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搞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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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搞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文档资源★★★㈠现阶段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高效经济地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稳定而公平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经济制度框架,而非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抓经济工作并非就是忙于上项目、办企业。如果政府将大量的资源用于官员偏好的经济项目上,由于天然就解决不了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这本身就会降低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加上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往往导致大量的资源被用于明显不具有公共性或公共性很弱的项目上,而未被服务于公共目标,未被用于提供真正的公共产品,从而使政府在面临真正的公共事件时捉襟见肘,这次SARS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而,搞好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改革,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真正深刻领悟理解“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国有经济(企业)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一块基石。从长远看,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原则上应是私有经济不愿(无利可图)或不能(虽有利,但风险过大)进入但又是国家需要的领域或产业,如:一次性投资大且资金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科学的基础性研究等等。其他领域即便是传统意义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国有经济(企业)也应逐步依法有序退出。广为人知的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的改革,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政府从国有企业中退出,大规模的私

有化。当然,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稳定、有效的司法制衡体系,以确保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不受损害和威胁,由过去主要通过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控制国家经济,变为主要通过间接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更科学、高效地控制国家经济。这与我国加入WTO在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因而,现阶段搞好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贯彻落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属于“国有资本”监管,这意味着以资本回报为目标和以业绩考核为指标,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出资人职责。其工作目标应有三个:一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三是保障国有资本高效使用。有人说:国有企业是最后的“免费午餐”,这说明当前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尽快做到在国有企业监管与改革中依法、有序、公开、公平具有现实的迫切的重要意义。

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最近,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的直属特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第五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

所有制经济”。从这个角度讲,国资委(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国有企业产权)来源于人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性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政府内专司监管企业中国有资本的常设机构,是行政执行层面的机构,是典型的授权行政主体,并非国有企业架构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并不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国有独资企业例外),更不具有董事会的性质。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任命或选派股东、董事参加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才是企业架构的一部分。因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是被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应通过“管人”即管股东和董事来实现“管事”、“管人”和“管资产”。企业经营层只需对董事会负责。

㈢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现行政府体制的有机结合年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是:在“体”方面是“多龙治水”--分部门分职责分别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力;在“制”方面是国家(国务院)“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最近,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在“体”方面: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专司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为结束“多龙治水”的局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制”方面,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县、乡两级)分别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国家(国务院)“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县、乡两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但也同时上划了县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的监管权、出资权和收益权。这样就需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现行行政区划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分省、县、乡****,但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市管县(市)”体制。1999年,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中发[1999]2号文件明确了“市管县(市)”体制改革方向并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随着中央2号文件的贯彻执行,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我国72个地区行政建制被撤销,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将在我国全面确立。其中辽宁、广东、江苏、山东等省已经全部实行市管县体制。市管县体制对于密切城乡关系、加强城乡合作、巩固工农联盟、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区域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

尤其是市与县经济差距的缩小,同时由于市管县体制缺乏系统配套的城市发展机制和人口政策的平台,该体制下的市县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城市产业群区行政区划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尤其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如苏锡常地区、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等,市管县体制已经严重束缚了区域经济发展,影响了区域城市规划和管理,许多市视县为附属行政单位,要求县的经济发展从属于市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这两个利益主体的冲突,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1)。显然,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通过上划县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监管权,否定了县、乡两级政府的国有资产出资权和收益权,必将加深当前市管县体制的矛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法律上不同主体的各级政府,理应具有权责一致的财产权。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上,也应相应地在法律的框架内赋予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本监管权。而且,由于上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亦没有资产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层次过多,会减低管理有效性的问题。

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财政体制的关系

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这是建国以来规模和范围较大、利益格局调整明显、影响深远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分税制规范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了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出台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法规,初步建立了地区间财力均衡的机制。但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范围不很明晰的基础上进行

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尚未得到重新界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基本仍接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今年已初步做了调整)。由于事权划分不明,财政在职能上是缺位与越位并存。

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上划了县级政府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必将加重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对事权的推诿。我国国家资本收益(包括出售国家股的收益)的一个重要用途应该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县级政府没有相应的国家资本所有权和收益,当前又未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他们就会拖延甚至推诿社会保障的责任,这对于整个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合理确定与分级行使国家资本所有权、分税的财政体制相匹配的社保责任,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与社保事权、财政体制相匹配。

③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分权与政府行政体制集权的矛盾将加剧政府的“唯利是图”趋势

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虽然使省、市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权力,上级政府在政治上对下级政府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政府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把问题尽量往下级政府压,把利益尽量往本级政府收,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矛盾层层下放,上级政府的日子好过了,下级政府却犯了难。此外,政府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也有损政府的公正性,政府的行为也因此更像唯利是图的企业,而不像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组织。

㈣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具有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监督和管理,本质上要求实行分权体制,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同时为防止损害所有者权益,又要求权力制衡,分权与制衡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当前建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出发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所谓“错位”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损害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干预企业正常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非法越权行使“出资人职责”,不能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意志。表现为内部人控制。所谓“缺位”是指:不能尽职尽责,或无所作为。

在理论上讲,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本质上不在于执行层面的内部控制,而在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权的实现,这一点已经由内部人理论所证明,如韦伯那样期待的精英治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收受到冲击和抛弃。因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源动力来源于所有者或其代表。因而建立民主的、完善的、高效的立法和司法体制,是确保有效地贯彻国有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的意志,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因而,当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在“体”上是“一龙治水”还是“多龙治水”;在架构上是“两层制”还是“三层制”,都仅是形式不同罢了。只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企业)既不受立法机构监督,又不受司法机构的独立审查,书面上对权责利的规定再好,也难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缺位和错位,难免国有企业被内部人控制。

当前,为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错位和缺位的首要任务是组建一支职业董事队伍,并通过这支队伍行使好“出资人职责”。传统的管理国企的方式未能摆正董事的位置,未能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把董事的职位作为即将离退休干部的过渡职位安排。没有打算真正使其发挥作用,再者,这些人员的学识水平和结构大多不能适应要求,难有作为;第二,由上级机构的各级干部派到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去兼任董事,不能集中精力;第三,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执行人员兼任董事。由于“屁股决定脑袋”,这些董事往往是从子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为股东考虑,结果很难摆正母子公司的关系。在目前的国有大型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母子关系上,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因而,必须组建一支职业化的非执行董事队伍,这些人员要从社会上懂经济会管理的人才中选聘,他们的职责就是代表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家或若干家公司中担任董事,并严格按董事职责办事,不让其在任职子公司中担任任何执行性职务。母、子公司千条线,董事一线牵,职责分明,奖惩挂钩。由他们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管企业,这是确保新国资监管体系成功的重要一环(2)。当然,这涉及改革当前的干部人事制度问题。

㈤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新体制需要司法体制保障十六大报告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和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营运主体和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①切实发挥各级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1994年我国正式在****政府之间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最近新的《企业国资监管条例》初步明确了****政府之间的财产权,这样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集权的经济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配置资源的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政体下,为防止诸侯经济倾向,迫切需要切实发挥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完善司法体制,使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而不是“市长经济”,使经济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而不是行政手段,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这方面我们可以从研究建立在联邦制基础上美国的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得到启示。

②新《企业国资监管条例》最大的贡献是使国有企业从“贵族”变成“平民”成为可能。

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建立是国有经济市场化的重要组成步骤,其最大的贡献是使国有企业从“贵族”变成“平民”成为可能,使国有企业从过去靠国家行政法调节的特殊企业法人变成靠民商法和公司法调节的一般企业法人(3)。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当务之急是配合这一“跨越”,抓紧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将为规范国有企业监管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等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③防止“周正毅事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

“蓝田股份”、“超大农业”戏剧性地破灭了,现在周正毅和他的农凯集团又一个在顷刻间倒塌,这都向我们清楚地表明,那就是即便是

产权明晰的股份制公司,也不会天然是市场主义者。只要公共权力不被公众和司法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在逐利的本性下,资本就会和失去监督的“公权”紧密结合,即便我们有这样那样的规章制度。失去了“特权”又没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遇到这类问题时,该如何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以社会公共管理权挑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财产权,如通过“政府会议纪要”、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文件代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议等,又能如何做众所周知,新《国资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将如何行使追究权由于国资委仅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于参股企业没有任何特权,如果发现企业负责人损害了国有资本利益,直接或间接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只能通过选派的董事建议公司董事会采取措施。那么,如果国有参股比例比较小,公司完全被大股东和企业负责人控制时,国资委是否会同样面临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被大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侵害利益的尴尬局面可见当前迫切需要抓紧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建立通畅、公平、高效的司法解决渠道,避免“穿新鞋,走老路”。因而作为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应“新”在体制创新上,而不是职能合并、人员集合。

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

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通俗地讲就是“定规则,管董事”,实质是明确所选派董事的权限,科学合理地划分出资人职责,即《公司法》讲的三大权力—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权和收益权,使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志,因而说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其曰“国有董事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董事局”更加名符其实。

所谓“定规则”是指制定董事的工作规则,也就是明确董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的关系和工作规程,而不是制定企业的运行规则。企业的大政、方针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和“股东会”确定。所谓“管董事”是指应通过董事会的渠道来实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行使出资人职责。

为了实现出资人人格化,避免出现出资人机构化,遇事集体决策、集体负责,最后无人负责的局面。作为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上应实行职能制而不是直线制;在决策上,应实行委员会制而不是首长制。如决策采用投票的方式,每人一票,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委员会主席只是会议的召集人,而且由各委员轮流担任,比如一人一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若干专业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的决定通过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利的行使来影响企业,而不是绕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直接向企业下达红头文件等方式来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有的内设专业委员会只是职能性参谋部门,没有职能直接对国有企业发出指令、表达意见和下达红头文件(4)。而且内设专业委员会应该按照出资人职能来设,不能按照行业来设,例如可设预算

委员会、产权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等。同时,应注意运用电脑网络技术提高效率、减少开支、精简机构。

㈦如何构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澄清广为影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三层论”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三层论”即指建立国资委—国资运营机构—企业三层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其理论出发点是通过三层架构隔断政府与企业的直接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事实上这是一厢情愿的制度设计,只要没有不同的财产利益主体(如多元化的股东、债权人等),又没有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司法体制做保障,“三层论”在运行中走样就不足为怪了。而且从法律关系上看,作为中间层的“国资运营机构”是经同级政府(国资委)授权负责管理所属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法人。虽然我们将国资运营机构设计为企业法人,但从法律上讲,国资运营机构是典型的授权行政主体,其行使出资人职责的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行为。实践中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基本上国资运营机构是在运用行政手段履行政府职能,成了“婆婆”加“老板”。而且“三层论”的实质是搞“授权经营”,这在新的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已没有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

事实上,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明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企业就是投资人和被投资人的关系,至于国有企业又对外投资了几层,这是母子企业的产权关系,这与我们所讲的政府层面

上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没有直接联系。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即切实发挥“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并以此作为联系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桥梁。

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关系

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人大立法机构实现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督的需要。现在我们有政府财政预算,但我们还没有独立的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公众和人大立法机关还无法通过预算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年的年初做出,并提请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在预算中,应反映国有资本监管的方针、政策,国有资本总额,组成结构 ,年内计划目标等。在年末的时候,应对年内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决算。国有资本收入的用途是吃饭还是投资,是公共性开支还是资本性开支。国有资本收益作为政府的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如何从国资体系到财政体系,如何完成整个公共财政体系与资本性收支体系的重新构造,这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些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对各级政府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与三农问题的关系

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实质是乡村人均占有经济资源少,人力资源素质普遍低,并且有相对日益恶化的趋势。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自然原因,也与建国以来在乡村实行的人口政策、经济政策有关。当前我国“三农”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是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国内城镇

居民消费结构呈升级式转变态势,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迅速下降,同时从国际环境看,北美地区(包括墨西哥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和欧洲(1999年末,欧盟在英国的尼斯开会,决定从2004年开始,将陆续接纳10个以上的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建立了新的产业垂直分工体系,对亚洲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产生了替代效应,国内国际市场对我国乡村的劳动密集型产品需求萎缩,加上贸易壁垒等因素的影响,直接表现为乡村外向型经济拉动减弱,乡村经济发展停滞,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实质是经济资源交换受阻,扩大了乡村失业人口,使“三农”问题显现的犹为突出。

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广大乡村经济资源呈“单向流动”状态,而不是双向的市场等价交换,表现为广大乡村经济资源主要由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集中(如产品剪刀差及乡绅阶层的消失),同时对城市投入相对多对乡村投入少,而且基本不承认地方政府特别县乡政府对辖区内自然经济资源的财产权,这都促使了乡村的贫困,加重了县乡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矛盾。

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改善乡村人口素质,提高劳动技能,更加高效地获取和利用经济资源。现阶段可通过明确地方政府对某些自然经济资源的财产权(如土地),通过“财”来聚集“人”。一是可以直接改善乡村人口素质,在乡村内部形成新的产业分工体系,摆脱对外向型经济的过分依赖,进而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形成能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二是可以直接拓宽地方政府特别县乡政府的收入渠道,

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收入下降的问题,同时也可以缓解私采矿藏、掠夺式开采、环境污染等问题

相应的需要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其对辖区内某些资本性自然经济资源(即作为资本金的自然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可通过税收财政体制解决。

㈩如何开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俗话讲:万事开头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有属于体制层面的“大事”,也有技术层面的“小事”,我们应该放眼全局,从“小事”做起,以“小事”推动“大事”。

①规范使用各种概念。如我们常说的企业国有资产,实际是指国有资本,即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国有所有者权益。再如我们不要用企业国有权益概念代替国有资本,因为国有权益除包括国有资本外,还包括国有债权,等等。

②全面规范各类国有投资企业,使其符合《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一是本着尊重历史、平等协商的原则,明确国家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历史上形成的集体企业、“拨改贷”企业等产权不清晰的企业。二是《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并有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要避免出现一个企业两个牌子(法人)的现象。

③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切实摸清家底。一是改变过去重财务管理,轻资本管理的局面。着重解决当前资本统计重复问题,即母子公

司间资本重复统计。解决对于注册资本增减、股东变动时,有些企业不做帐务处理,使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资本变动情况,甚至有些企业财务核算与核算主体脱节,在关联公司间随意划转成本费用。二是改变当前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以确定国有出资的做法,而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向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发出资证明书,以此作为国有出资的法律文件。

④按照《公司法》完善“新三会”,防止由国资委代行股东会、董事会职责。对企业要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会和董事会,当前着重防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代行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⑤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法规制度建设。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切实解决好“钱从哪里来(

公司制改造成本)”、“人往哪里去(

如何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问题。

⑥“放眼全球”纳贤才,建立和完善对企业负责人的选派和考核工作。只有改革当前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改变其国家干部身份,成为职业经理人员,成为企业董事会的高级雇员,业绩考核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⑦尽快改变不合“时宜”的监管手段。如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只是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因而不宜再行使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职能。再如资产评估确认制度虽然发挥过

积极作用,但我们应当清楚,一方面资产评估确认制度模糊了企业、评估机构和确认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且在法理上也讲不通;另一方面,防止贱****有资产的关键在于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交易平台,而不是一方的主观定价。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以失败收场,就是典型的例证。

⑧尽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人大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确保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转成功,离不开人大立法机关的监督。应尽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拓宽和完善人大立法机关的监督渠道,解决好“谁监督国资委”的问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引导国有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提升国有国有企业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促进全区国有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国有国有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有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引导国有企业优化管理,对国有企业明晰发展战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塑造国有企业文化、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全区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现代管理理念缺乏、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品牌发展滞后、作坊式生产现象突出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有的甚至危及国有企业生存,严重影响国有企业和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提高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典型示范、创新发展”的思路,以国有企业为主体,以区场为导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引导国有企业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健全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全区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跨越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引导和推动,全区国有企业管理理念明显提升,现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管理效益进一步凸显,涌现一批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现代国有企业,培育发展10户管理标杆国有企业。到 60%以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全区规模以上国有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形成多元产权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造,引进职业经理人,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着力改变传统家族式管理模式。 (二)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引导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树立战略发展理念,精心制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规模以上国有企业战略规划制定率达100%。引导国有企业把握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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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企业优势比较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和优劣势 中国国有企业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全资企业,另一种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而存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在国有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发挥特殊作用。 1.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克服一般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局限性,具有更大的承担风险能力,投资和决策的领域更宽广;其缺点是,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复杂、模糊,难以仅用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 2.可以超越单纯的商业利益目标。优点是,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其缺点是 ,由于国有企业被赋予超越商业利益之外的其他目标,就可能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当同一产业中存在其他竞争企业时,国有企业往往表现得缺乏竞争力。 3.有特殊的融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国家银行贷款、国家向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主权性融资(发行主权债券、接受外国政府贷款)等。优点是,在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靠强大融资功能,成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有力推动力。其缺点是,按如此特殊的方式进行融资所建立的国有企业,如果没有有效的方式来确保资产安全,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就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如果实行严格的决策程序虽然有助于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但为此却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也就降低了企业责任自负的义务;限制了国有企业利用一般企业可以采用的某些灵活的市场竞争方式和手段。 4.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稳固性。优点是,在所有的国家,国有企业的破产倒闭都不像一般民营企业那样简单,能够保持较强的市场地位。其缺点是,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退出壁垒",这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减弱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竞争压力和危机意识,企业效率不高。二是使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更为困难,国有企业对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不强。 5.与政府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优势是,国有企业往往由政府特许经营一定的业务领域,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垄断,可以获得垄断经营的优势。当国有企业遇到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可受到政府的特别关照,与政府谈判时有较便利的条件和谈判地位。但是,有垄断的条件,当然不会太重视市场。垄断国企做大易,做强难,抗风险能力差几乎是通病。 (二)外资企业的特点和优势 商务部透露,截至2005年5月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25378个,合同外资金额11615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844亿美元(国家统计网2005年外资统计数据)。外商投资遍及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基础设施等诸多领域。外资企业在资本、管理、人才、技术和业务创新占有明显优势。 1.优厚的报酬、灵活的分配机制、公平的用人机制以及良好的培训机制等,对于国内的经营管理人才有很大的吸引力。 2.健全的管理体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使其具备较强的化解风险和业务开拓的能力。 3.很多国际大型企 l一、三类企业优势比较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和优劣势 中国国有企业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全资企业,另一种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企业而存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在国有经济中居于特殊地位,发挥特殊作用。 1.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克服一般企业产权所有者的局限性,具有更大的承担风险能力,投资和决策的领域更宽广;其缺点是,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复杂、模糊,难以仅用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 2.可以超越单纯的商业利益目标。优点是,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国有企业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其缺点是 ,由于国有企业被赋予超越商业利益之外的其他目标,就可能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当同一产业中存在其他竞争企业时,国有企业往往表现得缺乏竞争力。 3.有特殊的融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国家银行贷款、国家向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主权性融资(发行主权债券、接受外国政府贷款)等。优点是,在经济发展中,国有企业靠强大融资功能,成为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有力推动力。其缺点是,按如此特殊的方式进行融资所建立的国有企业,如果没有有效的方式来确保资产安全,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就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如果实行严格的决策程序虽然有助于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但为此却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也就降低了企业责任自负的义务;限制了国有企业利用一般企业可以采用的某些灵活的市场竞争方式和手段。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业的“一把手”纷纷落马,究其原因,往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由于“一把手”在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权力如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必将引发一系列的腐败现象,这对各级党组织提出了一个现实又紧迫的难题。实行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必须要着力于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笔者结合长期的监督工作实践,对加强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建立权力制约长效机制方面做了深入思考。 一、科学配置“一把手”的权力,明确权力界限 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头人,过去往往存在“一把手”拥有较大经营自主权和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由于高度的集权,使“一把手”面对的诱惑很多,容易诱使“一把手”产生各种不廉洁行为。如何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当前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难点。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现代管理下的公权力都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因此“一把手”也必须遵循有限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限定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其有限权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应逐步建立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组织架构和工作体制,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一是修订新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的职权范围,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实行“三权分离”,有效规避“一把手”高度集权的风险;二是党政“一把手”不应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工作,同时明确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力和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的审批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实行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三是修订董事会、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规定包括“一把手”在内,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杜绝“一把手”出现“一言堂”的现象。 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减少“一把手”自由裁量权 国有企业应不断探索建立权力制约的长效机制,有效压缩“一把手”的个人自由裁量权,实现“四个所有”。即:所有的权力都要在系统中运行;所有的资源都要在系统中受控;所有的交易都要在系统中进行;所有的操作都要在系统中留下痕迹。将“一把手”权力行使情况予以公开“曝光”,促使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让个人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为了防止常见的“一把手”个人自由裁量权太大,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发生人为操控的问题,企业应坚持管住权力,管住程序,抓住“一把手”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严把“三关”:一是把好用人关。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全面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在选人用人方面,要充分体现“民主推荐和公开竞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干部员工各层级代表测评打分等民主选择程序,综合考核确定人选,避免了“一把手”干预太多问题的发生。二是把好用钱关。国有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 理的若干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 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 (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 (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向境外投资; (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 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全方位规范化科学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 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文件是传达方针政策,发布公司行政规章制度、指示、 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发扬深入调查、联系群众、结合实际、实 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和处理效率。 四、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 和要求完成。公司文件由总经办统一发放、传递、用印、保管和立卷归档。 第二节文件分类 一、规定。发布重要的行政规章制度,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用“规定”。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 定”。经会议讨论经过并要求贯彻的事项,用“决议”。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文件,要求下级办理和 需要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信息,用“通报”。 五、请示、报告。向上级请求批示与批准,用“请示”。向上级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七、函。商洽工作、询问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者共同遵 守的,用“会议纪要”。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节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 第一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使评估结果接近资产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能超过10%。 第三条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被购并企业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第四条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其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第五条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鼓励企业员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批准,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企业职工买断。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1赊2)用现金购股。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其他对内欠款,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折股分配给本企业有关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职务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中职工思想问题与对策

国企三项制度改革中职工思想问题与对策 摘要改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职工思想问题。作者先对当前职工存在的主要思想问题进行阐述,然后对当前思想问题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三项制度改革职工思想问题推进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调动职工积极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同时这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企业下一步发展,又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职工的各种思想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改革的成败。因此,关注和解决好当前国企员工的思想问题,切实维护好员工队伍稳定,对于推进国企改革有积极作用。 一、当前职工存在的主要思想问题 改革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职工思想问题,概括起来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心理矛盾 针对国企三项制度改革问题,大多数职工是支持的。企业发展得好,自身才能发展好。职工希望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也希望通过改革来实现自身价值。但职工又普遍存在矛盾心理,既期望改革,又害怕改革。他们期望通过改革去除企业存在的各种顽疾,但又舍不得“铁饭碗”,怕改革影响自己的利益。 (二)担心改革 大多数职工在改革时,基本上都存在这种心理现象:一是很多职工思想比较传统,认为改革存在风险性,不敢冒险,希望企业能在稳定中求发展,希望改革慢慢来,要多看慢走;二是部分职工对改革缺乏信心,认为企业的深化改革不会有实质性的变化,不仅浪费大量的钱财,也耗费人力和物力。 (三)害怕改革 对于深化改革,打破固有的管理模式和工作习惯,很多职工存在畏惧心理,思想上会出现落差。一是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岗位会变化,担心自己的个人利益会受到损害;二是很多职工已经适应了目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节奏,过惯了“大锅饭”和平均主义的

浅析国有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10

论文题目:浅析国有企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根据2015年最新的资料,有47家国有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企业排名,说明我国的国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国企为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全国人民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国有企业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紧紧把握改革创新等关键步骤,通过开展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提升明显,竞争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了国家经济总量,为国家经济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国有企业在为人民谋利益的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矛盾,其中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管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本文重在研究国企监管制度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从而有利于国企能够更好的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贡献的双赢,更好的服务群众,承担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政府监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随着各国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与延伸,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跨国公司发展也十分迅猛,我国国企在面临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外企业的强势入驻与国内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我国国企在这种情况下数量逐渐减少,但国企的总资产在渐渐增长,而且在我国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仍占着核心主导地位,是我国民生的重要保障,但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许多问题矛盾也渐渐暴露出来,比如:政策性负担严重,我国大多数国企内部核心竞争力严重缺乏,浪费严重等,其中监管制度这一方面尤其严重,令人堪忧。 1我国国有企业监管概述 1.1国有企业的概念及其构成 国有企业俗称国营企业,国际上主要含义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在我国,除了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称为国有企业外,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也是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生产的组织形式,追求国有资产的增值是其营利性的体现,同时具有法人的特点,国有企业的建立一般是满足国家实现经济调控的目的,起到调节国民经济的作用。 1.2当前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优越性,对提高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抵抗风险的能 腹有诗书气自华

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doc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化,给国有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国企正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化,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由于客观体制上还存着一些漏洞,监督体制不科学或监督不力,相关制度得不到落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加强国有企业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亟待关注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信息失真 企业财务人员不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为了企业利益,随意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较为突出,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主要表现在:一是为达到企业筹资的目的,不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将负债全部记入账内;二是企业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有关经济目标考核任务,少计成本费用;三是截留应上缴的财政收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偷漏国家税收 企业纳税意识淡薄,采取一些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办法,以逃避纳税。主要表现在:一是将收入记入往来,以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二是将商品以低廉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少缴税金;三是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相关税费。 (三)违规发放职工薪酬 一些领导干部的法纪意识淡薄,为满足企业职工要求,维护自己在职工中的威望,不顾工资总额的限制,采用多种形式,超额发放职工薪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正常工资外,以发放各种通讯费、交通费、津贴、奖金等形式,超额发放职工薪酬;二是利用下属单位,重复发放职工薪酬。 (四)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等现象较突出 由于企业对货币资金监管不严,致使出现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货币资金的盘点间隔时间过长,同时又未实行不定期盘点制度,致使货币资金在盘点间隔期间失去监控,出现公款私存等违规违纪问题;二是企业未对工会和下属单位的货币资金实施监管,致使出现挪用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以商务活动等名义浪费国有资产 企业以各种商务活动的名义消耗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洽谈业务、接待参观、考察等名义,搞公费旅游和吃喝、玩一条龙,挥霍资产;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改革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 改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传统的薪酬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针 对这些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并结合薪酬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及主要目的,探讨了国有企业在改善薪酬的构成、充分发挥其激励 作用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国有企业;薪酬;改革一、 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薪酬激励的 重要性也就显现出来。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不仅能激发员工高涨 的工作热情,而且从总体上缩减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有利于企 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最大程度的发 挥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一直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薪 酬激励在其中自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企业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对薪酬制度进行完善, 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弊端,不少企业由于薪酬的改革反而出现了薪酬激励性不明显、员工 积极性降低等现象。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是我国国有 企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二、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政企不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大多数国有 企业的所属权由政府掌握,尽管在薪酬管理方面企业可实现内部的 自主分配,但政府部门仍然决定着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这 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自主权难以落实,薪酬管理易受到政 府的行政干预,使得整个薪酬体系的改革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2. 薪酬管理观念滞后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国有企 业的薪酬管理应当与之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目前的国有企业大都缺乏这一观念,导致了薪酬管理缺乏战略性和 动态性。3.薪酬水平与市场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在采取相对封闭 的薪酬管理方法,仅根据自己的效益来确定薪酬水平,导致企业的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加强战略管理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加强战略管理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战略管理日益受到国有企业的重视。加强企业的战略管理更是成为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然趋势。战略管理的实施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正确的战略管理指明了企业在竞争环境中的生存状态和发展方向。因此,国有企业应加强战略管理,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的变化,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战略目标体系,并加强企业战略的执行力度。 关键词:国有企业战略管理措施 “战略管理”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安索夫提出来的。企业战略管理是是指对一个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时期的全局的、长远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以及资源调配做出的决策和管理艺术。包括公司在完成具体目标时对不确定因素做出的一系列判断,公司在环境检测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战略。战略管理包括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两个方面。战略管理是企业长远性、全局性战略规划手段,是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的有力措施。战略管理对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占领市场和获取最大利润有着不可比拟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体制经济的改革和国有企业的逐渐深化,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战略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国内非公有制企业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已经威胁到国有企业的地位。在这种双重竞争压力下,国有企业想要获得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加强战略管理是必要手段。 一、我国国有企业战略管理现状 虽然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远的发展,但从总体上来看,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问题,而且有很多的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突出的问题,其中表现在战略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010年01月06日 08:32:17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国有企业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重要的改革之一,是国民经济微观主体的改造。这项改革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风险非常大。一是社会风险大,改革初 期有几十万家国有企业,近八千万国有企业职工,这是除农民之外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既然是改革,就必然涉及利益调整,只要有利益调整就容易出现不稳定事件。二是舆论风险非常大。这项改革自始至终伴随着巨大的争论,有各个方面的说法,以前主要是批评搞私有化、损害职工权益,现在的说法是国进民退。 第二个特点是挑战性非常大。这项改革对中国来讲,是一项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的探索。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前,讲国有企业改革,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其改革的性质是在政权更迭基础上的全面私有化,改革在经济上并不成功,而且社会代价非常大。第二种情况是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的是英国撒切尔的改革。应该说,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在经济上是成功的,但是它们的社会背景与我国完全不同。这些国家有很发达的市场体系、整个经济背景是市场化的,而且国有企业数量很少,股份制以后

很容易融入到市场体系中去。因此,这两种模式都不适合于中国。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走出一条自己的改革道路。这几年,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确实取得了重大进展,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十年前朱镕基总理开始着手国有企业改革脱困,1998年是第一年,现在应该说局面完全不一样了。而且我们体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从思路、方针、措施到方式都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并没有照搬哪个国家的模式,所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两组改革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根本性调整 1998年之前国有企业改革做了很多的工作,基本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真正动真格攻坚碰硬是从1998年三年改革脱困开始的。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推动的改革是两组,第一组改革包括国有中小企业改革、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以及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组改革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针对国有大企业的特定改革。 第一组改革主要操作时间是1998年到2003年。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项是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抓大放小,这是这项改革方针的标准说法。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国有经济从中小企业层面全面退出。这种退出曾引发很大争议,被指搞私有化。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最新)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运营”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市场化规范化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事关地方国有经济壮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事关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国 资办具体负责国有企业监管、协调、备案及其他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牢固树立出资人意识,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决策和协调机制,努力创新监管形式,全面履行各项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县属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监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上新台阶。 三、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 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财政局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发挥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义 务,加强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三重一大”管理;加强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其他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由企业开发、经营的国有资产;县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企业战略搞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修订稿

企业战略搞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文档资源★★★㈠现阶段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高效经济地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稳定而公平的社会秩序和健全的经济制度框架,而非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抓经济工作并非就是忙于上项目、办企业。如果政府将大量的资源用于官员偏好的经济项目上,由于天然就解决不了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这本身就会降低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加上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往往导致大量的资源被用于明显不具有公共性或公共性很弱的项目上,而未被服务于公共目标,未被用于提供真正的公共产品,从而使政府在面临真正的公共事件时捉襟见肘,这次SARS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而,搞好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改革,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真正深刻领悟理解“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国有经济(企业)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一块基石。从长远看,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原则上应是私有经济不愿(无利可图)或不能(虽有利,但风险过大)进入但又是国家需要的领域或产业,如:一次性投资大且资金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科学的基础性研究等等。其他领域即便是传统意义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国有经济(企业)也应逐步依法有序退出。广为人知的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的改革,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政府从国有企业中退出,大规模的私

有化。当然,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稳定、有效的司法制衡体系,以确保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不受损害和威胁,由过去主要通过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控制国家经济,变为主要通过间接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更科学、高效地控制国家经济。这与我国加入WTO在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因而,现阶段搞好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贯彻落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属于“国有资本”监管,这意味着以资本回报为目标和以业绩考核为指标,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出资人职责。其工作目标应有三个:一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三是保障国有资本高效使用。有人说:国有企业是最后的“免费午餐”,这说明当前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尽快做到在国有企业监管与改革中依法、有序、公开、公平具有现实的迫切的重要意义。 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最近,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的直属特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第五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

创新国有企业管理制度

创新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09级经济管理班李中选 一、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及其内容 (一)、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管理创新有利于国有企业提高竞争力。国有企业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建设的长治久安,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对发展国民经济意义重大,只有管理创新才能带动企业其他方面的健康发展。企业的任何经营环境都有赖于管理创造的带动而优化,只有国有企业创新管理方式,其他方面就才能取得进展。这样,企业的竞争力必然会有所提高。 2、管理创新还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形象。在我国,国有企业一向以戴着“国有”的帽子而自高自傲,给市场的感觉十分不友好,当一种全新的企业文化形成后,整个国有企业都会把自身真正置于整个市场中,这是有赖于管理创新的。当国有企业自高自傲的态度消失后,更会注重自身建设与发展,自然会提升企业形象,而且国有企业的形象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3、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国有企业对成就的追求、对自我价值实现的向往、对社会责任的道义渴望,更强化了他们创新的冲动。 (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必须要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色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度——企业管理的基石。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建立健全一套符合自身发展,且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化管理体系,是难以取得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它是指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用人制度的创新,企业文化创新,分配和激励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创新,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创新,企业营销管理制度创新,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过程管理为基础,由领导治厂到科学决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依法治企”阶段等。 本文主要从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分配和激励制度方面阐述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二、、国有企业文化创新的背景和目标 (一)、推动国有企业文化促进和转型的三大背景因素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三十年回顾 2011年07月04日15:01 来源:作者:字号 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17 企业研究所“中国企业改革30年研究”课题组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改革30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前15年推行企业承包制和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后15年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进行企业制度创新和公司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 关键词:经济管理,企业改革,基本制度 企业制度是指围绕企业基本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和非法律规范,包括企业法律形式、企业所有权结构、经营组织、公司治理等。更广义内容还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等有关利益关系的制度。企业改革30年来,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从作为政府行政附属的生产单位,转变为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企业制度和法律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两个阶段 从1978年底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2年,推行企业承包制和国有企业授权经营,主要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第二阶段是1993年起到现在,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新体制(张卓元,2008)。 (一)前十五年的国企改革:主线是放权让利、探索两权分离 1978年10月,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确定企业在增收基础上,可以提取一些利润留成,职工可以得到一定的奖金。允许国有企业从事国家指令性计划之外的生产,允许出口企业保留部分外汇收入自主支配。1983年开始实行“利改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按照这一目标,国有企业改革转向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两权分离”。1986年12月,国务院提出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1987年,全国预算内企业的承包面达78%,大中型企业达80%。1990年,第一轮承包到期的预算内工业企业有3.3万多户,占承包企业总数的90%。接着又开始第二轮承包。从扩大经营自主权到承包制的放权让利改革,使企业开始有一定的活力。但是承包制“一对一”的谈判强化了政企不分,所有权不能约束经营权。经营者滥用经营自主权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形成“内部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合国办[2004]13号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 (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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