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按照上述企业对外赠送礼品的方式,其中,以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是企业促销业务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其处理原则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商业折扣或现金折扣,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计征增值税。对于赠品、抽奖、买一赠一、购物送消费券、积分送礼品等在增值税征免问题上,笔者认为其处理原则应按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还规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资产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主要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而对于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赠送礼品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交际应酬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规定了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一)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案例

一、促销赠送方式

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常把货物作为宣传品、纪念品、样品等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的促销目的。会计实务中其货物无论是购入还是自制取得,赠送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则作视同销售处理。

例:沿海某豆奶粉制品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儿童节期间,为推广企业品牌形象,向市区4岁以下儿童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豆奶粉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0元,实际成本60元。并经广告公司形象制作,支付广告费5000元。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 39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

银行存款 5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视同销售,调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00×(100-60)÷10000].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50万元)为2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00万元(包括上述39万元),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费用为100万元(100<2000×15%=300)。

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买一赠一方式

如买空调赠送微波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对于赠品,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作为销售费用允许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如果卖品和赠品同开一张发票则赠品部分不征税,否则要视同销售予以征税。

例:某商场卖空调赠送微波炉,顾客张某购空调一台,不含税价格为3000元/台,购进成本为2600元/台,送微波炉一台,不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在销售时,商场只就空调开具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200)×17%=544(元)。在所得税上,赠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200元微波炉价款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将3000元分解为空调收入=3000×3000÷(3000+200)=2812.5(元),微波炉收入=3000×200÷(3000+200)=187.5(元),对应两种产品的成本则可以据实扣除。张某受赠的微波炉属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的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0

销售费用——促销费 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44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00

主营业务成本180

贷:库存商品——空调2600

库存商品——微波炉 180

三、交际应酬方式

企业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送他人,应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将外购菊花饮品作为礼品赠送他人,不含税成本价为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85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50(5000×17%)

借:其他业务支出5000

贷:库存商品5000

借:其他应收款1187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187(5935×20%)

如果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1187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187

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也就是说,对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取得的其他企业单位赠送的礼品应当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相关会计和税收处理,应引起企业单位和相关个人的注意。

赠送礼品为个人负担的税款,企业一般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要做出相应调整。

房地产企业票据处理与涉税风险控制实战培训

【课程对象】各房地产企业领导、主管财务工作人员和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房地产培训内容】 一、当前税收征管环境与财务人员面临的风险 1、税收征管法及细则的规定 2、发票管理办法的变化 3、刑法修正案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二、合法入账凭证的种类 三、跨期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四、财务人员如何规避风险,发票的审核要点 五、权责发生制的运用与以票控税之争,“实际发生”如何界定 六、入账票据管理 1、发票的取得时效 2、不合规票据的补救 3、发票遗失如何处理 4、如何避免取得虚开、代开的发票 5、稽查查处的假票应如何定性处罚,企业如何应对 七、违约金专题 1、房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2、房产企业收取的违约金 八、征地过程票据(拆迁补偿) 1、土地闲置费的扣除 2、拆迁还建发票如何开具 九、前期规划立项设计票据管理 十、建设施工发票取得

1、混合销售发票如何开具 2、工程大包合同 3、工程清包工合同 4、甲控材料发票的取得 5、工程发票的开票地点 十一、完工后续支出票据处理 十二、销售发票的开具 1、车位、车库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2、附赠地下室,如何开具发票 十三、促销过程中的票据处理 1、购房赠送家电、家具 2、定金返息、代垫首付、购房返税 3、免收物业费如何处理 4、销售装修开发产品,装修费的处理 5、销售开发产品代收费用的票据处理 6、商铺售后返租的处理 十四、租赁过程票据处理 1、不等额租金收取如何开票 2、免租期是否需确认收入 3、无租使用的税收风险 十五、融资业务票据处理 1、统借统还是否需开具发票 2、向个人借款、关联企业借款 3、企业无息借贷的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赠送礼品会计分录处理 1. 销售行为。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 广告宣传。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 公关交流。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 无偿捐赠。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理论处理 1. 销售行为。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 000 销售费用29.0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482.05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主营业务成本9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180 库存商品——商品9 000 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广告宣传。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企业出差补贴以及出差途中的餐费的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出差补贴以及出差途中的餐费的涉税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第一:出差人员的差旅补贴 企业业务人员出差途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票据报销的费用,在企业报销工作中正常报销入账即可,营改增后,上述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或者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票据(过桥过路费)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对于出差人员,在正常报销费用之外额外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出差补贴,是否必须取得合法票据进行报销?此部分补贴是否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人员取得该补贴,是否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贴,不同于差旅费用。差旅费用是业务人员出差途中真实发生的的费用,是必须取得合规票据,报销时公司进行审核处理的,而出差补贴是对出差人员付出辛苦的一种补贴,这种辛苦的付出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业务人员为了提高出差的舒服度,突破公司差旅费用规定的额度,提高交通、住宿档次的有形的东西。而公司为了鼓励员工,进行的一定标准的补助。 比如A公司规定:业务人员出差至指定地区,每天交通费用报销的标准是100元,住宿费是200元,上述两类费用据票报销,超出自负,低于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同时,业务人员出差额外补贴出差补助50元。 按此规定,甲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80,住宿费200,那么其可取得报销费用330元(=80+200+50);乙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50,住宿费300,那么其可取得报销费用300元(=50+200+50),丙业务人员报销时,车费140元,住宿230元,那么其可取得的报销费用就是350元(=100+200+50)。可见,上述50元的差旅补贴,无论取不取的发票,企业都将给予现金报销,而车票、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取得发票,并依据企业差旅费报销制度审核报销。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节税:企业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

节税:企业职工食堂支出的财税处理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葛长银宋宇皎 刊于《财务与会计》2012年8期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 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 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但该文同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会计及税务处理 2011-10-10 8:48 郗峰李伟毅 企业在运营中为了市场竞争或者形象宣传,常常采用促销策略,促销策略是促销决策与促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企业的促销策略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免费促销是指消费者免费获得赠给的某种特定的物品或享受某种利益的促销活动。目的是创造高试用率及有效的品牌转换率,促使试用者成为现实的购买者,扩大和建立既有品牌和新品牌的销售区域,提高促销业绩,树立产品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一般来说,免费促销活动刺激强度大、吸引力高,是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的一种促销形式。免费促销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也不尽相同,常见的有免费样品、免费优待券、加量不加价促销等几种形式。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赠送礼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于向个人赠送礼品有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新颁布的财税[2011]50 号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是: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意味着以前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赠送客户、然后把相关费用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来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抑制。下面我们从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

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 )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 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

2018-2-28几种会计凭证的税务风险点

2018-02-27建筑业财税快递 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 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支付给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出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如: ①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②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 ③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⑤丧葬费; ⑥死亡赔偿; ⑦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误区2:收据不能作为记账的凭证 凡是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吗?非也。部分收据,如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误区3:收谁的钱挂谁的账 正常情况下,是收谁的钱挂谁的账,但有例外,如委托代收、委托代付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故填制凭证时一定要问清楚业务事项。 误区4:职工借款出差回来报账后单位不开收据职工借款出差,出差回来后,用票据报账,多退少补。不管员工是否交回现金,均应该开给冲账收据。否则,如果财务入账错误或将票据弄丢后,出差员工就有口难辩,无法证明自己借款已冲销。 误区5:从A公司采购货物、却将货款付给A的老板或员工 此种情况除非有A公司的委托收款证明,否则一旦A公司追索货款,将有口难辩,还得再付一次货款。 误区6:凭证后必须附原始凭证 不完全正确。凭证后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原始凭证,有些业务不一定有发票类的原始凭证,还可能是外单位做的分割单。

涉税服务实务--专题税务处理讲义

涉税服务实务--专题税务处理讲义 专题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专题二:资产处置方式及税务处理 专题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股权投资阶段——投资资产的选择 (二)股权持有阶段的税会差异——税收政策、账务处理、税会差异调整会计上: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权益法

适用范围确认时间账务处理 (1)对合营企业的投 资 (2)对联营企业的投 资 随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1)所有者权益变化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决定分配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税法规定 (1)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税会差异: (1)权益法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一致:暂时性差异; (2)免税投资收益: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 (三)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税会差异 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差额征收增值税,但个人 有免税规定;其他情形:不征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缴纳所得税。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 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股权计税成本=全部股权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税务登记手续;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四)企业收回投资的纳税筹划 方案税务处理 直接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先分配再转股权 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先转增资本再转 股权 以未分配利润、部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过程享受免税待遇,并增加股权 投资成本,使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礼品入库及领用管理办法

XX银行XX支行礼品入库及领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支行礼品领用的流程管理,提高费用核算的精确度,避免浪费,促进礼品使用效率的提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礼品分类: 1、信用卡专用礼品:系指信用卡开卡专用礼品。 2、积分兑奖专用礼品:系指分行配送的刷卡积分专用兑奖礼品。 3、贵宾客户专属礼品:分行订制专用于贵宾客户的礼品。 4、低值礼品:单件价值低,使用数量较大,大批量用于普通或自然客户的礼品,如红包、对联等。 5、常规礼品:适用于赠送客户的常用营销礼品。 三、礼品入库: 1、礼品购入或从分行领入,需及时足额入库,由购置人或申领人填制“礼品入库单”并签名,管库员清点核实后签字确认,及时登记《礼品入库登记簿》,详细记载礼品入库时间、品名、数量、规格及单价。 2、员工自行至分行领取相关礼品并使用的,应及时通知管库员登记礼品领取及使用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全数记入领取员工个人费用。 四、礼品领用细则: 1、领用人须在《礼品领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礼品名称、规格、数量,并签名确认。 2、信用卡专用礼品领用,原则上仅限用于开立信用卡客户,领用人应填写“信用卡专用礼品领用申请单”,注明开立信用卡客户姓名、信用卡种类,开卡日期,方可领用。 3、积分兑奖专用礼品的领用,支行礼品管库员负责礼品入库,由大堂经理根据需要批量领用并负责礼品发放及客户签收。

4、贵宾客户专属礼品领用,领用人须在“礼品领用登记簿”备注栏填写贵宾客户姓名,并注明客户归属。 5、低值礼品领用,管库员仅接受批量领用,零星领用由大堂经理负责,大堂经理处应保持低值礼品的常用储备。 6、礼品领用时间为一周领取一次,各位同事大致匡算自己一周的礼品需求数量,每周四上午至管库员处领取,其余时间不予领用。 五、路演活动礼品领用管理: 1、支行路演活动领用礼品,领用人应填制“路演礼品领用申请单”,填写路演活动名称、领用礼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签名后交管库员,管库员根据申请单出库。 2、路演结束后,领用人应及时将未用礼品退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登记“礼品领用登记簿”并签收,同时取回“路演礼品领用申请单”,因未及时退库造成遗失,管库员根据“领用申请单”列明数量,视同原领用人个人领用。 六、库存管理 1、管库员应根据每日出、入库情况及时登记相关帐簿,每月盘点一次,确保帐实相符。 2、每季初,管库员应将上季度支行礼品领用情况汇总制表,发送至主管行长邮箱。 七、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礼品入库单;2、信用卡专用礼品领用申请单;3、路演礼品领用申请单附件1: 礼品入库单 入库日期:年月日 品名规格数量礼品种类备注经办人:管库员: 附件2:

最全餐费涉税指南

最全餐费涉税指南整理完毕,一起来看! 一提起餐费,大部分会计们立刻联想到 属于业务招待费啊 而且在印象里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数额 少之又少 BUT 小编今天将颠覆大家的认知 最全餐费涉税指南 已经整理完毕 各位亲们 一起来品鉴品鉴吧~ ↓↓↓ 目录 一、餐饮发票入账 二、餐费常见误区 三、餐饮费税前扣除案例 一、餐饮发票入账 1 餐饮发票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

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以上列示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外,在企业日常实务中,逢年过节员工聚餐,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等,由于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都应计入福利费。这里说的是为员工,不是为外人。为外人的支出计入招待费。 2 餐饮发票计入“差旅费”

别猜了,差旅费税务稽查就看这几点!

别猜了,差旅费税务稽查就看这几点! 差旅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要点:出差前的考虑 差旅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要点: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在税务稽查核查过程中主要是查验:应公出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核查中该费用报销者必须是本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出差的前提必须是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为目的。差旅费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核心,即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差旅费报销税务稽查认同的主要内容 1、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单位 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对出差者进行差旅费补贴后,对其以出差补贴出差伙食费、午餐费就不允许再重复报销外地餐费及出差伙食费补助。3、外地招待客户的餐费不能计入差 旅费中,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税前扣除。 差旅费税务稽查附加资料的检查 1、员工报销时填制的报销单据,及附的原始票据真实性:

即:出差申请、机票(明折明扣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住宿发票、会议通知、过路费、过桥费等。差旅费报销单据,如果无本人姓名的原始发票须在背面签名。2、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报销真实合法的票据。3、计算出差补助天数=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发日期。4、检查报销者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填写真实合法的凭证。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企业应该补充说明及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属于无效证明材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原始票据丢失、毁损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详细书面说明及需报销单据明细项目、金额。6、对于取得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证明资料,不得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例如:白条子等。 差旅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认定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差旅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认定报销者取得差旅费补 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

企业餐费财税处理要辨清的几个问题彭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2012.12上旬·39 ·□企业餐费财税处理要辨清的几个问题 【摘要】本文针对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的情况,就如何准确把握企业餐费的用途,分清其实质,如何对企业餐费进行准确分类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餐费财务处理税务处理 彭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2)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见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而我国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做了严格规定,上述处理不仅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情况,还必然导致企业多交税,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可见,做好企业餐费的财税处理对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应酬费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餐费都是用于接待客户,如年末的员工聚餐、加班吃顿工作餐、出差就餐、开会就餐等等,这些与接待客户根本没有必然关系,自然不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企业应准确把握企业餐费的用途,分清其实质,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依据不同情况,将其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作为福利费、 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来进行核算。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有何关系? 一、餐费与职工福利费 在实务中,企业经常会发生诸如职工节日聚餐餐费、加班餐费、午餐费等,无论是哪种形式,这些用餐费用如何做账、纳税,都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单位员工,是对员工的一项福利支出,应将其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或计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相对于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只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情况下予以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这里重点对职工午餐费问题加以说明。每个企业几乎都涉及职工午餐问题,受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设有 内部食堂,有的采取与餐馆合作的方式提供午餐,有的企业则直接给员工发放午餐补贴。 对于第一、二种情况,因其属于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人工费用,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其他相关支出,是人工成本的一部分,应作为“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核算,而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做了明文规定,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至于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二、餐费与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企业员工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不同单位或部门对差旅费的具体开支范围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具体规章制度,规定限额内的差旅费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凭据报销。企业员工出差报销的票据,除了车票、住宿费发票外,通常会有一部分的餐费发票,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出差人员的餐费支出都是有一定标准的,企业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赠送的涉税问题处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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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涉税问题处理总结 【标 签】税务处理,赠送行为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外购货物有区别 企业外购的货物,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区别的,因此产生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简要说明: 对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对比,结合表1-2,服饰贸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笔者得出下述两点结论: 1.外购(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符合企业资产定义、可计入资产科目(不仅限于存货)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物流转的最终环节,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离开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顺理成章; 2.外购(非资产)是指企业外购的不符合企业资产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物,此类货物在购入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

如何进行费用账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如何进行费用账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1注意发票的合规性 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在企业建立报销制度的时候就应该被重视,应该是内部控制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控制点。对于发票的合规性检查,东审小编提箱主要有两个好处:1、确认发生的费用是真实的,合理的,是否在合理的期间列支;2、取得合规的发票,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真是因为发票取得不合规,而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对于企业来说真是一笔完全可以避免的损失! 对于龙鱼混杂的“办公费”列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原始凭证中一定要附有采购清单(源于国税函[2003]230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2费用的思考 1)交通费: 企业除了给予员工交通补贴的基础上,还给予高管(非公司所有车辆)以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维修费的补贴,这部分费用,企业直接进入费用-汽车费用,这边就会产生涉税风险。分析如下: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提示:企业存在需要给高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管的个人用车费用,如果直接以其取得的油费、过路过桥费等直接贴票入账报销,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建议:采取私车公用的方式,企业与高管签订租车协议,租车价格最好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协议价,会涉及到个人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可以考虑“反算”个税金额到税局代开发票,作为租车成本,在税前扣除…… 2)招待费: 企业如果有严格的费用预算,下面的部门会因为例如办公费超标,无法报销,而寻找招待费的发票去挤占业务招待费的额度,其实从整体税负而言,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吃亏的。这时候企业的财务遇到类似情况,部门报销办公费等费用,出现超标时,其实可以细问一下,是否可以走特殊通道,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关于招待费合理利用限额,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管理

.-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 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外赠送礼品虽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流出事项,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赠送礼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予以转账。相应的,赠送礼品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或者计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赠送礼品的税收处理 企业对外赠送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税收处理原则不尽相同。 一、增值税 增值税法规定,对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企业经营中发票处理技巧与票据风险管理》

企业经营中发票处理技巧与票据风险管理 课程背景: 减税降负是2019年的大主题,各种优惠政策铺天盖地,这些政策变动,不仅关系着日常业务的处理,也对票据的内部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票据无疑将成为涉税自查、企业规划事项的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针对发票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成为历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而"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几乎反应了税局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基本的必用手段。课程通过票据自查与证据链的流程梳理,帮助财务人员掌握如何合理规划入账票据、费用比例和纳税申报,完成每一个环节的票据和自查与企业策划,把控好各类优惠政策和征管变化的风险与机遇。告诉企业如何把握涉税票据的合规管理来规避相关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后将给企业带来哪些意想不到的纳税风险,如何查验虚假发票,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课程收益: ●梳理现行发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提升企业自查能力 ●自查过程中,票据管理等业务进行规范,降低风险承受成本 ●如何识别发票信息化暗藏企业纳税风险,危机关键点先把控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会计核算主管、其他财务人员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 课程大纲 第一讲最新增值税发票政策解读 一、截止今日增值税发票新政梳理 二、发票违法行为解析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几个虚开发票的误区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应开未开发票

第二讲销售环节发票政策规定及风险提示 1、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准确吗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情形 3、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字处理方法 4、虚开发票的后果 5、企业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 第三讲采购环节发票政策规定及风险提示 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2、善意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3、滞留票的风险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怎么办 第四讲费用类发票政策规定及风险提示 1、取得发票“备注栏”未按要求注明事项能报销吗 2、个人抬头发票哪些能报销 3、会议费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4、私车公用如何处理 5、差旅费抵扣的范围 6、白条能报销吗? 7、电子发票的入账问题(如何规避电子发票重复报账) 第五讲年末跨期票据的涉税处理及风险应对 1、跨期费用税务风险之重要性与案例解析 2、纳税人对跨期票据的常见几种账税处理方法下的税务风险解析及应对 3、政策依据 4、改变思路及应对方法 第六讲票据管理与证据链设计 一、票据管理实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涉税服务实务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得就是()。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得增值税税款 B、企业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缴纳得耕地占用税 C、企业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缴纳得印花税 D、企业购进小汽车自用缴纳得车辆购置税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得专栏得就是()。 A、转出多交增值税 B、未交增值税 C、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D、已交税金 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当月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8500元,当月预缴得增值税税额为5000元,则10月末该企业应作得会计处理就是()。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500 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500 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500 D、不需要作账务处理 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0元,当月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8500元,当月预缴得增值税税额为10000元,则10月末该企业应作得会计处理就是()。 A、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500 B、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 贷:银行存款1500 C、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 D、不需要作账务处理 5、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20日经主管国税局检查,发现企业将上月购入得甲生产材料用于管理人员食堂,该企业仅按甲材料得账面价值5000元结转至“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未作其她涉税处理。已知购入甲材料时取得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购入当月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本月调账并于10月31日前补交税款入库。假设不考虑滞纳金与罚款,下列关于企业调账得会计处理正确得就是()。 A、借:管理费用 8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B、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C、借:管理费用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D、借:管理费用 8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50

出差补助没有发票的税务处理

出差补助没有发票的税务处理 转载▼https://www.360docs.net/doc/475064087.html,/ahkjw 分类:税务实务 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差旅费补助这块一直是个头痛的问题,按公司标准发吧,太高了又要缴 纳个人所得税,报账者会不高兴,不扣个税吧,财务人员又要承担风险。在网上看到一篇 文章,我觉得很有借鉴意义,特转载如下,希望能给你解决一点问题。 出差补助没有发票的税务处理 本人整理,仅代表个人观点,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问题: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贴,一般没有以发票报账,能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内部制订出差公杂费及伙食补贴政策后,需不需要报税务部门 批准才能实行?这部分是否可以合并在差旅费中一起做帐? 方法一:无涉税风险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 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公司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出差补助,本身没有以发票报账,不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 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不能作为差旅费处理。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将此种出差补助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进行计算, 超过限额的应作纳税调整,而不能在差旅费中直接列支。企业可以把出差补贴计入“福利费”列支,注意““福利费”金额不能超过工资的14%。 方法二:冒险法 参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的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 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 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 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差旅费津贴一般包括: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误餐补助是 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外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工作单位就餐的,根据实 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企业作如下处理: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 贷:库存商品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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