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中法网基础串讲班刑诉-李奋飞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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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理念篇(略)

1、刑事诉讼法的复习方法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第二部分原则篇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1)公安机关;2)国家安全机关3)人民检察院;4)监狱;5)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6)走私犯罪侦查局。

(2)侦查权的具体分工:

1)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4)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联系起来考虑,才能作到融汇贯通,全面理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独立于行政,而不独立于立法。这一原则不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并且要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所以《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宪法相关条文中写的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指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系统掌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1)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

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二是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

(3)审判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抗诉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提起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现违法情况的,可以在开庭以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4)执行监督。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派员临场监督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对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用本民族语言

进行陈述和辩论,有权用本民族文字书写诉讼文书。

(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强调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差异,而不是普通话和地方方言之间的差异。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时,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翻译。

6、两审终审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只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才适用两审终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实行两审终审。

(2)第一审判决以后,存在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如果第一审以后没有上诉、抗诉,或者上诉、抗诉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上诉、抗诉主体不合法,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必经过第二审程序。

(3)死刑案件经过第二审程序以后,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执行。

7.审判公开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案件;

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即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原则,公开审理仅是例外。

(3)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高法解释》第122条)

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高法解释》第148条)

(4)共同犯罪案件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的,按未成年人案件对待。

(5)未成年人年龄的计算,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8、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权力,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限制或剥夺其诉讼权利。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学习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三种方式:

(1)自行辩护,整个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到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只有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才可以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具体内容,应当结合辩护与代理一章学习。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

这表明: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不能理解为认罪态度不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限制的只是行使辩护权的方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严重程度的影响,不能认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没有辩护权;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情况的影响,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必行使辩护权。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从定罪权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定罪权只能属于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法院定罪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只能以判决的行使;2)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作判决书。

(3)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来看,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

何人确定有罪。

(4)从证明责任来看,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责任控诉方(公诉人或者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

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15条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高检规则》第262条)

4)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12.刑事司法协助

(1)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1)双边协议;

2)我国参加的载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条约;

3)互惠原则。

(2)司法协助的内容:

1)代为送达文书;

2)代为取证;

3)引渡。

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协助没有判决、裁定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第三部分制度篇

一、管辖制度

1、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

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八类;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主罪为标准)

2)特别提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2.审判管辖

(1)普通管辖

1)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点)

4))基层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

5))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则

2)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指定管辖

1))管辖不明的案件;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2)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重点)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3)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

4)正在服刑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

二、回避

1.回避的对象

1)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

2.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

3.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职权回避

4.回避的程序

1)时间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3)回避要求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4)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

三、辩护与代理

1.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2.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律师的诉讼权利

1)侦查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2)律师参与诉讼与非律师的区别: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

(4)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

1)参与案件的阶段

2)阅卷

3)会见与通信

4)调查取证

5)申请取保

4.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处理

5.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

(1)代理人的范围等于辩护人的范围。

(2)代理人的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

(3)委托代理开始的时间等于委托辩护开始的时间。

(4)委托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等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5)在委托代理上,检察院、法院承担的义务等于委托辩护的有关规定。

四、刑事证据

1、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2、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7)勘验、检查笔录

3、证据的分类(重点)

(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4、司法证明

(1)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2)程序法事实

3)免证事项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2)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

2)自诉案件

(3)证明标准

1)立案

2)逮捕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5)疑罪从无(重点)

五、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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