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的会计处理

IPO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的会计处理
IPO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的会计处理

IPO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的会计处理[转载]

Dec 22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王仁平罗东先保荐业务通讯第3期】

公司在IPO过程中,若同一控制人下有多家企业,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整体上市等问题,往往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重组。

一、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特点

同一控制方式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方式下的合并基本对应于“权益结合法合并”和“购买法合并”这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还是按账面价值确认到合并报表,以及合并会计报表是否需要进行比较数据重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规定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即购买法,提及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特点是:(1)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发生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之间,交易双方实质上受同一方控制,交易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讨价还价的结果,因此,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是基于市场的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本质是实际控制人内部的一种资产组合。(2)就会计处理而言,一方面,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同时将被合并方合并日前的净利润要纳入合并方的净利润,符合交易的实质并能提高合并方合并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证监会公告[2008]第43号的规定,合并日之前被合并方的利润表为非经常性损益,故这种处理并不影响IPO 公司合并前后的经常性收益;另一方面,这种处理也为实际控制下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利润操纵粉饰业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的有关判断

(一)所涉及的资本公积的性质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按合并日合并方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成本的差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六条的要求首先对资本公积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要求资本公积调整限额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为限。考虑到此交易是关联方之间对股权的不同安排,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应理解为权益性交易,所增加的资本公积可理解为关联方在股本之外对企业额外的投入;所冲减的资本公积可理解为关联方收回的资本,因此同一控制下合并产生的资本公积为资本(股本)溢价,这部分资本公积是否可以转增资本,目前并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也没有障碍,但实务中,仍应谨慎考虑,通常情况下不作转增为宜。

案例1:王先生拥有A、B两家业务类同的公司,IPO时由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王先生从税收筹划考虑,按原始出资1000万元作为收购对价。

该案例中,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为3200,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200,并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恢复B公司的留存收益,同时减少资本公积。这里税务上有两个问题,除了交易价不公允涉及的税务风险,还有A公司净资产增加是否应属于应纳税所得,另外重组完成后A公司净资产折股时,资本溢价中包含的B 公司留存收益2000万元是否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也是个有待确定的问题。因为在吸收合并时,需在A公司账面上恢复B公司的留存收益,折股时这2000万元就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了。税务上是否将其确认为资本投入也未有明文规定,税务上的不确定性也包括投资方是否对同一控制下合并产生的净资产变化存在纳税义务等。

(二)对“控制并非暂时性”的理解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中,将“控制并非暂时性”作为“同一控制方下的企业合并”的必要条件。20号准则应用指南规定“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较长的时间通常是指一年以上(含一年)。”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按照应用指南的这一规定对合并方式进行判断。

在实务中,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其他方在以典型的非同一控制方式取得某公司控制权后不到一年,又将其他一直控制的公司并入到该公司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否需要坚持一年的时间概念,如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且假定未来实际控制人不会1年以内改变任何对这些公司业已存在的控制关系,应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若坚持前后1年的时间概念,则应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重于形式和通常情况下1年的时间要求均为20号准则指南所要求,实务中应该严格执行,但究竟严格执行哪一标准,因为两种标准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存在问题,难以执行。基于以下几点判断,可能采取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相对风险更小:一是实质重于形式是原则性标准,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相比风险会更高一些;二是实质重于形式需要判定同一控制人是否会在未来控制这些企业1年以上,而不通过任何方式改变实际控制关系,这种判断因涉及到实际控制人的意志,很困难,不确定性相对较大;三是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处理相比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会计处理,会有更大的会计操纵和舞弊空间;四是以1年为标准相对客观,且是准则的要求。

实务中还有一种涉及时间概念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情形,举例说明如下:

B1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于5月1日投资成立子公司B2公司,同年9月1日,A公司将持有B1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2公司,B1公司因此成为B2的子公司,因为B2公司成立日距B2公司合并B1公司不满1年,也就是说A公司对B2公司的控制权不满1年,B2对B1公司的合并与前述的情形有所区别,B2公司系A公司新设且控制,从经济资源的角度,B2所有经济资源在新设前依然为A公司所控制,新设只是改变经济资源的组织形式,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控制

关系,因此,这种情况更适宜于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进行处理。

如前所述,同一控制的判断条件还涉及“合并前后最终控制并非暂时性”要求,即合并方以同一控制下方式合并被合并方后,至少持有被合并方(股权)1年以上,也就是说管理当局的意愿(1年以内是否处置,是否长期持有被合并方)对合并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影响。如果合并方以同一控制下合并方式合并被合并方后,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将被合并方出售给非同一控制方,如果合并和出售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然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而言,很难在合并时候判断合并方管理当局持有被合并方的主观意图,也很难对将来是否发生股权出售等业务进行判断,因此,为了明晰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CPA在审计相关业务时,最好首先与管理当局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两种合并处理方式采用的条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以及可能涉及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业务处理及其后果,最后取得合并管理当局合并被合并方意图和拟持有期限的管理当局声明。

(三)对“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理解

20号准则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解释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2号准则应用指南对“相同的多方”的解释是: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实务上存在怎么去理解“相同的多方”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具有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否为相同的一致行动人来判断。证明两方或多方为一致行动人的依据可能是双方或多方的协议或双方或多方同受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等事实,必要时应考虑取得律师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举例说明如下(特殊情况见序号5):

(四)与通过“反向购买”各种情形的区分

反向购买通常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交易,《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第二十一章第三节第四部分对反向收购涉及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进行了讲解,财政部“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 号)第二条对反向收购不同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即便如此,实务中,仍然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反向收购与权益交易三种情形的识别问题;如何将“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归纳到相应的情形并适用相应的会计处理的问题。

就“借壳上市”之类的交易究竟是同一控制下的交易,还是反向收购的问题,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键还在于控制权取得与资产置换(置入)是在同一时间的决策,还是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和不同状况下的决策。如果是前者,尽管实施时间可能因复杂的程序而不同,甚至相隔一年以上,从本质上分析,这种情形仍然应该是反向收购,控制权取得与资产置换只不过是同一决策下的实施程序不同造成不同时间内完成。如果是后者,则应该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反向收购与一般企业合并的关键区分标准是控制权的变化,最终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一方为被收购方,最终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一方为收购方,依此标准识别的收购方、被收购方与法律形式统一的,为一般企业合并;不一致的,为反向收购。

在确定为反向收购后,还需要区别是企业合并,还是权益交易,判定的标准是被收购方是否有业务,有业务的,属于企业合并,没有业务或虽有资产负债但不构成业务的,属于权益性交易。是否形成业务,财政部财会便[2009]17 号第二条有说明,应作为判别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版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一部分也对有关资产、负债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需要具备的要素进行了讲解,可作为判别参考依据。

有关反向收购与权益性交易涉及的会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讨论,特别是权益性交易的处理,除了财政部财会函[2008]60 号第一条第(三)款第8项提到以外,其他准则、解释以至讲解都没有细节方面的规则和指导意见,加之这类往往比较复杂,有些甚至需要个案分析确定。

(五)母公司以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新设另一子公司的考虑

国有控股公司在IPO 中,存在母公司以若干家子公司(假定为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新设另一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情况,新设子公司同样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两种争议:一是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账面值编制合并报表,二是作为新设公司按公允价值编制合并报表。由于新设子公司同样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因此我们的意见是作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进行处理,举例如下:

A持有的对B1等子公司的股权账面价值3000万,以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及投资双方认可的价值为5000万作为对M的出资额,B1等子公司不能按公允价值调账。M因为涉及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时将对B的投资按5000万进行初始计量,在对B 等子公司进行合并时,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历史成本原则,合并抵消时将2000万的投资“增值”计入合并报表的资本公积。

M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 5000 万元

贷:股本 5000 万元

M公司合并时抵消分录

借:B 公司净资产3000 万元

资本公积2000 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 B 5000 万元

除非M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不高于各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否则,抵销后合并报表反映的资本公积可能为负数。从公司法的角度,M公司只能以出资股权的公允价值(评估价值)计价,合并后又将增值部分予以冲销,导致合并报表反映的资本金与登记的实收资本不一致,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出现的问题是资本公积出现负数,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不够冲减时应冲减留存收益,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的财务条件之一是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为了不影响IPO,只能让资本公积出现负数,在IPO过会案例中,中冶科工等公司就出现过资本公积巨额负数。

在该案例中,为了避免出现与会计准则的矛盾,我们建议M公司采用折股方式设置股本时,股本数以B等子公司账面价值为限,出资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股本的部分作为M公司的资本溢价处理,这样编制M合并报表时就有足够的资本公积抵销出资股权的评估增值。但控股股东考虑到股本规模、发行量、发行后股权的稀释等因素,可能难以同意该意见。

【中冶科工资本公积巨负的案例在2009年保代培训中也是被反复提及,这里再做简单重述】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企业以200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拟投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51亿元,评估值为192亿元,评估增值141亿元,主要内容为对下属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按1:0.67比例折为128亿股。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入账情况:(1)股份公司(母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新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需按评估价值进行作价,并按评估价值入账,因此,母公司对所有资产均按评估价值入账,资产负债表“股本”项列示128亿元,“资本公积”列示64亿元,合计192亿元;(2)下属企业:本次改制前,各下属企业多数已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持续经营基础下的历史成本原则,这些公司在本次改制过程中不能根据评估值进行调账。

2、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评估增值的处理: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母公司层面确认的评估增值予以转回;鉴于评估增值部分均已计入母公司“资本公积”项下,公司冲减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141亿元,并相应调减了资本公积141亿元,由此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为-77亿元。

3、其他需要说明的:(1)对于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进行评估调账的,不构成障碍,但要求持续运行三年方能申请。(2)对于公司以评估增值的自有资产对自身进行增资的情况,属于出资不实,必须进行纠正。(3)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4)对于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未能进行评估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提倡评估复核,需要主管部门对改制出具意见。如改制时资产已摊销完毕,对目前财务状况无影响的话,不构成障碍。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相关账务处理问题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比较报表处理问题

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在比较报表中发行人(合并方)净资产增大了,但企业合并时不一定会导致净资产增加,比如以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为对价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收购其股权时,发行人账面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减少现金,净资产不变;若以公允价值为对价以现金收购其股权时,发行人账面按享有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减少现金,在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溢价冲销资本公积,会导致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收益率增大,合并前比较期间的净资产收益率变小了,这样的会计信息可能误导报表使用人。

案例2:A公司以货币资金6000万元作为对价购买同一控制人下的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日2009年12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其合并前财务信息如下:

A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编制IPO申报报表时,2007、2008合并B 公司时B公司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增加合并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2009则与长期股权投资抵销,收购溢价2000万元冲减资本公积减少净资产,则申报报表信息为:

给报表使用人的信息是2007年、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低,而2009 年大幅上升。

我们的意见是为正确反映财务信息,对购买股权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为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少数股东权益,或者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以“被合并方在合并前的权益”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时不作为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只有在采用以股权增资的合并方式时(即换股合并),发行人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同时增加净资产(股本及资本公积),因此编制比较合并报表时,被合并方净资产应增加归属母公司净资产,考虑到每股收益的可比性,计算对比期每股收益应将被合并方股本考虑在内。

(二)经过多次股权收购形成的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

会计准则和讲解均未对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的账务处理进行规范。实务中上述情况又分为两类,即合并前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或是权益法进行核算。

合并日前合并方对被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的,实现合并后,合并方累积的实际取得成本为合并成本,在合并日,与被合并方的账面净资产比较,差异调整资本公积,比照一次性完成合并处理。

参考非同一控制下分步实现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实现控制后的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处理规定,合并日前已按权益法进行核算的,先调整合并日前合

并方已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被合并方的损益,调整到实际投资成本。然后再按累积投资成本确定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合并成本,合并日的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差异,比照一次性合并进行处理。

(三)经过对被合并方增资形成的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除通过股权购买外,还常常通过合并方对被合并方进行增资来实现,即合并方向被合并方增资,以改变增资前后合并方的持股比例,实现对被合并方的控制。增加出资时每单位股份的出资可能与被合并方增资前的单位股份的净资产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一致时,比较好处理;如果不一致,就存在增资后合并方的合并成本与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不一致的情况,对这部分差异如何处理,需要考虑。可以考虑比照收购股权形成的差异进行处理,即将差异调整资本公积,调整后合并方账面投资与被合并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一致。

四、其他实务问题

(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编制前期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

业务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并入合并方前期合并报表。

若没有子公司不编制合并报表时,个别报表无需追溯重述。存在的问题是,收购100%股权形成母子公司与吸收合并在财务数据上并无实质区别,但2008 讲解的上述规定导致不同操作方式的合并在合并日前的比较报表出现极大的差异,报表使用人很难理解。不用编制合并报表时的个别报表也不可比,因此我们建议不用编制合并报表时,附注中也应披露备考信息,发行人在备考报表中视为合并在对比期初即已发生,进行追溯重述。

(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

IPO实务中常遇到发行人购买同一方控制的企业或母公司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

力的生产线、分公司或业务部,进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案例。独立核算的,相对比较方便处理,对于合并前未独立的核算,实务中,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做法是按照关联方之间购买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在购买价不显失公允的情况下,将购买价视同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不确认资本公积,比较数据也不进行报表重述。

另一种做法是对相关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现金流等比较期间的报表项目通过剥离调整方式进行模拟,然后对前期合并报表数据进行重述。

本文认为两种方式都有不恰当的地方,可以考虑按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方式处理,但不对业务合并前的比较报表进行重述。以上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相关处理方式,并分析相关处理的财务影响。

(三)不涉及资产负债交易的业务重组

案例3:母公司将经营的关联业务、人员移交给发行人,但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转移和对价,比如发行人有足够经营这些业务的资产或者向母公司租用这些资产。

尽管母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无资产购买关系,但从实质判断的角度来看,发行人取得了母公司一块业务,两者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同样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 号》。发行人在编制合并申报报表时,前期比较报表是否需要重述以及如何重述,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相对可靠的会计数据的,可以考虑重述,难以取得相关业务的可靠会计数据的,最好不予以重述,但不论哪种方式,都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提供比较报表时,应对前期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因企业合并实际发生在当期,以前期间合并方账面上并不存在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上文中的“目前状态”并不包括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的状态。这是因为所有者权益归属于谁涉及到法律问题,不能因为会计处理而扭曲了法律事实。

以下图为例,

D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后,在B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会产生少数股东权益,但是在比较报表中并不按照同样比例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即在2009年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只包括股权转让后D公司利润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2008及以前各期的比较数据中也不会确认D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业务与技术】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会 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主体假设,合并财务报表除了空间范围外,与个别财务报表的会计要素和原则其实没有什么不同。所以,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主要规定了合并的范围和主要技术方法、程序外,其他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均应全部适用。由于合并报表和所得税处理都是会计实务中相对复杂的业务,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准确完整地计量确认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所得税资产、负债及所得税费用会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编制合并报表时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主要业务 一般情况下,所得税项目在个别报表中已做了处理,在合并报表中需要考虑的主要是进行了合并调整和抵销的资产或负债项目。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涉及所得税调整的主要业务一般有以下方面: 1、企业合并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按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或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或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控股合并下,一方面个别报表中不按公允价值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合并中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在合并报表中列示,另一方面,这部分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构成了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净资产的一部分,应作为商誉(或调整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组成部份。 2、合并时对子公司净利润的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享有被投资企业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调整子公司净利润而调整了合并报表的相关费用,以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在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调整后账面价值与个别报表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的变动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并购中商誉的会计处理-最新资料

企业并购中商誉的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是对经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 是对 财务会计的影响。从美国企业并购历程可以看出, 企业并购与现代财务会计形成是相伴而生的。而当我国企业并购面临发展的新阶段时,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制定38项会计准则,使我国企 业的财务处理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 新准则的实施也必然会对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的企业价值评价、财务报告数据、资产处置、税务筹划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也进而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并购动机、风险、方法方式的选择、事后资产处置和财务处理。本文专门针对在企业并购中对产生商誉的会计处理展开讨论。 、商誉描述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 “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的部分, 应作为商誉并确认为一项资产。购买产生 的商誉代表了购买方预期取得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 未来 经济利益可能由于购买的可辨认资产的协同作用而形成, 也可能形成于某些资产,这些资产在单个考虑时, 并不符合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标准, 但购买方在购买时却准备为之发生支出。” 美国《企业合并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 “收购成本大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资产减去负债的余额的总和的差额应确认为一项资

产。这项资产通常称为商誉。” 商誉是企业在并购时,支出成本超过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 值的差额,是企业拥有的在未来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盈利能力的一 种无形的特殊经济资源。其产生是由于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信誉好而获得客户的信任,或由于企业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率 高, 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这种无形价值预计能为企业带来超过行业一般盈利水平的超 额利润。它的价值只有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时才体现, 按总额来核算,平时这种价值是不计入企业账务中, 只有企业发生并购时才计算确认这种价值。 二、商誉计量与减值确定 (一)确定商誉内含公允价值 尽管商誉不能独立于整体资产而存在, 但是有其内在价值, 需要确定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首先要确定商誉所属的资产组的 公允价值;其次要将商誉所属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分摊于资产组内 所有资产和负债项目;最后, 商誉所属资产组的公允价值与分摊于资产组内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内含公允价值。 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142 (缩写《SFAS142)有明确的规定,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是指在熟 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当前交易中,买入或卖出报告单元总体所使用的金额。通常情况下活跃市场的市场报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如果可获得, 应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 如果不能获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1、股权激励方式: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1、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放弃权利,当不得转让、质押、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是当今国际最流行的激励类型,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 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只有实现预定目标,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增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我国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限制性股票起留住人的作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和吸收人的作用。限制性股票使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3、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4、虚拟股票:虚拟的,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参与公司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本质上就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支付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因为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 5、业绩股票: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该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但激励效果可能会受影响,或者在激励效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公司的激励成本会相对较大) 2、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进行了定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1、激励对象的确定:有些人是不能参加激励计划的。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 (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3、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定义了授权日、可行权日的概念及确定条件)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4、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 5、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2、行权价格的调整: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3、股票期权激励佳话调整程序 6、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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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IFRS10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并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该要素不包括()。 A、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 B、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 C、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 D、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D 2、对子公司净资产全部按公允价值计价的属于()。 A、母公司理论 B、实体理论 C、所有权理论 D、合营理论 【正确答案】B 3、企业集团中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不包括()。 A、合并资产负债表 B、合并利润表 C、合并现金流量表 D、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正确答案】D 4、判断投资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的要素不包括()。 A、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却无法做出决策 B、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C、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D、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正确答案】A 5、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属于() A、母公司理论 B、实体理论 C、所有权理论 D、合营理论 【正确答案】B 6、下列选项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是()。 A、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的投资

B、持股比例低于20%的投资 C、持股比例高于50%的投资 D、持股比例为100%的投资 【正确答案】A 7、《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施行时间是()。 A、2014年1月1日起 B、2014年7月1日起 C、2015年1月1日起 D、2015年7月1日起 【正确答案】B 8、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支付的现金,应该作为() A、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B、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C、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D、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正确答案】A 9、.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 A、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期初数 B、合并利润表的期初数 C、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D、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期初数 【正确答案】C 10、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 A、合并现金流量表 B、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C、合并资产负债表 D、合并利润表 【正确答案】D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判断条件的是()。 A、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B、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C、该公司按照账面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D、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正确答案】C

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

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1-01-15 15:00:32 商誉的界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即商誉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并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对于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不形成商誉。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企业合并成本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目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将与合并相关的直接相关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与企业合并类型无关。如此处理会使企业合并成本降低.从而间接影响了合并商誉的大小。 商誉的列示 按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商誉在个别报表中不列示.而是将其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并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商誉在购买方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都应该列示。 案例 甲企业以公允价值7000 万元、账面价值5000 万元的无形资产为对价.对乙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甲、乙公司无关联方关系.甲企业购买过程中支付审计费、评估费等直接相关费用100 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购买日乙企业持有的资产情况如下: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40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000 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 万元:长期借款账面价值为1500 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500 万元、公允价值为5500 万元。编制甲企业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分录。 解析 1.甲企业合并成本=7000 万元 注:《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成本为7100 万元(7000+100),《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将直接相关费用1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不再计入合并成本。 2.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500 万元 3.商誉=企业合并成本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000 —5500=1500(万元) 4.无形资产转让收益=7000 —5000=2000(万元) 甲企业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4000(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3000(公允价值) 商誉1500

新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变化的影响

新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变化的影响 商誉是一种不能被单独识别与确认的资产,数值上等于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全球企业并购案盛行的今天,商誉成为会计界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在2007年实施的新准则对有关商誉的事项作了一系列新规定,这次变化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而对其后续处理方法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本文将从国外对商誉处理的经验出发,试析商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将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一、我国商誉会计处理变化的基本情况 继欧盟2005年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我国在2007年也向国际趋同跨了很大的一步,其中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上有了重大变化。有关商誉,新准则涉及主要三点会计政策的变更:CAS No.6——《无形资产》准则将商誉剔除在无形资产的范围之外;CAS No.20——《企业合并》准则明确了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的使用范围,并规定只有购买法合并才能够确认商誉;CAS No.8——《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由公允价值法代替直线摊销法,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

我国早期采用商誉十年直线摊销的方法等于承认了商誉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个种类,并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然而定义上不可辨认的商誉同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毕竟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处理方法分开,不失为新准则的进步之处。但对商誉会计方法的变化将影响到每年转入损益的商誉摊销额,进而影响利润表的净利润金额,这对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且带来大量商誉的购买方有巨大影响。 二、国外会计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演进 1、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 目前国际上合并商誉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四种:直接冲销法、系统摊销法、减值测试法、永久保留法。直接冲销法是将商誉在取得后立即冲销资本公积,该方法将购买商誉视为一项特定资本交易所产生的价值差额,其实质是代表收购价格高于目标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形成的资本损失。但该方法不将商誉视为资产,这同商誉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特征相悖,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该方法。系统摊销法则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该方法承认商誉是企业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能力,并且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减值测试法是在年末利用公允价值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若其有减值则按减值额摊销。该方法最符合商誉作为资产的特征,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选择-最新范文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选择 一、《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 (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其中,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其他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合并范围具体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但是,以下公司不应纳入合并范围:1.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2.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3.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4.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5.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控制是指经济实质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单位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应该合并财务报表。 能够突出反映上述问题的典型案例是2003年华源制药与丰原生化对江山制药合并报表之争。要不要合并关键是看是否形成实质控制权,尽管持股比例往往决定了是否有实质控制权,但在现实中实质控

制权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华源制药对江山制药没有绝对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对江山制药有经营管理权并负责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也就是取得了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一个企业可能虽然持有大部分股权,但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对公司实际没有控制权,也不该合并财务报表。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母公司单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失去了合并的意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 征求意见稿这一变化是指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目前,按照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

并购商誉的会计核算

并购商誉会计核算专题 一、并购商誉的概念 1.如何界定商誉 商誉是一个很有争议的概念,对商誉的定义五花八门,目前对商誉的定义多为从实务操作角度对商誉的界定,而不是严格的定义。而且各国界定的商誉也有不同,其中对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就有非常不同的看法。 (1)国际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界定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8年修订的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IAS 22)《企业并购》将商誉定义为“交易发生时,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在交易日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的部分。”该项会计准则进一步指出,“购买企业时产生的商誉所代表的是购买企业指望取得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项经济利益可能由于购买的可辨认资产的协同作用而形成,也可能形成于某些资产,这些资产在单个考虑时并不符合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标准,而购买企业却准备在购买企业时为之发生支出。” 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8)《无形资产》中明确指出:“无形资产的定义要求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以便与商誉能清楚地区分开来。”由此可以看出,IASC规定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 (2)美国对商誉的界定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的第141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41)《企业并购》中,商誉被定义为“购买企业支付的购买成本超过获得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的净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金额包括不符合SFAS141规定的应确认为其他资产的无形资产。”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的第17号意见书(APB 17)的观点,是准则变迁中从未动摇过的基石。无形资产被定义为,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包括商誉、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机密等。可见美国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 (3)英国对商誉的界定 英国1997年12月发布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FRS10)认为,外购商誉是指:收购成本与被并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总和的差额。当收购成本大于被并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总和时出现“正商誉”,但当被并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总和大于收购成本则会出现“负商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因收购而产生的商誉,其本身既不是一项像其他资产的资产,也不是一项价值损失。商誉是联结收购方自身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列报的投资成本与合并财务报表上被并方资产和负债分摊价值的桥梁。虽然商誉本身不是一项资产,但是不作为股东权益的减少而仍然作为报告主体的资产列报。 英国的商誉界定中引入了“负商誉”,“并购商誉”具有连接投资成本和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公允价值的工具作用,是一项不是资产但作为资产列报的项目。 (4)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 2006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明确的商誉定义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商誉属于不可辨认的资产。 2.商誉的实质 商誉通常被认为是某一主体具有“能获得超过正常投资报酬率的能力与信誉”。在会计学界,对商誉的研究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

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 (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 (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九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一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_应唯

97 ACCOUNTING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应 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授予其员工限制性股票(普通股)的方式,以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供服务。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案看,其主要特点有: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由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上述特征,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按照限制性股票发行、锁定期和解锁期、解锁日等业务特点, 其会计处理涉及股份支付的确认 和计量、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分 类与计量、每股收益等不同准则的 规定,具体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包 括: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 发行股份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授 予日的会计处理)、等待期内(锁 定期和解锁期)如何考虑与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上市公 司分配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现金股 利的会计处理,以及每股收益的 计算等。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 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 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号》(以下简称《解释7号》)等 相关规定,对此类股权激励计划各 环节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按照发行股份筹集的资金在确认 资产的同时,按照股份面值和溢价 分别确认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根 据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分析,虽然上 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由中央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被 激励对象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 如未满足解锁条件,发行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已发行并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此,上市 公司因发行限制性股票而收到的认 股款(即授予日收到的认股款)如 何分类和计量,主要有如下三种不 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上 看,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与 发行的普通股没有实质区别,应当 采用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 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在 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为权益工 具;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拟回购的 限制性股票,待公司实际回购时再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授予日无需进 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即无需因可能 存在的回购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的普通股的 经济实质不同。从金融工具角度分 析,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存在回购义 务,即,当未来期间不能满足解锁 条件,上市公司存在以现金回购该 限制性股票的义务,表明上市公司 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按 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如 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 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 决于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 DOI:10.16292/https://www.360docs.net/doc/4717598736.html,ki.issn1009-6345.2016.01.019

基于会计目标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

东方企业文化?财会金融 2013年2月 198 基于会计目标的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理论 研究 陈 蓉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030021) 摘 要:合并财务报表因其编制的复杂性,作为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正日益受到学术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不同合并理论对合并报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选择适当的合并理论编制合并报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使得会计报表能更好地为报表使用者服务。本文主要从会计目标的角度对三种合并理论进行剖析,从而为进一步深入理解合并报表理论提供依据,最终为我国合并理论的选择和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合并理论 比较 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3)02—0198—01 目前,实体理论、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这三种合并理论是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流派。本文将从会计目标的角度分析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这三种合并理论。 一、实体理论所体现的会计目标思想 1、基于会计信息服务对象的角度 实体理论认为,企业合并主体是由所有成员企业所构成的,对少数股东应当与多数股东同等看待,少数股东权益应当被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合并报表应当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所有资源的运营情况,应当顾及到所有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是只为母公司股东服务。故在实体理论的指导下所编制的合并报表能够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比较全面的反映和报告,从而满足不同信息相关者的信息需要。与之相对应,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企业经营者、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贷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等。合并报表的编制应当顾及到这些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关于会计信息服务对象方面,实体理论与决策有用观是一致的。 2、基于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角度 在决策有用观理论中,由于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各种重要决策,所以,资产项目的计价不能一味地采用历史成本,必须考虑到资产项目的现时价值变动,即决策有用观主张多种计量模式并存择优。依据实体理论,在购买法下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应当进行重新估价,即子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应按公允价值并入合并报表。可见,决策有用观和实体理论都对公允价值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二、母公司理论所体现的会计目标思想 1、基于会计信息服务对一象的角度 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报表的中心服务对象是母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对少数股东而言,合并报表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少数股东不持有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股权的持有比例也很小,对子公司资产不具有控制权,更不能享有子公司之外的其他集团成员的利益。所以,合并报表应按母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需要来编制。这与受托责任观所主张的合并会计报表的核心使用者是资源所有者即母公司股东这一观点是一致的。 2、基于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角度 按照母公司理论,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应按现时价值计价。这与决策有用观中采用多种计量模式的观点是一致的。而母公司理论中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仍按历史成本计价这一观点与受托责任观是相符的。可见,母公司理论中关于计量属性的观点体现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中和的思想。 三、所有权理论所体现的会计目标思想 1、基于会计信息服务对象的角度 谁是合并会计报表相关信息的中心服务对象,是各合并理论的主要区别之一。受托责任观认为,由于社会资源(主要是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资源受托者就承担了向委托者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义务。因此,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资源所有者(即母公司股东)如实反映资源的受托者(企业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经营管理及使用、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该观点强调合并报表信息的使用者是母公司股东。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理论强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拥有关系,母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在整个集团公司的运行当中,母公司具有控制权和主动权。因此,编制合并报表就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相关财务信息,便于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母公司股东即为合并会计报表服务的中心对象。 2、基于对权益本质的认识角度 在对权益本质的认识方面,所有权理论主张业主理论。业主理论建立在对业主所拥有的财产的终极所有权的强调基础之上,认为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资产的管理,经营等情况都应站在业主的位置来思考。与此相应,受托责任观同样强调了业主的中心显著地位。受托责任观源于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源所有者将资源委托给资源经营者即受托者,并赋予其对资源的经营、保管和处置等权力。受托者应按照相应的规则、制度和章程等对受托资源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委托者的监督,及时向委托者报告资产运行情况。由此形成受托责任关系。此种思想强调会计的目的就是受托者向委托者即资源所有者提供资产运营信息,而整个会计活动的内容就是为委托者即企业主反映和报告受托者对企业经营运作的信息。此外,在会计信息的范围方面,所有权理论主张只按持股比例对子公司的报表项目进行合并,而对与母公司无关的非持股部分不予合并;受托责任观要求会计报告只反映业主权益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对次要的、业主权益不重视的信息大都舍去。由此可见,所有权理论和受托责任观都强调企业业主在整个会计中的显著地位。 四、我国合并理论的选择 总之,所有者理论是受托责任观的思想体现,实体理论是决策有用观的思想体现,而母公司理论由于其是所有者理论和实体理论的折中和修正,同时体现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部分思想。我国现时会计目标的定位体现了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折中的思想,且发展趋势将是决策有用观,故由此可推定:我国目前的合并理论应选择具有折中思想的母公司理论并兼顾和体现实体理论,而实体理论将是我国未来的选择趋势。

合并财务报表实操技巧

老会计抢破头的,合并财务报表实务技巧总结! 柠檬云财税 2018-04-17 编制合并报表,首先你得有单家报表。取得所有纳入合并围的单体报表包括单独子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实体,合伙企业。拿到单家报表后,编制抵消分录之前,首先要做的是以下几步。 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 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2、汇总母子公司报表。 今天重点分享的是汇总母子公司报表的方法。可能有人会觉得,汇总报表有什么难的,简单相加就可以。但是各种书上介绍的都是我们如何合并资产负债表,如何合并利润表,一直是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看做两个独立的报表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破坏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整体逻辑,而且容易顾此失彼,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勾稽关系错误。 所以实务中,我们会选择打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方式,将两表在一表中列示,这表我们通常称之为试算平衡表-TB表。这个打通的逻辑在哪呢?就是会计恒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是初始状态,如果这个企业开始运营了,就会出现当期利润,变化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期初)+本年利润 进一步把本年利润拆分,变化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期初)+收入-费用 收入-费用再进一步细化,就变成了利润表。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中天然包含了一个利润表,只是平时我们并没有仔细去识别。把上面公式右侧的项目统统移到左侧来,得到以下一个公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0,再进一步变化一下: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0 为什么要在这做这个看似无聊的算术处理呢?

股权激励账务处理.docx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 的解读 发文号:005 发文日期:2012-05-31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 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

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二、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处理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 答: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

实体理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最优选择

实体理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最优选择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应指南的发布,为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文章通过对三种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比较,从财务会计报表目标、控制基础、会计信息质量、抑制利润操纵等七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采用实体理论作为合并报表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实体理论;母公司理论;业主权理论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向信息需求者提供高质量的、消除集团内部交易影响的、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母公司单一报表无法提供的、具有决策有用的信息资源。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哪些主体该纳入合并范围、向谁提供合并信息、提供哪些信息、信息的提供该具有哪些作用、在什么条件下有用等等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由侧重母公司理论向侧重实体理论转变,其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不同的合并理论之间又有什么区别?本文将分别加以分析和解释。 一、三种合并财务报表理论的比较分析 (一)业主权理论 业主权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为了向母公司的股东报告拥有的资源。合并会计报表只是为了满足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而不是为了子公司满足少数股东的需求。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信息需求只能通过子公司的个别报表给予满足。根据这一观点,母公司在编制合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母公司实际拥有子公司股份的比例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净收益,而少数股东所拥有的那一份额被排除在外,不予反映。 (二)实体理论 实体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根据控制的经济实质母公司有权支配子公司的所有资产,有权统驭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配。这样,母、子公司就成为一个统一体,那么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就不需要考虑比例问题,直接把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净利润统统反映在合并报表中。该理论基础强调的是所编制的合并报表为整个经济实体所服务,对少数股权的股东要和多数股权的股东同等对待,也将其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 (三)母公司理论 母公司理论认为,母公司在合并非全资子公司时,按自身所实际拥有的股权比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 以权益结算: 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 以现金结算: 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Source:https://www.360docs.net/doc/4717598736.html,/new/635_796_201010/22su3723710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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