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9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0069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0069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年10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委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四川省《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函(1998)72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在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5103001800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四条公司于1988年12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于1993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YANGMEI CHEMICAL CO.,LTD

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住所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

邮政编码:045000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叁亿柒仟伍佰玖拾捌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整(¥2,375,981, 952.00)。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且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且经认定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公司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稳健规范、开拓进取、廉洁高效、提高效益的原则,运用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走以煤化工为基础的产业之路,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贸易:批发、零售化肥、化工产品(除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产品)、农副产品(除国家专控品)、化工原辅材料(除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原料)、矿产品、建材(木材除外)、钢材、有色金属(除专控品)、通用机械、电器、仪器、仪表、润滑油、润滑脂类;以自有资金对煤化工及相关产业的投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危险废物经营;进出口: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环己胺、氢氧化钠、乙酸、硝酸、甲醛溶液、次氟酸钠溶液、乙烯、氨、丙烷、丙烯、次氟酸钙、硝酸钠、亚硝酸钠、过氧化氢溶液、碳化钙、硫磺、萘、氯乙酸、三氯化磷、苯胺、五氧化二钒、2-甲基-1-丙醇、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环己酮、甲醇、四氢呋喃、

乙醇、乙酸甲酯、异丁醛、正丁醇、正丁醛的生产与销售(仅限分支机构)(有效期2020-08-18至2023-01-14);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1.00)。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市支公司、自贡市天然气公司、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自贡市银河贸易公司、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自贡市邮电局、四川烟草公司自贡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劳动服务公司经营部、成都华能物资供销公司、自贡市财源公司,发起人持股合计3105.1916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5,471.5416万股的56.75%。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75,981,952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股份要约的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导致其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在6个月以内卖出该部分股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

(六)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

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交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依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本公司承担责任;

(五)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六)对改善和提高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公司的发展,保守本公司机密;

(七)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声誉,反对和抵制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该股东改正并及时向其他股东报告。

第四十一条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股东(在本条范围内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的资产;

(三)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股份等方式不当向股东输送利益;

(四)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置换、调拨、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之方案: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符合前述第(十三)项标准的。

(十五)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累计计提、转回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绝对值5%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正常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减值准备除外);

(十九)审议批准本公司涉及融资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50%的融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效激励方案;

(二十二)审议为公司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事项;

(二十三)审议单独或者与非关联方设立子公司涉及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购买资产事项、投资事项、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以内举行。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作出解释,并书面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延期召开的理

由。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召开的前提下,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议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的决定或股东大会未予表决其提案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程序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不得提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确需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提前的,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新定召开日前至少20天、临时股东大会新定召开日前至少15天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合伙企业股东印章的合伙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合伙企业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股东印章的合伙企业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合伙企业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第七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委托人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委托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受托出席股东大会的人不得再转托他人。

第七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持人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无法立即答复或说明的事项,应在一个月内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日期内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九)除股权激励计划以外的其他对公司员工的长效激励计划;

(十)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人和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每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每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时,应同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二)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和补选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每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十七条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采取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的表决票数;

(七)投票时间。

第九十九条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在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四)当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将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空缺的董事、监事名额进行选举;

(六)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两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河南镇威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高亮和曹喜玲共同出资设立河南镇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威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河南镇威商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河南省长垣县丁栾镇王师古占村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公司住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金融服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设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XX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XXXXXX 出资额:XXXXX万元 出资方式:认缴 出资时间:XX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全国知名化工厂

“2013年中国化工企业500强”榜单 排名企业名称 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滨化集团有限公司 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7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8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 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10 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华勤橡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13 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14 山东京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15 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公司 16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17 旭阳控股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19 浙江传化集团有限公司 20 贵州瓮福集团有限公司 21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2 濮阳市吉泰化工有限公司 23 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25 山东玉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6 玲珑集团有限公司 27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8 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 29 江苏金浦集团有限公司 30 山东东岳集团化工有限公司 31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32 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 33 山东鲁北海生生物有限公司 34 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35 广东湛化股份有限公司 36 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7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38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9 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0 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41 浙江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 44 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45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化弘润石化有限公司 47 山东昌邑石化有限公司 48 巨化集团公司 49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 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51 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52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3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54 山东永泰化工有限公司 55 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6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 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9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0 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 河北金锐鑫海化工有限公司 62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3 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 64 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5 山东联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6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7 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8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9 珠海碧碎化工有限公司 70 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 71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72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 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 75 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76 盘锦和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阳煤化工2020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阳煤化工2020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2020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负6,536.96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负16,948.28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61.43%。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2020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负7,574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负16,444.75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53.94%。营业收入有所扩大,亏损减少,企业经营管理有方,但应当继续努力以消灭亏损。 二、成本费用分析 阳煤化工2020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485,446.02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425,408.4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7.63%;销售费用为7,480.7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54%;管理费用为22,647.4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4.67%;财务费用为27,014.7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56%;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894.6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6%。2020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7,480.72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6,879.36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8.74%。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0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的同时营业收入也有所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销售费用增长明显快于营业收入增长。2020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 22,647.49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23,545.87万元相比有所下降,下降3.82%。2020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71%,与2019年三季度的4.99%相比变化不大。 三、资产结构分析 阳煤化工2020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4,288,391.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727,873.89万元,主要以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68.47%、12.85%和6.26%。非流动资产为2,560,517.86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82.8%、6.65%和0.66%。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约占流动资产

2017年XXXX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新)

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叁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二人合伙有限公司章程精编版

________食品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武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时间: (一)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万元,占 %,出资时间为年月日; (二)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万元,占 %,出资时间为年月日。 第八条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在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希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西路1号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 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由晋城市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壹个股东,股东住所为陵川县崇文镇开云街116号。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公司股东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交足。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晋城市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 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 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范本(2016最新)

注意:本章程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 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 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风险提示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 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 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金融服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设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XX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名称):XXXXXX 出资额:XXXXX万元 出资方式:认缴 出资时间:XX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产品推广会议总结

产品推广会议总结 产品推广是一种营销的手段,以下是为您带来的产品推广会议总结,一起看看吧! 4月24日,阳煤集团在阳泉宾馆会议中心召开阳煤化工产业重点项目投产及新产品推广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是阳煤集团的恒通化工、化工新材料、寿阳化工、阳煤化机等一批新项目、新产品的自信亮相。通过新闻发布会,阳煤向全社会传达一个信息:阳煤化工产业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煤化工向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的战略性转移,将对我省煤化工产业结构调整起到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化工产业是阳煤集团最大的实体产业,产业规模居山西省第一位、国内煤化工行业第三位。产业的传统煤化工规模大、分布广,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多、技术先进,规模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现代煤化工和化工新材料布局高端、技术先进,在建的新项目投产后,现代煤化工、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工产品收入将占到产业总收入55%以上。 目前,阳煤集团有8个重点项目。其中,恒通化工30万吨/年MTO装置运行稳定,成为阳煤化工向现代煤化工转型的重要标志,并在20**年实现销售收入32亿元、利润3.98亿元;阳煤深州化工2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寿阳化工2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在20**年投产,产品质量达聚酯级,平定化工2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预计于今年6月投产,三个煤制乙二醇项目产能规模达60万吨/年,占全国煤制乙二醇总产能18%,生产规模居国内第二;阳煤昔阳化工PVC糊树脂、

特种树脂项目,成为山西省内第一家生产PVC糊树脂、CPE、特种树脂(高聚合度和消光树脂)的企业,PVC糊树脂规模山西省居首,国内居前列,特种树脂(高聚合度和消光树脂)规模山西第一、国内居首;阳煤化工新材料项目布局化工新材料产业链,是山西省内首家高端化新材料企业,按照上下游一体化、配套齐全、资源高效利用的园区化建设,采用国内先进技术20余项,己内酰胺聚合技术国际领先;新疆国泰新华BDO/PTMEG项目建成后,阳煤化工BDO规模居国内第一;青岛恒源化工项目是阳煤化工高端化发展的重要方向,是阳煤集团化工产业链实现产业增值的途径。 在科技创新方面,阳煤化工产业拥有1个国家级技术中心,6个省级技术中心,专利技术246项,设有独立的化工研究院、设计院以及化工装备制造企业。目前,晋华炉3.0开创了我国煤气化技术研发和应用史上的多项世界第一;丁二烯氰化法制备己二腈技术开发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利用合成氨驰放气或煤层气制备甘氨酸技术开发项目,促进国内甘氨酸技术更新换代,摆脱高端甘氨酸的进口依赖;甲醇苯烷基化技术开发项目,正在进行中试装置及工艺包设计;CPVC特种树脂工艺技术开发项目,已研发成功10余种PVC专用树脂和CPVC 特种树脂,正在昔阳化工进行1000吨/年中试装置建设;甲醇制乙醇新技术开发,正在进行1000吨/年中试建设;此外,阳煤集团还与美国加州能源环境研究院成立阳煤-加州能源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加强对国际上煤清洁利用、煤化工、新材料等领域前沿科研成果和动态的跟踪研究。

2016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20201120102629)

2016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 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 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 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I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巍出萸比別岀资方式出凝寸间 :A 实物: 货币 e 货币 | l■lll■lll■r■■llllllll■ll l Mllll,■l■lll■lll■r■■llllllll■l■lrlll rwi IIHHII In mi nn miriii rwi IIHHII im lll■■l■ll[■lll■lEl■lli■rll■lmlll■l]l■llr■lll■lEl■lll■■lll im i: f IIUHII raami mi IIWIIII MI IIIIHII raa i c 货币 r ' =' ' I 其中,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 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企业管理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围: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金融服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设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网络领域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XX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名称):XXXXXX 出资额:XXXXX万元 出资方式:认缴 出资时间:XXXXX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新版公司章程范本免费-新版.pdf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 出资时间金额(万元)比例% 金额(元)出资方式 合计货币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600691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0年10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委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委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三条公司系依照四川省《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意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自府函(1998)72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设立时在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51030018009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四条公司于1988年12月3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于1993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YANGMEI CHEMICAL CO.,LTD 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住所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2号。

2018年煤化工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2018年煤化工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 ?煤化工的关衰始终与油价、战争、政沺密切相兲。从世界煤化工収展史来 看,煤化工的収展经历初创、収展、萧条和复苏四个时期。煤化工的关衰始终与油价、战争、政沺密切相兲,在世界石油供应紧张和价栺居高不下的压力下,煤化工已经成为替代石油供应的重要选择。 ?初创时期(1763-1934):况金用焦和煤气(传统煤化工)。18世纪由于 工业革命的迚展,英国对炼铁用焦炭的需要量大幅度地增加,炼焦炉应运而生;同时煤炭用于生产民用煤气供街道照明。 ?収展时期(1923-1945):収动和维持战争(现代煤化工萌芽)。事战前夕 及期间,煤化工取得了迅速的収展。纳粹德国为了収动和维持战争,大觃模开展由煤制取液体燃料的研究工作,煤制油总产能达480七吨。 ?萧条时期(1946-1972):需求下降,石油禁运下南非収展煤制油。事战 后,军用燃料需求大量减少,战争期间的民用燃料需求幵没有增加,廉价的石油和天然气大量开収使煤化工迚入萧条时期,南非受制于石油禁运,収展煤炭间接液化技术,建成50七吨煤制油工厂,后来总产能达到460七吨。 ?复苏时期(1973至今)——石油危机,现代煤化工全面复苏。三次石油 危机(1973年、1979年、1986年),导致国际油价大涨,使由煤生产液体燃料及化学品的斱法又重新受到重觅。欧美国家对此又迚行了开収研究工作。跨国公司在煤资源产地,积极寻求大型煤化工项目的投资机会。而在这一波煤化工产业化迚程中,中国逐渐成为煤化工技术研収和示范应用的领先者。 ?我国现代煤化工技术整体处于世界领先或先迚水平。经迆多年収展,我国 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烯烃等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取得成功,兲键技术实现整体突破,工艺流程打通,实现长周期稳定运行,产业初具觃模、布局初步形成,掌握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直接液化、煤间接液化、煤制烯烃、焦油加氢等技术工艺,工艺整体达到世界领先或先迚水平。同时煤制芳烃、煤制乙醇、粉煤热解等技术正处于工业示范中,有望取得突破。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在60美元/桶及以上油价下,煤化工盈利能力显著改 善,将迎来収展机遇。公司斱面,兲注煤化工龙头和具有现代煤化工新增产能的优质公司,中国神华有60七吨煤制烯烃,集团拥有煤炭直接液化核心技术及500七吨煤制油产能和烯烃产能278七吨,包头烯烃事期、煤炭直接液化事期在开展前期工作;华鲁恒升依托洁净煤气化技术,打造“一头多线”的循环经济,产能包括180七吨尿素、30七吨复合肥等,新建50七吨/年乙事醇2018年底前有望投产;中煤能源拥有图克化肥、榆林烯烃、蒙大工程塑料项目,产能先迚,拥有60七吨烯烃、50七吨工程塑料、

新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模板

新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1

[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键入姓名] 出资, 设立[键入公司名称]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键入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住所: [ 键入公司地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键入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 键入公司注册资产] 第五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 2

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并 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当自做 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变更注册 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姓名] 以货币出资[资金]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 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半年内办理财产转移手 续。如不能办理, 必须用货币补充。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3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 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4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常用文书范本 注:适用于设执行董事、一次出资、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公司 (请参照此范本制定章程后重新打印,横线、红色注解文字 请不要打印,蓝色文字按照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打印)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1、、2、、(应列出所有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 序 号股东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在申请登记时缴 足) 1 年月日 2 年月日 3 年月日 4 年月日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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