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7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表

C-7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表
C-7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表

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表(代号C-7)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粤教基〔1999〕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 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

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各年?妒敌谐L喟唷2坏檬敌泄潭ń滋菔侥芰Ψ职啵坏蒙柚氐惆唷⑹笛榘嗟取? 学生编班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 第十二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新生名册》; (二)《在校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 (三)《学生学籍卡》; (四)《学生评价表》; (五)《毕(结、肄)业鉴定及综合素质评价表》; (六)《毕(结、肄)业生名册》; (七)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 《学生学籍卡》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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