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别居:又称分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同居义务,而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的法律制度。

.对偶婚制:是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夫妻特有财产: 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婚礼:它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否定: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家礼:是以维护家长权、父权、夫权为其核心内容的,夫、父、家长往往一身而三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监护:是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可撤消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掠夺婚:亦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群婚制:是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涉外结婚: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涉外离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

.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

.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方式。

.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不属于重婚的婚外同居关系。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直系姻亲: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长辈直系血亲除外)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专权离婚主义:是指男子享有较大的离婚权,妇女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婚姻在客观上已经破裂即可准予离婚的法律主张。

.自愿认领:是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

夫妻特有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婚姻关系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为法定的事实而消灭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他自身的特点。既有社会性,也有自然性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诸法合体---就是把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本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婚姻,包括结婚、离婚与复婚。

聘娶婚---男子对于女子或者其父母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也就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少,亲属关系越近

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相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社会机构抚养--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血缘群婚制---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为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相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互相为夫妻亚血缘群婚制---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但是兄弟与姐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仪式制---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有偿婚---男子支付女子或者父母某种代价为结婚条件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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