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或者消除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气相平衡管技术

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

3.4 无组织废气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应作为无组织废气进行治理。

3.5 二次污染

污染物在净化处理过程中及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对环境产生的再次污染。

3.6 废气治理设施

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3.7 过程控制

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轻污染为目标,对整个工业原材料储运、工艺生产过程、环保净化设施运行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从而使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到最低程度的一种综合性的控制措施。

3.8末端治理

指污染物排放前针对大气污染物采取一系列成熟可靠、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对其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的处理,以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

4 总体要求

4.1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应遵循“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

4.2重点从源头控制废气污染物产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普及自动控制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产生和排放。

4.3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净化工艺合理可行,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4.4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不良影响。

4.5废气治理工艺及改造方案需委托有环境工程(废气)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需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

4.6废气治理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5 过程控制技术规范

5.1 生产工艺及设备控制

5.1.1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以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规定,坚决淘汰落后和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企业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易挥发性物料。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

5.1.2 采用先进输送设备。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物料泵替换现有水喷射真空泵输送液态物料。因特殊原因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等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化工物料,应对放空尾气进行统一收集、处理。优先采用无油润滑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等真空设备,有机物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需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如因工艺需要采用喷射真空泵或水环真空泵,应采用反应釜式或水槽式真空泵,循环液配备冷却系统。

5.1.3 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5.1.4 提高冷凝回收效率。溶剂在蒸馏过程中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提高有机溶剂的回收效率,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采用-10℃以下冷冻介质等进行深度冷凝,冷凝后的不凝性尾气收集后需进一步净化处理。

5.1.5 采用先进离心、压滤设备。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企业应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替换敞开式离心机,母液槽尾气含有易燃及有毒、有害的组分的须密闭收集、处理。

5.1.6 采用先进干燥设备。企业应采用密闭式干燥设备或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活性、酸性、阳离子染料和增白剂等水溶性染料的制备,应原浆直接干燥,或通过膜过滤提高染料纯度及含固量后直接干燥。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需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存在恶臭污染的应进行有效治理。

5.1.7 规范液体物料储存。化学品(含油品)贮罐应配备回收系统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需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须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

装置。大、小呼吸尾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挥发性酸、碱液储槽装卸过程放空尾气须采用降膜或填料塔吸收,呼吸放空尾气应采用多级水封吸收处理。

5.1.8石化、基础化工以及化纤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化学品(含油品)贮存等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对压缩机、泵、阀门、法兰等易泄露设备及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

5.2 废气收集技术规范

5.2.1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5.2.2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反应釜、冷凝器等高浓度低流量尾气需合理控制管道系统负压,减少物料损耗。

5.2.3 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集气(尘)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5.2.4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5.2.5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5.3 废气输送技术规范

5.3.1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3.2 管道布置宜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敷设。管道与梁、柱、墙、设备及管道之间应按相关规范设计间隔距离,满足施工、运行、检修和热胀冷缩的要求。

5.3.3 管道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大于45°,管道敷设应便于放气、放水、疏水和防止积灰。对于湿度较大、易结露的废气,管道须设置排液口,必要时增设保温措施或加热装置。

5.3.4集气罩、管道、阀门材料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温度和性质确定,所选材料的类型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产品技术要求。

5.3.5 管道系统宜设计成负压,如必须正压时,其正压段不宜穿过房间室内,必须穿过房间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介质泄漏事故发生。

5.3.6 含尘气体管道的气流应有足够的流速防止积尘,对易产生积尘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或采取清灰措施。除尘管道中易受冲刷部位应采取防磨措施。

5.3.7 输送易燃易爆污染气体的管道,应采取防止静电的接地措施,且相邻管道法兰间应跨接接地导线。

5.3.8 输送动力风机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产品标准,其选型应满足所处理介质的要求。输送有爆炸和易燃气体的应选防爆型风机。输送有腐蚀性气体的应选择防腐风机;在高温场合工作或输送高温气体的应选择高温风机;输送浓度较大的含尘气体应选用排尘风机等。

6 末端治理技术

6.1 设计单位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6.2 对于HCl、NH3、HF、HBr等水溶性较好、浓度较高气体,应采用多级降膜吸收进行预处理;氮氧化物废气优先采用还原吸收工艺;对H2S、Cl2、三乙胺、SO2等水溶性稍差

的气体可直接采取多级碱洗或酸洗。对低浓度的酸性废气、碱性废气应采取碱液和稀酸液喷淋进行吸收处理。

6.3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用冷冻盐水进行冷却须加装温度控制系统,

6.4 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时,需采取措施确保进入吸附床的废气温度宜控制在40℃以下,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低于5mg/m3,有机废物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50%,并在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安装阻火装置。采用热力焚烧技术净化时,需综合考虑热量回收,并对入口尾气进行预处理,确保有机废物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25%,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3,并于热力燃烧室前设置阻火器。

6.5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低温等离子体等技术。

6.6 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6.7 连续生产的化工(含石化)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大型石化企业鼓励采用废气、废液一体化焚烧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6.8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其中环境风险较大的杀虫剂、除草剂类农药生产企业应满足行业特殊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应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6.9 热力焚烧或催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二次污染物,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6.10 不可再生或不具备再生价值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催化剂、废蓄热体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6.11当废气中含有腐蚀性气体或焚烧后产生腐蚀性气体时,风机、集气罩、管道、阀门和粉尘过滤器等应满足相关防腐要求,焚烧炉内壁和换热器主体装置应选用防腐等级不低于316L的不锈钢材料。

6.12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热力燃烧装置应定期记录运行温度、气量、压力等参数;浓缩吸附+催化氧化应记录温度、运行周期及再生记录;对不可生物降解、污染物总量较大、恶臭强烈、毒性较高的污染物等特征因子可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必要时与园区监控系统联网。

6.13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末端治理设施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包括人梯和平台)。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7 管理要求

7.1 地方行政部门管理要求

7.1.1企业在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环评问题,地方各级环保局等管理部门应优化现有审核流程,可采用备案制。

7.1.2化工园区(集中区)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监管机构,采取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等形式全面监管企业的环境行为。同时加大对园区企业环保巡查力度,及时处理区域内废气污染

扰民信访案件;加强园区企业环保设备和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防患于未然。

7.1.3 加强监控设备的建设及管理,监督重点污染企业完善自动监控设备,加快区域内在线监测系统以及应急监测体系的建设;

7.1.4 对企业生产事故造成的废气污染事件,要及时上报和通报,督促各企业做好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和防控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努力防止废气的事故性排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1.5园区须建立废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建设大气环境在线监控平台。完善废气管理体系,建立废气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制定落后工艺、设备、产品淘汰或替代计划以及企业工艺装备改造计划和废气治理计划、实施方案、治理绩效档案、减排目标。加强废气治理的宣传、督查力度,实行一厂一策,一厂一治理的措施。

7.2 企业管理要求

7.2.1建立健全与废气治理设施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应记录原辅材料类别、使用量、产品产量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废溶剂、废吸附剂回收台账等信息,建立废气治理绩效评估和核算档案。

7.2.2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岗位责任、操作技术规程、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定期维修制度,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落实维修资金,定期储备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确保废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7.2.3提高废气治理设施自动化监控水平,吸收喷淋塔、活性炭(碳纤维)吸附塔、焚烧炉等废气治理设施需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必要时将相关信息数据上传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2.4企业不得违规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事故状态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停止生产,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7.2.5 企业应配备发生废气泄漏时的应急处置和防护材料、装备,并定期检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 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 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远程通讯系统说明书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远程通讯单元 实施规范说明书 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2007年1月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3) 1.1 概述 (3) 1.2 系统组成 (3) 第2章DTU-H7远程通讯单元安装 (4) 2.1 概述 (4) 2.2 开箱 (4) 2.3 安装与电缆连接 (4) 2.4 接地 (5) 2.5 供电电源 (5) 第3章CEMS计算机安装配置 (6) 3.1 安装远程通讯单元 (6) 3.2 安装通讯服务软件 (6) 3.3 通讯服务软件配置 (8) 第4章通讯接口编程方法 (11) 4.1 接口定义 (11) 4.2 接口调用代码实例 (12) 第5章系统启动 (14) 5.1 运行前检查 (14) 5.2 系统启动 (14) 第6章参数范例说明 (15) 6.1 ServiceConfig数据上传目标地址配置信息 (15) 6.2 EquipmentConfig设备(排口)配置信息 (15) 6.3 PointConfig测点配置信息 (15) 6.4 EquipCmdCyc设备数据上报周期设置信息 (15) 6.5 DataStatMode:历史统计方式 (16)

第1章系统简介 1.1 概述 江苏省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是一套基于Web Service结构、GIS界面管理、无线实时通讯的在线监控系统,用以提高环境监察的水平与针对性,强化环境监察快速反应能力,使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控信息资源,并为建设集监测、监控、监管一体化的环境信息综合平台奠定基础。 1.2 系统组成 CEMS远程通讯系统由远程通讯单元DTU-H7和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两大部分组成: ?远程通讯单元DTU-H7 是用于各监测点位监测数据上传的无线通讯硬件设备,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GPRS DTU方式运行; ●按工业现场设备标准设计,一体化,抗干扰,可靠性高; ●使用方便、灵活,配置简单; ●远程通讯单元永远在线。 ?通讯服务软件CEMS Terminal Service 是用于CEMS系统与环境监控中心连接通讯服务软件,主要特点如下 ●采用NTService在线服务方式运行,可靠性高; ●与监控中心的连接采用环保国标通讯协议和江苏省通讯协议; ●与CEMS系统的连接采用COM标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作者:————————————————————————————————日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 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 第四条对于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全部实施社会化运行;对于废气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开展社会化运行由排污单位自行选择,但进行自运行的排污单位必须具备和社会化运行单位同等的运行维护资质。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省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进行公开招标,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申请财政全额补助,并根据年度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拨付。非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向所在地财政申请解决。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现场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环境监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第七条排污单位应当为社会化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社会化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八条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连续自动监测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昌图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全省主要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保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提高自动监控数据应用程度,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6日

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设备异常情况下,以人工采样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 第五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

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比对监测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有效性审核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数据的有效性 审核通过后90日内至少开展1次。 第七条责任环保部门应组织监察、监测、信息等部门的人员成立有效性审核评定小组,实施有效性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企业责任 第八条国控企业由于停产、停机等原因无法进行有效性审核工作的,要在系统恢复运行后,及时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有效性审核监督考核申请,恢复有效性审核工作。设备停运和启用前必须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现场核查不合格,企业应立即整改,恢复正常运行后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后要向责任环保部门上报整改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比对监测,直至比对监测合格为止。 第十一条不正常运行、现场核查不合格、有效性审核未通过期间的自动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企业应实施人工采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s-Determination of Mass Concentra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 –Beta-ray Absorption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6- - 发布2016-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目次 1. 适用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3.1 颗粒物 (3) 3.2 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3) 3.3 等速测定 (3) 4. 方法原理 (3) 5. 干扰和消除 (4) 6. 仪器和设备 (4) 6.1. β射线法颗粒物测定仪 (4) 6.2. 要求 (4) 7. 参数的测定 (4) 7.1 排气温度的测定 (4) 7.2 排气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4) 7.3 排气中O2的测定 (4) 7.4 排气中压力的测定 (4) 7.5 排气流速、流量的测定 (4) 8. 监测位置和监测点 (4) 8.1. 测定位置 (4) 8.2. 测定孔、测定点位置和数目 (5) 9. 样品测定 (5) 9.1. 测定位置和测定点 (5) 9.2. 仪器准备 (5) 9.3. 定点测定 (5) 9.4. 多点测定 (5) 9.5. 测定结束 (5) 10. 颗粒物浓度计算和表示 (5) 10.1.颗粒物浓度 (5) 10.2.标准状态下干废气排放量 (6) 10.3.颗粒物排放速率 (6) 10.4.颗粒物排放浓度 (7)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 12. 注意事项 (7)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每半个月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属等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5)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6)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7)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 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3)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5)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洁。 (6)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7)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5.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 6.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预防性维护 (1)保持机房、实验室、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避免仪器振动,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目录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格式和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2016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2016年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竞赛 一、单选题(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填涂在答题卡中对应的位置。共10题,每题5分。) 1.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自2016年()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方面的职责。 A、4 B、6 C、7 D、8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4.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工会组织 C、生产经营单位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 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 ) A.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D.本单位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从业人员同意 6. 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 A、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应当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 C、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D、必须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7.叶某为某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下列关于叶某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8.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说法是( ) A.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新书架法律人才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法律书友会热点专题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法律图书馆》在线数据库VIP开放申请试用 【法规标题】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2-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49185020.html,/jsrdportal/html/1/2267/17210.shtml 【全文】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08号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 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 适用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符合《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通讯格式。 允许仪器采用下述Modbus和ASCII字符格式两种方式之一作为通讯协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 HJ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 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 《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online monitoring systems of pollutant 由对污染物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的仪器设备、数采仪、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2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安装在各级环保部门、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规范简称“上位机”。 3.3 数据采集传输仪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PLC)等,本标准简称为数采仪。 3.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指由实现废水流量监测、废水水样采集、废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等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 3.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Wastewater on-line monitoringequipment 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用于在线连续监测污染物浓度的仪器、仪表,以下简称“在线仪”。 3.6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 本规范中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7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 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