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出差审批表(2018.7.13-16北京)

中山大学出差审批表(2018.7.13-16北京)
中山大学出差审批表(2018.7.13-16北京)

附件2

中山大学出差审批表

填表时间:

所在单位(公章):物理学院

填表说明

1.出差费用原则上不予借款,用公务卡结账,报账时直接还款。

2.出差人如需借款,填写本出差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借款,一份用于报销);

经财务审核后,在单位批准额度内借款。

3.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的正职干部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院长(主任) 、书

记出差,原则上实行院长(主任) 、书记相互审批;如学院书记、院长一同出

差,则由校级领导联系人审批;单位副职干部出差由正职负责人审批;一般工

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4.使用学校专项或科研经费出差的,出差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由所在单位负

责人审批;其他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 中大财务〔2016〕15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6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管理 —2—

第五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国际会议应当按照教育部或国务院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九条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当安排在四星级(含)以下宾馆,原则上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的会议,可以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 第三章会议费报销 第十条各单位举办的国内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做到收支平衡。 (一)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国内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二)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国内会议,按照成本补 —3—

华南理工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

华南理工大学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

《华南理工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内容摘选(2015版)——此页不须打印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其中科研项目的出差审批单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或单位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三条) 注:(1)副高五级职称人员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五级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研究馆员、副编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人员。 (2)赴青海、西藏、新疆,伙食补助费为120元/人·天。 (3)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4)对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党员(干部)培训班、科研合作研究等情况,另有规定。 3、省部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其中,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6、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第三十三条外,以下情况,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差旅费的预算管理,在保障公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控制特殊事项的审批,但超出标准部分不能在财政拨款中列支。

中山大学东校区场地及宣传品张贴申请指南(学生)

中山大学东校区场地与宣传品张贴申请指南 一、场地申请 第一步:申请者登陆中山大学校务管理系统网站。输入用户名称(申请者若是学生则是学号;若为教职工申请则是JS+工资号)和密码(若是初次登陆校务管理系统的则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后8位)进入校务管理系统; 第二步:申请一览,可查看所有申请情况。 选择“东校区场地申请”——“申请一览” 通过界面可以看到所有的申请情况(包括场地的申请和张贴的申请)。 通过工具条: 可以查找到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场地申请。 第三步:我的申请 申请者点击网页左上角“我的申请”; 选择“东校区场地申请”——“我的申请” 通过界面可以看到个人申请情况。 1、点击以后会弹出规章制度等的页面,认真阅读《东校区场地使用、宣传张贴注意事项》后,在页面下方有以下一句话:

打上勾后点击后面的链接“点击这里,填写申请表”,就可以到以下界面: 查看好场地情况,认真填写“新建活动场地申请”的网格申请表格,在“申请单位”、“单位名称”,等前面带有*号的方框填写详实的信息,确认信息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完成申请。 第四步:申请者若是院系的学生组织,则尽快通知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审批;申请者若是学校社团组织则尽快通知对口管理负责的部门里主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审批(如职协等社团则找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团则找校团委); 第五步:待院系或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党政办会在两个工作日

内完成最后的核对和审批。 第六步:申请者需及时查看“我的申请”中该申请的审批状况,如已被批准,打印申请单至党政办公室盖章。 二、宣传品张贴申请 第一步:申请者登陆中山大学校务管理系统网站。输入用户名称(申请者若是学生则是学号;若为教职工申请则是JS+工资号)和密码(若是初次登陆校务管理系统的则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后8位)进入校务管理系统; 第二步:我的申请 点击以后会弹出规章制度等的页面,认真阅读《中山大学东校区宣传标语及广告悬挂、张贴管理办法》,在页面的下方有以下一句话: 打上勾以后点击后面的链接“点击这里,填写申请表”,就可以到以下界面: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1— 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 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 二、申请条件 第八条师德条件。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及授权办事流程指引暂行

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及授权办事流程指引(暂行) 一、专利管理流程图 项目成果鉴定、发表文章前 先考虑申请专利 注明:请认真按照程序进行,办理专利工作中途交接时,请交接人交接清楚。

二、流程详细说明 (一)专利申请校内审批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前,须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产学研合作处(以下简称产学研处)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后方可向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可由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发明人自办),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发明人自办: 表1 须提交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产学研处审批的材料 注:科学研究院主页“下载中心”网址为

发明人准备好以上材料后,按照如下流程办理专利申请审核、审批。 发明人按要求准备材料 所在单位(学院) 审核所提交材料 审核不通过 的真实性、合理性 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学院)在审批 表上加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 返回给发明人。 发明人将审批表及相 审核不通过关材料送中山楼112产学研处审批。 审核通过,填写印信使用联系单,并按照如下顺序办理: 发明人持审批表及印信使用联系单、共同申请协议(共同申请专利的需 要此协议)到产学研处(中山楼314室)登记签字; 持盖章材料到中山楼306室,审批表、印信使用联系单加盖科研院章;如 有共同申请协议,加盖合同章;持印信使用联系单到中山楼511室,专 利请求书加盖中山大学公章;将审批表、共同申请协议(共同申 请专利的需要)原件1份、交回产学研处(中山楼112室),完成专利申 请审批。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由发明人自行联系专利代理机构。 表2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交材料及说明 注:科学研究院主页“下载中心”网址为

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 -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中大办〔2014〕33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学校制定了《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该规范已经2014年第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4年10月15日 —1—

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 办理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公务活动范围 (一)本规范所称学校公务活动,是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筹安排、协调落实的需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的内外事公务活动。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席的学术活动,不在本规范所述范围内。 (二)校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 1.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需学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 2.以中山大学党委、中山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会议、庆典仪式、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 3.重要校事活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校调研,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校会谈,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贤达人士来访,国内兄弟院校主要—2—

校领导带队来访等; 4.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外国、港澳台政要,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要员来访;外国、港澳台知名高校代表团,著名学者、知名人士来访等。 二、公务活动安排原则 (一)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规范运作、精简节约、注重实效、兼顾礼节的原则。 (二)确需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按照校领导分管工作对口予以安排,如分管领导无法出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如下相关性原则依次协调:相近学科、有分管经验、对口联系单位、分管礼宾(重要接待)。 (三)除学校布置全局性工作会议或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访外,原则上不安排书记、校长同时出席公务活动。如确需出席,应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专事请示,其他单位不可自行邀请。 (四)书记或校长出席各类仪式、庆典、接待、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分管副职校领导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不安排非分管副职校领导作形式陪同。特别重大的活动,需多位校领导出席的,或需相关校领导主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报请书记或校长同意。 (五)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以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 —3—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天按5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 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研究生了解学科的国际前沿动态,拓宽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设立“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计划”。该计划主要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本学科或交叉学科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以了解本学科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同领域研究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与原则 1. 申请人应为在校的非在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该会议所规定使用的官方语言表达能力;特别优秀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也可申请。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中山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学术论文被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获会议主办方的正式录用通知或邀请函,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 2. 资助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与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的在境外举行的有重要影响、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 3. 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会期应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受资助人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返校。 二、资助经费及管理

1. 该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5000~30000元,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在参加学术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会议注册费、签证及相关生活费用等。获批准的申请人在资助额度内的经费可于出国前领取,回国报到后凭票据按有关审批程序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2. 导师应积极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同时应严格把关。导师应根据会议级别等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申请人应在出行前两个月提出申请,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大学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 (2)论文录用函或大会邀请函; (3)拟发表论文全文(或会议摘要); (4)会议有关背景资料; (5)外语水平证明。 2.院系对学生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将拟资助名单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对经过院系审核的拟资助名单进行复核,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并定期予以公示。 四、项目的约束与保证 1. 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认真选拔并推荐具有优良学术潜质的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与在境外的研究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其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2.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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