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辩建构与评价的方法论探析

法律论辩建构与评价的方法论探析
法律论辩建构与评价的方法论探析

作者简介:余芳(1982—),女,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大松(1953—),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法律论辩作为一种思维过程,它并非是纯经验的、超理性的,它具有可分析性、可建构性以及可评价性等若干方法论特征。法律论辩的构建和评价,有着可分析和可操作的步骤与方法。本文将从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论的视角,在分析法律论辩的若干方法论特征之基础上,系统探析法律论辩构建与评价的基本程序与方法。

一、法律论辩的方法论特征

法律论辩作为论证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也是说明某个特定命题的理由或根据的思维过程。作为一种思维过程,法律论辩具有若干方法论特征。

首先,法律论辩具有可分析性。

法律论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且这种特殊性是可分析的。在所适用的主体上,法律论辩的主体主要是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双方当事人等,而一般论证的主体没有特殊的规定,它可以是任一具体的实施论证的人。在所适用的客体上,法律论辩的客体主要是证据、事实、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法律或其他有争议的问题等,而一般论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规定,它只需引用若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此推导出某个给定命题的真实性。在所适用的范围上,法律论辩主要运用于司法工作,而一般论证则可以在任何需要进行论证的场合中进行。

对于法律论辩的特殊性,德国法哲学教授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论辩所讨论的是实践问题,即“什么应做、什么不应

做或什么允许去做、什么不允许去做的问题”;[1](p264)法律论辩是在受限的条件下进行的,它要受其现行有效法的约束。尽管法律论辩的确也可以提出正确性要求,但“它并不要求所主张、建议或作为判断表达的规范性命题绝对地符合理性,而只是要求它们在有效法秩序的框架内能够被理性地加以证立”

;[1](p265)再者,在法律论辩中,“角色不是对等地分配的,参与被告的一方也不是自愿的,陈述实情的义务受到限定。论证(论辩)的程序有时效上的限制,且通过程序法的规定来加以调整。各当事人允许以自己的利益为取向。他们经常,也许通常所关心的并不是达到某个正确的或公正的判决,而在于达到于已有利的判决。”。[1](p263)显然,法律论辩的这些特殊性是可分析的,这就使得法律论辩可在实质内容与程序上更合理更合法,在结构上更优化。

法律论辩还具有可分析的结构性特征。法律论辩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仍具有一般性论证的逻辑理性与逻辑结构。阿列克西在《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德文版序中指出,“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法官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均取决于理性的法律论证的可能性”;无论法律论辩理论是经验性的还是规范性的,“当它研究实际进行的和可能的论辩之逻辑结构时,这个论辩理论就

是分析性的。[1](p225)

具体来说,法律论辩在程序上,也是引用若

干真实性已经判定的命题,由此而逻辑地推导出(即确定)某个给定命题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辩包括证明与反驳

芳,张大松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法律论辩作为一种思维过程,它具有可分析性、可建构性以及可评价性等若干方法论特征。构建一个有论证性的法律论辩,一般要采用确立论题观点、运用材料组织论证以及明确清晰地表述论证等步骤与方法。法律论辩的评价是依据一定的标准与步骤对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包括内容的有效性评价、论证方式的有效性评价以及整体综合强度评价。合理运用法律论辩的建构与评价的方法,可有效优化具体的法律论辩。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律论辩;建构;评价中图分类号:D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8)09-0150-05

法律论辩建构与评价的方法论探析

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这两种基本的逻辑方法,而这二者又是法律辩论与辩护等论辩方法的基础。法律论辩作为一种思维过程,其结构也包括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这些要素通过一定的规则构成一个有机的可分析的系统。

其次,法律论辩具有可建构性。

法律论辩的建构是指根据法律论辩的目的与中心问题,通过一定的步骤与方法,将论证材料组织成为一个有论证性的语言结构系统。换句话说,法律论辩的建构就是关于如何构建一个有论证性的法律论辩的步骤与方法的问题。

法律论辩的构建步骤与方法,离不开一定的规则与方式。德国法哲学教授阿列克西在《法律论证理论》第二编中论述他的法律证立理论时,较系统地探讨了法律论辩的建构规则与形式。英国哲学家图尔敏在《论证的使用》一书中更直观地刻画了法律论辩的建构方法,提出了几个论证建构模型。他的模型体现了论辩性的特征,即在构建己方立场的论证时,同时预见和回应可能出现的质疑。图尔敏认为,存在于物理学、伦理学与法学等领域的论证常由若干步骤所组成。首先,提出一个特定的主张或结论C(claim);其次,当该主张遭到他人质疑时,论证者必作出论述,即陈述该主张所基于的根据或数据资料D(data);再次,当他人对由D导出C的论述提出反驳时,论证者则要提出类似于规则式的正当理由或保证W(warrant);最后,当他人怀疑W时,论证者再援引有力的支持或佐证B(backing)来辩护。此外,特殊情况下,C的成立可能受其他因素制约尤其是存在例外或反证R(rebut-tal),这时论证者就只能假设地断定C(即需要在C前加模态副词Q(qualifier)。这样,图尔敏在分析几个简单论证形式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论证模型。[2](p89-100)这里,为了简便,我们将特殊情形中的QC与R附在一般模型中,即:

对此模型,如果作出这种代入:C=某甲有《法律论辩》的著作权;D=此书版权页上标明某甲是作者;W=作者有著作权;B=著作权法的规定;QC=假设地(很可能地)断定C;R=另有规定或其他原因,那么,我们就可获得如下具体的法律论辩。例如,“某甲有《法律论辩》的著作权。因为,此书版权页上已标明某甲是作者,作者是有著作权的,这是著作权法的规定。”再如,“某甲很可能有《法律论辩》的著作权。因为,此书版权页上已标明某甲是作者,作者是有著作权的,这是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另有其他规定或其他原因如剽窃他人成果等。”

再次,法律论辩具有可评价性。

法律论辩的可评价性是指,对法律论辩可进行正确性评价与合理性评价。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不仅要合乎逻辑规律和规则,而且还要合乎现行法的规定。

法律论辩的正确性,是指法律论辩具有合规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具体讲来,法律论辩的正确性,是指在法律论辩过程中,法律论辩者所援用的规范准则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范要求,同时法律论辩中的法庭辩护主体及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正确性。

法律论辩的合理性,是指法律论辩要符合逻辑理性,即具有逻辑有效性,符合逻辑规律与规则的要求。因为,法律论辩与推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论辩必须运用推理,离开了推理,法律论辩就无法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论辩是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任何命题可以推出它本身,但任何命题不能是自己的论据。因此,法律论辩总是由推理组成,以推理为基础。只有符合逻辑理性,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论证性和说服力。对于法律论辩的合理性,阿列克西指出:构成法律论辩之理性特征的,不是结果的确实性,而是一系列条件、标准或规则的实现,“当某个论证(论辩)符合这些规则形式时,由它所达到的结果才可以被称为‘正确的’。”[1](p361)

简而言之,法律论辩是否具有正确性,不可离开法的判断,正确性问题仅依据逻辑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法律论辩是否具有合理性,又必须由逻辑理性作出裁决。谈论法律论辩的逻辑性并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判断,相反,在法律论辩中,法律的价值必须借助逻辑理性去实现。法律论辩必须以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为基础,只有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才能保证法律论辩的正确,否则就会导致法律论辩的错误。

法律论辩评价的有效程序与方法,所依据的是逻辑规律与规则。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逻辑思维形式中的内在的必然性联系,它所包括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也是法律论辩的基本规律,因为它们保证着法律论辩具有逻辑性。法律论辩的逻辑性表现为论辩思维的确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和论证性。论辩的确定性,表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自身保持同一,这就是同一律的要求;论辩的无矛盾性,表现为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前后一贯,不自相矛盾,这就是矛盾律的要求;论辩的明确性,表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都否定,不能模棱两可,这就是排中律的要求;论辩的论证性,表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逻辑论证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没有充足的理由,任何一个论断就难以成立,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要求。因此,这几条规律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不同的思维形式中最基本,最一般的要求,是法律论辩所必须遵守的。同样,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对于法律论辩的逻辑思维形式也是适用的和有效的。凡是诉诸理性的思维方式都要诉诸逻辑,法律论辩更不例外。否则,不是混淆概念、转移论题,就是自相矛盾、模棱两可或论证无效。

正确有效的法律论辩还必须遵守论证的逻辑规则。正如

阿列克西所指出的,法律论辩存在着若干理性规范,如内部证成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外部证成的规范,其中外部证成的规范包括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解释的规则和形式、法学论证的规则、判例适用的最普遍规则以及特殊的法律论述形式和规则等。[1](p369-373)在本文中,我们从易于操作的层面上看,法律论辩的规则包括:论题必须清楚、明确,论题必须保持同一;论据必须是已被证明过的真实命题,论据的真实性不应该依赖于论题;论据与论题必须相干,论据对于论题的导出必须是充分的,从论据导出论题时必须符合有关的推导规则。这些规则是上述逻辑规律的具体体现,也是判定一个论辩是否具有论证性的准则。一个具有论证性或有效性的论辩必须符合这些规则,否则就是无效的、缺乏论证性的,譬如,偷换论点、论题不清、证据虚假、论据不足、循环论证等,都是无效的。

在法律论辩的若干方法论特征中,可分析性是基础,正由于法律论辩具有可分析性,才派生出了法律论辩具有可建构性与可评价性。同时,也由于法律论辩具有可分析性基础上的可建构性与可评价性,法律论辩才可优化。

二、法律论辩建构的基本步骤与方法

根据法律论辩的特征与逻辑规范以及法律论辩的一般结构,法律论辩的建构具有可分析的基本步骤与方法。

从逻辑的角度看,一个有论证性的法律论辩,除了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或法律规范依据外,还应做到论题观点明确,论据材料充分,论述结构合逻辑,语言明晰规范。因此,构建一个有论证性的法律论辩,一般要采用以下步骤与方法:首先,确立论题观点。法律论辩的论题观点,或是自己的立论观点,或是自己对论辩中有争议问题的立场,或是对被驳斥观点的态度。所确立的论题观点,一定是清晰明确、不能含糊其词的。同时,一个法律论辩常常有多个待证观点,这就要求将所有待证观点按其内在关系分出逻辑层次,以免层次混乱,论证无序。

其次,运用材料组织论证。组织论证一般有构造论证结构和运用论证方法两个方面,由于论证方法主要是逻辑问题,因此这里只讨论论证结构的构造。

论证在要素上是由论题(结论)与论据(前提)构成的,但在结构上可以是灵活多样的。根据一论证是否含有子论证,论证可分为简单论证和复合论证。简单论证是不含子论证的论证,在结构上只有一个论证关系即论据对论题的支持关系只有一个层次,在论证方式上由一个推理构成。复合论证是包含子论证的论证,在结构上有多个论证关系即多个层次的论据对论题的支持关系,在论证方式上由多个推理构成。

根据一论证中论据数目与论题数目的对应关系,在简单论证中,一个前提导出一个结论、一个前提导出多个结论、多个前提导出一个结论、多个前提导出多个结论,我们可将这四种形式分别称为单元递推式、单元发散式、多元收敛式、多元并列递推式。这些论辩结构常用于具体的法庭辩护中。例如(其中,C表示结论,P表示前提):

单元递推式:“某甲触犯了刑律(C),因为他故意致人伤残(P)。”

单元发散式:“现查明,某机关干部胡某近两年受贿20万元(P),应撤消县长职务C1)并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C2)。”

多元收敛式:“现查明,某机关干部胡某近两年收受某房产商汪旺人民币21万元(P1)、贵重物品35件共折价人民币8万元(P2),并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汪旺谋取私利(P3),无疑,胡某犯了受贿罪(C)。”

多元并列递推式:“王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是国家事业单位(C1),王某本人不是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C2)。因为国家事业单位是国家拨款且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公益事业的单位,而王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享受国家拨款待遇,实行自负盈亏的分配制度(P1)。王某本人获准退休后执业律师,不是从事公务,而是有偿法律服务;而法律规定,从事公务且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待遇的人才是国家工作人员。(P2)”

以上四种形式还可构成复杂多变的复合论证。这里仅举一例。在一份控方起诉书中写道:“某县党政机关对该县农行行长胡某的处分是正确的(C1)。现查明,胡某近两年收受某房产商王珏人民币21万元(P1)、贵重物品35件共折价人民币18万元(P2),并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王珏贷款1000万元(P3),后因王珏经营破产致使国家贷款200万元无法追回(P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与刑法规定(P5、P6),胡某违反了我国公务员法(C2、P7)并触犯了刑律(C3、P8),因此,该县党政机关应依法撤消其行政职务(C4、P9)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C5、P10)。”该论证中,有的结论C又是其他结论的前提P,故表示为“C(P)”)。

再次,明确清晰地表述论证。法律论辩本身虽然是论证者的一种思维活动,但它的功能影响却是外在的,因此它必须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并有效地影响受众,如读者、听众以及司法活动参与人等。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论辩表述,一般应具备以下几点:一是观点明确,易于理解。法律论辩既要证明观点,又要影响受众,就要有鲜明的观点而便于受众理解和把握,否则观点不明确,就会出现论证混乱,受众不知何云。二是论点与理由孰先孰后,是视具体论证的语境而定的。具体论证语境包括论证难度、受众态度是否有利于论证者等。一般来说,论点置于理由之前,有利于抓住受众的注意,增加论证影响力;只是当语境不利时或者论点靠归纳概括时,才将论点置于理由之后,以便逐步影响受众。三是用语准确,语言简洁。在论证表述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科学准确,所使用的命题必须恰当。四是能具体则不宜抽象。在论证表述中,为了突出中心和重点,尽可能少用或不用较抽象的语词或命题,能具体表述的就不宜抽象;必用抽象的语言且有碍受众理解时,应尽可能给出较具体的说明。

三、法律论辩评价的基本要素与步骤

法律论辩的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与步骤对某一具

体法律论辩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法律论辩的有效性包括内容的有效性和论证方式的有效性,前者是指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后者是指论证方式符合论辩规律与规则。

法律论辩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辩方式所组成的,法律论辩的评价首先要分别评价各个要素,然后再进行综合强度评价。因此,法律论辩评价的主要步骤有:首先,寻找并分析论题。任一论证总是对论题即论点的论述,评价一论证首先要找到该论证的论点,寻找论点时要注意总论点与分论点、论点与理由的联系与区别。分析论题时,主要围绕论题是否清晰正确,论题是否保持同一等方面展开。其次,分析并评价论据。论据包括支持总论点的分论点和支持分论点的理由,分析论据就是剖析论据的真实性。再次,分析并评价论证方式。分析论证方式主要是分析推理的有效性。最后,综合评价整个论证。下面,从方法论的角度,分别探讨法律论辩的要素评价、综合强度评价以及法律证据效用评价。

(一)法律论辩的要素评价。

法律论辩的评价是对法律论辩中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要素分别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它包括论题的确定性评价、论据的真实性评价以及论证方式的有效性评价。

第一,论题的确定性评价。

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应是论题观点明确清晰且具有合法性、一论题自身无矛盾且前后保持同一。但在法律论辩中,因种种主客观条件和原因,论题观点常常会出现模糊不清、暗含假设、违反法律原则或规定、自相矛盾、转移或偷换等情形。因此,评价论题的确定性,就是要根据法律论辩的论证规范,侧重于评价论题观点自身是否明确清晰、有无暗含、有无矛盾、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保持同一等方面内容。

对论题的确定性进行评价时,首先是寻找一论证的论题,然后分析和评价某一论题自身的信息内容及其特性,接着分析和评价该论题与其他论点的关系(如总论点与次论点的层次关系,一论点在全文前后的逻辑同一性关系,一论点与其他论点的逻辑一致性关系)。例如,某律师为某偷税案的被告人辩护时说:“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也不必纳税。他为某部门代销商品,是不应该纳税的,而且也不是纳税主体。诚然他也有过错,代销的数量过大,超过了委托数额,同时获利也较大,纳点税也是可以的。”在这里,该律师提出了“被告人不应纳税”与“被告人可以纳税”两个相矛盾的论题,显然,其论题是不确定的。

第二,论据的真实性评价。

论据的真实性评价是根据法律论辩的论证规范,侧重于事实性论据是否真实、理论性论据是否可靠(包括是否具有理论或法律依据、是否具有科学性与真理性)。一个有效的法律论辩,事实性论据应是已被实践或客观事实所证实的,不能是虚假的,也不能是主观预期而未被证实的;其理论性论据必有理论或法律依据而且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不能是凭空杜撰的、无科学根据的谬论。

评价论据的真实性,首先要寻找某一论证的证据并在此

基础上区分事实性证据与理论性证据;然后逐一分析和评价事实性论据的真实性,逐个分析和评价理论性论据的可靠性。例如,评价某检察院指控某人巨款贩毒的起诉书所列举的证据,就要分析考察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如买主的真实姓名、体貌特征、是否真有其人,如何被认定为本案买主;巨额贩毒款项由谁收、以什么方式收、每次收多少、向谁收,每次交货收款是何时,地点在哪,如何被确认属实;等等。只有对一论证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作出评价后,才能评价该论证是否成立。

第三,论证方式的有效性评价。

论证方式的有效性评价是指对论证中推理强度的分析评价。推理的强度也就是推理的逻辑有效性问题,即前提与结论是否具有必然性联系,亦即前提真而结论是否必然真的问题。因此,论证方式的强度就体现为论据与论题之间相联系的逻辑程度。

基于上述,论证方式的强度差别就是论据与论题之间相联系的逻辑程度的差别,这种差别可分为“必然的”、“不必然的(似然的)”、

“必然不的(不可能的)”三类,这三类强度可分别称为“有效的”、

“似然的”、“无效的”。

由于论证常常包括多个推理,这些推理可能是必然性推理如演绎推理与完全归纳推理,也可能是或然性推理如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等,因此,论证方式强度的评价标准可归纳为:

(1)一个论证只运用了必然性推理并且符合论证方式的规则,则该论证方式是有效的;

(2)一个论证含有违反论证方式规则的论证(常表现为违反推理规则),则该论证方式是无效的;

(3)一个论证只运用了或然性推理,则该论证方式是似然的;

(4)一个论证在单元递推展开链上既含必然性推理又含或然性推理,则该论证方式是似然的;

(5)如果一个论证含有多元并列递推结构,则按上述4条分别判定。

根据上述论证方式强度的分类,评价一个论证方式的强度,首先要分析该论证中所运用的推理类型,然后要分析该推理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最后作出综合评价。例如,在一起谋杀案中,辩护律师说:“张某是杀死王某的凶手(C1),因为张某认识王某(P1),并且张某到过作案现场(P2),而且性格内向(P3)。另外,只有具备杀人凶器的人,他才是杀人凶手(P4);张某具备杀人凶器(P5),所以,张某是杀人凶手(C2)。”该表述包含两个论证,在论证(1)中,由从P1、P2和P3导出C1,违反了“论据与论题必须相干”的论证规则,因此该论证是无效的。在论证(2)中,从P4和P5导出C2,不符合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逻辑要求,因此该论证是无效的。

(二)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评价。

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评价,是指在综合某一法律论辩的要素评价之基础上,对该论证作出总的评价。

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的评价标准可归纳为:一个论证的综合强度是有效的,当且仅当该论证论题确定、论据真实和论证方式有效;否则该论证的综合强度是无效的。

这一标准表明,任一论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是有效的:(1)论题不确定:论题模糊或论题有歧义或论题自相矛盾或论题转移;(2)论据不真实:论据虚假或相对论据绝对化或预期理由或论据间相矛盾;(3)论证方式无效:论据与论题不相干或论据不足或违反推理规则。

根据上述论证的综合强度的分类,评价一个论证的综合强度,要在分别评价论题确定性、论据真实性和论证方式有效性的基础上,最后作出综合评价。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C1)。如果被告人覃某主观上有杀死廖某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用地上的铁棒可以打死被害人,用桌子上的菜刀可以砍死被害人,甚至掐脖子也可以置被害人于死地,但他没有这样做(P1)。而事实是:被告人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几下,见被害人头部碰出了血,马上就停下手了(P2)。这说明被告人仍然心存仁爱,心地善良(C2、、P5)。而且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被告人平时就爱助人为乐(P3),经常捐款希望工程(P4)。可见被告人是一位心地善良的人(C3、P6)。”该论证包含了三个无效论证:一是从P1和P2导出C2,表现为论据不足;二是从P3和P4导出C3,也为论据不足;三是从P5和P6导出C1,为论据与论题不相干。显然,该论证多处违反了论证方式的规则,论证方式的强度是无效的,因此该论证的综合强度也是无效的。

(三)法律证据的效用评价。

在法律论辩特别是在案件分析论证中,既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同时还要考察分析证据作用的大小即效用的强弱。因此,评价法律论辩还应比较法律证据的效用强度。

一是已知同类证据的效用强度比较。已知的同类证据是论题形成前后获取的支持论题的非预测性证据。该类证据的效用与其数量的多寡有关。一般说来,论题在无反例情况下得到的支持度会随相关证据数量的增减而增减。例如,每发现一个贪婪的受贿者,就会使论题“受贿者都是贪婪的”得到的支持有所增长。

二是已知证据的精确性效用强度比较。已知的精确性证据的效用比单纯数量型证据的效用也要大一些。因为论题的真理性含量,除了该论题与被判定对象是否符合外,还取决它的符合程度。如果一论题越是符合客观事物,则该论题的真理性含量越高。例如,在一起作案人从窗户进入某单位财务室盗窃案例中,“在窗户外发现的几个朝向窗台的皮鞋印与窗台那双朝外的皮鞋印完全吻合”的论据属于精确性证据,它对公安人员的论证推断的支持强度就比较高。

三是预测性证据效用强度比较。预测性证据,是指依据论题观点所预测而其他理论几乎不可解释的且在以后被发现的实证事例。这种事例在未发现之前对论题构成严重威胁,因而最具有严峻性。预测性证据的效用突出地表现在:它能对论题给出惊人的支持而且会极大地提高人们对论题的信任。例如,在一次刑事案件侦查中,警方分析某死者的死因时,根据该死者及其所在地的情况,推断此处不是第一现场,并推断第一现场是B地且留有死者被杀时挣扎的痕迹,后来果然在B地发现了死者被杀时挣扎的痕迹等证据。在这里,预测性证据的实地获取,对警方推断的合理性给予了极大支持。

四是证据质量的判决性评价。一般来说,凡能支持裁决论断的证据都会有一定的判决作用,只是作用有大小之分,但严格说来,真正起到决定性裁决作用的证据必是那种“无其必不然”的证据,如作案工具或物品、具体犯罪情节等。例如,据《南方周末》(2001年8月23日)等媒体披露,在1998年4月云南发生的杜培武案件(即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疑为枪杀其妻王晓湘及另一男子王俊波)中,尽管公诉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起判决作用的关键证据即致王俊波与王晓湘死命的那把手枪未能找到。正因如此,当后来侦破其他案件而找到该手枪以及作案凶手后,整个案情就翻了过来,最终确认杜培武不是作案人。由此案不难看出,注重证据质量的判决性评价,对于案情的正确分析以及法律论辩的整体评价都是非常重要的。

由上述可见,本文所介绍的评价方法具有多种论辩功能。运用这些方法,既可以有效分析他人的论证,以利组织有效的反驳与辩护,也可以帮助自己建构有效的论证;此外,还可帮助我们快速选择支持或反驳路径,进而优化整个论辩。

参考文献:

[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

—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Stephen.E.Toulmin.TheUsesofArgument[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3.

责任编辑劳志强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 B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B ) A、存在论 B、认识论 C、价值论 D、社会结构论 4、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A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5、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D ) A、客观的事实 B、真实存在的事实 C、虚构的事实 D、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6、权威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C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7、在MacCormick和Summers的制定法解释模式中(1)体系解释(2)目的--评价解释(3)语法解释、这三者的先后顺序是( B ) A、(1)(2)(3) B、(3)(2)(1) C、(2)(3)(1) D、(2)(1)(3) 8、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B ) A、大前提 B、小前提 C、结论 D、逻辑过程 9、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C ) A、国际条约 B、宪法 C、政策 D、行政法规 10、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 C ) A、相关性要求 B、客观性要求 C、合法性要求 D、合理性要求 11、下列不属于内部体系特征的有( D ) A、位阶性 B、开放性 C、演变性 D、统一性 12、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 A、规范的漏洞 B、规整的漏洞 C、解释的漏洞 D、判断的漏洞 13、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B ) A、预测功能 B、裁判功能 C、定义功能 D、执行功能 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 ) A、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B、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C、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 D、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 15、我国的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现在有关隐私权的纠纷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属于需要法律解释的那种原因(B ) A、概念的不确定性 B、立法的滞后性 C、法律价值的隐藏 D、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 16、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的理由是(A ) A、客观事实的抽象性 B、法律规范的真实性 C、事实范型的真实性C、事实范型的抽象性 17、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A )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 ■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 ■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法律性特点2.带有程序性和规范性特点 3.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4.具有共性与个性统一特点。 ■法学的历史和法律方法:(1).古罗马时期,(2).中世纪,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2.评论法学派(引入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及社会实践中的问题)(3).法典化时期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基于法典化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而产生。4.自由法运动及以后,19世纪,强调国家成文法不是唯一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必须重视活跃在社会群体的活的法律,倡导法官对法律的自由发现。■法律方法的发生机理: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一,体现:1.事实与规范相对适应,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例外,例如仿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2.事实与规范不相适应,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显失公平。3.事实缺乏规范标准,比如器官移植、代孕。4.事实与规范在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是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实质的程度。二,原因:1.客观不能。理性有限,词不达意。2.主观故意。避免法律停滞不前,含义不明确但有必要规定,比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3.立法技术缺失。 ■法律方法的中国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2.泛道德化倾向3.缺乏法律论证。 ■法律上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于法律的结果),小前提—法律事实,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科学研究方法

班级:纺研1301 姓名:钱幺学号:1330011050 科学研究方法 古人云:“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和技能,掌握了种种方法和工具。科学方法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正确的方法源于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指导。历次科学革命和技术变革的发生, 都伴随着方法的跃升和扩展。学习和借鉴成功者的方法, 使我们能够获得启示;有效地使用方法, 使我们少走弯路;具备多种方法运筹帷幌, 利于达到预期的目标。 “方法”源于希腊文,是“沿着”和“道路”的意思,指的是解决问题的道路和方式, 达到目的的手段, 因果间联系的程序,等等。作任何一项工作, 都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方法的正确与错误, 直接影响着工作的成败。方法选用的得当,就可以以最短的时间, 最少的人、财、物力的消耗, 获得最大的效益。 从古至今,方法问题一直是人们注意的重要问题。毛泽东同志曾将方法的作用形象的比喻为过河的桥梁和渡船。历代的哲学家、科学家都对方法作过探讨和归纳, 并有许多精辟的论述。弗兰西斯·培根创始了近代归纳法, 提倡从事观察和实验, 重视事实, 崇尚归纳, 并注重研究科学方法论, 他是给科学研究程序进行逻辑组织化的先驱, 马克思曾评价培根是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始祖,但是他却轻视演绎、推理和数学。笛卡尔在哲学上是唯理论的代表,他在反对经院哲学的同时, 激烈的批判经院哲学烦琐、僵化的教条主义的方法。笛卡尔提出了唯理论的演绎法。他也重视科学的观察和实验, 认为观察和实验给人们提供了原始前题的必要素材, 并能检验用演绎法得出的结论的正确性。伽利略被人们称为近代科学方法论的奠基人,他主张将力学实验与数学方法相结合, 而取得了物理学研究的新成果, 为力学及其它科学开拓了研究的新天地。他的研究方法被牛顿等近代物理学家所继承, 创造了经典力学, 推动了科学的发展。伽利略的研究方法也促进了数学的发展。由于力学和其他科学以及生产实践的需要, 使数学家去寻求新的数学工具, 微积分由此而产生。他的研究方法使人们从中世纪经院式的演绎法的死胡同摆脱出来, 对创立实验科学和以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培根、笛卡尔、伽利略等人, 提出的新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 对以后的科学方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根据科研方法的类别,常用的科研方法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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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 2020年4月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本文关键词:南京大学,法学,发表,攻略,论文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本文简介:法学论文写作是有着自己的一套规则的,不讲规则只能是让审稿人觉得你是个新手或者杂牌军,这样拒起稿来就毫无心理负担,下面是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和写作技巧,欢迎阅读。一、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 1.质量要求。来稿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选题新颖,观点明确,论述严谨,材料详实,文字简洁。 2.题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本文内容: 法学论文写作是有着自己的一套规则的,不讲规则只能是让审稿人觉得你是个新手或者杂牌军,这样拒起稿来就毫无心理负担,下面是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和写作技巧,欢迎阅读。 一、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 1.质量要求。来稿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选题新颖,观点明确,论述严谨,材料详实,文字简洁。

2.题名。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要求并有助选择关键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题名。篇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 3.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是论文内容概括简明、准确、完整记述的短文,不加注释和评论性文字,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篇幅为100~300字。 4.关键词。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一般每篇3~8个,相互之间用分号间隔。 5.正文。正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一般不超过9000字。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般不超过5级。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文字、数字、图表、计量单位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作者简介。应注明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

《法学方法论》导读

《法学方法论》导读 经典学术著作的作者常具有说理明畅的能力,因此通常不须导读为其蛇足,读者只须具有一定的耐力,平心静气读去,自能有得。K·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就属于这种经典之作。然则何以有此导读?一则因国内对此学科陌生,普遍有视为畏途的倾向,导读式的说明或许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二则因本书篇幅不小,加上前述的陌生状态,出读者恐怕一时难以掌握要点,导读希望能指出主要的脉络。最后的原因是:读者面对的并非行文流畅的原文,而是由一位翻译者奋斗完成的译作,因此,读者恐怕需要更大的耐心,也需要更进一步的协助。虽然,导读之目的只在概述原作之主要意旨,译者并未掺杂己意于其中,此宜先述明者。 “引论” 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借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质出发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具有重大意义。借着简短的“引论”,读者事实上已经可以发现,法学方法论所涉及的问题,或许比刚开始想象的药广泛的多。 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作者在本文的第一章描述并评论现代方法上的论辩,一次作为发展其本身理论的基础。作者首先指出,因本世纪初菲利普·黑克所倡导之“利益法学”的影响,“评价法学”的正当性在今日已无人争议。然而,“评价法学”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振东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振东 王振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新闻'> 1981年—198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 1985年—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 法律思想史学、法理学、法学方法论 老庄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会秘书长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着《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专着《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专着《韦伯:社会法学理论》(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 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副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版,2008年第三版); 副主编《中国法哲学史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副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2008); 参与编写着作和教材主要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 《马列法学原着选读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科学学科大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人权:从世界到中国》(党建读物出版社,1999);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教材2000年第一版,2006年第二版;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2004年第一版,2007年第二版); 《现代法学基础教程》(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 《法律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 《法的形成与运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2012年第三版);《世界着名十大法学家评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2008年第二版); 主要论文: 《恶法亦法理论的历史寻踪及其价值》,《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1期,《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2期转载; 《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法学家》,2006年第3期; 《韦伯的社会法学方法论思想评析》,《第四届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论文集》; 《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成人高教学刊》2007年第8期;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其当代意义》,《成人高教学刊》2004年第3期,《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年第12期转载; 《中国自然法复兴的内在逻辑》,《法学纪元》2005年12期; 《历史法学四题》,《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2期; 《中国自然法复兴与和谐社会建构》,《第三届全国西方法律思想史年会论文集》;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438747273.html,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国法律论文选题参考 1、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 2、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3、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4、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 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6、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 7、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 8、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英文 10、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 11、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 12、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 13、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 14、BOT方式与中国法律的融合和冲突 15、法律保留功能的时代变迁——兼论中国法律保留制度的功能 16、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 17、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 18、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 19、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

https://www.360docs.net/doc/438747273.html, 20、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二、中国法律论文题目大全 1、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论纲 2、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路新探 3、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4、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 5、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6、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 8、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 9、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 10、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 12、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 13、中国法律的判例法倾向及其评价 14、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 15、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 16、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 17、林业物权变动的规范架构——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 18、中国法律史 19、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格林兄弟的法律童话

雅各布·格林是格林兄弟中较年长的那位。他和弟弟威廉因《格林童话》而名声斐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曾经长年学习并赖以为生的是法律。童话不过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聊以舒展皱眉的一个瞬间罢了。遇见启蒙恩师格林兄弟出生于一个并不殷实的律师家庭。雅各布11岁时,父亲因肺炎去世。中学毕业以后,雅各布进人马堡大学学习法律。他并不喜欢法律,而是对植物学感兴趣。然而,为了纪念父亲,他决定修学法律。据他回忆,父亲在世时一直想在他们心里激起对法律这一行业的热爱,经常向他们解释法典上的条款,甚至抄写自己遇到的案例,并在旁边写下:“儿子,未来这或许对你有用。”然而,雅各布的法学学习并不顺利。刚刚开始学习法学基础的时候,弟弟威廉的哮喘病发作,雅各布就将威廉带到大学里一起生活,照顾他。或许是马堡大学的空气和医疗条件更好,威廉渐渐地康复了,也在马堡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当时,年仅21岁的萨维尼是马堡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他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家族。不幸的是,13岁那年,他失去了所有的亲人。虽然继承了巨额的家庭财产,但是,在亲人相继离世的痛苦中,他患上了咯血的毛病。在监护人诺伊拉特法官的家中,萨维尼度过了童年的剩余时间。 16岁那年,萨维尼离开了诺伊拉特法官的家,来到马堡大学法学院学习。1800年,萨维尼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且成了一名教授《刑法》的编外教师。然而,《刑法》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更大的爱好在于《罗马法》。一年后,他开始讲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等课程。据他的学生回忆,萨维尼讲课生动而又流畅,绝无以表面动听而又空洞无物的语言来哗众取宠。他学识渊博,通晓而且喜欢文学。有时,为了使讲课生动,他还会朗读一些诗句或歌德的《威廉·迈斯特》中的片段。在这门课程上,萨维尼注意到了两位名为格林的学生,一位是16岁的雅各布,另一位则是年仅14岁的尚未注册的旁听生威廉。期末的时候,雅各布的论文让他很是喜欢。而兄弟俩也将他课程的讲义认真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萨维尼过目。这就是后来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萨维尼很喜欢兄弟两人,时不时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借此机会,雅各布在1803年夏天得以时常造访萨维尼的家。导师藏书开启《格林童话》雅各布这样描述:“经过巴尔菲尤谢尔大街一座不大的房子,进入一条狭窄的小胡同,然后像上旋梯一样绕个圈子,走到一座公墓跟前,从这里可以看到有无数向下伸延的屋顶和花园的美丽城市风光。萨维尼就住在这里。在这里,任何外界的事情都妨碍不了他的学术工作。仆人打开了门,把来访者带进充满阳光的房间。这里有软座家具、明亮的四壁和挂在墙壁上的铜版画,这一切都适宜于友好而愉快的谈话。在窗外,可以看到山谷、布劳恩河、河两岸的草地和在遥远的蒙蒙烟雾中隐约可见的山峦的轮廓……主人又高又瘦。他身穿灰色便服和一件褐色的带蓝条纹的坎肩,沉思地站在书架旁边。”萨维尼有许多藏书。雅各布不但可以欣赏装满书籍的大书柜,还可以登上阶梯取书、读书,甚至可以把书借走。在这里,他读到了对他影响深远的《士瓦本时期爱情歌手歌曲集》。他站在书架平梯上,仔细地看着一本本书的书脊,突然发现了他很早就想读的书。多年后,雅各布曾这样描述这次幸福的发现:“我突然看到了这本我以为永远没有希望看到的书……诗是用古怪的、一半不懂的德语写的。我产生了一种预感,我将不下10次地从头到尾反复阅读这本书,并且它对我将是经常需要的。我记得非常清楚,几年以后,我在巴黎图书馆看着印成这本书的手稿,美丽的插图……单单是看一眼这本书,就在我的心里激起了阅读古代诗人的原著和学懂它的那种不可遏制的愿望。”而这,也成为雅各布通往古代民间文学的一扇窗户。正是在收集民间文学诗歌和故事的过程中,他和弟弟威廉创作出闻名于世的《格林童话》。《中世纪罗马法史》有雅各布的一份功劳 1804年,萨维尼结婚了,对方是浪漫派诗人勃伦塔诺的妹妹。他将蜜月旅行安排为一次漫长的学术游历。他们先后访问了海德堡、斯图加特等学术重镇后,又前往巴黎,往来于欧洲的图书馆,收集手稿文献,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不幸的是,他在巴黎时弄丢了自己装有全部学术笔记的箱子,他只能凭记忆和巴黎的藏书来恢复自己的笔记。他需要一个助手来完成这项艰难的工作。这时,他想起了记忆力很好、才华出众的雅各布。 1805年1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深奥的法哲学命题,凡俗吾辈岂能一眼望穿?法律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法律实际是什么?带着这种困惑我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论著,但依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加深了对法律的困惑和迷茫。但《法律方法论》耳目一新的观点给了我更多关于法律的启迪和提示。诚如苏力所言,阅读法律就是阅读秩序,阅读经历自然流变与人为建构的人间秩序。法律方法论无法也不可能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一个真理性的解释或者答案。对法律是什么的探索是永无止尽的,只能说《法律方法论》对法律是什么做了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和制度建构上的努力。虽然也许我们人类有限的理性无法获得关于法律的真谛,法律精神的风骨,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探索。 《法律方法论》一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对法律进行的微观细致的考察与工具理性上的深度挖掘。该书博采众长,纵横古今,吸取西方法理学之精华,

继承了自古希腊罗马关于法律的知识传统,为我们了解西方贤哲关于“法律是什么”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读完全书,鄙人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宏伟而又深奥的命题的感悟是: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信仰更多是哲学与宗教意义上的内容,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亚于一种宗教和依托。所以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以降,法律与宗教结下了难分难解的情缘。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获得信仰的内涵与宗教式的虔诚才能获得民众对其的信任与信赖,直至内心与灵魂深处的归宿与依托。因为法律的设计初衷本是为了对人们纠纷的一种事前约定,对人类兽性与弱点的提前制度规制。正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会在与自己的同类、同伴发生纠纷与矛盾有了一个合适的出口,在人们面临失业、残疾等困难时有了来者基于人类同情心、怜悯心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的救助与保护。人们拥有对法律的理念,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带来方便,降低生活成本,便利生产与生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所秉持的公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 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 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 A、文义解释 B、体系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 B、归纳 C、设证 D、类比 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 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 C、规律的普遍性 D、联系的普遍性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 A、不确定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一般条款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 A、合宪性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这时出现了() A、法律规范冲突 B、法律漏洞 C、法外空间 D、法律模糊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A、生活事实 B、证明事实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 A、推论 B、推理 C、诠释 D、证明 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 A、规范冲突 B、法条竞合 C、法律漏洞 D、法律拟制 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 A、法律解释 B、法律推理 C、漏洞补充 D、价值补充 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 B.当然解释方法 C.体系解释方法 D.目的解释方法 14、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irk Motor Corp.)一案中,卡多佐法官在一系列先例中得出了应适用此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急迫危险性的产品概念应扩大到对人身有危险性的一切物品,危险品的制造者负有仔细加以制造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寻找法律规范

中国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438747273.html, 中国法学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国法学论文选题参考 1、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 2、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 3、中国法学教育之反思与改革构想 4、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5、怎样看待中国法学的"法条主义" 6、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际遇 7、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兼与季卫东先生商榷 8、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动向——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综述 9、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研究问题前瞻 10、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 11、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答吉林大学理论法学读书小组 12、中国法学的批判与建构 13、中国法学知识的形态与反思(二) 中国刑法学的想象力与前景 14、全球化时代与中国法学——“主体性中国”的建构理路 15、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 16、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 17、贯彻十七大精神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 18、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438747273.html, 19、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20、中国法学界应当关注的话题:动物福利法 二、中国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1、是不是正在发生? 外部学科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一个经验调查 2、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 3、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4、直面全球化的主体性中国——谈"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建构" 5、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 6、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 7、中国法学教育改革评析 8、中国法学教育反思 9、法学方法论的更新与中国法学的发展 10、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 11、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12、十一届三中全会与中国法学20年 13、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14、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15、法律经济学和中国法律改革、未来中国法学 16、中国法学教育状况 17、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18、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 19、对中国法学的反思的再反思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

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义 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 引言 法的门前 卡夫卡 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得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在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自己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是这么多年来,出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了乡下人已精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提示与问题 《法的门前(beforethelaw)》是一则寓言,卡夫卡生前没有发表,它是作者未完成的小说《审判》的一部分。 寓言,是一种古老而古怪的教育形式。在《圣经》旧约和新约当中,寓言为教育的目的被广泛的运用,在中东和远东地区更是如此。寓言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没有能力把寓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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