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团队国内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旅行社减轻、免除其责任以及排除旅游者权利的条款,应采用足够引起旅游者注意的方式,并应向旅游者说明。

5、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组团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组团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2、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游者,指与组团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4、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5、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 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6、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除外)。

7、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9、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1、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3、转团,指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4、拼团,指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5、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16、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17、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9、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20、业务损失费,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地接社的接待费用等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及组团社的合理利润。

21、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组团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房型,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购物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

主要商品等内容,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购物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自费项目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11)风险告知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线路或者旅游活动对旅游者身体、年龄的限制条件等),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含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补充协议书》,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2、按照合同和《行程单》、《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3、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4、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5、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6、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7、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8、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9、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10、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1、旅游者在《补充协议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3、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4、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5、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组团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6、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补充协议书》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要求出境社救助和保护;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随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

员的合法权益;;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10、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书面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本合同。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5、在行程中遇到旅行社、履行副主任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

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约定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其他组团社对旅行社承担责任。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组团社予以退还。

3、解除合同: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的合理利润等)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组团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社承担。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组团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七条特殊情形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团社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的合理利润等)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组团社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组团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5、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组团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组团社违约,组团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组团社未在合同或者《旅游行程单》中列明地接社的信息的,应按旅游

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组团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害组团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组团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组团社不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有轨电车、轮船、出租车等)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共天夜。

第二十条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导游服务费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理赔按照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办理,旅游者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元人民币

保险费: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组团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组团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组团社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址: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组团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组团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云南省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内旅游用)(云南省2017版)

编号: 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旅游合同 (云南省内旅游用) 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12301 网络投诉:云南旅游政务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467524237.html,)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17 年 4 月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在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或者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分社和服务网点)。经备案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经双方协商一致,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低于《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标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 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旅游者为甲方,组团社为乙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乙方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乙方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乙方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模板(完整版)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经营范围:(一)入境旅游业务;(二)国内旅游业务;(三)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代理社: 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应旅游者要求或双方协商一致在《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或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国内旅游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66-74 国内旅游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内旅游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甲方策划活动与乙方合作,由乙方组织策划活动中的室内激光/烟火表演部分,双方友好协商签定合同的具体事项如下: 表演要求 表演时间: 表演地点: 表演内容: 每天激光器表演时间不超过小时。 安装工位:现场具体分析。 表演效果:参考效果图案。造型清晰,色彩艳丽。具体示现场情况由乙方专业设计人员与甲方协商确定。甲方责任事项:

设备器材运到后,甲方协助乙方安置和存放表演设备的安全。 负责与当地主管部门和场地的领导部门协调关系。使设备的存放,安装,能够安全合理合法地顺利进行。 安装表演期间甲方负责维护现场的秩序。并且保证工作区域(工作区域由乙方征求甲方意见后双方共同确定。)内无游人、闲杂人员。 乙方责任事项: 负责安排激光烟火表演器材设备和技术人员。 负责器材设备的来往运输。 负责现场设备的安装,调试,设计并提出合理方案。 负责表演和设备控制。 负责表演后现场的清理(激光工作区域)。 表演设备 激光部分: 激光器绿色离子激光器,蓝色离子激光器各一台,激光表演软件及电脑两套。三色小型激光器台,

旅游合同样本专业版(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样本专业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275315。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教学文案

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示范文本 (2016年修订本)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推荐

使用说明 一、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客运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旅行社与旅游客运单位就旅游团队提供包车服务事宜可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的甲方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乙方必须是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经营旅游客运业务的专业单位。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使用说明、合同文本和附件的各项条款。 五、甲乙双方可根据包车数量、特别约定等内容的多少,参照合同附件制定旅行社旅游包车确认单,但所列事项不得减少;附件可对合同文本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 六、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七、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选定;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以示删除。 八、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来往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索赔的证据。

上海市旅游包车合同 甲方(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乙方(旅游客运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提供包车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行驶证户名为乙方的车辆、驾驶员及服务。 第二条(甲方权利) (一)要求乙方提供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证照等相关资料; (二)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委派驾驶员; (三)因乙方违约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条(甲方义务) (一)提供自己为合法旅行社的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其它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二)按照约定支付包车费用; (三)预订车辆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3 日预约;

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标准范本)

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555735浙江省国内旅游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_日游,共______晚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及_________费。

旅行社服务合同范本

篇一:旅游公司合同范本 团团转国内旅游服务合同 团团转校园休闲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团团转国内旅游服务合同条款 编号: 甲方: (旅游者或团体等) 乙方: 团团转校园休闲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分别是(人名)。 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一人成行为报价基准。 (二)行程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计算在内) (三)出发地点及时间: (四)返回地点及时间: (五)旅游路线: (六)交通工具:(七)住宿标准: (八)餐饮标准: (九)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得超过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 要为 (十)出发前应付请全部旅游费用: 元/成人,元/儿 童.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千百十元整 ¥元。(十一)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二)旅游意外险:甲方(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三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出发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1、旅游者承担 2、第三人承担(需第三 人签章确认)。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种合同 1、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 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 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三日(不 含)通知旅行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者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427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条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模板(示范合同)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模板(示 范合同)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59232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模板(示范合同)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

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a.团号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________(附名单); b.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c.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 d.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 e.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g.用餐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h.住宿次数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 i.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景点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 k.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价旅游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团队国内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旅行社减轻、免除其责任以及排除旅游者权利的条款,应采用足够引起旅游者注意的方式,并应向旅游者说明。 5、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组团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组团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2、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游者,指与组团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4、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5、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 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 境内包价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参团名单见附件1)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等级: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境内旅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告知及提示事项》,以及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产品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同意遵守并将其列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以及旅游安全注意事项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甲方已了解和阅读了前款内容。 3、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 _ ;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七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二条【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游行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前款规定,甲乙双方对甲方的委托按第—项处理:

(1)乙方需要将本合同旅游业务委托(具体委托旅行社见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甲方是否同意:_ (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 委托接待旅行社名称: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等级: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 (2)本合同约定的旅游业务,由乙方独立完成,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旅行社。 3、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须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解除合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在保证所约定的旅游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按下列第项处理: (1)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延期出团; (2)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___________ 旅行社组织出团(即转团),但乙方转团后必须通知甲方; (3)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将甲方转交给___________ 旅行社并团,但乙方确保并团后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否则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由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重新签订组团合同,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第三条【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及接待服务单》“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 《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量要求见表1。表1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高中思想政《走近合同》教学设计.doc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走近合同》教学设计 一、教育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什么是合同,合同的种类,书面合同的意义 2、能力目标:引导和培养学生阅读案件材料,从中总结相关法律纷争;学会用法律思维观 察和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能够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来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合同法,提高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重合同,守信用” 的意识;合同当事人往往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的履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协作的过程,以此让学生进一步领会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法、分组合作法 三、教学手段:多媒体 四、教学过程: (一)导入; 师: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可以说生活处处有法律,法律时时伴我行。今天我们就和法律来个零距离接触。 (新课) 多媒体显示:一天,李强和钟林读报时,看到这么一则消息: 案例呈现: 2008年7月,大庆市民李琴到一家大浴场游泳在过游泳池边上滑倒,胳膊骨折。为治疗李琴共花掉人民币6300元整。 李琴康复后找这个浴场协商,要求浴场给予赔偿。浴场方说:“浴场还从来没有因摔伤赔偿过的先例”。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李强认为:李琴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自认倒霉吧! 钟林认为:李琴在浴场摔倒的,浴场肯定得负责。如果浴场坚持不赔偿,那就去大闹一场,让浴场受点损失。 (学生活动)问题:你们赞成他们的看法吗?说说你的理由。 学生讨论,发言。(提示:自认倒霉,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大闹一场,会引起更大的纠纷,于人于己都不利) 教师点评:同学们分析得不错。当事人李琴会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怎么发展: 案件追踪:幻灯片:李琴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人民法院讨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李琴到浴场游泳,已与浴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她的一切安全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她摔伤是由于浴场釆取防滑措施不完善所至,但原告图方便而从没有护垫处经过,本身存在过错。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作出了被告赔偿原告4300元的判决。 师:法庭认为原告李琴到浴场游泳,已与浴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李强和钟林想知道这怎么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呢?我们今天就来学习有关合同的内容。 阅读教材。 板书: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老师:合同就是协议,当事人都表示同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简单的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确立彼此权利义务

国内旅游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旅游合同

编号:FS-DY-20703 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 甲方:____ (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 电话:_____ 乙方: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 旅游线路为: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

旅游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080-85 旅游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旅游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旅游者):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 注册地址: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邮政编码:_____ 地址: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本章共19条,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代办合同、旅游咨询以及住宿服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与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本条主旨】 本条就是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 【本条释义】 一、旅游服务合同概述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与附则三个部分,总则部分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分则共分为15章,分别对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类合同作了规定。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但由于各方面对就是否将旅游服务合同作为一类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存在较大争议,最终合同法没有对旅游服务合同单列一章作出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与其她无名合同一样,均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本法第五章对“旅游服务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与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

健康发展。本法的规定使得旅游服务合同正式成为有名合同。有关旅游服务合同的问题,首先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仍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除本法外,国务院2009年颁布施行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1997年发布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2002年发布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等法规与规章也对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关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概念 对于什么就是旅游服务合同,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理解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规定:依旅游契约,旅行社对于旅客负提供旅游给付之全部(旅游)之义务;旅客则负支付约定旅游价金之义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将旅游合同分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与分配房间合同。日本旅行业法与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主要就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规定:“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的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办的旅行之契约。所谓有组织的旅行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方提供她方‘一项一次计酬之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不在接送时间内之住宿)或任何其她有关服务’之契约。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就是指当事人之一方为她方媒介旅游契约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她方得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之契约。”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行契约系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契约。 根据本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就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旅游服务”就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她有关服务。旅游服务合同就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

包价旅游合同教案教案

包价旅游合同 【教学目标】 1.了解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 2.重点掌握《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难点】 旅游合同的解除 【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 【讲授课时】 45分钟 【教学步骤】 一、导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表现在契约方面,那么什么是契约呢?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买房、买车要签买卖合同,找工作要签劳动合同,租房要签租赁合同等等,那么我们报旅行团出去旅游,需不需要签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引出了我们这节课的内容:包价旅游合同。(1分钟) 二、教学过程 1、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2分钟)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行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协议。那么“包价”是什么意思呢?包价指的是旅游者以

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包价旅游合同在各国的叫法有所不同:德国和日本称为“旅游契约”、“旅行契约”;欧盟称之为“一揽子包价旅游合同”;英美等国家称之为“一揽子旅游”、“一揽子旅行”。 我国之所以采用“包价旅游合同”这个名称是为了强调总价支付的特征。我国的旅游合同都是包价旅游合同,以后在课堂上为了精炼呢,我们就直接称作旅游合同。 2、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概述(10分钟) 在半个多月前,也就是4月20日的时候,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4.20日起在全国推广使用,这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目的在于引导行业规范,逐步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转变为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自去年旅游法颁布之日起(4.25颁布、10.1施行)就着手修订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经过了一年的努力,2014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在5.1前我就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传到咱班群共享里了,我相信大家也都下载看过了。刚才提到了旅游法的颁布和施行时间,在这里问大家一下,最近我国新颁布的哪部法律呢?2014年4月24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网上搜搜这部法律看一下哈。 言归正传,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原版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接下来给大家讲这其中3个比较突出的亮点。 (1)不准出现不确定性用语

旅游合同样本(标准版)

旅游合同样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填写《专用条款》请逐页标明“合同编号”;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130828。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65275315。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编号: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09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4)

第九章旅游服务合同 一、判断题(判断对的请选 A,判断错的请选B,并将所选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 I. 狭义的旅游服务合同既包括旅行社与旅游者就旅游服务签订的合同,也 包括旅行社与交通、餐饮、住宿等履行辅助人签订的关于履行旅游服务的合同。P167() 3. 旅游服务合同可以被界定为: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签订的,约定双方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权利的协议。P167 () 4. 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是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事先设计好的旅游产品,或者根据旅游者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设计、安排等,并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P167 () 5. 旅游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的服务行为。包括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行为。P167 () 6. 由于旅游服务具有追求精神享受的活动,具有履行的异地性和时间上的 持续性等特点,旅游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旅游法》对此类合同及其 类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P168 () 7.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关于旅游合同的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旅游法》的规定。P169 () 8. 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三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P168 () 9. 一般地,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地接社。地接社则是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它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而是受组团社委托的履行辅助人。P168 () 10. 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交通、餐饮、住宿、 景区等经营者。P170 ()II. 包价旅游合同的标的是关于旅行的全部或者综合给付。P169 () 12.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有效。P171 () 13.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0年国内旅游合同(详细版)

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组团旅行社: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1.1 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1.2 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1.3 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1.4 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1.5 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1.6 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2.1 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2.2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2.3 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2.4 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2.5 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2.6 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组团社的权利 3.1 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2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3.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4 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3.5 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组团社的义务 4.1 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旅游行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4.2 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4.3 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4.4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5 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6 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4.7 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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