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是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工作指引,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三)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主体”)。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四)本指引所指《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监管依据。

(五)本市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六)以下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也应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1.工业用地出让前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

2.存量工业用地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3.存量工业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其他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各区自行评估是否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二、准入要求

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或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或完善用地手续批准前开展。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产业相关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牵头,会同各关联条件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并同步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关联条件和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三)《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的产业类别、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各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关联条件;

2.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

3.开展投入产出监管评估的考核周期:包括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明确在每个约定的评估考核周期需评估的关联条件、具体指标、相关标准以及违约处置办法;

4.用地主体向产业监管主体提供关联条件和具体指标的权利和义务;

5.关联条件不达标的相关豁免条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就《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交区相关会议审议。

(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土地供应文件一并公告。土地竞买的报名行为视为同意《广州市(XX 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相关控制指标,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六)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工业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府指定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七)存量工业用地按本指引前款规定,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准入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与用地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或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

(八)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应在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数据库文件制作标准》(见附件)的要求,会同本区其他相关部门制作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按季度汇总分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工业用地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三、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整体转让、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的分割转让应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整体转让

原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应随其转移,并按照本指引前款要求与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二)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

1、受让主体(以下称“受让主体”)应为制造业企业用地主体的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须提供一年以上用地主体与受让主体直接交易或经同一第三方交易的发票、交易银行流水、交易纳税证明等。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后的60%。

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3、各区可结合用地主体《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并同时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明确。

4、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后,《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用地主体原则上仍为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各区也可与产业用房受让主体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四、监管评估

各区政府是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可指定区相关部门或由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牵头部门开展产业监管评估工作。

(一)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约定的考核周期对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评估工作。

(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评估工作可参考以下流程:

1.指标收集

牵头部门在项目评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个月以前,向《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关联条件和指标的提出部门收集指标履行情况,初步判断相关指标是否符合《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要求。土地产出率、税收产出率等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

2.通知企业

牵头部门可会同镇街在项目评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体需开展履约情况评估工作,根据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体未达标事项和待收集事项,提醒用地主体对存有异议的事项和待收集的事项进行准备。

3.指标核实

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通过实地调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方式进一步核实相关事项,必要时可由用地主体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4.出具意见

在送达履约情况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由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就《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并提出项目后续履约的相关措施要求。

5.结果报送

牵头部门出具总体评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评估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并录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工业用地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五、奖惩机制

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总体评估结果,实行自行退出、惩戒、奖励三类处理方式。各区政府可组织工业、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一)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符合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情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单次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评估仍未达要求的应责令再次整改,连续整改不超过3年。

整改期间各区工业部门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3年整改未达到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执行:

1.用地主体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用地主体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

3.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4.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用地主体、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5.收回土地使用权;

6.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五)各区政府可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履约评估结果,在切实推进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对工业用地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

六、其他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结合工业用地项目实施情况对本指引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指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内容

2.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制作格式要求

附件1: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内容

各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电子文件,每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应一个宗地,报送的电子文件包括“一协议一图一表”,即:

1.《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扫描件;

2.用地红线图矢量文件;

3.产业监管指标表(格式参考表1);

相关文件应严格按附件2的要求制作。

表1 产业监管指标表

附件2: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制作格式要求

一、已签订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扫描件

一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提供一个扫描文件(不可拆分成多个文件提供)。

1、文件格式要求:Adobe PDF格式,A4竖版,彩色扫描,页面清晰可读,单个扫描文件大小控制在1M以内。

2、文件命名要求:XX区XX工业用地《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PDF。

二、工业用地红线图

每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应提交唯一一个“工业用地红线图”文件,也可将同季度报送的多个用地红线合为一个图件提交,但勿重复提交。

1、文件格式要求:使用AutoCAD图形格式(应提供“Auto CAD 2008图形”以下版本,请勿提供更高版本)。

2、文件命名要求:XX区XX工业用地红线图.DWG。

3、图件制图要求:

(1)采用广州城建坐标系,采用其他坐标系的请各区自行转换坐标后再提供。

(2)工业用地红线图设置用地红线、合同编号2个图层并分别存放相应内容;地形图、行政区界线、用地规划、路网、设计布局、图框、坐标标注、插入图片等其他图层与信息应删除。

(3)用地红线:用地红线范围应与土地供应合同一致。所提供

的红线范围应采用“多段线”格式且闭合,不得存在多条线段、自相交、回头线、图斑重叠等影响用地范围判断的情形。

(4)合同编号:用地红线应标注一个(不可标注多个)且唯一(不可与其他宗地相同)的土地供应合同编号,编号须与土地供应合同和产业监管指标表一致。

合同编号文字插入点必须位于红线图斑内部。

合同编号采用“多行文字”格式且不包含换行符或空格符,其中数字、字母采用半角字符格式。

具体作图格式参考“图1 工业用地红线图格式示意”。

图1 工业用地红线图格式示意

三、产业监管指标表

每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应提交唯一一个“产业监管指标表”文件。

1、文件格式要求:Microsoft EXCEL格式(应提供“Excel 97-2003工作簿”版本,请勿提供更高版本)。

2、文件命名要求:XX区XX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标表.xls。

3、表格格式要求:

可将表1复制至电子表格软件中填写。其中“达产后阶段考核周期”及相应关联条件和指标内容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考核周期自行增减。

4、数据填写要求:

(1)所填数据内容应与土地供应合同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法定文件一致,没有约定的可留空。其中“土地供应合同编号”内容必须与工业用地红线图中的“合同编号”内容相同。

(2)所填数据不可合并单元格。

(3)所填数据不应存在空格符。

(4)格式为数字的应按单位要求仅填写数字,不后缀单位。

(5)表格中的数字、字母、标点符号应采用半角字符格式。

(6)各项数据严格按照表2要求填写。

表2 产业监管指标表数据格式要求

广州、深圳、东莞M0M1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对比 - 2019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函〔2015〕20号(2015年2月5日公布)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2019年4月1日公布)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2019年3月19日公布)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函〔2015〕2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9〕4号 供地管理 供应合同 的约定内容 工业用地的供应合同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业用地在土地出让期内申请调整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旅游等非工业用途经营性用 地的,须由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对于拟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或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的,应在参与公开出让申请文件中明确项目公司或新公司的出资构成、股权结构等内容,且项目 公司或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等必须符合土地出让公告中的出让条件。 (三)工业用地供应后的投产年限、达成年限、达产后年产值、供后监管评价时点、评价要求和 评价未达标的整改及处理措施。 (四)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和抵押。 (五)工业用地内建筑物分割转让和再次转让的,用地单位应就受让主体资格取得属地区政府、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转让。 (六)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需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 构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 第四部分 确权与转让 登记或 分割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按宗地为单位办理。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 让金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签订“先租后让”合同 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出租年期结束,按程序审批后同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在 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制造业企业在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国有普通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可按幢、层 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再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 筑面积后的60%。 3、普通工业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 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 4、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自完成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起止时间须在不 动产权登记证书附注注记。 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建筑可在土地供应合同中约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 记、转让。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 容建筑面积后的50%。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工作,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案的具体制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实施及项目履约考核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工业用地使用权

广州工业用地开发模式

广州工业用地开发模式 广州工业用地开发模式 根据国内外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经验,工业地产开发常见的四种模式有4种,即工业园区开发模式、主体企业引导模式、工业地产商模式和综合运作模式。 1.工业园区开发模式 工业园区开模式,是目前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最常使用的工业地产开发模式,同样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地产市场的主要载体。因为工业园区开发并不属于简单意义上的工业地产开发,而更多的是基于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百姓就业等各种综合因素考虑而设置的。各类工业园区作为本地区国内外经济的交汇点,是我国价值链中具备良好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推动器。 其主要特性表现为此类工业地产开发都是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进行,通过创造相关产业政策支持、税收优惠等条件营造园区与其他工业地产项目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然后通过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方式引进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发展项目。这类的案例可以参照中国各省市各级政府下所建立的各种各样的大大小小的工业园区项目。 2.主体企业引导模式

主体企业引导模式,一般是指在某个产业领域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的企业,为实现企业自身更好的发展与获取更大的利益价值,通过获取大量的工业土地,以营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业园区;在自身企业入驻且占主导的前提下,借助企业在产业中的强大的凝聚力与号召力,通过土地出让、项目租售等方式引进其他同类企业的聚集,实现整个产业链的打造及完善。当然很多时候,此类主体企业为所在地政府的引导与支撑从而进行相应地工业地产开发。 如上海金山的上海石化工业园区,其即为在上海石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做大做强石化企业,同时进行相关行业延申及细化,进而达到整个产业链的完善与发展,为实现整个金山“大石化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3.工业地产商模式 工业地产商模式是指房地产投资开发企业在工业园区内或其他地方获取工业土地项目,在进行项目的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乃至厂房、仓库、研发等房产项目的营建,然后以租赁、转让或合资、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项目相关设施的经营、管理,最后获取合利的地产开利润。 例如普洛斯,全球最大的工业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及管理超过140亿美元资产,普洛斯管理总物业面积已超过2700万平方米。普洛斯专注于物流房产租赁服务,在同类的上市公司中,普洛斯的规模为行业第

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是各区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开展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工作指引,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或优化本区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实施细则。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市以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穗工信规字〔2020〕3号)执行。 (三)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为工业用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用地主体”)。工业用地产业监管以宗地为单元,可将在同一宗地上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纳入统计;同一用地主体在多个宗地上生产经营的,监管指标不得重复统计。 (四)本指引所指《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应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和监管依据。 (五)本市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六)以下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也应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1.工业用地出让前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 2.存量工业用地按《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应重新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3.存量工业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续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应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其他情形的存量工业用地由各区自行评估是否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二、准入要求 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审查工作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或在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或完善用地手续批准前开展。 (一)各区根据全市及各区产业相关规划,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区优势特色产业及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牵头,会同各关联条件相关部门提出并填写《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并同步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关联条件和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三)《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的产业类别、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各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关联条件; 2.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18年版)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目录 总则..................................................................................................................1第一部分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4) 4一、基本规定...................................................................................................................4二、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5) 第二部分产业用地布局指南........................................................................ ........................................................................3737一、基本规定.................................................................................................................37二、用地布局指南 (38) 第三部分工业用地指南 (47) 47一、基本规定.................................................................................................................47二、用地指南.. (49) 第四部分现代服务业用地指南.................................................................. ..................................................................106106一、基本规定...............................................................................................................106二、用地指南 (108) 第五部分基础设施用地指南...................................................................... ......................................................................115115一、电力生产与供应业用地.......................................................................................115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用地.......................................................................................118三、铁路工程业用地...................................................................................................119四、道路交通用地.......................................................................................................122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用地.......................................................................................126六、水上运输业用地...................................................................................................128七、航空业用地.. (129)

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关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十五等 最低价标准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全国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 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广州市商业用地及工业用地价格.doc

附件 1 级别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 广州市土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广州市商业用地级别范围及价格 单位 :元 / 平方米建筑面积 级别范围级别价由以下路线围合而成的区域:解放北路—府前路—越华路—仓 20420 边路—大塘街—文明路—大南路—起义路—惠福东路—解放中路。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东风东路—农林下路—三育路— 农林东路—中山一路—署前路—龟岗大马路—东华东路—东川路 —东风路;中山七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珠江—大同路—宝华14626 路—华贵路—中山七路;黄埔大道—天河东路—天寿路—天润路— 林和西路—天河北路—广州大道北。 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解放中路—解放南路—珠江—文 德南路—文德路—文明路—大南路—起义路—惠福东路;豪贤路— 11639 越秀北路—东风中路—东风东路—东川路—东华西路—文明路— 大塘街—仓边路。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大同路— 宝华路—华贵路—中山七路—人民北路—流花路—站前横路—站 前路—站南路—环市西路—环市中路—童心路—下塘西路—麓景 西路—麓景东路—恒福路—永福路—先烈中路—先烈东路—沙河9036 大街—广州大道北—天河北路—林和西路—广园东快速路—五山 路—石牌东路—黄埔大道西—华南快速干线—珠江(含海心沙、不 含二沙岛和沙面岛)。

级别五级 六级 级别范围级别价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同 德涌—西槎路—西湾路—站西路—广园西路—广花二路—广花三 路—广花四路—广花五路—黄石东路—新广从路—大金钟路—北 环高速公路—沙太路—兴华路—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路—华南 快速干线—黄埔大道中—黄埔大道东—东圃大桥—珠江(含黄沙5466 围)—黄埔涌—新港中路—新港西路—东晓南路—泰沙路—西畔里 大街—泰沙路—工业大道南—工业大道中—昌岗西路—珠江—信 义路—花蕾路—花地大道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 村大道中—花地河—珠江。 除上述级别外,由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珠江—增河—沙 贝海—华海北路—西槎路—棠溪新街—京广铁路—黄石西路—黄 石东路—新广从公路—永泰路—老广从公路—同和路—中成路— 中元路—车房大街—广汕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大观南路—中 山大道东—黄埔东路—大沙地西—大沙地东—广新路—石化路— 石化南路—珠江—官洲河—牌坊河—石榴岗河—华南快速干线— 新滘南路—广州大道南—珠江—鹤洞路—花地大道中—花地大道 3758 北—浣花路—浣花西路—东漖北路—芳村大道中—花地河—佛山 市南海区界—珠江。 番禺区: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市桥西环路—东环路—市 莲路—东环二路—市桥水道—市桥西环路;钟村镇界—南村镇界— 迎宾路—南大公路—三枝香水道—珠江—番禺区界、洛溪新城。 花都区:以下线路围合而成的区域:站前路—宝华大道—公园 前路—秀全大道—新花街—新华路—福宁路。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20200810235146).pdf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 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用地意见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黄埔、 南沙区除外),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p1EanqFDPw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DXDiTa9E3d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清洁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RTCrpUDGiT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列表》中明确的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经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 价值创新园等。5PCzVD7HxA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 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jLBHrnAILg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xHAQX74J0X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城市更新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LDAYtRyKfE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有关部门、各产业区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Zzz6ZB2Ltk

广州工业用地建议改商业用地

广州工业用地建议改商业用地 如何提高广州的土地利用率?市人大代表刘莲香提出目前广州“退二进三”的步伐太慢了,市区还有很多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非常低,跟北京、上海比已经大为落后。“你看北京的798,那已经是10年前的政策了,但我们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刘莲香说。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谢晓丹也承认,目前在工业用地改商业用地的过程中,工商登记、消防审批等很多政策还跟不上。但他认为,工业用地可以交给政府收购储备,然后进行拍卖。 周庆强刚刚从芬兰考察归来,他认为,这种政府将工业用地收上来,再拿去拍卖,改作商业用途的方法已经落伍了。“政府不要跟企业争利,一分钱也不要拿,全部给企业。所有的工业用地都可容许转作商业用地,转了之后直接补税就行了,不需要再经由政府拍卖。” 政策瓶颈 土地政策落后延缓“退二进三”步伐 周庆强提出,目前广州“退二进三”步伐缓慢主要是因为土地政策落后,企业没有积极性。因此,他建议要允许工业用地直接转为商业用地,这样企业才有积极性,既可以解决下岗职工的问题,又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对此,谢晓丹也表示,2009年广州要实际推出一批“退二进三”用地,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型产业和总部经济,有效优化中心城区土地的利用结构。 部门汇报 历史形成的生产企业占据中心城区 市国土房管局的汇报材料中指出,目前,广州市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片区中心区和各镇建成区。2007年,全市未利用地总面积为429.43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5.89%。其中,不可开发的河流湖泊水面为354平方公里,剩余的荒坡地、滩涂,预计可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潜力为12平方公里,占1997年~2007年建设占用耕地总量的6.03%。

全国工业用地最低地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 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完全版: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转自搜狐产业新区) 《关于优化小企业产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办理流程的通知》,2014年8月 各小企业产业园的工业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少于四层。产业园内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租用或购置的通用工业厂房,今后可化整为零分割转让。 小企业产业园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最小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 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直至办理工业标准厂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分割测绘不得违反最小分割单元要求。 《关于依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分割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 孵化器可以分割转让。经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孵化器载体房屋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 分割后可以申请变性。如分割后涉及规划和土地用途变更的,应按《土地管理法》第26、56条的规定,首先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变更手续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试点意见》,2014年8月 明确提出综合用地的概念,鼓励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根据业态需求,进行土地混合开发和建筑复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自贸区内存量用地可以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转为综合用地。在转让方式选择上,对于主导用途为研发总部类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的,其产业项目类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而不用选择“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新增普通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产业区块内。 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工业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产业项目集聚发展,专门划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工业用地、产业园区、价值创新园等。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业区块的划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管理等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5]1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5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5〕1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用地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实自己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内容就是审查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个方面主要是涉及到总图专业的内容,不过现在很多都是搞建筑的人在设计,弄得乱七八糟的,很多内容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 我下面收集的是广州的详细规划规定中工业和仓储用地的内容,可以参考下,适合设计和审批的同行来看! 工业用地类型 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 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表5.2.1 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建议规模

5.2.2 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 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 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厂

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 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用地内应绿化。 5.2.9 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 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3 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卸货用地。

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按照我市城市发展战略,为加快推进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现就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的处置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二、处置方式 企业搬迁名单确定后,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企业原土地是否列入政府储备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列入搬迁企业的工业用地可按以下3种方式处置: (一)企业可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得改变原址土地的用地性质、权属(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变更除外)和扩大建筑面积。优先鼓励长期利用旧厂房出租或自营创意产业,但企业要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功能,依法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企业利用原址从事创意产业等第三产业后,因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或政府储备土地等原因需要征收企业土地时,企业应当自政府提出征收土地之日起,无条件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征收时按原用地性质给予补偿。 (二)企业原址土地因抵押拍卖、司法执行等原因而转变土地权属的,其原工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如需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务办公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按规定由政府统一储备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三)企业可申请将原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三、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的办理程序 (一)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且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可持相关建筑改造方案图纸、土地及房产权属证明、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原有工业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工业建筑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适当改造只限于主体框架不改动的建筑内部改建,不得整体拆除重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为满足消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要求而设置的消防楼梯等除外)。 (二)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但已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划管理的规定,审查、核发原有工业建筑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企业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国土房管部门缴纳临时年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办妥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意见,并在原产权证上作相应临时使用功能注记。 (五)企业持上述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工商等相关手续和交缴相关税费。 四、申请将工业用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经出资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土地开发中心申请由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 (二)市土地开发中心初审后,征询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意见。市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确定地块的用途和规划控制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对地块转变为储备土地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书面意见。 (三)经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市土地开发中心将地块纳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用资手续。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规定 实自己的工作中遇到最大的内容就是审查工业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这个方面主要是涉及到 总图专业的内容,不过现在很多都是搞建筑的人在设计,弄得乱七八糟的,很多内容真不知道怎么说才好。 我下面收集的是广州的详细规划规定中工业和仓储用地的内容,可以参考下,适合设计和审 批的同行来看! 工业用地类型 根据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和 三类工业用地。 5.2 规划布局原则 5.2.1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规模可参照下表执行。 5.2.1 5.2.2工业用地总平面布置应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流程、防火、 安全、卫生、施工等要求,结合内外部运输条件、场地地形、地质、气象条件、建设程序以 及远期发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2.3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确定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区域,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人行交通与货运交通应明确便捷,互不干扰。 2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等设施可采取多层布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厂区及功能分区用地宜规整,建(构)筑物外型宜简洁明快。 4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 5.2.4当工业用地地形坡度较大时,建(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525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边宜布置对噪声不敏 感、高大和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厂区内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

设计规范》的规定。 5.2.6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7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内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 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 5.2.8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用地与居住地段之间,必须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等地带,该 用地内应绿化。 5.2.9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大、中型厂区出入口的数量一般不宜少于两个。 5.2.10工业用地的规划要求还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园区规划设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3工业用地构成 根据不同类别工业性质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应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设施及道路、停车、 卸货用地。 5.4主要技术经济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表 5.4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中关于不同工业类别用地容积率下限的规定。 5.4 注:工业区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取值一般低于上表数值。 5.5 配套设施 5.5.1提供配套服务设施时,应综合考虑工业用地的位置、主要工业类别、 工作人口的结构及环境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及规模。 5.5.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5.3生活配套服务设施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 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广东省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业区块内及产业区块外的工业用地 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拟申请进行“三旧”改造的工业 用地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业区块,是指用于推动工业项目集聚发展,经“三规合一”规 划确定的工业园区、连片城镇工业用地、高技术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具体为《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广州市产业区块列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 第三条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遵循“统筹布局、引导集聚、健全标准、严格准 入、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 工业用地资源。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的规划、供应、利用等管理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商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产 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工业用地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的组织实施与 协调管理,区(县级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级

市)政府相关部门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 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充分发挥各产业区块的集聚效应, 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产业区块内。 第七条国土规划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及本办法,出具产业区块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规 划条件,提供出让土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机场周边、白云山周边、珠江两岸一线、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周边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特 殊规定的,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八条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 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2.0,二类、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0.8。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大力发展高标准立体化厂房,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层数要求在3层及以上。 第九条鼓励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 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可以在产业区块内规划一定比例的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公租房,解决产业工人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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