务院其他文件的明确要求,《办法》的出台使得 黑名单在制度层面有了保障。 办法》共条,主要规定了制订的目的依据、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的定义、工商内部的管辖分工、黑名单的列入情 形和列入程序、黑名单的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 异议和救济等内容。、列入情形《办法》列明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可以将企业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的十种情形分别为:(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 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 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 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 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五种情形下,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即如果企业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搭售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该企业可以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在第七种情形下,如果企业存在广告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商品性能或服务内容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假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商品或服务效果等《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虚假广告行为,且在两年内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企业发布的虚假广告造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

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及化解方案 公司破产律师刘洋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的大家通常讲的“信用黑名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有没有影响?很多人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 我们先来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 ●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 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 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 信系统中记录。 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 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违法失信无处遁形(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张洋 《人民日报》(2014年08月25日02 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明确企业承担信息公示的主体责任,政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公示责任和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违法企业将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

两部门负责人表示,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主动公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企业信息,对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等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规定了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同时,针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条例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企业未按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情形的,将被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条例,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政府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政府部门应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并建立抽查制度 两部门负责人指出,根据条例,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也有公示义务,其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2020)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驻青区属单位: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已经各有关部门会签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青铜峡市应急管理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青铜峡市财政局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铜峡市交通运输局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铜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青铜峡市文明办 青铜峡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202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2020)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支队: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已经局领导集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红名单联合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建设,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河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红名单管理认定、激励措施实施和移出红名单管理。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的认定、激励和移出管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部门认定公布谁提出谁管理公正公开和联合激励的原则。 第三条被应急管理部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四条被市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12月30日签署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 规章。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 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也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国务院文件的 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 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 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 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 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 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 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 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的;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附件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 二、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2017)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2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7日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有效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中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 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必须整合吸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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