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加班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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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维护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加班是指因额外增加工作量或增加与本职无关的额外工作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并由上级安排在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之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

原则上,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三条为了体现公平性,原则上,只有用工作时间作为工作结果衡量标准的岗位方可计算加班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即用休息日时间去完成的工作,可记录工作时间,过后用调休的方式补偿,不计发加班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延时完成,不计加班,即为完成约定的绩效目标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只有本岗位工作职责之外的并未经绩效约定的任务,能够考虑计入加班,如额外的或临时性工作任务等。

以下情形不计发加班费: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2、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约定试行较高年薪制的岗位;

3、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为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延长工作时间;

4、司机、值班水电工、卫生保洁员等需要提前或推迟上下班的岗位,已给予特殊津贴或另有约定的,不计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计为加班。

5、因公出差或外派人员在出差或外派期间的;

6、参加党群活动或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的;

7、驻外销售人员;

8、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临时安排的值班;

9、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

不计加班人员具体见下表:

(表1:不计加班人员)

注:研发中心一线人员的加班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在项目绩效内规定。

第四条加班前应事先申请,即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事先填

写《员工加班确认单》见附件1,报上一级直接领导批准,申请人员见表2。

(表2:加班申请人员)

第五条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加班时间以1小时作为最小计时单位。

部门考勤员在每月末汇总考勤时,冲抵调休等时间后统计加班情况,经员工签字认可后,将《员工加班确认单》与考勤表一并交各体系总考勤员复核,以体系为单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为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之外并未经绩效约定的任务产生的加班,经过安排调休解决,加班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七条员工加班调休按照请假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车间及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主动安排加班员工的调休。加班调休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经个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当年度调休完毕。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对加班申请及考勤记录审核后,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计算加班费,每季度发放一次。加班费=相应加班费基数(工作日、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加班

费基数见附件2。个人申请在当年度调休完毕但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由考勤员在12月统计后经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加班费。

员工对加班费有异议的须在发放后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对厂区值班、上早班、中班和特殊岗位人员发放餐费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见附件3。

第十条员工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加班时,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费。班组加班或整个车间加班,班组长或车间负责人必须到岗跟班,履行组织指挥的职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员工加班管理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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