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简答题

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

姻形式。又包括a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B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等,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

织形式——氏族,形成了母系氏族。亚血缘群婚制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和人类自身认识提高的结果。)B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C一夫一妻制。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调整对象的身份性;C调整内容的伦理性;D法律规定的强制性。

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一是因婚姻而产生。姻亲。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血亲。三是由收养、抚养等产生的。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亲属关系的发生:结婚、人的出生、收养。亲属关系的终止:1、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不得任意解除,死亡是解除的惟一原因。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3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可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

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

答:A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B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亮度系血亲。即指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

C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辈份不同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和侄女、侄子,舅、姨和、外甥女、外甥等。

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A婚前个人所得及婚后约定为个人所得;B因病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日用品;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答: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E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

答: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A年龄未满14周岁;B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B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成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B监护人作为送养成人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

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行政区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孤儿或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A依法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或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14收养成立的效力?

答:一、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体讲:A养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的养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的责任;B成年养子女对于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C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D养子女可以改随父或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二、养成子女与养成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按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因此,养成子女与养父的父母和养母的父母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懒惰养成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兄弟姐妹近准确性关系。相互间依法承担扶总会计养义务,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外)祖父母、亲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相互间不再承担任何法定权利、义务。这一立法宗旨在于稳定收养关系,使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建立亲密和睦的家庭关系。但是,养子女与原有自然血亲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除,他们仍然不得与自己的直系自然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成年养子女不仅对总会计师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且自愿给予生父母提供较多的扶养,于是,他们除了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酌分遗产人”身份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答:A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B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C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婚姻关系。D登记离婚必须合法。离婚的程序为申请、审查、批准。

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答:A夫妻均等分割原则;B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的主要经济地位决定的;C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D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E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侵害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一方的利益。

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答:A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原因在婚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就存在,而离婚的原因都发生在婚姻成立之后;B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替。而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可一方自己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宣告该婚

姻无效或撤销;C离婚的请求权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后,无从进行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除发生在双方生存期间,也可在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进行;D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一般应依诉讼程序认定,而离婚既可选择行政程序去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E离婚不具有溯及力,离婚之前的婚姻仍然为有效婚姻。而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婚姻被撤销后也视为自始无效。F从法律后果看,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作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元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的义务。

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国新婚姻法始终坚持“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精神,它已成为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是因为:(1)保障离婚自由,这是由婚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婚姻关系的建立应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同样应以爱情为基础,但爱情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情感是建立在主体的一定客

观条件上的精神感受,是受主体意识和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的,而且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婚姻立法并不能保证夫妻关系的持续稳定和牢固。因此,一旦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消失的事由,法律就应建立一种渠道或正当途径,使夫妻双方能够解除死亡婚姻的束缚,允许当事人有权重建幸福的家庭。否则,法律一厢情愿地强制这种婚姻的继续,无疑对当事人、对社会、对子女、对家庭都是不利的。(2)保障离婚自由,必须反对封建的婚姻观点,虽然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但二千多年的封建婚姻观念仍占有一定的市场。

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答:A诉讼离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离婚申请,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诉讼当事

人身份提出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B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

生争议;或是在一方要求对方给予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这些争议须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其中,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出才能处理其他几项问题,所以统称为诉讼离婚。C 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与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面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为主,另一方面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

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A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双方恢复再

婚的自由;(3)相互抚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5)姻亲关系消灭。B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夫妻对债务的处理;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C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D离婚时关于房屋问题的处理: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双方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

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等原则分给一方

所有;2)属于一方所有的住房,包括婚前所有的房屋或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归房屋所有人所有;3)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分别情况合理解决。

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答:A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准确区别;B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或2001年4月28日前以口头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应新生当事人的意愿;D领取结婚证,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E解除婚姻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F属于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或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合

伙经营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对未分得生产资料或经营财产的一方由另一方予以相当于一半

财产的价值补偿;G对共同承包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应本着有利于经营管理和发展原则,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H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较短,或者由此给对方造成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对于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赠与对待;I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未析产的,一方要求析产,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J在处理农村夫妻离婚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时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中的权益要

依法予以合理合法的确认和保护。

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答:A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主要有:(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予准许。B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及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双方均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赌博、酿酒恶习的。C子女10周岁以上应考虑本人的意见。D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此外,离婚后由于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予判决。

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

答:A扶养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B扶养为私法上的义务;C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D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有条件的;E扶养是强制性义务,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因此,不能以扶养作为取得报酬或要求经济回报等为条件。

24监护有哪些特征:

答:A监护是一项法定义务,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由于监护承担着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责任,因而,在行使监护时,监护人须享有相应的权利,由于这种监护权利的行使不仅关系到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这种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而由法律予以规定。B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通常不得以此取酬,也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尽义务的条件,即使有报酬,该报酬也是用于管教、保护、代理被监护人事务的一种正常使用和管理费用。C监护与扶养关系密切,即在法定近亲属充任监护人时,法定扶养义务人就是监护人;在非亲属和有关法律单位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仅是基于监护的职责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保护。D监护制度不权是重要的民事制度,也是重要的家庭制度,监护关系与家庭关系较为密切,可以说,保护制度中的法定监护主要是一种家庭制度或亲属制度,指定监护只是家庭监护或亲属监护不足时的补充和救济。

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

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终止原因有:A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被监护人已经长大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被监护人的精神病已经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4)被监护人的父母的亲权恢复;(5)因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B监护人方面的原因:(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4)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监护职务。

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答:A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B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C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D违法行为人在存在过错。

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答: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产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B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两性结合。其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婚姻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法定婚龄的。宣告婚姻元首的程序:有本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请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有权宣告该婚姻无效。

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

可撤销婚姻: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婚姻。程序:我国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A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3祖孙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规定的赡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即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而其子女己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35兄弟妹妹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如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可以看出,兄弟姊妹间的权利义务是有条件的:第一,兄、姊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只有在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条件下才发生义务责任,否则,兄姊无此法律义务;弟妹只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姊才发生义务责任,否则弟妹无此法律义务。第二,兄.姊(弟、妹)必须是在有负担能力的条件下才得担负此义务,否则,也不发生此义务。第三、被扶养的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弟妹已成年井独立生活的,兄、姊则无此义务;被扶养的兄、姊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缺乏生活来源,如两者只有其一,弟、妹则无此义务。

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A自然属性: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形成了为不同婚姻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基于夫妻关系,产生出由血缘相连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家庭。B社会属性:是人类社会忏悔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变化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形成了有关婚

姻家庭的风俗习惯、道德伦理、法律制度等。

37 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实现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领域有不少方面与行政管理相关,因而要受到行政法的调整。如结婚、离婚、复婚、收养和婚前财产登记等及公证都属于行政登记管理范围。依行政程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范,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既属于行政法范畴,又属于婚姻法的内容之一,具有双重性;公民因出生、死亡、婚姻、收养而发生的身份变化,往往引起户籍、住所的变更,因而必须进行户籍登记,接受户籍法的调整;对违反婚姻家庭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据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程序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重要手段。

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A增加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B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原则的规定;C增设无效婚姻制度;D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E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F增设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离婚补偿原则和过错赔偿原则。

39亲属:广义的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亲属仅指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因血缘而形成的关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分为宗亲。外亲、妻亲三种。1、宗亲;又称本亲或内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未嫁的女性亲属。2、外亲;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两部分亲属: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子有关的亲属。3、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二)现代亲属的分类: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1、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亲又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血缘的来源不同分为自然燃亲和法律拟制血亲。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

自然血亲。(2)根据应缘的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根据血亲的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同辈亲。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

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为三种:(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0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继承法》规定,法律上亲属的乐园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

41亲等:是计算亲属之间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即每经一代是一亲等,亲等数越小,亲属关系越近。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尊血亲往下数至对方,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从自己和所要计算之人,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两边相等时,采用一边的亲等数;如果不等,则采用多者一方的亲等数。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第一等为斩衰;第二等为齐衰;第三等为大功;第四等为小功;第五等为缌麻。4、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自己起为一代向上或向下为一代,依此类推。旁系血亲:从自身和要计算的亲属共同溯至血缘同源之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同源之人,相同取同数,不同取多者。

42结婚制度的沿革: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求妻的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西周始创的“六礼”为聘婚规定了完备的礼仪程序。主要内容: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去女家求婚)、问名(问请女方生母的姓氏,身份(妻或妾),女方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时等)、纳吉(即合八字,求神问卜)、纳征(男方向女家纳聘礼,婚约即告订立)、请期(商定结婚的日期)、亲迎(男方到妇方家迎娶妻子)。

43结婚要件概述: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大体上可分为(学理分类):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

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地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双方合意须达法定婚龄等。禁年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

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

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程序,采登记制。

45结婚的必备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必备要件有以下三个:(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合意。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意志条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在于国家把结婚的决定权赋予了婚姻当事

人自己。它是结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也是反对封建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重要依据。对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的理解: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

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具备法律效力的结好合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第二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二)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干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46结婚的禁止要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1)直系血新禁止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姻亲结婚:(主要指直系姻亲)(3)一定亲等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外,同出于一个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③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另外,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权人和保护人,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流用职权。也应规定,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不得结婚。(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的根据:一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二是基于优生学、遗传学原理。(5)中表婚问题:中表婚就是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三种:一是重症精神病;二是重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患者;三是正处在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47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被办登记。结婚程序的历史类型:可将结婚方式分为登记制、仪式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等三种主要类型。

48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A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B事实婚姻的当事人

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内

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正当的性行为,均不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C事实婚姻的男女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D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讲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事实婚补办结婚登记后有追及自始有效的效力。1994年2月后的事实婚不补登记的当然无效。

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

收养解除的几种情况:A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B收养人不履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履行后头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解除的程序:依据《收养法》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后,如收养关系原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收养关系原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成立的,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解除收养的效力:A人身关系的变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相互之间因收养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

恢复;成年养子女并不因收养的解除而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而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恢复。B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对养父母予以经济上补偿。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0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A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D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51家庭结构:是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合起来的家庭成员世代的构成形态。就我国目前的家庭结构来看,主要有:A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特殊的核心家庭还有配偶家庭和单亲家庭。B扩大家庭是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C断代家庭:只有一代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组成的家庭。

七论述:

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1)建国以前,婚姻立法处于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初步改革的阶段。(2)建国以后,一九五0年婚姻法颁布,婚姻立法处于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根本改革的阶段。(3)一九八0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婚姻立法进入了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处于全面深入改革的阶段。

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表现。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分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成员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亲属有把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等。

3论述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及其立法理由。

答: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主要根据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是一个民族的身体和生理发育状况及地理、气候条件等,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中,人的发育期和成熟期限并不完全一致。社会因素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和民族风俗习惯等内容。婚姻虽然具有自然属性,但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在考虑男女两性结合条

件时,必须根据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来确定。唐开元年间为男15岁,女13岁,宋、明、清均为男16岁,女孩子4岁,对到达法定婚龄不结婚的,法律还规定予以制裁。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革早婚的习俗,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子女后代的利益,特别是为了加速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法定婚龄作了重大修改。

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答:父母的权利义务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A父母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父母以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它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只对未成年子女发生作用。所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是不能推卸的法律责任。否则,未成年子女所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父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对加强父母的责任心,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是有意义的。B教育就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因为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识别能力,有无法预料行为后果和缺乏理智等特点,因此,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责任,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C保护是指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不受损害的权利和责任。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上的保护人。当未成年子女被人拐骗或受到污辱、伤害时,父母则享有法律上的诉讼权利,要求归还子女和请求损害赔偿。D由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人,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说明父母未尽其职,应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对成年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损害时,父母则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5、论述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一切所得,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的制度。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发生效力时止的期间。②所得的财产是指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即依法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③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使是失或

委一人所得,也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应注意几个问题:A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人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B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或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为宜。C约定可以变更和废止。D约定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发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A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或其他继承人继承死者遗产时,应先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后继承,防止把共同财产作为遗产继承,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C夫妻在起诉离婚过程中,一方死亡,他方在法律中仍享有继承权。夫妻离婚判决发生效力后,则丧失继承权;D夫妻登记结婚后未同居一方死亡,或同居时间很短一方死亡,其继承权虽依法应予承认,但应根据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尽义务多少,酌情少分或不分遗产。

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主要是由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所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家庭法基本原则。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做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强制他人离婚或者不离婚。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A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的行为,在旧中国婚姻须从父母之命。买卖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旧中国的聘娶婚实质上就是买卖婚。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之处在于两者均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区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主要看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B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A婚姻权利平等:即男女双方对结婚、离婚有平等的权利。B家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协商决定家庭中的事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指手画脚,强迫对方服务于自己的意志。C经济上的平等: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D选择成为哪方家庭成员平等: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E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共同承担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A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B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C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D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A推行和奖励一胎;B 严格控制二胎;C杜绝、惩罚多胎。实行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再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

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进一步大力宣传婚姻法,严格执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2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

夫死从子。(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其主要内容是:(1 )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2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3 )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1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 1 )配偶: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2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 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

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4.简答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 )父母子女关系。(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它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制(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知道父母去世为止。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19.简答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B.)收养人必须无子女。(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 )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A.收养人同意。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

为同意。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B.送养人同意。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

的表现。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2 条规定:“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一是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1981 年1 月1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

( 4 )早婚现象严重

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主要有:

(1)在基本原则方面:“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

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20 周岁,女不得早于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3)在其他方面:“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

对方的方法离婚。”“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它具有两个特点: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2 )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3 )结婚程序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

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2017年春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问题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法的协议。 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婚姻法简答题

婚姻法简答题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积极要件——必备要件 1、男女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有配偶者不得结婚 (二)消极要件——禁止要件、婚姻障碍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二、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必考) (一)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原因: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2、请求权人: 其一,婚姻当事人 其二,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二)可撤销婚姻 1、原因:因胁迫而结婚 2、撤销请求权人: (1)请求权人:限于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四)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离婚法定事由的例示性规定: 1、概括性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具体认定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复习题 一、单选题 1. 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B ) A和离; B出妻; C呈诉离婚; D义绝 2.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B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3.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B )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4.按照我国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 )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D 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两代以内直系拟制血亲的是( B ) A兄弟与姐妹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 6.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7.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A )进行调解。这在我国婚姻法有明文规定 A应当 B应该 C必须 D可以 8. 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D)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9. 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 A人民法院 B当事人所在单位 C公安机关 D检察机关 10. 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D ) A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1.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D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 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 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A)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1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docx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 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法练习

婚姻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1951年1月1日 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 D.1950年3月8日 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 3.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 A ) A.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4.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D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7.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 8.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10.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D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 11.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1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A ) A.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B.一律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一般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D.一律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13.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C )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 14.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在申请后的多长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A ) A.一个月内 B.二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二周以内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 C ) A.原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B.婚姻缔结地法律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D.被告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律 16.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 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7.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 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B ) A.准予结婚 B.禁止 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 D.能否结婚从习惯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 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

婚姻家庭法1234次作业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一 1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10.:B 第2大题 D C B B C B D 第3大题 判断题 1.错误 2.正确 3.错误 4.正确 5.错误 6.错误 7.正确 8.错误 9.正确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2.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4.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第5大题 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2)特点:①普遍性。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②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

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些义务,即是法定义务,又是道德要求;③强制性。婚姻法中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由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形考作业二 1 第1大题 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共20分。) 第2大题 多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以上是正确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B E B C C D 4. A B C E B C D E 第3大题 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每小题1分,共10分。) 1.错误 2.错误 3.错误 4.错误 5.错误 6.正确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错误 第4大题 名词解释(阐述下列名词的定义。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家庭法 简答题

简答题 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社会曾出现过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类型。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A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群女子互为夫妻关系的婚 姻形式。又包括a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是指在一个血缘群体内,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B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等,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从亚血缘群婚形态中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 织形式——氏族,形成了母系氏族。亚血缘群婚制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这是自然选择规律作用和人类自身认识提高的结果。)B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C一夫一妻制。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A适用范围的广泛性;B调整对象的身份性;C调整内容的伦理性;D法律规定的强制性。 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 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案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一是因婚姻而产生。姻亲。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血亲。三是由收养、抚养等产生的。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亲属关系的发生:结婚、人的出生、收养。亲属关系的终止:1、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不得任意解除,死亡是解除的惟一原因。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2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3 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可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离婚以后,一方与他方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消灭。 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 答:A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之间。B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亮度系血亲。即指堂兄弟姐妹之间和表兄弟姐妹之间。 C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指辈份不同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和侄女、侄子,舅、姨和、外甥女、外甥等。 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第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第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意愿。第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有:A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B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C 知识产权的收益。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E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A婚前个人所得及婚后约定为个人所得;B因病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日用品;E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答: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B父母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D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E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遵循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 答: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A年龄未满14周岁;B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A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B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成他人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C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指收养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被收养人身心健康地成长。D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送养人的条件:A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送养。B监护人作为送养成人时应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 均死亡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将其送养,须行政区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如不同意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护人将其送养。(4)无配偶者收养子女:《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5)收养孤儿或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

自考婚姻家庭法简答题汇总(含答案)

1、简析买卖婚姻及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娶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 2、简述收养的法律效力。 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成立收养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后果的不同,收养的法律效力分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收养的解消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体现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收养的解销效力体现为: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简述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其社会职能包括:(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4、简述2001年婚姻法对80年婚姻法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对原法修改体现在:(1)在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3)在家庭关系中,细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4)在离婚制度中,增设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5)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5、简述我国亲属的种类。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按亲属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分为:第一,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第二,血亲。血亲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第三,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姻亲分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简述登记离婚方式适用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1)法定条件:离婚确系自愿;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法定程序: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7、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范围包括:工资、奖金以及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8、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一定亲属

婚姻法试题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3.兄弟姐妹之间也可以结婚 4.订婚表示婚姻关系已经开始 5.法律不会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心脏病的人不能结婚。 7.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 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父母可以把残疾儿童遗弃。 二选择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___________ A.订婚自由 B.恋爱自由 C 解除婚约自由 D.结婚和离婚自由 3 2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_________ A.重婚 B.姘居 C.第三者插 足 D.卖淫 3.实行计划生育是____________ A.家庭的义务 B.丈夫的义务 C.妻子的义务 D.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5 4.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 ____ 规定的。 A.宪法 B.民法 C.婚姻法 D.继承法 5.夫妻婚前的财产应归所有。 A各自所有 B.男方的归夫妻共有 C.女方的归女方所有 D.夫妻共有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_____________。 A.法院宣判时间 B.立好遗嘱的时间 C.被继承人失踪时间 D.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7.女儿出嫁后,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对父母遗产___________。

A.有平等继承权 B.有一定继承权 C只继承母亲的遗产 D.不再有继承权 8.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__________ A.前夫某甲 B.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某乙男朋友 D.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9.我国婚姻法是调整的法律。 A. 婚姻关系 B.夫妻关系 C.恋爱关系 D.婚姻家庭关系 10我国规定的男性结婚年龄是 ____ 规定的。 A.14岁 B.16 岁 C18岁 D.22岁 6 .夫妻婚前的财产应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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