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章程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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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章程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连云港XX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单独出资,设立本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连云港XX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中路177号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本省范围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一)股东名称:连云港瀛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出资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三)出资时间:2012年4月4日

(四)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七条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工资;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股东代表2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均为每届三年。监事会任期满,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中了时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账簿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从公司设立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股东同意,并由股东签名或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股东确认后签署生效。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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