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doc 7页)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doc 7页)

内容摘要: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对保险业的管理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次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1995年6月30日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完善。由于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细,是产生保险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因忽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而导致同种原因、同样性质的保险纠纷案件,诉讼结果却大不一样。本文着重从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等几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作以论述,使我们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性特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从目前保险业的诚信状况方面来说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特征在保险合同

中的重要性。以及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这些特性对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法法律特征

一、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重要性

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对付和处理海上风险而自发产生的一种互助共济行为。在18世纪保险业得到快速成长,逐渐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保险合同特性的认识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如保险合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又是双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即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

人那里取得某种利益。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给保险费支付人提供保险保障,这种保险保障既不是某种有形等价物,也不是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在约定事件发生时立即生效的债权凭证。保障性特征是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从表面上来看,作为个体分摊危险组织者的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之后,似乎并未给被保险人带来实际利益。其实不然,因为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所获得的经济保障的确是绝对存在的,被保险人所持有的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在约定的事件发生后,就立即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债权凭证,而这既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最根本权利,也是保险人提供给被保险人的

经济保障。很明显,被保险人保障权利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交付了保险

费为前提的。保险不是一般的双务活动,是众多个体参与的诚信性的互助式活动,将“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保障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是保险活动得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较大的范围里进行的连续的、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公平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责任生效”方面的规定不详,也是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一个原因。尽管该法规定交纳保险费是被保险人的义务,但实际上,是否“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仅仅是保险人评价被保险人信用的一个依据,没有一个保险人会因为应收保费对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这几乎是全世界保险人的规则。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当国内保险公司帐面上应收保费增多且呈坏帐

趋势加剧的时候,人们有理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不够详尽感到忧虑,当保障权利的或然取得几乎是零成本时,就有人愿意

面对诉讼。而这样一种情形对已经交付保险费的多数被保险人来说就存在了不公平和风险,如果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保险人的分摊风险的组织者的角色也就难以为继。当然,在实际的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也存在从经营需要出发而同意被保险人缓交、免交保险费的情况,或约定保障生效的保险合同,则不在此例。

(三)、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征从理论上说,保险活动本身应该是非盈利性的。保险费的厘订取决于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一定个体的风险概率加上经营性费用;保险公司的盈利,应该来源于保险资金的运用。现代保险这种人类的互助共济活动形式是通过商业模式

运行的,保险人作为一种类型的商业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各类商品化的保险产品。保险活动的非盈利性,决定了保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保险的补偿性与给付性特征。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征,是专对财产类保险而言的;它在财产类保险活动的投保、核赔以及发生追偿时具有下列实践含义:

1.在投保阶段,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某种经济责任来确认保险金

额(即保险合同载明的最大保障限度);对无法确定价值或计算方法的标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对于风险不能量化、不能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的确认方法的事物,不能作为保险对象;对超过标的物实际价值投保的,其超过实际价值部分无效;投保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的,视为不足额保险;传统上保险运作的这些惯常做法,有效地避免了投保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的发生。

2.在理赔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只负责用货币进行补偿,不负责对受损的标的物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低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高于保险金额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补偿。此外,对投保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的保险单,按照投保金额和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

3.因第三人致害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先行补偿,同时将对致害人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同时获得追偿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追偿权是充分的、完整的,

不受被保险人已获赔偿额度限制。但是,保险人追偿所获超过已赔偿额度时,其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同样,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又从致害人处得到补偿的,则应将超过损失部分的补偿退还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征在实践中往往受到挑战,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处理保险纠纷时更愿意用自由缔约原则来对抗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原则,认为,既然合同载明了保险金额那就不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无论是否超值、是否不足都按合同明载的保险金额给付,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这样的案例。这不仅使得保险活动中的投机行为或道德风险难以避免,也违背了保险互助共济的内在要求。

保险合同的给付性特征是专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人体及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无法用货币价值的形态进行确定,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从本质上也无法用金钱补偿。这种情况,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的非补偿性。因此,在人身保险活动中,通常的做法是,由投保人根据保险对象的具体经济状况,受益人的保障需求来选择档次适当的保险金额,在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则按约

定的金额和方式给付。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在发生危险事件时,可出现有人受益(获利)的情况,当然,这种受益是相对人身损害的非财务性质而言的。

(四)、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体现在每一种保险单仅对附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内的保障。

附合性合同是与议商性合同相对应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但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单方事先制定的,且一般具有确定的格式(因此,保险合同又属要式合同),附合性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特征。

作为附合性合同,并不是说保险合同的签订不要议商过程。保险合同的签订,同样要经过要约、承诺,但一般地说,保险合同要约人都为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按需对保险人提供的不同类型、不同费率、责任、赔偿给付方式的险种进行选择,填写投保单,并提出要求投保请求,保险人则根据标的、危险等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即承

诺提供保障)。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同一种保险合同的差异只在标的名称、座落地点、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等方面有所反映。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按标的、危险种类及经营习惯制定的基本型或标准型条款,即使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附加要求的,不同的附加内容也是事先制定好的,届时只须在主合同上加贴或注明即可,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保险责任内的保障,这是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的最重要含义;其二,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对有争议的条款除按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外,必须尊重双方签约时的意图,其中保险人先于纠纷之前就制定好的、和条款同时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条款解释,可为了解双方本来意图作一定参考;但对由于语词不清而产生的条款歧义理解,在争议发生时,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在实际生活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活动的存在,保险人大量的揽保活动是由经纪人和代理人承担的,一些代理人为业绩而超越代理权限,用

经授权许可代理的保险单来超越授权去承保不

属于保险单指向的保险标的,列如用家财险保单来承保经营性生产资料,用一般财产险保单来承保特殊财产,如船舶等。每当这样的情形发生时,我们就会发现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的重要性。因为保险合同的附合性特征决定了“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责任内的保障”,并非这种错用的保险单无效,它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在指定的地点、期间可以承担责任内的保障,但它对不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就不能提供保障,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由于代理人故意和过失可能给保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又比如船舶保险,一艘保了险的船舶上岸修理,由于修理过程用火不慎发生火灾,由于没有投保建工险,保险人可以作出拒赔决定,因为船舶险的保险对象是船舶,而船舶是“水上漂浮的建筑”装置,船舶一旦上岸,就自动逸出船舶险(因其已不是“水上漂浮的建筑”)保障范围,符合“每一种保单仅对符合条款要求的标的,承担责任内的保障”的保险合同附和性特征的要求。

(五)、保险合同的射悻性特征

射悻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

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合同又称之为射幸合同。

在保险活动中,对于单个保险合同来说,发生什么样的保险事件、什么时间发生、损失大小等都是不确定的,带有纯偶然的性质,或者发生、或者不发生,或者今天或者明天发生等等。正因为如此,尽管许多投保人多年投保,却因没有保险事件发生而从未得到过保险人的补偿;但对保险人则不然,大数法则使得保险事件的发生呈现出某种必然的规律性,保险人每日每时都在受理大量的保险案件,并通过对投保人损失的补偿、给付来履行自身的义务。

典型的射悻性现象还在赌博的输赢中表现,因而有人将保险与赌博进行类比。认为保险是一种投机行为,就自然风险而言,保险人的亏盈是射悻的;就社会风险而言,因多数事故均有致害人,因此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多数赔款可以从对致害人的追偿中得到补偿,所以包盈不亏。但是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在于,赌博行为人是希望出

现输赢,更希望发意外之财;而保险行为人则不希望出险以期安全;不赌博便无输赢风险,不保险则可能出现危险,而且即便是被保险人获得赔款,也只是对其损失的弥补,不会出现盈利情况。

可见,射悻性对于保险,正是其重要的经营条件,保险人正是因此,才得以保证对每一保险单持有人提供切实可靠、平等的经济保障,否则,保险人便无法经营,保险活动也无从产生。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在实践中的意义在于,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必然存在风险;而被保险人投保的风险则必须是或然的、不确定的。如果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是没有风险的或被保险人投保的

风险是必然的,那么,这样的保险合同必然存在欺诈。通常,保险人承保的没有风险的保险标的时,往往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舞弊行为或是一种洗钱活动;但通常比较多见的是被保险人的欺诈。比如,某被保险人投保桥梁建工险,桥梁所在河段1—3月常年平均水位为24米高程,历史最高水位为27米高程,按国家建筑规程,水下施工应在高于历史最高水位的围堰中进行,但在该河段常年水位下,该工程发生了没顶之灾,该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人提出巨额索偿,保险人以

“设计错误”据以拒赔,因为设计错误使风险发生具有必然性,所以,保险人的拒赔理由是正当的。

(六)、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对签订任何协议行为人的基本要求,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协议无效。但相对一般合同,保险合同对诚信具有更特殊的要求。在经济活动中,所谓“道德”的一个集中体现就是“诚信”。在相同情况下,社会对保险业诚信的要求要大大高于一般制造业,其理由在于,保险是一种以交易的承诺性为特点的商品。在保险产品“交易”的场合,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之后,他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产品”,而是只能等到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事故(事件)发生以后,才能得到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由此可见,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在投保一方付费以后不仅没有结束,而且可以说是刚刚开始。如果投保人不相信保险公司会履行承诺,保险交易就不可能发生,保险交易的发生必须基于

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换句话说,在时间顺序上,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在先,而保险公司履行承诺在后,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上百年,这是社会对保险业的诚信要求高的原因。保险合同的诚信含义包括以下几方面:

1、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即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将保险人

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费率所需了解的危险情况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不予说明,或因过失遗漏、或作出错误说明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就标的的状态、用途重新处置以致足使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危险增加不属投保人行为所致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3、安全防护及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灾害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减少标的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因不积极施救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体现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的不同时段,在不同时段的不同情况下内容各有不同。从理论上说,当事人行为的诚信与否,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就是到了索赔阶段,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虚假证明都可能导致相应权利的丧失;但是,现实却不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

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规定不仅使保险人原本就很难进行的核赔工作难度加大、价值降低,还使得被保险人舞弊行为的机会成本为零。

三、目前保险业的诚信状况

目前保险业确实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这里既有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共有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特有的原因。

从共性原因看,主要包括历史、产权制度、社会规范等方面的因素。第一,历史原因。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没有市场竞争,信誉没有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第二,产权制度原因。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单一、所有者缺位,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股份制企业多数股东是国有企业,难以发挥投资者对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十分有限。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他们则可能放任甚至损害企业信誉。第三,社会规范方面的原因。社会规范对失

信的企业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守信反而得不到什么好处,这也助长了市场诚信的缺失。

还有一些保险业自身特有的原因加大了保险领域的诚信问题。第一是保险营销的中介性。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是人们不愿意谈及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避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通常不愿主动购买保险。因此,大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通过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如果激励相容机制设计不好,就会使保险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保险公司的目标函数发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险公司重视诚信也难以保证代理人一定诚信的现象。第二是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现代商业保险产品相对复杂(而且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纷繁复杂的条款使得一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往往难以透彻理解,这样就会给某些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留下可乘之机。第三是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长期性。保险业务的长期性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发生了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

也不易显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可能放松诚信自律,放松对代理人的诚信教育,甚至有可能为了短期的指标和一时的风光而不惜牺牲公司诚信

为代价。

此外,中国保险市场的远未饱和性很容易造成诚信的缺失。如果市场基本饱和,任何子市场的竞争都非常激烈,那么这种激烈的竞争必然会淘汰那些信誉不佳的公司,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未饱和,仍处于拓荒期,大量待开发的潜在的市场需求给信誉不佳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马圈地现象严重,优胜劣汰机制没有形成。四、正确认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意义

2003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的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使我国保险业的向着健康、长远发展有了一个更为规范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业目前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期,但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方面的规定还不够详尽,使得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合同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这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对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认识的问题。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障性、补偿性与给付性、

合同法释义仓储合同

分则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本条关于仓储合同的含义有: (1)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这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2)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筘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3)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4)仓储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对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

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 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人身保险合同格式

人身保险合同格式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物流仓储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893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物流仓储合同标准版本

物流仓储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xxx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仓库租赁、仓储物流配送、物品保管、物流装卸、发往全国各地行政区域,物流配送业务及装卸业务、提送业务运输服务和相关费用结算事宜。达成一

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仓储物流、物品保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储运、配送、理货、分流、装箱、分拣、打签(贴示)、发货、在途服务跟踪、到站等一切事物。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计划提供仓库面积提供货物保管发运。 第二条: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如合同到期,乙方和甲方将重新签订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新合同为准。 第三条:仓储物流服务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产品物流仓储、配送、发往到全国各个地区。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仓库为乙方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仓库。

第四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包装 1.货物名称:**公司旗下的系列产品 2.规格:以外包装尺寸为准 3.数量:按照存货的计划数量与实际出库为准 4.重量:按实际重量为准 5.货物包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保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或不符合物流运输存储的包装,乙方有权拒绝存储。 第五条:履行地点及要求 仓库地址: 2、****************乙方提供使用面积为50㎡的仓库租赁给甲方。费用按每年xx万元人民币计算,水电费全免。 租赁付费方式:甲方一次性交付一年租赁费用xx万元人民币。起租时间20xx年xx月xx日截止日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合同法试题(二)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 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B )。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 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 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 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教务处保存期限:五年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1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标准版仓储合同范本

标准版仓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邮政编码:乙方: 地址: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一致同意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库房结构及设施要求 1.该仓库建筑符合中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供乙方作为仓库。 2.库房需安装雨篷、采光板,保证库房外有足够的作业场地、装卸货场地、停车位等。 3.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消防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装警示牌等。保证拥有符合国家消防规定的建筑物和设施配备,管理检修更换消防器材和设施,对乙方使用的库区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 二、甲方承渃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收发货的服务承诺,并保证当天所有收发货车辆全部装卸完毕。 2.甲方保证仓库的内部环境适合存放普通货品。 3.甲方必须每日执行日清日洁工作,保证库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4.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仓库所在区域不是交通管制区域,保证乙方车辆的进出。 三、仓库概况及约定 1、甲方的仓库位于:市,仓库名称:。 2、乙方按实际使用的面积支付仓储费。 四、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五、费用结算 1.费用标准 仓储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

装卸费:______ 入库费:______ 出库费:______ 操作费用:______ 2.费用结算 所有费用每月(按日历月)结算一次。甲方需于每月日前开具上月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时间内,将所有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号。如因乙方原因拖欠费用,甲方有权每日按拖欠费用的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3.押金: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押金元,于合同签订后天内一次性缴纳。期满后,如双方无争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 六、库房管理、商品保管及相应的要求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库房均由甲方人员进行管理,甲方应根据储存商品的属性及乙方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重新划分仓间,保证库房内库位划分合理、标识清晰,并根据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仓位,保证产品的“先进先出”原则;甲方应搞好库房卫生和商品物流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商品型号、数量正确,质量完好。 1.乙方有权对甲方仓储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仓储要求的行为进行考核并要求甲方进行相应整改。 2.甲方保管员必须每日盘点对账,日清日结,保证账卡、账账、账物相符。 3.产品入库后若出现产品批次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提供的批号确定对应的产品,并将其单独存放等待处理。 4.仓库必须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仓库每日保持通风干燥,库房和产品包装箱的灰尘要及时打扫,避免有灰尘。 5.产品码放实行定置管理,不同产品,不同型号、不同规格必须分开存储并设置标识牌,产品严禁侧放倒置,码放时必须按指示箭头朝上,码放整齐;产品码高层数必须按乙方提供标准进行码放。库存产品需分类分区域按货位摆放,按乙方要求标准留出墙距、货位间距及盘点通道,以备盘库清点;零散或不可发产品(包装箱破损、受潮、发霉、机损等)需设立暂存区域,设置单独的标示牌。

(仓库管理)仓储合同实训案例

实训2:仓储合同的签订 一、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要求学生了解仓储合同的基本形式,掌握仓储合同的签订方法,把握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二、实训内容(及步骤): 1、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大约2-3人。 2、由指导教师讲解基本格式,并出示式样。 3、案例分析(2个) 案例1: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问:如何判罚才是正确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2: 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 4、讨论并回答上述问题 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合同编制的内容: 2004年6月3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2004年8月10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公司将所储存60万公斤小麦转让给了郑州市金象面粉厂。请分组模拟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市东方储运公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由什么组成 篇一:《保险学》练习题及答案 《保险学》练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风险管理 2.可保风险 3.保险 4.商业保险 5.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 7.受益人 8.可保利益 9.保险单10.代位追偿权 11.近因12.委付13.重复保险14.社会保险15.法定保险 16.超额保险17.财产保险18.人身保险19.责任保险20.信用保险 21.公众责任保险22.雇主责任保险23.人寿保险2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健康保险 26.再保险(分保)27.承保28.保险经纪人29.保险基金 30.保险市场 二、简答题 1.风险具有哪些特征?

2.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3.处理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4.简述可保风险的要件。 5.简述保险的职能。 6.保险在微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7.保险在宏观经济中有什么作用? 8.商业保险包含哪些构成要素? 9.比较商业保险与储蓄的不同之处。 10.比较商业保险与赌博的不同之处。 11.投保人应具备何种条件? 12.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13.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投保人应遵守哪些义务? 14.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5.应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 16.区分保险标的和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17.什么是可保利益原则?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存在? 18.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是什么? 19.简述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0.简述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21.简述委付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22.简述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及其分摊方式。 23.法定保险有何特征? 24.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包括哪些程序? 25.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6.责任保险有什么特征? 27.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28.简述人寿保险的主要分类。 29.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30.简述健康保险的特征。 31.简述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进行的各种规定。 32.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33.简述保险理赔的原则。 34.人寿保险的主要条款有哪些?p232 35.保险营销渠道有哪几种? 三、 1. 2. 3. 4. 5. 四、 1.论述题论述保险合同的特征。论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仓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浩繁,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分外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计量误差。 损耗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大凡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7、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9、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进行分类,将保险合同分为(B) A.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D.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与保险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C、受益人与保险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3、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B)。 A、合同行为 B、财务安排 C、精巧的稳定器 D、风险管理的方法 4、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保险遵循(C)。 A、自愿原则 B 、互助原则 C、强制原则 D、市场原则 5、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对此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A)。 A、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B、签发保险单 C、提供售后服务 D、拟定保险条款 6、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被称为(A)。 A 、承诺B、保证 C 、确认 D 、认可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A)。 A、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 C、不足额保险合同 D、足额保险合同 8.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C)A保险承诺B 投保协议C保险合同D保险约定 9.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B) A定额保险合同B补偿性保险合同C给付性保险合同D特定保险合同 10.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A)。 A投保单B保险单C背书D保险凭证 11.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C)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A重置价值B保险准备金C保险金额D估计价值 12.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C)的形式。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D不定额保险合同 13.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B)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仓储协议范本(普通货物仓储)

仓储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存货人):x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保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 仓储物的基本情况 1.仓储物的名称:。 2.数量:。(运输\装卸过程中合理损耗 %) 3.质量:。 二.仓储物的储存期间 双方约定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需要续延储存期限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入库费、仓租、出库费及仓储物检验、运输、装卸、税费、保险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收款票据或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种方式: 四. 仓储物的交付、验收、运输及保险 1.甲方交付仓储物时,乙方应当进行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开具收货凭证(仓单)。 乙方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仓储物交付地点为:,仓储物交付后,乙方按规定办理仓储物的入库手续。 3.甲方交付的仓储物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乙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4.乙方负责承担仓储物自交付地点至仓储地点的运输义务,并负责办理仓储物从甲方交货地点至乙方仓储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仓储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 仓单 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储存,乙方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7301761.html,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解读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释义】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逐步壮大发展,保险市场的逐渐繁荣发达,保险产品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我院认真梳理了近四年来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数量逐年上升。从2005年至2008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65件,其中,2005年8件,2006年17件,2007年25件,2008年上半年15件。二是类型多样。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有五类。财产保险纠纷有28件,比例达%,财产保险纠纷中,机动车辆保险较多,有20件,占财产保险纠纷总数地%;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型保证保险案件有11件,占%;代位权纠纷案件8件,占%,人身保险案件7件,占%;其他类型案件11件,占%。三是调解率、撤诉率低。近四年来,我院保险纠纷调解案件数量较少,仅有7件,占保险纠纷案件总数的%,2005年至2008上半年,分别是0件、1件、4件、2件。2005年到2008年撤诉案件数量分别为4件、4件、4件、1件,撤诉率分别为50%、%、16%、6%。四是保险公司拖延赔付多,被起诉多,败诉率高。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情况大量存在,大量案件拖延赔付时间都超出一个月;保险公司被起诉多,近四年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案件数为51件,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保险公司败诉率较高,近四年来均占到了以判决结案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2005年判决4件,保险公司败诉3件,败诉率75%;2006年判决6件,败诉4件,败诉率%,2007年判决13件,败诉10件,败诉率%;2008年上半年判决5件,败诉5件,败诉率100%。 二、成因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导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也导致保险公司败诉率高。我国保险行业经营实行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人的佣金直接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挂钩,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在销售保单时,一方面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对保单的免责条款轻描淡写,甚至根本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怠于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审慎衡量保险标的风险,不深入审查投保人信用。这些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都会直接引发保险纠纷,导致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保险公司也因保险代理人告知不清和审查不严,而屡遭败诉。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公司利用法律模糊之处而拖延赔付多。现行保险法没有系统、明确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职责,在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明确的处罚手段。现行保险法对赔付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情况严重。《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收益人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会积极利用其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压低赔付数额,甚至作出拒赔的规定,此时,“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赔付”的规定自然无从实施。另

合同法期末考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l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 C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 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B ) C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A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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