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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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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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六、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七、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八、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九、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十、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十一、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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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二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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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二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此外,将第五章的章名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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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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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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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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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二十五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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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五条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四十二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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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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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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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地点: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兴业路76号) 浙江嘉兴南湖游船 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性质是无产阶级政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党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途径是“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废除资本所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犹如一轮红日在东方冉冉升起,照亮了中国革命的前程。这是近代中国社会进步和革命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的面目就焕然一新了。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2年7月16—23日地点: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今成都北路7弄30号,当时为李达寓所)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它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这是党的最高纲领。为了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大会宣言指出:“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 ( 东三省在内 ) 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这是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党的最低纲领。中共二大,正确分析了中国的社会性质,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和前途,指出了中国革命要分两步走,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各民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对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大会的不足之处是,对于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领导权的问题,对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的联系问题,认识尚不清楚。对于工农联盟的问题,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及建立工农政权等问题,也都还没有认识。中共二大之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走上了为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而斗争的新征途 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3年6月12-20日地点:广州东山恤孤院路后街31号(今恤孤院路3号)第三次代表大会正确地决定了与国民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大会通过的宣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鉴于国际及中国之经济政治的状况,鉴于中国社会的阶级工人、农民、工商业家 ) 之苦痛及要求,都急需一个国民革命。拥护工人农民的自身利益是我们不能一刻勿忘的;对于工人农民之宣传与组织是我们特殊的责任,引导工人农民参加国民革命更是我们的中心工作。我们的使命是以国民革命来解放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的阶级。”大会通过的《关于国民革命及国民党问题的议决案》指出:“依中国社会的现状,宜有一个势力集中的党为国民革命运动之大本营,中国现有的党,只有国民党比较是一个国民革命的党。”“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议决中国共产党须与中国国民党合作,共产党党员应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曾感此必要,遵行此议决,此次全国大会亦通过此议决。” 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间:1925年1月11-22日地点:上海 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权和农民同盟军问题,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不断在斗争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逐渐地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实际,为随后出现的革命新高潮作了思想上、理论上和政策上的准备。表明党在革命理论和革命策略上有很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但是,大会对于怎样取得领导权、怎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 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 (二)出席大会的义务; (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

(四)学习调研的义务; (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 (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 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 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 ①出席权:第七条 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 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 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 c时间 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一班宋燕玲 200811240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规律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在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共五年一度举行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中央委员在五年的任期内召开数次期中全体会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通常是每一届召开七次全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立即召开一中全会,决定中央机构; 年份尾数逢3逢8的2月召开二中全会,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逢3逢8的下半年召开三中全会;逢4逢9的下半年召开四中全会; 逢5逢10的下半年召开五中全会; 逢6逢1的下半年召开六中全会; 下次党代会前夕召开七中全会。

“两会”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机构名称,而是对自1978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从省级地方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将分别于2016年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国党代会,出席会议者是全国党代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代会,出席者是全国人大代表。

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谈它的地位和作用

1、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谈它的地位和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它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它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遵守执行。可见,在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组织上,其他国家机关,即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根据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撤职。 在工作上,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就某方面、某部门的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 在行为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它们的工作,监督其领导人履行职责、守法廉政情况。对执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提出质询、调查,直至罢免、撤职。 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其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2)、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由其性质、地位决定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其作用主要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 (2)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根据和获取权力的源泉,并监督它们依法行使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实现民意的重要渠道。 (5)人民代表大会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 2、你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府的职能会发生什么变化?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即政府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发生的职能重新调整和组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将不应属于自己的职能交还给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同时还应将属于自己的职能收归政府所有。 2.政府职能的内部转移 政府职能的内部转移,即政府系统内部纵向层级之间和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能配置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 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 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 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际上,由于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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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几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全国第几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每年3月份“两会”先后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2、几大几次几大几次会议指的是中国共产党举行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也称“几大”,“几次”就是纯粹的几次会议。如: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这其中的“八大”就是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就是纯粹的第二次会议。 3、几届几中“届”用于定期的会议,几届几中全会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称为“×届×中全会”,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时间在国庆前后。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5-6次全体会议,分别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等,“×届×中全会”就是这样产生的。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简称为“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届×中”全会是党会的专称,“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会议,是党代会的专用名词。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几大,指的是某会议第几次全国性的代表大会,既可是“党团”的,也可是“人代”的。“人代”中的几大就是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十一大)2、“人大”和“政协”没有几届几中的称谓方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六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也是换届会议,所以每届全国人大应当召开五次会议。几届几次会议,就是第几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第几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讨论并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事务。例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简称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4、全国政协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届”和“次”的称谓是一样的。在每届每次举行的全国人代会的同时,开会的还有全国政协会议,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以我们听到每年的“两会”就是指的全国的“人代会”和“政协会”的简称。全国人大每年的3月5日召开,全国政协每年的3月3日召开,每五年换届一次。每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大约十天左右,这就是几届几次。比如今年三月份召开的“两会”,其一就是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其二就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三、人大、政协会议名称中“几届”、“几次”的位置人大、政协会议名称中,“几届”“几次”的位置是不同的。人大的会议名称是:××届全国人大第×次会议,“全国人大”四个字在届和次的中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而政协名称是:政协第××届第×次会议。“全国政协”四个字在首,届和次相连且在后,如:今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所以两个会议名称中,届和次的位置是有区别的。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增强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激励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性的需要;是提高人大代表议政督政积极性,为每年评选代表工作积极分子提供依据的需要;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1、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审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2、认真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小组审议会议。审议发言不少于1次,会议期间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议案、建议数量不少于一条。 3、自觉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培训期间能遵守纪律,认真学习,重点记录。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代表活动。做到活动前认真调研,了解民情,活动中积极发言,反映民意,活动后撰写相关报告。每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4次。

4、主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自觉联系选区、选民,每年不少于2次。力争做到察民情、听民声、问民需、表民意,将选民的意见转化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政府及提出。 5、努力为民办实事好事。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每年不少于1—2件(次)。 6、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活动,担任各类监督员等。 7、任期5年中必须向选民述职一次。 三、考核方法:代表履职考核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底,区人大代表填写一式二份的年度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由各代表团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区人代工委。考核档次分为:履职好、履职较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考核结束,将其中一份履职情况登记表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存档,一份由所以代表团代表之家存档。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改为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新法第5条3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

【2016两会中英双语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714886434.html,/pc/12_4/2016-02/01/content_1962144.htm 因原网页排版及转载问题,文本内容因供参考| CATTI考试资料与资讯整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 (1)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NP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等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2987名。 The NPC is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in China, it is composed of NPC deputies elect ed by such 35 electoral units as People’s Congresses of provinces,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the deputy election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the deputy election council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Taiwan compatriots’ consultation election council.Each congress is elected for a term of five years A total of 2987 deputies were elected to the current 11th NPC before the first session was convene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The NPC meets in session once a year. An interim session of the NPC may be convened at any time i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2010修正)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 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28日) 第二次会议(1955年7月5日~30日) 第三次会议(1956年6月15日~30日) 第四次会议(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 第五次会议(1958年2月1日~11日)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59年4月18日~28日) 第二次会议(1960年3月30日~4月10日) 第三次会议(1962年3月27日~4月16日) 第四次会议(1963年11月17日~12月3日)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7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3月5日) 第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 第三次会议(1980年8月30日~9月10日) 第四次会议(19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 第五次会议(19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3年6月6日~21日) 第二次会议(1984年5月15日~31日) 第三次会议(1985年3月27日~4月10日) 第四次会议(1986年3月25日~4月12日) 第五次会议(1987年3月25日~4月1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 第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4月4日) 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4月4日) 第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4月9日) 第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4月3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 第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 第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 第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 第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 第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 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5日~16日) 第四次会议(2001年3月5日~15日) 第五次会议(2002年3月5日~15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03年3月5日~18日) 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5日~14日) 第三次会议(2005年3月5日~15日) 第四次会议(2006年3月5日~14日) 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5日~1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2008年3月5日—18日) 第二次会议(2009年3月5日—13日) 第三次会议(2010年3月5日—14日) 第四次会议(2011年3月3日—14日) 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简称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中国共产党第X届中央委员会第X次全体会议简称党的X届X中全会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讲立法机关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1.1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1.1.1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议会性质的机关,但与议会不完全一样,人大除了是立法机关,还是权力机关,并且首先是权力机关,同时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务;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 1.1.2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尚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政治主体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进行比较如下: 1.1. 2.1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人大是权力机关,党委是领导机关,领导国家与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委领导人大。领导方式有: (1)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 (2)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的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 (3)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 (4)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大的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 案例1 1992年:兴建三峡工程决议在争议中通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4月4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刊登了这一消息。尽管消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是,这一决议的通过是相当艰难的。而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一项工程的决议,这在我国也是第一次。 1992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关于兴建三峡工程的议案。4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主题内容

历届党的代表大会主题内容: 一大: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分别在上海和淅江嘉兴南潮船上召开主题:通过了党的 第一个纲领和党的工作决议。党纲确定党的名称是中国共产党,党的奋斗目标是“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这个国家将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其任务是废除资本私有制直至消灭阶级差别,实现共产主义。党的“一大”正式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开天辟地的一件大事,具有深远伟大的历史意义。 二大: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召开主题:阐明了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和动力, 制定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大会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这就是: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三大: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召开主题:为解决国共合作问题统一党内认识。 会议认为,无产阶级要打败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争取革命胜利,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分化和孤立敌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同盟者。同时又正确估计了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的革命立场及国民党改组的可能性,批评了张国焘等人怀疑国共合作的“左”倾错误。党的“三大”确定的国共合作方针与政策对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实现,促进中国革命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大: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在上海召开主题:是研究和确定党对革命的领导权问题。 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指出,中国的无产阶级是最有革命性的阶级,“中国的民族革命运动必须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有力的参加并且取得领导的地位,才能够得到胜利。”总结了??年来国共合作的经验教训,明确指出共产党必须保持独立性。还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建立党的组织。 五大: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昌举行主题:大会接受了共产国际关于中国问 题的决议案,批评了陈独秀右倾错误,强调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建立革命民主政权及实行土地革命的重要性,但没有提出如何争夺革命领导权及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也没有对如何建立党领导的革命武装提出具体措施。大会仍然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因此,“五大”没能起到挽救革命的作用。 六大: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莫斯科召开主题:是总结大革命失败以来的经验 教训,制定新的历史时期的路线与政策。指出,中国社会的性质仍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革命现阶段仍属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当时的政治形势是处在两个革命高潮之间的低潮中,党的总任务不是进攻而是争取群众准备暴动。既批判了陈独秀的右倾错误,也批了“左”倾盲动主义错误。“六大”的这些决议与路线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对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特别是忽视了农村根据地的重要性,而且错误地把民族资产阶级当成“最危险的敌人之?,埋下了后来“左”倾错误的根源。 七大: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在延安召开主题:是争取抗战最后胜利和在中国实 现光明的前途。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大会制定了正确的政治路线:“放手发动群众,壮大人民力量,在我党的领导下打败日本侵略者,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中国。”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学习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面我就以代表法为主线,结合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分6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是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二是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三是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职务的保障;四是代表职务暂停和代表资格终止及代表补选;五是关于代表法的思考;六是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6章44条,约4500字。早在1984年5月,自1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人大代表法的三件议案以来。到1992年4月,8年间共有5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三个代表团17次提出议案,殷切盼望制定一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正如《代表法》第一章第一条所叙述的那样,“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抓紧起草代表法列入了工作要点。1990年4月《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基本形成,经广

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连续两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在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经过八年抗战,九易其稿,并对其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13处修改。最后,在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它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调整的范围并不限于全国人大或某几级人大代表,而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行为的共同规范。 (二)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即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要执行的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量而经常性的工作。人大常委会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同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并不断加强这种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热情的服务。 (三)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执行代表法不仅是人大的事,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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