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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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论和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

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

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

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

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的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

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

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

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1.含义: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4.特权: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

(1)八议。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减等。对象有三种: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适用“减"的对象有二种: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

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二)“三不去”是三条

例外情形: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

(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亦采唐律;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

(二)最大不同点有:(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2)涉及案件范围,律师比讼师广泛;(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一)含义: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1.在《大明律》中,“谋反"、“谋大逆"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的: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1分)分总则与分则

(2)罪名变化:取消了一些旧罪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废除了酷刑;实行主刑、从刑制。

(4)刑法原则变化: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罪刑则相统一原则。

二十三.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一)法理派代表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依西方法理。

(二)礼教派代表为有张之洞、劳乃宣等。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当保留中国传统礼教道德。

(三)前者认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应当被废除,“无夫奸”不构成犯罪,子孙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而后者则主张相反。

二十四、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列举五项)

(1)预备立宪;(2)刑法变革;(3)民法变革;(4)商法变革;(5)司法制度变革。

二十五、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简述各项活动的大致内容和影响

(一)主要活动的内容:(1)预备立宪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预备立宪或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保证君主专制不受影响。(2)改革官制。1.依“三权分立”原则改革中央官制: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都察院负责纠察行政之官;颁布《内阁官制》成立责任内阁,等。2.地方官制也进行了改革;(3)颁布宪法性文件。1908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自相矛盾的君主专制与立宪制度;1911年公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建立虚君制,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实行责任

内阁制。(4)成立准宪政机构,中央设资政院,地方设谘议局,早期纯属咨询民意机关,后期从事立法活动。

(二)实质:(1)目的是缓和矛盾,抵制革命,挽救清廷命运的措施;(2)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或肯定封建君主专制。(3)客观上是中国开始建立宪政制度的有益尝试,对培养人民的权利意识具有积极价值。

(三)影响:1.清朝所谓的“预备立宪”仍然强调皇帝集权,维护帝制,主观上完全是为了敷衍、欺骗民众。2.但这一系列活动开始将清末变法从一般的经济、文化与民、刑法制度改革推进到了政体改革的层次

二十六、简述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举出五项)

(1)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司法独立原则,1907年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刑事诉讼的检、审分离制和刑事公诉与自诉制。(2)1906年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至1911年又分别草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3)相关检察官和司法行政制度等。只少列举出五项,每项2分。

二十七、述评《钦定宪法大纲》。

(一)1 907年8月27日,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分)(二)篇目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1 4条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构成。

(三)内容:1.“君上大权”皇帝权力包括:国家的最高统治权,颁行法律及最高行政权、召集及解散议会权、总揽司法权,统率陆海军以及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权。2.“臣民权利义务"部分,享有的权利: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等。臣民的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

(四)评价:1.本旨在巩固君权;2.但它也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主的权力,并限制君主任意生法,王权法定;3.专制制度在中国从此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4.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向近代转型最明显的标志。

1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2五服制:西周时期形成的亲属等级制。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六礼",是指中国古代关于婚礼方面的六项仪式,依次为:“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4五听。西周时形成的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法官根据当事者的五种客观表面来判断其口供的真实性。其具体方法包括:辞听、气听、色听、耳听、目听。

5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

6决事比:汉代的判例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判例判案。

7春秋决狱:汉朝董仲舒创立的一项司法惯例。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孔子所著《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判决刑事案件。

8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9亲亲得相首匿:汉代的一项法律原则,其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10八议制度:源于周礼“八辟”,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其确立为正式法律制度。八议即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而一般官员无权直接审判,其结果一般是宽宥处理。此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11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待则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最早见于北魏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12官当: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以官职抵徒刑的制度。明以后被废除。

13保辜: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凡伤害案,在法定期间内死亡者,以杀人罪论;期间外死亡者,以伤害论。

14十恶:隋《开皇律》吸收北齐时的重罪十条,将“十恶”之罪列于律首,加重打击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15义绝:唐时法定的离婚制度。即夫妻之间如有相互杀伤等行为,可视为夫妻恩义已绝,国家可强迫其离婚。

16刺配刑,北宋太祖时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设立的一种代死之罚,后逐渐成为常用的刑罚。它是对罪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

三合为一的刑罚。在宋朝曾广泛应用的刺配刑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17折杖法:宋太祖创立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成杖刑。

18务限法。宋朝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即民事案件只能在每年10月1日以后到次年3月之间提起诉讼,以避免耽误农时。

19录囚。中国古代实行的一项再审程序。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对在押囚犯进行询问,以便平反冤狱。

20鞫谳分司:宋代设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在各州,设司理院,有司理参军,掌狱讼之事;另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在大理寺,有“断司”和“议司”之分。

21翻异别勘:宋代的一项审判制度,指当犯人不服判决临时称冤,或在家属代为申诉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临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22三司推事:唐朝时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的制度。

22明大诰。明太祖制定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某些案例、皇帝敕令以及训词。刑法残酷野蛮。

23廷杖:明太祖创设的一项司法惯例。即皇帝不经过正常的司法机关),也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随意在殿廷之上下令杖责大臣.

24申明亭:明代设于乡里用于公布法律、记录犯人罪行、劝善惩恶、处理民事纠纷的教化场所。

25永佃权: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明代中叶永佃关系已经流行于东南地区,并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

26厂卫司法:明时司法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由太监负责的厂以及锦衣卫负责的卫行使司法权。

27则例:则例是清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清朝的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前者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后者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订的。

28秋审: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审理结果通常有: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9礼法之争: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为首的法理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要点在于新法是应当更多地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地采用西洋法理。

30预备立宪:清末政府为实行宪政而进行的预备活动。它包括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内阁官制》,地方自治的《咨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

31领事裁判权:晚清时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即缔约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驻中国的领事官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32会审公广解。晚清政府在租界内根据与外国领事协议设立的法院,主要审理租界内的除领事裁判权管辖范围之外的涉外案件。中国法官为主审,外国领事官员有权会审或观审。

管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第一章 名词解释 管理管理就是界定组织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的过程 管理职能管理职能是管理过程中各项行为的概括,是人们对管理工作应有的一般过程和基本内容所作的理论概括 技术技能指使用某一专业领域内有关的工作程序,技术和知识完成组织任务的能力 人际技能指与处理人事关系有关的技术,即理解,激励他人并与他人共事的能力 概念技能指综观全局,认清为什么要做某事的能力,也就是洞察企业与环境相互影响之间复杂性的能力 简答题 简述管理的本质 管理的本质是一种追求组织使命的实践活动 管理人员是如何分类的 (1)根据管理者在组织中所处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管理者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 (2)根据管理者所负责的领域差异,可以将管理者划分为综合管理者和专业管理者 高层管理者同基层管理者在执行管理职能上有何区别? 高层管理者是对整个组织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总战略,掌握组织的大政方针并评价整个组织的绩效 基层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给下属作业人员分配具体任务,直接指挥和监督现场作业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 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管理技能 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第二章 名词解释 企业环境企业环境是指影响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内外因素的结合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内部环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学习组织学习型组织不存在单一的模型,它是关于组织的概念和雇员作用的一种态度或理念,是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对组织的思考 柔性组织柔性组织是指与动态竞争条件相适应的具有不断适应环境和自我调整能力的组织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时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负的责任 简答题 简述企业环境的构成 企业环境由宏观环境,中观环境及微观环境构成 简述企业文化的结构 核心的精神层中间的行为层外在的形象层 简述企业文化的功能 积极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规范功能创新功能辐射功能 消极功能:组织变革的障碍文化多样化的障碍兼并和收购的障碍 试述企业环境的新变化 全球一体化信息技术化的发展知识经济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兴起 试述企业如何管理环境 (1)树立正确的环境管理观念 (2)选择合适的环境管理分析方法 (3)遵循科学的环境管理程序 (4)对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试述企业管理环境的一般方法 广告舆论联合或联盟制定战略 第三章 名词解释 程序化决策指那些例行的,按照一定的频率或间隔重复进行的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指那些非例行的,很少重复出现的决策 德尔菲法这是一种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的方法,通过综合专家们各自的意见来对方案作出评估和选择 简答题 什么是决策?决策的特征有哪些? 决策是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从若干个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相对满意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 特征(1)决策要有明确目标,没有目标就不存在决策 (2)决策方案要考虑可行性 (3) 决策的关键和实质是比较和选择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答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管理学 一、名词解析 1、管理(P4): 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种职能活动,合理分配、 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 2、概念技能(P7): 是指产生新想法并加以处理,以及将关系抽象化的思维能力。 3、标准化原理(P11): 要使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方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 环境标准化,这就是所谓的标准化原理。 4、等级链(P13): 指“从最高的权威者到最低管理人员的等级系列”。 5、伦理(P21): 伦理,是人之所以为人,即单个的人具有同体本质的人,用管理学家的话语 说,就是单个人成为“组织人”的理性和原理。 6、功利主义道德观(P23): 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 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P23 7、问题强度(P28): 指该问题如果采取不道德的处理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8、社会责任(P31): 是企业追求有利于对社会长远目标实现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企 业所要求的义务。 9、头脑风暴法(P88): 又称智力激励法,是指针对解决的问题,相关专家或人员聚在一起,在宽松的 氛围中,敞开思路,畅所欲言,寻求多种决策思路的倡导创新思维的方法。

10、风险型决策(P94): 如果决策问题涉及的条件中有些是随机因素,它虽然不是确定型的,但我们知道它们的概率分布,这类决策就称为风险型决策。 11、市场细分(P114): 指将一个总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顾客群,每个顾客群需要相应的产品或市场组合。 12、核心能力(P117): 是组织内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它是企业成长的基础。一项能力能够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必须通过三项检验:用户价值,独特性,延展性。) 13、组织柔性(P135): 是指组织的各个部门、各个人员都是可以根据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灵活调整和变动的。 14、负强化(P211): 所谓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甚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15、战略性计划(P111): 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期(通常为5年以上)设立总体目标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 16、建设性冲突(P175): 是指组织成员从组织利益角度出发,对组织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等。 17、定规维度(P195): 代表领导者构建任务、明察群体之间的关系和明晰沟通渠道的倾向,或者说,为了达到组织目标,领导者界定和构造自己与下属的角色的倾向程度。 18、管理幅度(P146): 也称组织幅度,是指组织中上级主管能够直接有效地指挥和领导下属的数量。 19、组织文化(P177):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 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 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 判断陈述真伪。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 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 的一笔。 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有: “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 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 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 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 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 案的慎重。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 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 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 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管理学 一、名词解析 1、管理(P4): 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种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 2、概念技能(P7): 是指产生新想法并加以处理,以及将关系抽象化的思维能力。 3、标准化原理(P11): 要使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环境标准化,这就是所谓的标准化原理。 4、等级链(P13): 指“从最高的权威者到最低管理人员的等级系列”。 5、伦理(P21): 伦理,是人之所以为人,即单个的人具有同体本质的人,用管理学家的话语说,就是单个人成为“组织人”的理性和原理。 6、功利主义道德观(P23): 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P23 7、问题强度(P28): 指该问题如果采取不道德的处理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重程度。 8、社会责任(P31): 是企业追求有利于对社会长远目标实现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企业

所要求的义务。 9、头脑风暴法(P88): 又称智力激励法,是指针对解决的问题,相关专家或人员聚在一起,在宽松的氛围中,敞开思路,畅所欲言,寻求多种决策思路的倡导创新思维的法。 10、风险型决策(P94): 如果决策问题涉及的条件中有些是随机因素,它虽然不是确定型的,但我们知道它们的概率分布,这类决策就称为风险型决策。 11、市场细分(P114): 指将一个总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顾客群,每个顾客群需要相应的产品或市场组合。 12、核心能力(P117): 是组织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它是企业成长的基础。一项能力能够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必须通过三项检验:用户价值,独特性,延展性。) 13、组织柔性(P135): 是指组织的各个部门、各个人员都是可以根据组织外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灵活调整和变动的。 14、负强化(P211): 所谓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甚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15、战略性计划(P111): 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期(通常为5年以上)设立总体目标和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大全精编

管理学原理名词解释 1.管理学:是一门系统地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 2.管理: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3.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份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本身又是它从属的一个更大的系统的组成部份。 4.霍桑试验:1924-1932年间,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和西方电气公司合作进行了一项研究。由于研究是在西方电气公司的霍桑工厂进行的,因此后人称之为霍桑试验。分为:工场照明试验;继电器装配室试验;大规模的访问和普查;电话线圈装配工试验。 5.管理理论丛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现代自然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引起了人们对管理理论的普遍重视并从各自所处的角度,结合自己本专业的知识去研究现代管理问题,形成了多种管理学派。美国管理学家孔茨把管理理论的各个流派称之为"管理理论丛林". 6.战略管理:是组织制定和实施战略的活动过程,其核心问题是确保组织的自身条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求得组织长期稳定的发展。 7.全面质量管理TQM: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8.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指组织环境的复杂程度和变化程度。 9.社会责任:是指组织在遵守,维护和改善社会秩序,保护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0.计划工作:是指制定计划,就是根据组织内外部的实际情况,权衡客观需要的主观可能,通过科学地预测,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组织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 11.许诺原理:是指任何一项计划都是对完成某项工作所能做出的许诺,许诺越大,所需的时间越长,因而实现目标的可能性越小。 12.目标:是根据组织的使命而提出的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 13.目标管理:是让组织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亲自参加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目标的一种管理制度或方法。 14.战略: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使命和目标对所要采取的行动方针和资源使用方向的一种总体项目。是为了回答使命和目标而对发展方向,行动方针,以及资源配置等提出的总体规划。分为:企业总体战略,事业战略和职能战略。 15.政策:是组织在决策或处理问题昔用来指导和沟通思想与行动的方针和明文规定。 16.决策:是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合理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 17.外推法:是利用过去的资料来预测未来状态的方法。 18.德尔菲法:专家预测法,美国兰德公司在50年代初与道格拉斯公司协作研究如何通过有控制的反馈使得收集专家的意见更为可*,以德菲尔作为方法的名称。 19.组织工作:是设计和维持一种有助于有效的集体活动的组织结构的活动过程。 20.组织结构:是组织中划分,组合和协调人们的活动和任务的一种正式的框架,表现为组织各部份的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集状态,联系方式和相互关系。 21.目标统一原理:是指组织中每个部门或每个人的贡献越是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组织结构就越是合理有效。 22.职位设计:就是将若干工作任务组合起来构成一项完整的职位。

名词解释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 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 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 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登闻鼓: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鞫谳分司:宋代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 检法议刑。 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明太 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 所以又称“教民榜文”。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资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

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 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 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 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

管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1、组织的概念:所谓组织是指一群人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而结合起来协调行动的集合体。根据目标的不同,可以将组织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军事组织、经济组织、教育组织、宗教组织等。 2、管理的概念:所谓管理就是为了有效的实现组织目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专门的知识、技术和方法对组织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的过程。 3、领导的概念:所谓的领导是指管理者利用组织赋予的权利和自身的能力,去指挥和影响下属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工作的活动过程。 4、控制的概念:控制是为了保证企业系统按预定要求动作而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其包括根据计划标准,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判断工作结果与计划要求是否发生偏差。 5、决策的概念: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解决当前或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从确定行动目标到拟定、论证、选择和实施方案的整个活动过程。(网上查的) 6、企业文化的概念:企业文化是指一个企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的总和。 7、计划的概念:计划是将决策实施所需要完成的活动任务进行时间和空间上的分解,以便将其具体地落实到组织中的不同部门和个人。 8、管理幅度:是指领导机关或领导者直接领导下属的部门或人员的数额。 9、管理层次:是指公共组织内部划分管理层级的数额。 10、组织文化的概念:组织文化是指组织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并且为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具有本土之特色的价值观念、管体意识、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的总和。 11、法律的方法的概念:通过各种法律法例条件和司法仲裁工作调整社会经济的总体活动和各企业单位在为微观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方法。 12、行政方法的概念: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命令、规定、指示、条例等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系统和层次,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指挥下属工作的管理方法。 13、经济方法的概念: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管理方法。 14、战略性计划的概念:只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较长时间设立总体目标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 15、部门化的概念:部门化是将整个管理系统分解,并再分解若干个相互依存的基本管理单位,它是在管理劳动横向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名词解释简答题事业单位管理学试题库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管理学 2.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它是执行管理和经济模式的体制。3.矩阵结构 矩阵结构是在组织结构上,既有职能划分的垂直领导系统,又有按项目划分的横向领导系统的结构。(3分) 4.保健因素 赫茨伯格通过调查,发现人们对诸如本组织的政策和管理、监督、工作条件、人际关系、薪金、地位、职业安定以及个人生活所需等等,如果得到后则没有不满,得不到则产生不满,他把这类因素统称为“保健因素”。5.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是让组织的主管人员和员工亲自参加目标的制定,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并努力完成工作目标的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 6.前馈控制 又叫预先控制,是主管人员运用所能得到的最新信息,包括上一个控制循环中所产生的经验教训,反复认真地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预测,然后将其同计划要求进行比较,从而在必要时调整计划或控制影响因素以确保目标的实现。 7.现场控制 它是一种主要为基层主管人员所采用的控制工作方法,即主管人员通过深入现场来亲自监督检查、指导和控制下属人员的活动。(3分) 8.管理运动 管理运动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产生的人们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过程。(2分)它以科学管理为其主要组成部分,并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了一种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框架。(1分) 9.指挥链 指挥链是指从组织上层到下层主管人员之间所形成的一条权力线。10.激励原理 激励原理,是指主管人员越是能够了解下属的需求和愿望,并给予满足,他就越是能够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使之能为实现组织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11. 职务要求明确原理 是指对主管职务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是明确、培训和评价主管人员的方法越是完善,主管人员工作的质量也就越有保证。 12.时距判定法 时距判定法是用分析某个职位所承担的工作来衡量该职位判定问题需花费的时间长度,判定时距越长,该职务所要付出的时间也越多。13.“T”字形知识结构 “T”字形的知识结构中‘T”字形的一竖指的是管理学的知识,要求之方面知识越深越好:“T”字形的一横指的是管理所涉及的有关知识,要求越广越好。 14. 德鲁克 美国人,1954年他在《管理实践》中首先提出了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的主张。 15.战略 战略是一个组织为全面实现目标对主攻方向以及资源进行布置的总纲.(2分)总目标与总战略要通过分目标、分战略逐步实施(1分). 16. 决策 所谓决策,就是为达到一定目标,从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合理 1 / 7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 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 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气听:呼吸,气喘吁吁。耳听:听觉,听觉迟钝。目听:目光,两眼无光 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 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旧故。贤:贤德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指上层官僚贵族。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12、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13、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三法司主要长官共同审理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14、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代表的远近亲属关系来定罪量刑。 15、六赃:强盗、窃盗、坐赃、及主体为官吏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枉法。 16、会审公廨制度: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当华人与外国华侨发生争讼而又无法达成调解的时候,由中国官员与领事官“会同审判”。 17、观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而且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中国承案官员以观审之礼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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